第四章国际服务贸易协议

合集下载

国际服务贸易协议

国际服务贸易协议

国际服务贸易协议国际服务贸易协议简介国际服务贸易协议是指由国际组织、国家或地区之间签订的,旨在促进和便利服务贸易的协议。

服务贸易是指不涉及实物的跨境交易,主要包括金融、通信、运输、旅游等行业。

国际服务贸易协议的签订,对于全球经济的发展和各国之间的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服务贸易协议的作用国际服务贸易协议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的作用:促进贸易自由化国际服务贸易协议的签订可以消除或减少服务贸易的壁垒,促进贸易自由化。

各国通过降低服务贸易的限制和管制,为服务提供者提供更多的市场准入机会,从而促进跨国服务贸易的发展。

保护知识产权国际服务贸易协议通常提供了一套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则。

这些规则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为服务提供者在跨境交易中提供了法律保障。

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国际服务贸易协议的签订鼓励各国之间的经验分享和技术合作,从而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通过跨国服务企业的竞争和合作,各国的服务行业可以相互借鉴和学习,提升自身的竞争力。

促进经济增长和就业国际服务贸易协议的推动可以促进经济增长和就业。

服务业在许多经济体中占据重要地位,通过扩大服务贸易,可以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和经济增长的机会。

国际服务贸易协议的例子以下是一些重要的国际服务贸易协议的例子: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是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之间签订的协议,该协议旨在消除贸易壁垒,促进贸易自由化。

该协议涵盖了许多领域,包括服务贸易、投资、知识产权等。

欧盟服务贸易协定欧盟服务贸易协定是欧盟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签订的协议,旨在促进服务贸易的发展。

欧盟与许多国家和地区签订了服务贸易协定,如、韩国等。

亚太经合组织(APEC)协议亚太经合组织(APEC)协议是亚太地区的经济合作组织,致力于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和贸易自由化。

APEC成员国之间签订了许多服务贸易协议,促进了亚太地区服务业的发展。

结论国际服务贸易协议的签订对于促进全球经济增长、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以及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具有重要作用。

国际服务贸易协议

国际服务贸易协议

国际服务贸易协议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服务贸易在全球范围内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和推动。

国际服务贸易协议作为促进各国服务业发展和合作的重要工具,具有广泛的影响和积极的作用。

本文将对国际服务贸易协议的定义、目的、特点和现行的主要协议进行探讨,以期加深对这一领域的了解。

一、国际服务贸易协议的定义国际服务贸易协议是指各国为了促进和规范国际服务贸易而达成的协议和条约。

它以服务贸易为核心,包括金融、保险、运输、教育、旅游、咨询、信息技术等各个领域的服务。

协议的签署方通常是各国政府或地区组织,协议的内容包括贸易自由化、市场准入、贸易便利化、贸易规则、合作发展等方面。

二、国际服务贸易协议的目的国际服务贸易协议的目的是促进各国之间的服务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推动服务业的发展和创新,实现互利共赢。

通过协议的签署和实施,各国可以扩大市场准入、提高竞争力、促进技术转移和产业升级,推动全球服务贸易的繁荣。

三、国际服务贸易协议的特点1. 多边性国际服务贸易协议通常是多个国家或地区共同参与的协议,以多边方式进行谈判和签署。

多边性使得协议更具普遍性和影响力,各方可以共同制定和推动全球服务贸易的规则和标准。

2. 开放性国际服务贸易协议强调市场的开放和公平竞争,各方要通过减少和取消不合理的限制和歧视,为自己和对方提供更好的准入条件。

开放市场有助于吸引更多的投资和资源流动,促进服务业的发展和创新。

3. 灵活性国际服务贸易协议注重灵活性和差异化,各方可以根据自身特点和需求,在协议中进行灵活的安排和规定。

这样能够更好地适应各国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特点,实现多样化的合作和共赢。

四、主要1.《关于全球服务贸易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GATS)作为全球范围内最重要的服务贸易协议之一,GATS于1995年在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框架下生效。

国际服务贸易协议

国际服务贸易协议

国际服务贸易协议国际服务贸易协议一、协议目的与背景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国际间的服务贸易,实现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促进经济增长和发展。

本协议适用于各成员国之间的服务贸易活动,并为其提供更好的市场准入和公平竞争的机会。

二、定义和范围⒈服务:指任何权利的提供,除了货物的提供,以及包括以下各类服务:a) 商业服务:如咨询、市场研究、会计、法律服务等。

b) 金融服务:如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等。

c) 交通运输服务:如航空、海运、陆运等。

d) 旅游和相关服务:如酒店、旅行社等。

e)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如计算机软件、电信设备等。

f) 专业服务:如医疗、教育、科研等。

g) 建筑和工程服务:如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等。

⒉市场准入:指各成员国对其他成员国的服务提供者在其领土上开展服务活动的准许和限制。

⒊最惠国待遇:各成员国应相互给予对服务提供者的最惠国待遇,即对来自其他成员国的服务提供者不能以不同于对本国或第三国的服务提供者的方式进行区别待遇。

⒋国民待遇:各成员国应对其他成员国的服务提供者给予国民待遇,即对本国服务提供者与其他成员国服务提供者给予同等待遇。

⒌限制和障碍措施:各成员国在市场准入和服务提供方面所采取的限制和障碍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数量限制、准入门槛、行政审批等。

⒍技术壁垒:各成员国在服务提供过程中所采用的技术壁垒和标准,包括但不限于认证、检验、标识等。

三、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⒈成员国应通过优化法律法规和行政审批程序,来减少市场准入的限制和障碍。

⒉成员国应予以最惠国待遇,对其他成员国的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不同于对本国或第三国服务提供者的方式进行区别待遇。

⒊成员国应给予其他成员国的服务提供者国民待遇,即应对其给予与本国服务提供者同等待遇。

四、技术壁垒与质量标准⒈成员国应制定统一的技术壁垒和质量标准,以便服务提供者更好地开展跨国服务。

⒉在制定技术壁垒和质量标准时,应遵守国际贸易规则,公平、公正、非歧视地对待各成员国的服务提供者。

国际服务贸易协议

国际服务贸易协议

国际服务贸易协议国际服务贸易协议第一章: 总则1.1 协议目的国际服务贸易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旨在促进国际间的服务贸易,加强国际经济合作,推动全球服务业的发展与合作。

1.2 协议范围本协议适用于所有参与协议的成员国,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提供方、服务接受方、中介机构等相关各方。

1.3 定义在本协议中,以下术语定义如下:1.3.1 服务:指在经济活动中提供的无形商品、经济利益或某种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金融、交通、通讯、教育、医疗等领域的服务。

1.3.2 服务提供方:指向其他国家或地区提供服务的实体或个人。

1.3.3 服务接受方:指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获得服务的实体或个人。

1.3.4 中介机构:指在服务贸易中扮演组织、协调、促进等角色的机构,如商会、协会、中介服务机构等。

第二章: 自由化与开放2.1 服务市场准入2.1.1 所有协议成员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相互开放服务市场,避免歧视性措施,并采取措施消除非关税壁垒,促进服务贸易自由化。

2.1.2 协议成员在制定和实施准入规则时,需注意保护自身国家或地区的文化、社会秩序等特殊利益,但不得执行不合理或歧视性的限制措施。

2.2 交叉边界服务投资2.2.1 协议成员鼓励和保护跨境服务投资,促进投资便利化,避免不合理的限制和阻碍。

2.2.2 协议成员在制订和实施相关政策时,需充分考虑国际间的商业合理性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3 服务贸易便利化和规则制定2.3.1 协议成员应加强在服务贸易便利化和规则制定方面的合作,共同推进相关监管政策和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2.3.2 协议成员应建立合理的争端解决机制,处理与服务贸易有关的纠纷和争议,确保公平和合理的解决方式。

第三章: 合作与发展3.1 跨国合作3.1.1 协议成员应加强国际间的合作,鼓励跨国公司在服务贸易领域进行合作和交流。

3.1.2 协议成员应积极推动国际间服务贸易的技术创新和知识共享,促进服务贸易业务的发展。

3.2 人员流动和培训3.2.1 协议成员应提供合理的人员流动机制,方便服务提供方和服务接受方之间的人员交流和培训。

04第四章服务贸易总协定

04第四章服务贸易总协定

购销活动。(2)美国等某些发达国家坚持较广
泛的服务贸易定义,认为所有涉及不同国民或不
同国土的服务购销活动都属于国际服务贸易,即
不必同时符合“国民”和“国土”两项条件。(3)
欧共体则提出折中方案,主张根据谈判需要对国
际服务贸易采取不同的定义,即主张不预先确定
谈判的范围。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别原则的例外。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End
发展的几个阶段(11

(5)国内管制的目的。服务产业一般 是管制产业,管制对国内来说有它合理的 一面,但是也阻碍服务贸易自由化。对国 内管制应该规定独立的原则,从贸易自由 化的角度来看,必须要制定客观的标准。 其可以考虑的因素是:国民安全;国家安 全保障的确定;国家经济安全的确保;服 务的质量保证;促进竞争。
End
蒙特利尔中期评审会议
会议决定,在今后的谈判中, 重点讨论与服务贸易框架有关的 概念、原则和准则。这些概念、 原则和准则包括:透明度、逐步 自由化、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 、市场准人、增加发展中国家的
参与程度、保障措施与例外等。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End
(三)布鲁塞尔部长会议
1990年7月,在前一阶段谈判的基础上,由 服务贸易谈判组组长提出了服务贸易协定组长方 案,后一阶段谈判以组长方案为基础。为了能在 12月的布鲁塞尔部长会议上取得一致,集中谈判 服务贸易协定组长方案。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End
蒙特利尔中期评审会议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第二阶段的服务贸易谈判内容 可分为三部分,即关于服务部门的 试验性谈判,关于服务贸易框架协 定本身的谈判,以及关于框架协议 附录的谈判。但是在谈判中各方分 歧明显,主要原因是发达国家不愿 意实施有关服务贸易主要原则,如 最惠国待遇原则等。

第四章-国际服务贸易协议

第四章-国际服务贸易协议
第四章 国际服务贸易协议
第一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概述
第二节 主要国家、区域组织国际服 务贸易政策(略)
第一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概述
一、《服务贸易总协定》及有关协议旳产生 二、GATS要求旳服务贸易旳内容 三、《服务贸易总协定》旳基本原则与内容
一、《服务贸易总协定》及有关协议旳产生
例外:允许缔约方在不超出23年旳时间内免除义务, 但是要求5年后进行一次审查。
(2)透明度
每一参加方必须把影响协定实施旳有关法律、 法规、行政命令及其他决定、规则和习惯做 法,在其生效前予以公布,这也涉及其所参 加旳有关服务贸易旳国际协定等。
例外:对于任一参加方,那些一旦公布就会 阻碍其法律旳实施,或对公共利益不利或将 损害详细企业旳正当商业利益旳机密资料, 能够不予公布。
(7)市场准入。第十六条要求缔约方对服 务贸易市场准入承担详细义务,并从下列 两个方面予以规范:一是总协定第一条提 到旳四种服务方式旳市场准入,一缔约方 应根据自己承担义务计划安排中所同意旳 条件予以其他缔约方旳服务或服务提供者 以相同待遇;二是在做出市场准入承担义 务旳服务部门或分部门中一缔约方不应采 用歧视性旳限制措施,如数量配额限制。 服务总额限制、雇佣人员数量限制、服务 垄断、专营、对外国资本投资额百分比限 制以及资本出境限制等。
(8)世贸组织组员可援引例外
例外主要有下列四类:
(1)紧急保障措施。
第一,确保国际收支平衡旳例外措施。 GATS允许世贸组织组员在其国际收支或金 融地位严重恶化旳情况下,就其作出详细 承诺开放市场旳服务贸易,采用限制性措 施,或对与这种服务贸易有关旳支付或货 币转移作出限制。
第二,政府服务采购例外。GATS要求,政 府采购服务不受最惠国待遇、详细承诺及 国民待遇旳义务约束。

2024年国际贸易协议书

2024年国际贸易协议书

2024年国际贸易协议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全球贸易的自由化、便利化和公平化,加强国际贸易合作,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和自由贸易规则,推动全球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各方达成本协议。

第二条各方应当遵守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和其他国际贸易协定的规定。

第三条各方应当在相互尊重、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开展贸易合作,共同促进经济增长和就业。

第四条本协议适用于所有的货物和服务的国际贸易。

第二章贸易自由化和关税减让第五条各方应当逐步取消或减少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并努力降低贸易成本。

各方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第六条各方应当加强贸易促进措施,共同建设便利化的贸易环境。

各方应当建立和完善贸易便利化的信息平台,加强信息分享和数据交流。

第三章贸易公平化和非关税措施第七条各方应当遵守国际贸易规则,维护贸易的公平竞争环境。

各方应当加强贸易救济和反倾销措施,确保贸易公平和市场稳定。

第八条各方应当加强对非关税措施的监管和透明度。

各方应当及时通报和交换有关非关税措施的信息,并建立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

第四章服务贸易和自由贸易区第九条各方应当推进服务贸易自由化,降低服务贸易壁垒,提供更多的服务市场准入机会。

第十条各方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条件,促进自由贸易区的建设和发展。

自由贸易区应当遵守本协议的规定,并尊重各方的主权和国内政策。

第五章技术创新和可持续发展第十一条各方应当加强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促进技术的转移和创新的合作。

第十二条各方应当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环境保护和资源的合理利用。

各方应当加强绿色贸易的合作,推动清洁能源和环保技术的推广。

第六章争端解决和合作机制第十三条各方应当建立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解决贸易争端和纠纷。

各方应当遵守争端解决机制的裁决和仲裁结果。

第十四条各方应当加强合作机制的建设,共同推动国际贸易的发展。

各方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国际合作平台,加强多边和区域合作。

第七章协议的执行和管理第十五条各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执行和履行各项义务。

第四章国际服务贸易理论

第四章国际服务贸易理论

(四)木桶效应 (五)供应链管理理论
本章小结
1. 辛德利(B.Hindley)、史密斯(A.Smith )、 萨皮尔(A.Sapir)、卢茨(E.Lutz)、劳尔(ll) 等人认为比较优势论合乎逻辑地适用于服务贸 易。
2. R·迪克(R.Dick)和H·迪克(H.Dicke)等学者认 为服务贸易与商品贸易源于不同的概念范畴, 应有不同的理论渊源。
(三)BPO相关概念的进一步理解 1. 业务应用外包 2. 业务流程外包 3. 业务流程离岸外包 4. 企业转型外包 5. 多方外包 6. 共享服务或“内包 “
二、服务外包的相关理论
(一)交易成本经济学理论 1. 交易费用的构成 2. 交易费用的决定因素 (二)资源观经济学理论 (三)核心竞争力理论
二、国际服务贸易与国际商品贸易、国 际投资在竞争方面的对比
(一)共同之处 1. 国际服务贸易与国际商品贸易的共同之处 2. 国际服务贸易与国际投资的共同之处
(二) 不同之处 1. 国际服务贸易与国际商品贸易的不同之处 2. 国际服务贸易与国际投资的不同之处
(三)服务贸易竞争优势的特点
(一) 比较优势对服务贸易的适用性 1.自然条件和基础设施制约服务贸易的产生和
发展 2.比较优势决定了服务贸易的格局 3.比较优势影响服务贸易的国际价格
(二) 服务贸易条件下比较优势的特殊性 1.服务贸易中的比较优势比较短暂 2. 某些服务行业具有一些自身独有的特征 3.许多服务实际上是不可以贸易的,生产者必
(1) 商品和服务贸易的互补性 (2) 服务要素贸易 (3) 不可移动要素的贸易
2.伯格斯模型
伯格斯(1990)认为,对标准的赫克谢尔一俄林 一萨缪尔森(H一O一S)模型做简单修正,就可 以获得适用于描述服务贸易的一般模型,从中 揭示不同国家在提供服务技术上的差别如何形 成比较优势和商品贸易模式。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开放国内服务贸易市场,使它
们能享受与国内同类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同等的 地位和待遇。对于货物贸易和知识产权(TRIPS) 来说,国民待遇是一条普遍适用的原则。但在 GATS中所规定的国民待遇与上面讲到的最惠国 待遇不同,它属于具体承诺的义务。成员方可根
据本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来承担实施国民待遇的义
(5)服务贸易一体化安排。GATS允许各成 员在WTO体系之外,参加推动服务贸易自由 化的协议。
(6)尊重国内规章。GATS尊重国内规章, 但要求这些规定不得与其有关规定相抵触 或妨碍该国所承诺的义务的履行;各成员 本着公正、合理及客观的原则来制定和管 理所有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不得导致其 他成员的服务提供者过重的负担;发展中 国家有权进行特殊安排,包括可以在某些 部门为了实现国家政策目标而采取垄断授 权的方式,允许其对服务及服务提供者提 出要求以使其满足某些规定等。
第四章 国际服务贸易协议
第一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概述
第二节 主要国家、区域组织国际服 务贸易政策(略)
第一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概述
一、《服务贸易总协定》及相关协议的产生 二、GATS规定的服务贸易的内容 三、《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与内容
一、《服务贸易总协定》及相关协议的产生
1、1991年底形成GATS草案; 2、1993年12月5日,贸易谈判委员会通过
《服务贸易总协定》;
3、1994年各成员方签署GATS; 4、1995年GATS生效
(三)与服务贸易相关的协议
1.《金融服务协议》。1999年3月1日生效。 2.《全球基础电信协议》。1997年2月15日
签定,1998年1月1日生效。 3.《信息技术产品协议》。1997年3月26日
2.《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
(1)透明度原则 。该协定第三条对透明度原则 规定:“除非在紧急情况下,每一参加方必须将 影响本协定实施的有关法律、法规、行政命令及 所有的其他决定、规则以及习惯作法:无论是由 中央或是地方政府做出的,还是由非政府有权制 定规章的机构做出的,都应最迟在它们生效之前 予以公布”。GATS成员也应公布其签署参加的 有关或影响GATS的国际协议。并且要求在政府 机构中建立咨询点。但是,“本协定并不要求任 何缔约方提供那些一旦公布就会妨碍其法律实施 或对公共利益不利或损害公私企业正当合法商业 利益的机密资料。”
(2)最惠国待遇原则。GATS第二条对最 惠国待遇原则作了规定:“有关本协定的 任何措施,每一缔约方给予任何其他缔约 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立即无 条件地以不低于前述待遇给予其他任何缔 约方相同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但是本条 规定不适用国际司法援助或行政援助以及 边境贸易中的服务输出入。
(3)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各成员方 应根据各自的承诺,以同等条件对其他成员方的
(一)《服务贸易总协定》产生的背景 (二) 《服务贸易总协定》产生的过程 (三)与服务贸易相关的协议
(一)GATS产生的背景 1.发达国家对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倡导 美国的服务贸易自由化主张源于两个方面: 一是跨国公司集团的压力;
二是推进美国在服务贸易和国际投资领域的利 益。美国1971年首次出现货物贸易逆差。
(一)GATS的宗旨与基本原则 (二)GATS的主要内容
(一)GATS的宗旨与基本原则
1.宗旨。即在透明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 扩大服务贸易,并促进各贸易伙伴经济增长 和发展中国家的增长,提高服务贸易自由化 水平,强调协定应有助于提高发展中国家的 服务能力、效益和竞争力,并特别提出对最 不发达国家应给予特殊照顾。
务,也就是说成员方只在那些已承诺开放的服务 部门实施国民待遇原则。它不是自动给予的,而是 经过谈判减让的结果,具体反映在减让承诺中。
(4)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原则。GATS在 第四条中规定发达国家缔约方可通过协商 承担具体义务,以促进发展中国家国内服 务业的效率和竞争力;改善销售渠道和信 息网络;促进具体服务部门的市场准入和 服务出口;提供商业和技术方面的服务, 为获得服务技术给予各种便利等等。这一 原则规定与货物贸易的发展中国家区别待 遇原则相比较,发展中国家在服务贸易中 应当享有更多的区别待遇,以尽快提高国 际服务贸易的整体水平。
3.商业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 :一成员的服务 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通过商业存在提供服务;
4.自然人流动(Movement of Personnel) :一成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的 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通过自然人存在提供的 服务。
涉及的领域有20多个。(P273)
三、《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与内容
签定,1997年7月1日生效。
二、GATS规定的服务贸易的内容
国际服务贸易的定义: GATS第一条第二款将服务贸易 定义为通过以下四种形式提供的服务:
1.跨境交付(Cross-border Supply):从一成员境内 向任何其他成员提供服务 ;
2.境外消费(Consumption Abroad):在一成员境内 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
(7)市场准入。第十六条要求缔约方对服 务贸易市场准入承担具体义务,并从以下 两个方面予以规范:一是总协定第一条提 到的四种服务方式的市场准入,一缔约方 应根据自己承担义务计划安排中所同意的 条件给予其他缔约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 以相同待遇;二是在做出市场准入承担义 务的服务部门或分部门中一缔约方不应采 取歧视性的限制措施,如数量配额限制。 服务总额限制、雇佣人员数量限制、服务 垄断、专营、对外国资本投资额比例限制 以及资本出境限制等。
欧盟起初对美国把服务贸易作为GATT的谈判 议题持疑虑态度,后转向坚决支持。
日本为了调解与美国在货物贸易上尖锐的贸易 摩擦,也支持美国的主张。
2.发展中国家对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态度的转变
(二)《服务贸易总协定》产生的过程 1986年9月,埃斯特角部长宣言中将服务贸易
作为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新议题之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