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十严禁”和“十不准”内容
煤矿安全生产“十严格、十严禁”规定模版

煤矿安全生产“十严格、十严禁”规定模版煤矿安全生产是我国煤炭行业的重要任务,为了保障煤矿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煤矿的安全生产水平,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煤矿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
其中,“十严格、十严禁”规定被广泛应用于煤矿安全管理中,要求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严格控制和禁止一些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行为。
以下是煤矿安全生产“十严格、十严禁”规定的模版。
一、十严格1. 严格培训:所有煤矿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煤矿安全知识、应急预案、安全操作等,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2. 严格防爆:根据煤矿的地质条件和能源状况,选择适用的防爆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修,确保设备符合安全标准,避免因防爆设备问题引起的事故。
3. 严格检查:加强对煤矿设备、场所和作业人员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场所无隐患,人员合格上岗。
4. 严格管理:建立健全煤矿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权限,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提高管理水平和效果。
5. 严格监测:实施煤矿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检测,通过科学的监测手段,及时掌握煤矿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确保煤矿安全。
6. 严格组织:煤矿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明确各级负责人和相关岗位职责,加强协同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有序进行。
7. 严格培训:煤矿员工应定期接受安全操作培训和技能培训,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增强防范和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8. 严格守则:煤矿员工必须遵守相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禁止违章操作和随意行动。
9. 严格通信:建立健全煤矿的通信网络,确保沟通畅通,及时传达安全信息和应对紧急情况,提高应急救援的效率和准确性。
10. 严格岗位:煤矿员工应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和安全责任,严格按照岗位要求履行职责,禁止擅离职守和放松警惕。
二、十严禁1. 严禁违章作业:对于煤矿员工而言,任何违反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行为都是严禁的,如擅自进入危险区域、操作设备失当等。
国家安监总局煤监局“十条禁令”、“十项要求”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一、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发现违法生产建设矿井,要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整顿达不到要求的矿井,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二、禁止核准建设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十二五”期间,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一律停止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已批在建的同类矿井项目,应当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并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止建设。
三、禁止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进行抽采效果评判,实现瓦斯抽采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四、禁止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建立防突机构和队伍,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现防突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
五、禁止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经防突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9万吨/年及以下突出矿井停产整顿的要求,未经评估的不得进行采掘活动;凡是经评估后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矿井,一律依法停产整顿,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兼并或重组,否则一律依法关闭。
六、禁止矿井瓦斯超限作业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关于“瓦斯超限,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的要求。
凡是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凡是1个月内发生3次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一律依法关闭。
煤矿管理十严格 十严禁

十严格第一条:严格落实值班值守制度,领导带班制度及队领导下井跟班制度。
第二条:严格推行“安全确认”“工作流程”工作法。
第三条:严格执行按规程、措施施工作业,做到无规程、措施不得开工,规程、措施与现场情况不符的停止生产,坚决杜绝不按规程措施施工。
第四条:严格加强准备工作,零散工作的管理,做到零散工作有开工票、有措施、有计划、杜绝混合作业,所有工作必须由调度把关明确具体的组织措施。
第五条:严格加强五大灾害的管理,做好“摸清水、治瓦斯”重点工作的的管理,通风做到通风可靠,监控有效、管理到位:防治水做到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
第六条:严格加强机电运输管理,做到设备无缺陷、检修达标准、操作零失误、保证设施齐全可靠。
第七条:严格加强培训管理,落实好《“每日一题,每周一课,每月一考”安全培训教育实施方案》,做到新岗、转岗先培训后上岗,确保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八条:严格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充分发挥“两员、两长”作用、落实好“四不生产”原则、确保现场安全无事故。
第九条:严格落实隐患排查制度,开展好五级隐患排查、安全隐患做到“三定、五落实”第十条: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及《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坚决杜绝违章行为,一人违章,同时严肃追究互保联保及相关人员责任。
十严禁第一条:严禁培训部合格上岗或擅自操作机电设备。
第二条:严禁检修前不采取防范措施或带电作业,以及用单体液压支柱进行安、拆、移液压支架或大型设备不执行远程操作。
第三条:严禁起吊、拉运、移动大型设备人员站位不当。
第四条:严禁不执行敲帮问顶及空顶作业。
第五条:严禁单岗进行抽水,检修,登高作业第六条:严禁短跑线爆破或爆破不设警戒。
第七条:严禁综采工作面端头未停机、停溜移梁作业。
第八条:严禁掘进机割煤过程中人员进入一定范围内第九条:严禁爬、蹬、跳运行中的运输设备。
第十条:严禁违反“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
安全生产十不站、十不准、十不干、十严禁

安全生产十不站、十不叉、十不准、十不干、十严禁一.个人作业“十不站”1.严禁在运行吊物下、起重吊臂作业半径下站人。
2.严禁在设备运行、禁止区域或者移动轨迹范围内站人。
3.严禁在高处临边、孔洞等区域无安全措施前提下站人。
4.严禁在易发生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易燃易爆生产区域内无安全措施与专人陪同前提下站人。
5.严禁在热态熔融(喷溅)区域、红钢运行(高温辐射)区域以及电力辐射区域附近站人。
6.严禁在拆卸阀门、管道、设备结构等情况下,处于压力、势能释放的正面区域站人。
7.严禁在移动设备或者装置、吊装件或者移动车辆站人。
8.严禁在无监护的立体交叉作业区域或者动火作业区域下方站人。
9.严禁在高压电气柜或者变电区域无安全措施前提下站人。
10.严禁在大型设备拆装、建筑爆破、环境不明、生产通道等区域未经许可站人。
二.叉车作业“十不叉”1.移动及球形物体未固定牢靠,不叉。
2.叉臂上升到极限,不叉。
3.物品埋在地上,不叉。
4.物品朝中,超宽,不叉。
5.叉臂上站人,不叉。
6.物料不规则,大小难控制,不叉。
7.任何带电物体,不叉。
8.叉臂没有叉到位,不叉。
9.作业人员未离开叉车操作范围,不叉。
10.叉车上坐其他人,不叉。
三.电焊气割“十不干”1.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焊割。
2.雨天、露天作业无可靠安全措施,不焊割。
3.装过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的容器,未进行彻底清洗、未进行可燃浓度检测,不焊割。
4.在容器内工作无12伏低压照明和通风不良,不焊割。
5.设备内无断电,设备未卸压,不焊割。
6.作业区周围有易燃易爆物品未消除干净,不焊割。
7.焊体性质不清、火星飞向不明,不焊割。
8.设备安全附件不全或失效,不焊割。
9.锅炉、容器等设备内无专人监护、无防护措施,不焊割。
10.禁火区内未采取安全措施、未办理动火手续,不焊割。
四.起重作业“十不吊”1.指挥信号不明或者乱指挥的不吊。
2.超出负荷不吊。
3.工件紧固不牢靠不吊。
4.吊物上方有人不吊。
煤矿安全生产“十严格、十严禁”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十严格、十严禁”规定是针对煤矿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定的具体规范。
这些规定旨在强化煤矿企业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具体的“十严格、十严禁”规定包括:十严格:1. 严格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煤矿企业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
2.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3. 严格遵守煤矿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规范煤矿生产作业行为。
4. 严格落实煤矿安全工作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5. 严格监督检查安全隐患的整改落实,确保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6. 严格落实煤矿综合治理措施,加强瓦斯、矿震等灾害防治工作。
7. 严格控制煤矿生产规模,避免超产超标的生产行为。
8. 严格遵循煤矿应急救援预案,加强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9. 严格采取防止事故扩大、后果扩大的措施,提高事故应对和处置能力。
10. 严格加强煤矿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化技术在安全生产中的应用水平。
十严禁:1. 严禁违法违章行为,包括超标准、超量生产,违规作业等。
2. 严禁无证上岗,无安全防护设施和装备作业。
3. 严禁煤矿企业向相关部门和人员行贿,干扰工作监督检查。
4. 严禁瞒报、拖报、谎报煤矿事故,隐瞒安全事故情况。
5. 严禁擅自拆除、修理、调整安全设施和设备。
6. 严禁私挖、非法开采煤矿。
7. 严禁破坏和污染环境,损害公共利益。
8. 严禁将矿井用于非法牟利活动。
9. 严禁炒作煤炭市场,损害煤炭行业的良性发展。
10. 严禁煤矿企业和人员以任何方式阻碍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煤矿安全生产“十严格、十严禁”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十严格、十严禁”规定是指我国对煤矿安全生产提出的一系列严格要求和禁止规定。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保障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防止事故的发生。
其中“十严格”的主要内容包括:1. 严格管理制度:煤矿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管理要求。
2. 严格安全守则:煤矿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范。
3. 严格安全措施:煤矿必须采取科学合理的安全措施,如安全监测、通风防尘、灭火设施等。
4. 严格保护措施:煤矿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如完善的防护设备和防护装置。
5. 严格职责制度:煤矿中相关人员必须明确各自的安全职责,任何人不得逃避和推卸职责。
6. 严格安全教育:煤矿必须进行有效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7. 严格应急准备:煤矿必须建立完备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体系,能够迅速应对突发事件。
8. 严格安全检查:煤矿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9. 严格隐患治理:煤矿必须及时整改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生产环境的安全。
10. 严格违章制度:严禁任何违反安全规定和冒险行为,对违章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同时,“十严禁”的主要内容包括:1. 禁止盲目扩大煤矿规模和生产能力。
2. 禁止无证或超范围开采。
3. 禁止违规设置、临时停用或拆除安全设施。
4. 禁止用火、用电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违章作业。
5. 禁止安全工程建设不达标或不按规定使用。
6. 禁止违法强制加班和违章堵煤。
7. 禁止无证人员和未经培训的人员在矿井工作。
8. 禁止擅自改变或损坏安全标志和警示标志。
9. 禁止强行强迫职工进入危险作业区域。
10. 禁止违规违章行为和违法操作。
煤化工安全生产10严禁、10必须规定

煤化工安全生产10严禁、10必须规定煤化工安全生产10严禁、10必须规定十严禁一、严格落实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严禁违规使用明火、吸烟、不按规定着装、班前饮酒者及无人带领的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岗位或施工现场。
二、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禁职责不清、多头管理、业务保安不到位、安全管理漏项。
四、严格执行化学品生产单位八项作业安全规范,严禁不办理票证或未按照票证要求落实措施、违反操作规范组织检修作业。
五、严格贯彻落实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严禁使用已被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工艺、设备,严禁随意拆卸或解除安全附件、联锁、报警信号,严禁重要工艺监测仪器仪表缺失、失效、拆除的情况下进行生产。
六、严格执行工艺控制指标,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温度、超压力组织生产。
七、严格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严禁被责令停产整顿的工艺、设备、现场,整改不达标或未经上级部门批准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擅自组织生产。
八、严格执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严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生产操作人员未培训考试合格上岗。
九、严格执行作业场所危险有害因素告知制度,严禁在未告知作业场所危险有害因素、未按规定配置职业安全防护设施的情况下组织生产经营。
十、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充装、运输有关规定,严禁违反规定向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采购、销售、充装、托运危险化学品。
十必须一、必须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带班值班制度,特别是在停电、特殊检修、突发事故处理、开停车等特殊时期,领导干部和技术人员要带班在现场,否则禁止作业。
二、必须依法审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消防合格审批批复,具备安全生产资质。
三、必须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对剧毒物品、放射性物质进行保存、发放和使用。
四、必须编制完善的重大工艺处理、检修、施工安全措施,参加检修人员组织开展“五想五不干”活动。
煤矿安全生产“十严格、十严禁”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十严格、十严禁”规定煤矿安全生产是我国重点工作之一,为了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我们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生产“十严格、十严禁”规定。
下面将具体介绍这些规定,以增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认识和重视。
一、严格遵守作业规程在煤矿安全生产中,作业规程是最基本的管理制度,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不得擅自更改作业方法、程序和工艺,也不能进行未经批准的操作。
只有规范的作业才能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二、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在煤矿安全生产中,技术标准是员工工作的基础和准绳。
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执行工作,不得随意变动或者违背标准。
只有严格执行技术标准,才能确保煤矿生产的安全和高效。
三、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在煤矿安全生产中,安全操作规程是员工操作的指导和依据。
员工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工作,不得随意操作或者违反规程。
只有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才能预防事故的发生。
四、严格控制火源和爆炸物品煤矿是一个火源较多的场所,为了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必须严格控制火源和爆炸物品。
不得在禁区内吸烟、使用明火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引发火灾和爆炸的活动。
只有严格控制火源和爆炸物品,才能保证煤矿生产的安全。
五、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瓦斯是煤矿生产中的一大隐患,为了排除瓦斯对煤矿生产的影响,必须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
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检查,并及时报告瓦斯情况。
只有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才能确保煤矿生产的安全。
六、严格执行通风制度通风是煤矿生产中必不可少的环节,为了保证工人的呼吸安全和防止瓦斯积聚,必须严格执行通风制度。
通风设备必须正常运行,通风管道必须通畅,不得堵塞或者损坏。
只有严格执行通风制度,才能确保煤矿生产的安全。
七、严格执行防尘措施煤矿生产中的尘埃是工人健康和安全的威胁,为了保护工人的身体健康,必须严格执行防尘措施。
工作场所必须保持清洁,防尘设施必须正常使用,必要时必须佩戴口罩。
只有严格执行防尘措施,才能保证煤矿生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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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十严禁
严禁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
严禁以非正规采煤方式组织作业
严禁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组织作业
严禁煤矿瓦斯治理不达标组织作业
严禁煤矿不彻底排查治理隐患组织作业
严禁煤矿不执行人员管理基本制度组织作业
严禁煤矿不执行远距离放炮的规定组织作业
严禁煤矿不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防治水规定组织作业
严禁煤矿不执行顶板管理规定组织作业
严禁煤矿不执行机电运输管理规定组织作业
为切实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提升煤矿安全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及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六盘水市煤矿安全生产“十严禁”“十严格”“十不准”,请遵照执行。
一、煤矿安全生产“十严禁”
(一)严禁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
1.生产矿井必须证照齐全(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杜绝证照和手续不齐煤矿企业非法组织生产。
2.建设和技改矿井必须持有“三证一照”(采矿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严格按照开采方案设计和安全专篇施工;
3.严禁停产整顿期间未经验收和违反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煤矿企业擅自组织生产和建设;
4.严禁违反规程和相关规定违法组织生产和建设;
(二)严禁以非正规采煤方式组织作业
1.严禁以掘代采、巷采和残采等非正规采煤方法;
2.严禁开采各种保安煤柱;
(三)严禁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组织作业
1.必须做到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保证通风系统安全、合理、稳定、可靠;
2.杜绝无风、微风、不符合规定串联通风作业;
3.必须保证通风构筑物完好可靠,严禁擅自起封密闭,起封密闭必须严格按规程规定组织起封;
4.严格按规定管理盲巷、采空区;
(四)严禁煤矿瓦斯治理不达标组织作业
1.必须建立健全“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隐患排除、综合利用”的瓦斯治理二十四字工作体系和安装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
2.必须建立年度、季度、月度瓦斯灾害防治计划,建立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做好瓦斯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每月向县级安监和行业部
门上报瓦斯抽采和利用报表。
3.必须完善瓦斯防治工作基础资料,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突出危险性鉴定、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煤尘爆炸性鉴定进行管理;
4.必须按规定配备数量足够的瓦检员,瓦斯检查严格做到时检、班检、日检,杜绝空班漏检和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5.必须保证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正常、可靠使用,并按规定安设监测监控探头,定期对传感器进行调校;
(五)严禁煤矿不彻底排查治理隐患组织作业
1.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做到及时排查、及时整改、及时排除隐患;岗位人员每班要对照自身工作职责排查一次隐患,区科等生产辅助部门每周组织一次隐患排查,煤矿每月要组织一次隐患排查;
2.严格执行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3.必须按照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落实整改资金、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应急预案,及时消除隐患;
4.建立完善煤矿建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
在规定时限内未建立的,认定为安全生产重大安全隐患;
(六)严禁煤矿不执行人员管理基本制度组织作业
1.必须建立从业人员实名登记档案、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严禁从业人员未经培训下井作业;
2.严格执行班前会安全教育制度;
3.必须做到班前会点名、矿灯(自救器)发放和出入井检身记录三统一;
4.必须对零散巡查、检修及各类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实行入井登记;
(七)严禁煤矿不执行远距离放炮的规定组织作业
1.严格执行远距离放炮的规定,放炮地点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避难所内,且距掘进工作面不得小于300米;采煤工作面放炮地点到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100米;
2.严格执行未形成独立通风系统和未安设安全防护设施的掘进工作面实现地面放炮的规定,且井下必须全部断电,立井口附近地面20米范围内或斜井口前方50米、两侧20米范围内严禁有任何火源;
3.严格执行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和突出煤层的炮掘必须采取远距离爆破安全防护措施的规定。
石门揭煤采用远距离爆破时,必须制定包括放炮地点、避灾路线及停电、撤人和警戒范围等的专项措施;
4.严格执行远距离爆破时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的规定;
5.严格执行巷道贯通的规定,停止掘进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和排水;
(八)严禁煤矿不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防治水规定组织作业
1.必须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采(掘)”的防治水规定;
2.煤矿企业必须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
队伍;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开展防治水工作;
3.煤矿企业必须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在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
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
必须做到探掘有设计、有记录、有成果分析;
(九)严禁煤矿不执行顶板管理规定组织作业
1.采煤工作面严禁使用不同性能的技护材料,必须有符合规定的备用支护材料,特殊支护齐全,上下出口畅通;
2.巷修作业必须有施工组织措施;
3.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杜绝空顶作业;
4.必须按采、掘工作面支护的相关规定进行支护作业;
5.严格执行质量标准化验收交接班制度;
(十)严禁煤矿不执行机电运输管理规定组织作业
1.严格执行机电设备检查制度,杜绝机电设备失爆;
2.严格执行“打点挂钩,双岗作业”、“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
3.杜绝蹬车和使用皮带、刮板运输机等运输设备运送人员和物料;
4.斜井必须按规定安设、使用防跑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立井防坠罐装置。
二、煤矿安全生产“十严格”
(一)严格执行突出矿井两个“四位一体”(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防突措施、区域效果检验、区域验证;工作面预测、工作面防突措施、工作面防突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的规定,编制矿井、采掘工作面防突专项设计,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区域措施强制推行可保必保、应抽尽抽,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二)严格执行突出矿井区域防突措施,优先采用开采保护层的规定,对保护层的保护效果进行评价,同时抽采保护层的瓦斯,过地质构造带或揭煤必须按有突出危险性制定防突措施、揭煤设计,并严格执行;
(三)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有序推进工程进度的规定,完善有关安全设施。
项目一期工程未完成前不准组织施工二、三期工程,二期工程未结束前不准组织施工三期工程;
(四)严格执行爆破规定,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
(五)严格执行排放瓦斯规定,严禁“一风吹”,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
当瓦斯浓度大于0.8%、小于3.0%时,由通风部门指挥瓦检员按规定排放瓦斯;当瓦斯浓度大于 3.0%以上时,由通风、安监部门制定瓦斯排放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由矿山救护队排放瓦斯;
(六)严格制定措施启封密闭,由具有资质的专业救护队组织实施,并按瓦斯排放规定进行排放;
(七)严格执行施工作业地点必须有瓦检员、安全员跟班作业的规定;
(八)严格执行矿级领导和工人同上同下的入井带班作业规定;
(九)严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瓦斯治理机构、防突机构、防治水机构、安全标准化机构,执行配备齐采掘通风、地质测量等专业机构和人员的规定;
(十)严格执行煤矿存在重大隐患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建设的规定,隐患未排除前,不得组织生产建设。
三、煤矿安全生产“十不准”
(一)通风、抽放、监控、排水、供电等主要系统不完善、不可靠、不合理的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不准生产、建设;
(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矿井不准生产;
(三)未按时完成“安全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六大系统建设的不准生产;
(四)未经瓦斯等级鉴定或突出危险性鉴定及不按鉴定级别进行管理的不准生产;
(五)采掘工作面未实现“三专两闭锁”的高瓦斯矿井和未实现瓦斯风电闭锁的低瓦斯矿井不准生产;
(六)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有突出危险性的矿井,未建立防突机构、未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不准生产;
(七)未采取有效措施或未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防治水
规定的不准生产;
(八)瓦斯、煤尘超限,未执行远距离放炮规定的不准生产;
(九)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特殊工种人员配备不足、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准生产;
(十)未按期达到安全标准化或未达标的不准生产。
煤矿安全是不准:
一是尚未建立健全煤矿建设管理机构和安全监管体系的不准建设;二是建设、施工企业一律不准违规违法建设;三是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准承揽施工任务,不准转包;四是建设、施工企业一律不准肓目赶工期、抢进度、多头多面建设;五是煤矿建设、施工作业人员不达标的不准建设;六是“一通三防”管理和瓦斯治理不可靠的不准建设;七是尚未设置专门防治水机构、措施不到位的不准建设;八是矿井防灭火方案措施不落实的不准建设;九是应急体系尚未建立健全的不准建设;十是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准进行联合试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