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依再审检察建议对本院案件按二审程序再审用)(2016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细则

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细则(2016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材料(以下简称“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工作,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及《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诉讼文书材料,包括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办理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条归档的诉讼文书材料,可以分别立卷为刑事诉讼类案卷、控告申诉类案卷、民事行政检察类案卷和其他类案卷。
第四条诉讼文书材料,由案件承办人在案件办结的年度归档。
归档时间最迟不超过下一年第二季度。
办案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本部门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案件承办人应当从受理案件开始收集有关诉讼文书材料,结案后及时整理,确保材料齐全、完整,符合归档要求。
发现遗漏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补齐或者补正。
-1-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文书材料应当立卷归档:(一)法律文书的正式件、签发稿(包括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法律文书的审批表)及领导同志重要修改稿;(二)受理案件的相关文书;(三)表明案件来源的立案线索、举报、控告、申诉材料,领导交办材料等;(四)关于案件的请示、批复(包括电报、电话记录、口头指示记录等)和讨论案件记录、阅卷笔录等材料;(五)证据材料(包括作为证据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六)处理结果;(七)赃款赃物清单;(八)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第七条下列文书材料不应当立卷归档:(一)与本案无关的材料;(二)重份材料;(三)未定稿的法律文书(特殊、重大案件除外);(四)定罪量刑时援引法律及法规性文件;(五)办案过程中借阅的人事档案和前科材料(应归还原单位);(六)其他没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第八条摘录、复制的材料应当注明来源、名称、日期、经-2-办人姓名等以备查考。
民事诉讼再审程序完整流程图(司考重难点必备)

最高人民检察 院对各级法院 的生效文书; 上级人民检察 院对下级法院
的生效裁决
当事人申请检察 建议或抗诉的程 序
【1)人民法院 驳回再审申请2 )人民法院逾期 未对再审申请作
出裁定3)再审 判决裁定有明显 错误】
抗诉途径:向 (抗诉检察院 的)同级人民
法院提起。
检察建议途径 :向同级人民 法院提出检察 建议,并报上 级人民检察院
再审程序
法院启动
当事人申请
检察院启动
各级人民法 院院长对本 院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 判决、裁定
、调解书
提交审判委 员会讨论决 定本院再审
上级人民法 院对下级人 民法院已经 发生法律效 力的判决、 裁定、调解 书; 最高人民法 院对地方各 级人民法院
提审
不得申请再审: (1)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 对财产问题:分为两种情况:已经处理的再审; 未处理的,另行起诉 (2)再审维持的案件 (3)非讼程序 (4)重复申请: 1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2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3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 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检察院直接提 起的,法院应 当受理;基于 当事人申请提 起的抗诉或检 察建议,法院 要进行审查, 符合条件后才
受理。
基于检察建议 再审,无需通 知检察院派员 出庭。人民法 院开庭审理抗 诉案件,同级 人民检察院或 者提出抗诉的 人民检察院应
当派员出庭。
1原则上接受抗诉的法院 审理; 2证据问题的,可以交下一级人 民法院再审
生效之日起或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 日起六个月内 【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法院主动再审,检察院抗诉均无时间限 制
合议庭审查再审申请书 等材料、调阅原卷 宗、视情况询问当事人。 自收申请书起三个月内 审查,符合规定,裁 定再审;原则上应当中止执行(有例外) 不符合规定裁定驳回申 请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受理后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由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进行审查。
第四十一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受理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 办理。
第四十二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将受理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并限定办理期限。交 办的案件应当制作《交办通知书》,并将有关材料移送下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办理,不得将 案件再行交办。除本规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外,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处理意见并报送上级人民 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一)决定是否受理、执行管辖权的移转以及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等执行审查活动存在违法、 错误情形的;
(二)实施财产调查、控制、处分、交付和分配以及罚款、拘留、信用惩戒措施等执行实施活动存在违法、 错误情形的;
(三)存在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情形的;
(四)其他执行违法、错误情形。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期限、程序、质量等进行管理、 监督、预警。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检察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 的除外。
第十五条 检察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 会决定其回避。
第十六条 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第五条 负责控告申诉检察、民事检察、案件管理的部门分别承担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办理、管理工作, 各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由检察官、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在各自 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决定,并依照规定承担相应司法责任。
法律文书名词

法律文书名词侦查文书是公安机关和其他依法具有侦查职能的检察机关、海关缉私机关、监狱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依法制作或者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
它与刑事检察文书和刑事裁判文书共同构成刑事诉讼文书的有机体系。
侦查文书是侦察活动的产物,是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行使侦查权的主要文字载体,是对侦查活动的真实记载。
侦查程序师否合法、有效,案件事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法律手续是否完备,都要通过侦查文书反映出来。
制作侦查文书对保证严格执法,提高办案质量,研究犯罪活动规律,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是公安机关在接受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表格格式,一纸一联。
呈请立案报告书是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在对接到报案、控告、举报、自首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立案时制作的报请领导审批决定是否立案侦查的文书。
呈请破案报告书是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对已查清犯罪事实,去人了犯罪嫌疑人,并收集了确凿证据的刑事案件,报请领导批准破案的书面报告。
制作呈请破案报告书,报请领导审核,对于确保办案质量,指导侦查破案工作具有重要作用。
呈请拘传报告书是承办案件的单位在侦查过程中,需要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时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任审判的文书。
取保候审决定书、执行通知书是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凭证文书。
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书通知书是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时所制作的文书。
呈请拘留报告书是承办案件的单位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需要采取拘留措施时所制作的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的文书。
拘留证是公安机关依法对拘留人执行拘留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提请批准逮捕书是公安机关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且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制作的文书。
逮捕证是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时时使用的法律凭证。
它是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批准逮捕决定书制作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关于规范民事裁判文书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沪高法[2006]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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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关于规范民事裁判文书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关于规范民事裁判文书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沪高法[2006]192号)上海市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本院各业务庭:为规范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提高民事裁判文书的质量,经组织相关部门多次论证,就裁判文书中有关内容的表述问题形成了较为一致的意见。
现下发供各法院在制作民事裁判文书时参考。
附:《关于规范民事裁判文书若干问题的意见》2006年6月22日关于规范民事裁判文书若干问题的意见一、第一审裁判文书(一)案号同一案件需就不同情况出具数份同类型裁判文书的,应于案号部分予以区别。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若干问题的解答》,具体行文格式应为:“案号+序号”。
如:(2006)××初字第1号案件出具了多份裁判文书,其首份文书的案号表述为:“(2006)××初字第1-1号”。
以后文书的案号依次为“(2006)××初字第1-2号”等,依此类推。
若在制作第一份文书时,对其后是否出具同类文书无法预计的,亦可直接用案号,即“(2006)××初字第1号”。
在制作第二份同类型裁判文书时,则按上述方式表述案号,即“(2006)××初字第1-2号”。
(二)首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诉讼文书样式的要求,表述当事人基本情况应力求准确、简明。
1、自然人(1)有曾用名的,应予以表明。
具体行文格式为:“原告×××(曾用名×××)”。
民事案件再审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案件再审,是指人民法院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因法定事由,对已经生效的民事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
再审制度是司法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纠正原判决、裁定中的错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本文将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民事案件再审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阐述。
二、再审的适用范围1. 适用范围民事案件再审适用于以下情况:(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3)原判决、裁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4)当事人申请再审,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 不适用再审的情况(1)当事人对原判决、裁定已经履行完毕,且无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错误的;(2)原判决、裁定已经生效,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再审的;(3)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当事人再次申请再审的;(4)法律规定的其他不适用再审的情形。
三、再审的程序1. 再审申请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情况;(3)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4)证据材料。
2. 审查与决定人民法院收到再审申请书后,应当进行审查。
对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立案;不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3. 再审审理再审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参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
4. 再审判决、裁定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应当依法作出。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决、裁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民事诉讼法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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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再审的法律后果
第二百零六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
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 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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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的审理程序
第二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 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 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 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 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5、作为裁判基础的刑事裁判已被其他确定判决所取消;
6、当事人发现对同一请求或同一法律关系已经作出的确定裁判在再审程序的当事人之间创设了新 的权利,并且当事人还可以利用这种新创设的权利。
7、当事人发现了新的事实和证据方法,如果过去的诉讼程序提出这些事实或证据方法的话,法院
将会作出对自己有利的判决。
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 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分别向原审人民法院和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 再审且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原审人民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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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审查与裁定再审
第二百零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 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 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 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 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 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 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 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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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法院违法送达,检察院如何提出检察建议篇一:办理检察0809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0806办理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为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民事、行政案件的工作程序,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实现公平与正义。
根据有关法律、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人民检察院对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受理:(一)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一)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二)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四)当事人在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生效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二年提出申诉的。
但原判决、裁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案件除外;(五)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所做出的终止审查或者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诉的;(六)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判决提出申诉的;(七)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八)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略)第四条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行政案件时,应当就原审案卷进行审查。
非确有必要时,不应进行调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调查:(一)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供了证据线索,人民法院应予调查而未进行调查取证的;(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而未进行调查取证的;(三)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可能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四)人民法院据以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是伪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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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称,____(写明再审过程中申诉人的再审请求、事实和理由)。
____辩称,____(概述被申诉人的答辩意见)。
____述称,____(概述原审其他当事人的意见)。
____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____(写明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定事实:____。一审法院判决:____(写明一审判决主文)。
一、____;
二、____。
(以上分项写明判决结果)
____(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____
审判员____
审判员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书记员____
【说明】
本裁定书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制定,供因人民检察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后,经审查依职权对本案提起再审,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后作出实体处理用。
民事判决书(依再审检察建议对本院案件按二审程序再审用)(2016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____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____)____民再____号
监督机关:____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二审诉讼地位):____,____。
____
被申诉人(一审、二审诉讼地位):____,____。
____
二审上诉人/二审被上诉人/第三ຫໍສະໝຸດ (一审诉讼地位):____,____。
____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诉人____与被申诉人________(写明案由)一案,不服____人民法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____)____号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向____人民检察院申诉。____人民检察院以____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____)____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审理了本案。____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____出庭。申诉人____,被申诉人____(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称)到庭参加诉讼。(未开庭的,写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____(写明争议焦点,根据再审认定的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对再审请求进行分析评判,说明理由)。
综上所述,____(对当事人的再审请求是否成立进行总结评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____项、____(写明法律文件名称及及其条款项序号)规定,判决如下:
____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____(写明上诉请求)。二审法院认定事实:____(概述二审认定事实)。二审法院认为,____(概述二审判决理由)。二审法院判决:____(写明二审判决主文)。
围绕当事人的再审请求,本院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认定如下:
____(写明再审法院采信证据、认定事实的意见和理由,对一审、二审法院认定相关的事实进行评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