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军人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税收征纳》
【年(卷),期】2017(000)008
【摘要】为扶持自主就业退役七兵创业就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总页数】2页(P39-4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49.214
【相关文献】
1.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J],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J],
3.湖南省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J],
4.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J],
5.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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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退伍军人等税收优惠政策2016.6

限额
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批准的月 最低工资4倍/ 每人
条件
所持证件
(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
当月应退
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
增值税额
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纳税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
当月实际
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
关键字
文件号
优惠大类
具体政策
财税【2016】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3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
增值税
市残疾人联合会公告
2014年第1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
告2015年第1号
限额内增值税即征即退
财税【2015】72号 残疾人
财税[2010]121号
残疾人保障金 城镇土地使用税
每人每年4000 元
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以下规定
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等凭证:
(一)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三条的
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
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
已享受政策情况进行核实,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
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
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
残疾人员 的范围适 用《中华 人民共和 国残疾人 保障法》 的有关规 定。
计算公式 为:企业 减免税总 额=∑每名 自主就业 退役士兵 本年度在 本企业工 作月份÷ 12×定额 标准。
两个例子读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税收优惠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
文件内容
财税【2019】21号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当月起,在三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 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 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定政 策 规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案例)
感谢聆听
A企业2019年度共招用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 退役士兵2名,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名在该企业工 作2个月,另一名在该企业工作4个月,则2019年A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是多少?
解析: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 ∑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 月份÷ 12 ×具体定额标准
文件内容
财税【2019】21号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 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 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 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 为每人每年6000元。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被企业招用
致敬“最可爱的人”
——两个例子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案例)
某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依照《退役士兵安 置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开办一家个体户, 2019年10月27日办理工商登记,11月3日 开业,则其2019年可享受减免税的限额是 多少?
02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被企业招用(案例)
A企业2019年共招用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 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2名, 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名在该企业工作2个月,另一名在该企业工作4 个月,则2019年A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是多少?
退伍军人税收优惠政策

-加强对优惠政策退出过程的监督,确保程序的公开、公正、透明。
十、优惠政策的跟踪与服务
1.建立退伍军人税收优惠政策跟踪服务机制,对享受优惠政策的退伍军人进行定期回访和调查。
-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考察等方式,了解优惠政策实施效果,收集退伍军人的意见和建议。
3.支持退伍军人参与政府采购和公共项目,给予相应的政策倾斜和价格优惠。
-在政府采购项目中,对退伍军人企业给予加分或价格扣除等优惠措施。
-鼓励退伍军人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社会服务等公共项目,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保障。
八、优惠政策的协调与配合
1.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应与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退伍军人的身份认定和税收优惠政策的有效衔接。
-利用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社会公众服务平台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税收优惠政策。
-结合退伍军人就业创业实际案例,制作宣传材料,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开展税收优惠政策教育活动,提高退伍军人的税收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举办税收法律知识培训班,帮助退伍军人了解税收法律体系和优惠政策对税收违法行为的识别和防范能力。
2.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优惠政策的公正、公平、透明。
3.定期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告优惠政策的实施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政策执行效果。
七、优惠政策的支持措施
1.鼓励金融机构为退伍军人提供贷款支持,对从事生产经营的退伍军人给予优先贷款和利率优惠。
-金融部门应制定具体措施,简化贷款流程,为退伍军人提供便捷的金融服务。
五、优惠政策监督管理
1.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退伍军人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退伍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税收优惠政策
随着越来越多的退役军人进入社会,他们面临的挑战也越来越多。
为了让退伍军人更好地融入社会,许多国家都推出了退伍税收优惠政策,以帮助退伍军人更好地适应新的社会环境,从而获得更好的经济利益。
首先,许多国家都会减免退伍军人的税收。
这种政策主要适用于职业军人,具体政策标准根据具体国家或地区的政策而定。
一般来说,职业军人可以享受比常人多的减免税收,比如西班牙、荷兰等国家的职业军人可以享受两到三千欧元的减免税收。
这些减免政策有助于改善退伍军人的经济状况,让他们的生活更加宽裕。
此外,退伍军人还可以享受其他优惠政策。
根据不同国家的政策,一些国家会解除军人的征税,比如英国和美国,军人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免除税收。
另外,有些国家还允许军人及其家属享受住房补贴,这可以帮助军人更好地安置他们的家人。
此外,为了推动社会就业,一些国家还推出了就业优惠政策,以帮助退伍军人就业。
例如在美国,退伍军人可以享受优惠待遇,比如职业培训和就业支持等,这些政策有助于推动退伍军人就业,大大提高他们的就业率。
最后,一些国家为退伍军人提供就医报销机制,以促进他们获得更好的健康状况。
例如在英国,军人可以享受到免费就医报销服务,这可以保障他们的健康状况,让他们能够更好地适应新的社会环境。
总的来说,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推出了退伍军人税收优惠政策,
军人及其家属可以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从而得到更好的生活条件。
这些政策既有利于改善退伍军人的经济状况,也有利于提高他们的就业机会,从而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
涉及军队的税收优惠政策盘点

税政解析税政类涉军税收政策是指涉及军队、军转干部、随军家属和退 役复员士兵的税收优惠政策,它对加强国防建设和人民军队 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我国现行的税种中,涉及军队、军 转干部、随军家属和退役士兵的税费有13个。
一、涉及军队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定,涉及军队的税收优惠政 策基本都是法定的,具体内容如下:(一) 基本优惠。
是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减免,主要 包括:1.房产税。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 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
2.车船税。
《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二款和《车船税法实施条 例》第八条规定,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免征车船 税;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 武装警察部队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队、武警牌 照的车船。
3.契税。
《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 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4.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免缴土 地使用税;自用的土地,是指单位本身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 地。
5.耕地占用税法。
《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军 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 征耕地占用税。
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 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 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 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6.船舶吨税。
《船舶吨税法》第九条第七款规定,军队、武 装警察部队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免征吨税。
同时,第十条 第二款还规定,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征用 船舶,海关按照实际发生的天数批注延长吨税执照期限。
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延长扶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延长扶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2.02.21
•【字号】辽财税〔2022〕34号
•【施行日期】2022.02.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优惠
正文
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延长扶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各市及沈抚示范区财政局、税务局: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公告〔2022〕4 号)关于延长《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 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规定,现将《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辽宁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扶持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辽财税〔2019〕145 号)中规定的扶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2年2月21日。
退伍军人减免增值税账务处理

退伍军人减免增值税账务处理一、计算减免金额在进行退伍军人减免增值税账务处理之前,首先需要计算减免的金额。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退伍军人可享受一定比例的增值税减免。
具体减免比例根据不同情况而定,一般在5%~10%之间。
例如,若某退伍军人符合减免条件,其当月应交增值税为1000元,则可减免的金额为1000元的5%~10%,即50元~100元。
二、冲减应交税金计算出减免金额后,需要将其从应交税金中冲减。
冲减应交税金的账务处理如下:借:应交税金减免退伍军人增值税贷:银行存款/现金三、处理进项税额如果退伍军人所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符合进项税额抵扣的条件,则在实际抵扣时应将减免的增值税部分剔除。
例如,若某退伍军人购买了价值1000元的商品,取得进项税额130元(假设税率为13%),则实际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为130元减去减免的增值税部分。
假设减免比例为5%,则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28.5元(130元-130元×5%)。
相应的账务处理如下:借:经营成本/存货128.5元贷:应交税金-进项税额128.5元四、记录账务在记录账务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详细记录每一笔业务的相关信息,包括交易时间、交易内容、交易金额、减免金额、应交税金及进项税额等。
这样可以方便后续的账务核对及税务申报工作。
同时,要确保账务处理的准确性,避免出现误差。
五、报告税务机关在进行退伍军人减免增值税账务处理后,需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相关情况。
具体报告方式可根据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而定,一般可通过电子申报系统或纸质申报方式进行。
在报告时,需提供完整的账务处理记录及相应的税务申报表,以便税务机关核实并办理相关手续。
同时,要关注税务机关对减免政策的最新通知和要求,以便及时调整账务处理方式,确保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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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军人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一、纳税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时,依法享受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政策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二、减免税的概述
减税、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的鼓励或照顾措施。
减税是从应征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免征全部税款。
减税、免税规定是为了解决按税制规定的税率征税时所不能解决的具体问题而采取的一种措施,是在一定时期内给予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同时也是税收的统一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具体体现。
正确制定并严格执行减免税规定,可以更好的贯彻国家的税收政策,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
减税、免税可以分为三种基本形式:税基式免税、税率式免税、税额式免税。
减税、免税按照其在税法中的地位,可分为三类:法定减免、临时减免、特定减免。
国家之所以在税法中要规定减税、免税,是因为各税种的税收负担是根据经济发展的一般情况的社会平均负担能力来考虑的,税率基本上是按平均销售利润率来确定的,而在实际经济生活中,不同的纳税人之间或同一纳税人在不同时期,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在负担能力上会出现一些差别,在有些情况下这些差别比较悬殊,因此,在统一税法的基础上,需要由某种与这些差别相适应的灵活的调节手段,即减税、免税政策来加以补充,以解决一般规定所不能解决的问题,照顾经济生活中的某些特殊情况,从而达到调节经济和促进生产发展的目的。
三、纳税人办理减免税的程序:
符合政策性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办理减免税手续,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征收机关按审批权限审批。
具体手续如下:
1、纳税人持申请报告、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一份复印件)到主管征收机关大厅领取《减免税申请表》一式三份,按规定要求如实填写后,报送到主管征收机关办税大厅,同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资料。
2、主管征收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表》及有关证明、资料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根据分局分管领导审批意见,属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无论同意与否均拟文答复纳税人。
属权限范围外的,应填写《减免税呈批表》报市局审批。
经市局审批同意减免税的,由征收机关将《减免税申请表》和同意减免税的批复文件送纳税人一份。
经同意减免税的企业,在减免税期间应按期填报纳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申报经营收入的情况。
3、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享受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四、退伍军人税收优惠政策
(一)营业税
1、军转干部就业免税。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专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国转联2001]8号、财税[2003]26号)
2、为安置军转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军转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及其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国转联2001]8号、财税[2003]26号)
3、转业军人自主择业免税。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和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企业,从2003年5月1日起,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已经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和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如果已按国转联[2001]8号文件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可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没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 3年内免征营业税。
个体经营是指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
(财税[2003]26号、财税[2005]18号)
4、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4]93号)
5、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4]93号)
6、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4]93号)
(二)企业所得税
1、军转干部就业免税。
对为安置军队转业干部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军转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及其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001]国转联8号、财税[2003]26号)
2、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商业零售企业。
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
(财税[2004]93号)
3、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
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于新办的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凡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每吸纳1名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
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
(财税[2004]93号)
(三)个人所得税
1、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免纳个人所得税。
(条例第4条)
2、军转干部就业免税。
从2003年5月1日起,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2001]国转联8号、财税[2003]26号)
3、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免税。
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办发(2004)10号]
4、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免税。
从2003年5月1日起,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2001]国转联8号、财税[2003]26号)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
1、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财税[2004]93号)
2、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财税[2004]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