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重点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重点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1、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2、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除符合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条件外,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1)开发基础软件、研发设计类工业软件的企业,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其中相关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实现软件产品功能直接相关的咨询设计、软件运维、数据服务,下同)不低于5000万元;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
(2)开发生产控制类工业软件、新兴技术软件、信息安全软件的企业,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5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8%。
(3)开发重点领域应用软件、经营管理类工业软件、公有云服务软件、嵌入式软件的企业,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
3、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本项优惠规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
符合原有政策条件,2019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
双软认定税收优惠政策(精)

双软认定税收优惠政策(一)增值税:1、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集成电路(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对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或外购的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可按规定计算抵扣。
3、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软件产品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4、对接受委托开发软件的销售行为,如开发合同中注明软件所有权归委托方或开发方、委托方共同所有的,征收营业税;如开发合同中注明所有权归受托方或未注明所有权归属的,作为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并按规定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5、在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技术维护、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如与软件产品收入在同一张发票上一并收取的,并入软件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化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造、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
7、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的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二)企业所得税:1、对上述增值税超税负实行即征即退后所退的税款,企业用于开发软件产品、用于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自2000年7月1日起新设立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3、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该类企业名单有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4、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软件企业享受优惠政策

软件企业优惠政策一、优惠政策内容:新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两免三减半)软件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是从获利年度,有别于其他企业从成立之日起。
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利的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按规定逐年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的年度。
如果获利年度中间有亏损的应连续计算。
如:某企业2000年成立,当年亏损100万元,2001年盈利30万元,2002年亏损50万元,2003年盈利120万元。
该企业开始获利年度为2003年,因为2001年虽然有盈利但是不足弥补2000年的亏损,而2003年将2000年和2002年发生的亏损弥补以后开始有盈利。
二、对软件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按税法规定,税前允许扣除的工资为限额计税工资(人均每月960元)职工的培训费用按限额计税工资的1.5%计提,超过部分不可以扣除。
对软件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以据实列支,不受人均每月960元和计税工资1.5%比例的限制。
三、软件开发企业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1、省级科学技术部门审核批准的文件;2、为满足一定用户需要自制研制开发并制作用于销售的软件;3、以软件产品的开发为主营业务,单纯从事软件贸易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4、年销售自产软件收入占年总收入的比例应达到35%以上;5、年软件技术转让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应达到50%以上(需经技术市场合同登记);6、年用于软件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总收入的5%以上。
7、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法人;8、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9、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10、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人数的的比例不应低于50%;11、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所需要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软件企业在中国享受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和支持软件产业的发展。
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旨在降低软件企业的税负,提高其竞争力,推动行业的繁荣和创新。
首先,对于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中国的税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其主要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
该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从事研发和技术创新的收入可以按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一优惠政策有效减轻了软件企业的税负,鼓励企业进行更多的技术研发和创新活动。
其次,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中国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法》,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的优惠政策。
具体来说,年利润不超过200万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年利润超过200万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则可以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样的优惠政策进一步降低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税负,鼓励企业加大研发和创新力度。
此外,软件企业在购买自主知识产权使用权和经过认定的软件产品时,可以按照20%的增值税率缴纳增值税。
这一政策可以有效减少企业的成本,提高软件企业的竞争力。
另外,对于软件企业的技术人员,中国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于具有一定研发能力的科技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其技术人员的工资薪金收入可以按照40%的费用减除标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这一政策鼓励企业吸引和留住高层次的技术人才,提升企业的研发能力和竞争力。
另外,对于软件企业在上市过程中的股权激励计划,中国政府也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
根据《特定非营利性机构及公益事业捐赠所得税政策》,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所得可以按照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同时还可以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总而言之,软件企业在中国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这些政策的出台有效地降低了企业的税负,鼓励企业进行更多的研发和创新活动。
这不仅促进了软件产业的发展,也推动了中国经济的转型升级。
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1.税收减免:政府可以针对软件企业的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
育附加费等税收给予一定减免。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适当减免税收。
2.折旧政策:可以推出针对软件企业的折旧政策,即对购置的计算机、软件等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减少企业负担,提高企业利润。
3.税收优惠:政府可以对软件企业的研发费用进行税收优惠,支持研
发工作的投入。
4.人才政策:政府可以出台相关政策,支持软件企业培养人才。
例如,对参加软件技术培训的员工给予税收补贴,对企业招聘科技人才进行补贴等。
5.创新基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基金,用于支持软件企业的技术研发
和创新。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6.税收奖励:政府可以设立相应的奖励机制,对软件企业在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进行税收奖励。
7.政策宣传:政府可以加强对税收优惠、创新基金、人才政策等相关
政策的宣传,增加企业的了解和认识,鼓励企业积极参与税收政策的使用。
软件企业税收政策讲解

软件企业税收政策讲解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软件行业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崛起,成为许多国家经济增长的重要驱动力之一。
为了支持软件企业的发展,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税收政策,以鼓励软件企业的创新和投资。
本文将对软件企业税收政策进行讲解,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软件企业的相关税收政策。
税收政策概述软件企业税收政策是指针对软件企业制定的税收优惠、减免和管理政策的总称。
这些政策的制定旨在降低软件企业的税负,激励企业投资研发、引进人才、扩大生产规模,并促进软件行业的健康发展。
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软件企业最重要的税收政策之一。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许多国家允许软件企业将用于研发的费用加计扣除,即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额外扣除一定比例的研发费用,降低企业的税负。
2.技术转让税收优惠:一些国家为软件企业提供技术转让税收优惠政策,即软件企业将自己的技术转让给其他企业时,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或豁免。
3.软件产品出口退税:许多国家针对软件产品出口给予退税政策,即软件企业出口软件产品时可以退还部分或全部的缴纳的增值税或消费税。
4.科技型企业税收优惠:许多国家对科技型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软件企业可以申请科技型企业认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收优惠。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软件企业税收政策存在差异,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还需根据当地法律法规来确定。
软件企业增值税政策除了所得税外,软件企业还需要缴纳增值税。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软件企业增值税政策:1.小规模纳税人政策:许多国家为软件企业提供小规模纳税人政策,即软件企业年营业额低于一定额度时,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纳税,简化纳税申报过程。
2.增值税减免政策:一些国家为软件企业提供增值税减免政策,即软件企业销售部分产品或提供部分服务时可以享受增值税的减免。
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政策的具体细则还需根据当地法律法规来确定。
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2021年6月)

附件1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一、软件企业税收优惠 (2)1.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2)2.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3)3.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7)4.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95.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 (12)6.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14)二、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 (15)7.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15)8.集成电路企业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 (16)9.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进口新设备可分期缴纳进口增值税 (17)10.线宽小于0.8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20)11.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23)12.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25)13.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28)14.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28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31)15.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65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33)16.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3717.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40)18.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4219.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49)2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 (53)一、软件企业税收优惠1.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享受主体】自行开发生产销售软件产品(包括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优惠内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编者注: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税率的调整为16%;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现行有效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税收相关政策法规

现行有效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税收相关政策法规在中国,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是国家重点发展的战略产业之一。
为了支持和促进这些企业的发展,政府出台了多项税收相关政策法规。
本文将对这些政策法规进行梳理和介绍。
发展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该法规定,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其中,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税率可以降至15%。
同时,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比例为150%。
除此之外,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还可以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比如购买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可以在税前扣除50%的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政策的决定》该政策对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补充和明确。
其中,对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入,以所得额20%的比例予以减计。
同时,对科技成果评估费用、市场开发费用、专利申请费用等支出,可以在税前予以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扩大内需若干政策的决定》该政策鼓励国内企业开展自主创新和增加软件和集成电路等高科技产品出口,提高创新产品的占有率。
对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能够从自主研发的产品中获得30%以上的净利润并投入到研发中,其在企业所得税和进出口税等方面可以获得优惠政策。
税收政策增值税政策对于从事软件开发和集成电路设计的企业,增值税的征收标准有一定的不同。
其中,软件销售企业的增值税征收方法可以采用“差额计税方法”。
即软件销售额减去直接成本和税金后的余额,支付一定税率的增值税。
对于设立在西部地区的软件企业,在其确定的增值税税前扣除项目中,可以扣除30%的增值税。
同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增值税征收方式采用普通计税方法,增值税税率为17%。
所得税政策对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其研发费用、技术开发费用等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同时,对于参股、收购新经济企业,企业可以通过合理的资本结构调整,达到税负减轻的目的。
在涉及企业重组和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中,企业所得税政策也有所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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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研究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优惠政策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6%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按上一条规定执行。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3.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按征收增值税(视同销售软件产品,执行16%税率),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现应视同销售软件开发服务,执行6%税率,该条款为营业税时代条款);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现应视同销售无形资产,执行6%税率,营业税时代条款)。
(二)软件产品的界定和分类
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
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软件产品满足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条件
1. 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 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1.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2.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
(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
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4.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上述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
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增值税政策。
注:增值税的优惠政策针对软件产品而言,并未对是否软件企业做要求
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优惠政策
1.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2〕27号限定了时间在2017年12月31日前,但财税〔2000〕25号条款并未失效,冲突)
2.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税[2011]100号)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4.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应从企业的获利年度起计算定期减免税优惠期。
如获利年度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自首次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年度起,在其优惠期的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6.软件企业享受的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相同方式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二)对享受政策的软件企业的认定
1.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5)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是除符合上述条件规定,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2)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
(3)汇算清缴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3.在2015年《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规定执行前,软件企业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必须先取得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该文件执行后事前的认定取消,但在每年的汇算清缴时需向
税务机关备案。
税务部门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
对经核查不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由税务部门追缴其已经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即由认定制改为备案制)(三)对享受政策的新办企业的认定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
2.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
3.新办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权益性投资人及其关联方累计购置的非货币性资产超过注册资金25%的,将不再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优惠。
注:上述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享受主体是满足条件的软件企业,若软件企业同时享受其他优惠政策
三、参考的主要文件
1.财税〔2000〕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财税〔2011〕10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3.财税〔2012〕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4.财税〔2016〕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