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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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企业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农业企业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企业涉农税收政策汇总一、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业产品,是指初级农业产品。

(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08〕81号)。

(三)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07]83号)。

(四)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08]56号,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

(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36号附件3)。

(六)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七)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财税〔2017〕58号第四条)。

(八)自2017年12月l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财税[2017]77号)。

二、个人所得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财税[2004]30号)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一)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税地字[1988]第15号、国务院令2006年第483号)(二)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第一、农产品加工流通一、货物与劳务税(一)自产农产品。

1、相关政策规定及解读: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本通知从1995年7月1日起执行,原各地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同时废止。

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一、植物类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

具体征税范围为:(一)粮食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

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蔬菜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

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汇总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汇总一、农产品生产环节税收优惠政策1: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1.1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登记免征合作社注册费。

1.2 农村土地托管运营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农村土地托管项目,土地托管费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3 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增值税、消费税等税收按照相关政策予以减免。

2:农村家庭农场税收优惠政策2.1 家庭农场免征土地使用税家庭农场使用的耕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2 家庭农场购买农业生产设备家庭农场购买农业生产设备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2.3 家庭农场合法经营收入家庭农场合法经营收入减半征收所得税。

二、农产品流通环节税收优惠政策1:农产品批发销售税收优惠政策1.1 农产品批发企业免征增值税农产品批发企业销售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1.2 农产品批发企业增值税抵扣政策农产品批发企业购进农产品,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抵扣政策。

1.3 农产品批发市场免征房产税农产品批发市场免征房产税。

2:农产品零售税收优惠政策2.1 农产品零售企业免征增值税农产品零售企业销售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2 农产品零售便利店免征营业税农产品零售便利店免征营业税。

三、农产品加工环节税收优惠政策1:农产品初加工税收优惠政策1.1 入库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免征增值税入库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免征增值税。

1.2 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投资额超过500万元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年度利润免征所得税。

2:农产品深加工税收优惠政策2.1 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免征增值税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销售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2 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抵扣政策。

附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文件注释:1: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农民自愿结合组成的经济组织形式,旨在提高农民的生产经营能力和竞争力。

2:农村土地托管运营项目:农民将土地托管给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统一经营,并获取相应的土地托管费。

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五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五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五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合作经济》
【年(卷),期】2004(000)002
【摘要】近日,为进一步促进农民增加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五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一是农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已缴纳农业税、牧业税的,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是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后,农民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仍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是
【总页数】1页(P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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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汇总在我国,农业一直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为了支持农业发展、保障农产品供应和促进农民增收,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农产品各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旨在减轻农产品生产、流通和销售等环节的税收负担,激发农业产业活力,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这些税收优惠政策。

一、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1、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只要是销售自己生产的农产品,如粮食、蔬菜、水果、畜禽产品等,均免征增值税。

这一政策鼓励农民积极从事农业生产,增加农产品的供应。

2、农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这有助于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3、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免征个人所得税农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保障了农民的实际收入。

4、购买农业生产资料的增值税优惠对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对生产销售农膜,批发和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这降低了农业生产成本,提高了农业生产的积极性。

二、农产品加工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1、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农产品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三、农产品流通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1、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以及从事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最新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梳理

最新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梳理
批 发 、 售 有 机 肥 产 品 ( 括 有 机 肥 料 、 机 一 机 复 混 肥 零 包 有 无
料 和生 物有 机肥 ) 征 增值 税 。 免 《 政 部 、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继 续 实 行 宣 传 文 化 增 值 财 国 税 和 营 业 税 优 惠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 0 9 17号 ) 件 规 ( 20 ]4 文
《 政 部 ,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有 机 肥 产 品 免 征 增 值 税 财 国
建 设 小 康 社 会 目标 的 顺 利 实 现 。 解 决 农 民 的 增 收 问 题 , 不 仅 是 重 大 的 经 济 问 题 . 且 是 重 大 的 政 治 问 题 。 笔 者 将 国 而
家 出 台的最新 有 关涉农 税 收优 惠政 策梳 理如 下 :
料 供应 商 处 取 得 6 O万 元 的 增 值 税 发 票 ,并 可 从 生 产 商 C 处 取 得 生 产 商 C
收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0 8 8 ( 2 0 ] 1号 ) 件 规 定 : 依 照 《 文 对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法 》 定 设 立 和 登 记 的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销 售 规
本 社 成 员 生 产 的农 业 产 品 , 同 农 业 生 产 者 销 售 自产 农 业 视


增 值 税
根 据 《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 其 《 施 细 则 》 定 , 农 业 增 及 实 规 对 生 产 者 销 售 的 自产 农 产 品 免 征 增 值 税 。 所 称 农 业 , 指 种 是 植 业 、 殖 业 、 业 、 业 、 产 业 ; 业 生 产 者 , 括 从 事 养 林 牧 水 农 包 农业 生产 的单 位 和个人 。 称农 产 品 , 指 初 级农 产品 , 所 是 具

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汇总陈征【期刊名称】《农村财务会计》【年(卷),期】2014(000)012【总页数】5页(P47-51)【作者】陈征【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正文语种】中文十多年来,中央一号文件在农业方面都针对一些重点问题作出了具体的部署。

通过每年落实一号文件,国家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经过这么多年,我国已经形成了一系列比较完善的涉农税收体系,主要包含以下几个特点。

(一)总体安排,协调配合税收是国家法律体系的一部分,税收政策是国家政策体系的一个环节,必须要按照国家方针政策的要求发挥其调节作用。

税收是调节器,不是万能的。

纳税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

西方有一个谚语,人有两件事逃脱不了,第一件事是死亡,第二件事就是纳税。

我国现在的涉税政策制定流程是,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把制定好的政策上报国务院,国务院常务会研究批准后,再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

国家为了农业的发展给予了一些税收上的安排,这些政策一定是经过协调一致后、以法律或法规的形式出现的。

(二)平铺直叙,指向清晰在需要国家鼓励的事业中选择关键环节、关键点给予支持,从而实现优惠效率的最大化。

在政策中,必须就税种、税率、优惠方式、项目乃至产品等一一明确,同时设定一些条件,比如账目健全等。

具体大多是采取目录,或者是正列举的方式。

税收优惠政策实际上是国家财政通过税事支出花钱。

那么具体钱花在哪,在税收政策上保证说得特别直接。

比如说对农产品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一定有一个目录,具体到一个东西,指向清晰。

(三)内容丰富,冠名困难目前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税收几乎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涉及行为、财产、货物等多个领域,由于税收优惠指向要清楚,所以税收政策难以冠名,比如难以出台专门针对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政策。

只要从事的行当或所做的产品符合要求,自然就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所以,我国有关支持农业的税收很多,但是冠以农业或是龙头企业的很少甚至是没有。

涉农税收优惠政策选编

涉农税收优惠政策选编

涉农税收优惠政策选编增值税优惠政策一、农业产品(一)自产初级农业产品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二)非自产初级农业产品农业生产者销售非自产初级农业产品,或者非农业生产者销售初级农业产品,按照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摘自财税[2008]81号)(四)粮食1、对承担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摘自财税字[1999]198号)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并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不得免税。

享受免税优惠的企业,应按期进行免税申报,违反者取消其免税资格。

经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1999年内要全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自2000年1月1日起,其粮食销售业务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摘自国税函[1999]560号)2、对其他粮食企业销售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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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汇编一、营业税1、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的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1)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植物保护等)的业务。

(2)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

(3)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

(4)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的保险业务。

(5)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

(6)家禽、家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2、营业税起征点规定: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达不到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3、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营业税。

这里的农业,包括农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4、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单位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

5、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6、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5年底。

7、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8、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按4800元的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9、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10、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11、对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2、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的农业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3、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小型微利农业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4、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企业安置残疾农民工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15、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其中既包括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也包括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16、企事业单位向农民、农村和农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7、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18、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19、对家禽养殖、初级加工企业,免征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

20、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

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取的风险保障金在实际发生支出时,允许所得税前扣除。

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折旧。

三、个人所得税21、农民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2、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23、残疾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在每年8000元税额的限额范围内减免个人所得税。

四、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24、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不包括农村。

25、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26、对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7、经批准开山整治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凭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可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0年。

28、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9、林区的有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30、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车船税31、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32、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征车船税。

33、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为拖拉机的车辆、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渔业船舶,免征车船税。

六、耕地占用税34、农业户口居民在户口所在地经批准按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按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

35、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36、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37、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38、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园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七、契税39、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40、对农民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

对农民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上述政策执行暂无办理期限的规定。

41、对农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4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43、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44、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

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

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45、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

46、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农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47、服务业企业缴纳契税,按国家规定的税率下限标准即3%执行。

八、印花税48、对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49、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九、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50、凡免征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免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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