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企业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农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
5
印花税 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
免征印花税.
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 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 6 个人所得税 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 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 个人所得税。
惠政策汇总
政策依据 财税〔2008〕81号、
企业受托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 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 得的收入,比照委托方享受相应 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
3
房产税 、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
税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使用的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 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 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 号)第十五条、财税字〔 1995〕52号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法》第二十七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 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财 税 〔 2016 〕 1 号 、 财 税 (2019)12号 财 税 〔 2016 〕 1 号 、 财 税 (2019)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 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 令第483号)第六条
财税〔2008〕81号
财税(2004)30号
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序号
税种
优惠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
农业产品,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
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
1
增值税 税。
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销售的,免征
增值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林、牧、渔 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 所得税
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实 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 2 企业所得税 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享 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三一文库()〔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篇一: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释义】本条关于农、林、枚、渔业项目中享受免税和减半征税的具体范围的规定。
本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具体细化。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企业从事农、林、枚、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所得税。
但是,企业所得税法的这一条规定没有明确农、林、牧、渔业项目的具体范围是什么?哪些是免税的?哪些又是减税的?减税的又减多少?这些问题就是本条规定要回答的问题。
与原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相比,本条的规定更加系统全面,法律层次也有所提高。
原对内资企业从事农、林、枚、渔业项目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规定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中;而对外资企业从事农、林、枚、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在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三款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五条、第八十一条中。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对现行内资税法和外资税法相关规定进行了统一、调整、整合,本条则进一步细化了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涉及的内容。
本条在具体细化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农、林、枚、渔业项目时,主要依据的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
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政策

农林牧漁业税收优惠政策成文日期:失效日期:字体:【大】【中】【小】具体范围包括: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林业、牧业、捕捞业及其相关产业的项目和收入。
一、营业税1.农业服务项目免税。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条例第6条)2.农业用地转让收入免税。
将上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94]财税字第2号)农耕、农场将丄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国税函[1998J82号)3.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免税。
对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应按《国际农业发展基金适用于贷款协议和担保协议的通则》规泄,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5] 108 号)4.储备粮油财政补贴收入免税。
对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汕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6] 68号)5.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免税。
对供销社保管国家储备棉所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9] 38号)6.储备肉、糖财政补贴收入免税。
从1999年12月31日起,对承储企业取得的国家储备肉和储备糖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9] 304号)7.储备棉财政补贴免税。
对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3] 115号)&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税。
对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征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和项目服务收入营业税。
(财税字[1998] 87号)9、农村信用社减税。
从2003年1月1日起,对改革试点地区(含山东省)农村信用社金融保险业务收入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
(财税[2004J35号)二、企业所得税1.农业技术服务、劳务免税。
对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乡村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英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所得税。
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政策

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政策--------------------------------------------------------------------------------成文日期:失效日期:字体:【大】 【中】 【小】具体范围包括: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林业、牧业、捕捞业及其相关产业的项目和收入。
一、营业税1.农业服务项目免税。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条例第6条)2.农业用地转让收入免税。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94]财税字第2号)农耕、农场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国税函[1998]82号)3.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免税。
对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应按《国际农业发展基金适用于贷款协议和担保协议的通则》规定,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5]108号)4.储备粮油财政补贴收入免税。
对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6]68号)5.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免税。
对供销社保管国家储备棉所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9]38号)6.储备肉、糖财政补贴收入免税。
从1999年12月31日起,对承储企业取得的国家储备肉和储备糖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9]304号)7.储备棉财政补贴免税。
对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3]115号)8.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税。
对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征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和项目服务收入营业税。
(财税字[1998]87号)9、农村信用社减税。
从2003年1月1日起,对改革试点地区(含山东省)农村信用社金融保险业务收入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
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政策

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政策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政策--------------------------------------------------------------------------------成文日期:失效日期:字体:【大】【中】【小】具体范围包括: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林业、牧业、捕捞业及其相关产业的项目和收入。
一、营业税1.农业服务项目免税。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条例第6条)2.农业用地转让收入免税。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94]财税字第2号)农耕、农场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国税函[1998]82号)3.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免税。
对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应按《国际农业发展基金适用于贷款协议和担保协议的通则》规定,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5]108号)4.储备粮油财政补贴收入免税。
对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6]68号)5.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免税。
对供销社保管国家储备棉所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9]38号)6.储备肉、糖财政补贴收入免税。
从1999年12月31日起,对承储企业取得的国家储备肉和储备糖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9]304号)7.储备棉财政补贴免税。
对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3]115号)8.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税。
对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征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和项目服务收入营业税。
(财税字[1998]87号)9、农村信用社减税。
从2003年1月1日起,对改革试点地区(含山东省)农村信用社金融保险业务收入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
农业税收在增值税方面有哪些优惠政策呢

农业税收在增值税⽅⾯有哪些优惠政策呢1.销售特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条例》规定,农业⽣产者销售的⾃产农业产品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下发的《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产者销售⾃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农业⽣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明确了免税范围,主要包括:农膜,⽣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产销售的阿维菌素、胺菊酯、百菌清等,批发和零售的种⼦、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规定,单⼀⼤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免税。
财税〔2008〕81号⽂件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纳税⼈个⼈销售农产品⽉销售额未达5000元的,免征增值税。
2.购进农产品可抵扣进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从2002年1⽉1⽇起,增值税⼀般纳税⼈购进农业⽣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到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般纳税⼈向⼩规模纳税⼈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规定,增值税⼀般纳税⼈向⼩规模纳税⼈购买农产品,可按照财税〔2002〕12号⽂件的规定,依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
财税〔2008〕81号⽂件规定,增值税⼀般纳税⼈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上述⽂件说明,增值税⼀般纳税⼈购进农产品,不论是从农业⽣产者⼿中购买的还是从经营者⼿中购买的,也不论是⾃⼰开具的增值税专⽤收购凭证还是取得的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发票,⼀律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

《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处理在增值税处理上,一般有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收购他人的农产品销售;销售农产品同时提供养护劳务;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农产品等,不同的经营方式适应不同的税收政策,也有不同的税务处理办法。
一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如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明确,条例第十五条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例如,某花木基地202x年销售自己种植的花木收入450万元,进项税金8.7万元,该基地销售自己种植的花木免征增值税。
但要注意按税法要求填开票据,对属于征、免范围的农产品分开开具发票。
如果苗圃在销售树苗时,另有养护费、绿化费、工程费等其他费用,税法规定养护费等不属于免征范围,开票时统一并入树木款中开具,就不能享受免税优惠。
二是收购他人的农产品销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xx〕第052号)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例如,某花木经营公司既自己种植花木,也收购花木销售,202x 年销售花木收入1270万元,其中自己种植的花木320万元;取得合法票据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金75万元,其中自己种植部分10.2万元。
如果分开核算,应纳增值税为(1270-320)×13%-(75-10.2)=58.7(万元);如果未分开核算,则应纳增值税为1270×13%-75=90.1(万元)。
三是在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
最新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梳理

料 和生 物有 机肥 ) 征 增值 税 。 免 《 政 部 、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继 续 实 行 宣 传 文 化 增 值 财 国 税 和 营 业 税 优 惠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 0 9 17号 ) 件 规 ( 20 ]4 文
《 政 部 ,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有 机 肥 产 品 免 征 增 值 税 财 国
建 设 小 康 社 会 目标 的 顺 利 实 现 。 解 决 农 民 的 增 收 问 题 , 不 仅 是 重 大 的 经 济 问 题 . 且 是 重 大 的 政 治 问 题 。 笔 者 将 国 而
家 出 台的最新 有 关涉农 税 收优 惠政 策梳 理如 下 :
料 供应 商 处 取 得 6 O万 元 的 增 值 税 发 票 ,并 可 从 生 产 商 C 处 取 得 生 产 商 C
收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0 8 8 ( 2 0 ] 1号 ) 件 规 定 : 依 照 《 文 对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法 》 定 设 立 和 登 记 的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销 售 规
本 社 成 员 生 产 的农 业 产 品 , 同 农 业 生 产 者 销 售 自产 农 业 视
一
、
增 值 税
根 据 《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 其 《 施 细 则 》 定 , 农 业 增 及 实 规 对 生 产 者 销 售 的 自产 农 产 品 免 征 增 值 税 。 所 称 农 业 , 指 种 是 植 业 、 殖 业 、 业 、 业 、 产 业 ; 业 生 产 者 , 括 从 事 养 林 牧 水 农 包 农业 生产 的单 位 和个人 。 称农 产 品 , 指 初 级农 产品 , 所 是 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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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涉农税收政策汇总
一、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业产品,是指初级农业产品。
(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08〕81号)。
(三)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07]83号)。
(四)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08]56号,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
(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36号附件3)。
(六)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七)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财税〔2017〕58号第四条)。
(八)自2017年12月l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7]77号)。
二、个人所得税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
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
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
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财税[2004]30
号)
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一)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税地字[1988]第15号、国务院令2006年第483号)
(二)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06]186号)
(三)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国税发〔1999〕44号)
(四)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
四、印花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财税〔2008〕81号)。
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免征印花税。
((1988)财税字第255号)
五、契税
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
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财法字〔1997〕52号)
六、车船税
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登记管
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11号)
七、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
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
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二)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取得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三)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财税〔2017〕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