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汇总2012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农产品流通环节减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这是继2012年初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之后又一惠民减税举措,税收优惠“扩围”,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菜篮子成本。
自产农产品无税进入加工、消费阶段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作出细化,所称农业,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这里的农产品,指初级农产品。
无论是蔬菜还是鲜活肉蛋产品,其上道环节一般都是农业生产环节,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相关税收,是我国税收政策的一贯做法。
特别是取消农业税以后,自产农产品更是以无税成本进入工业生产、商品流通领域。
低税率优惠,收购农产品允许扣抵进项税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4号)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涉及鲜活农业产品征税范围的有:蔬菜、茶叶、园艺植物、油料植物、糖料植物、其他植物、干姜、姜黄、水产品、畜牧产品、其他动物组织等。
为了保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国家对收购农产品实行抵扣进项税政策。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
农业企业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企业涉农税收政策汇总一、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业产品,是指初级农业产品。
(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08〕81号)。
(三)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07]83号)。
(四)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08]56号,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
(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36号附件3)。
(六)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七)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财税〔2017〕58号第四条)。
(八)自2017年12月l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财税[2017]77号)。
二、个人所得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财税[2004]30号)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一)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税地字[1988]第15号、国务院令2006年第483号)(二)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农业税收减免政策

农业税收减免政策一、引言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和血脉,农村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石。
为了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减轻农民负担,我国不断推出农业税收减免政策。
本文将重点介绍我国农业税收减免政策的背景、政策内容、实施效果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背景农业税收减免政策的出台,是我国积极回应农业发展需求的重要举措。
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民的税负逐渐增加,给他们的生产经营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因此,政府出台农业税收减免政策,旨在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业稳定发展。
三、政策内容1.农业生产税减免政府对农业生产所需的农药、化肥和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的销售、增值税和消费税予以减免。
这一政策可以降低农民购买农资的成本,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2.农业收入税减免农民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标准相对较低,但为了更好地促进农业发展,政府还对农民所得减免一定的税款。
这一政策鼓励农民增加收入,提高农业生产的积极性。
3.农业土地税减免政府对农业土地的征收和使用等方面的税收也予以减免。
这一政策保证了农民的土地使用权益,促进了土地的合理利用。
4.其他税收减免政府还对农村稳定发展所需的基础建设、耕地保护、农业科技推广等方面的税收予以减免。
这些政策的出台,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和支持。
四、实施效果农业税收减免政策的实施,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的收入增加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首先,农业税收减免政策有效减轻了农民的负担,提高了他们的生产积极性。
农民可以更加自由地选择农资和耕种方式,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益。
其次,农业税收减免政策加强了农村经济的支持和扶持力度。
政府通过减免税收,将更多的资金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培训等方面,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第三,农业税收减免政策促进了农产品的良性循环。
农民的税负减轻后,他们可以更好地保护土地资源,提高农产品质量,推动农业产业链的延伸和提升。
五、存在的问题尽管农业税收减免政策在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收入增加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文件汇编】支持乡村振兴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文件汇编】支持乡村振兴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文件汇编:乡村振兴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为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有序实施,进一步激发乡村发展的活力,我国税务部门制定了一系列乡村振兴税收优惠政策。
本文件汇编旨在为相关部门和纳税人提供准确的政策指引,以便更好地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政策目的本文件汇编的政策目的是为了支持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推动农村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
二、政策适用范围本文件汇编的政策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农村一二三产业发展、劳动力转移就业、农村土地资源利用和农产品流通等相关领域。
三、政策内容1. 农村一二三产业发展为鼓励农村一二三产业的发展,税务部门将依法给予相关企业和个人税收优惠政策。
具体政策包括但不限于:a) 农村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或免征政策;b) 农村个体经营户、农民合作社成员等个人纳税人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或免征政策;c) 农业科技研发、农产品加工和农村旅游等相关企业的研发费用和投资支出可以享受税前扣除等优惠政策。
2. 劳动力转移就业为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税务部门将给予相关个人和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具体政策包括但不限于:a) 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个人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或免征政策,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费减免或补贴政策;b) 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或免征政策。
3. 农村土地资源利用为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税务部门将给予相关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具体政策包括但不限于:a) 农村土地承包合作经营权转让所得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b) 农村土地流转所得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或免征政策。
4. 农产品流通为推动农产品流通,税务部门将给予相关企业和个人税收优惠政策。
具体政策包括但不限于:a) 农产品流通企业购进农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减免或免征政策;b) 农产品流通企业和农民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的销售收入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减免或免征政策。
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

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一、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农产品流通环节减税政策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这是继2012年初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之后又一惠民减税举措,税收优惠“扩围”,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菜篮子成本。
二、自产农产品无税进入加工、消费阶段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作出细化,所称农业,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这里的农产品,指初级农产品。
无论是蔬菜还是鲜活肉蛋产品,其上道环节一般都是农业生产环节,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相关税收,是我国税收政策的一贯做法。
特别是取消农业税以后,自产农产品更是以无税成本进入工业生产、商品流通领域。
2、低税率优惠,收购农产品允许扣抵进项税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4号)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涉及鲜活农业产品征税范围的有:蔬菜、茶叶、园艺植物、油料植物、糖料植物、其他植物、干姜、姜黄、水产品、畜牧产品、其他动物组织等。
3、为了保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国家对收购农产品实行抵扣进项税政策。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五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五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合作经济》
【年(卷),期】2004(000)002
【摘要】近日,为进一步促进农民增加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五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一是农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已缴纳农业税、牧业税的,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是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后,农民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仍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是
【总页数】1页(P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4
【相关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五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J],
2.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五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J],
3.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五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J], 陈二厚
4.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五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J],
5.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五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北海会计税务实务:最新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汇编(五)

北海会计税务实务:最新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汇编(五)《范围》规定的小麦初加工产品还包括麸皮、麦糠、麦仁。
2.稻米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稻米初加工产品还包括稻糠(砻糠、米糠和统糠)。
4.薯类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薯类初加工产品还包括变性淀粉以外的薯类淀粉。
*薯类淀粉生产企业需达到国家环保标准,且年产量在一万吨以上。
6.其他类粮食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杂粮还包括大麦、糯米、青稞、芝麻、核桃;相应的初加工产品还包括大麦芽、糯米粉、青稞粉、芝麻粉、核桃粉。
(三)园艺植物初加工。
2.水果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新鲜水果包括番茄。
(四)油料植物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粮食副产品还包括玉米胚芽、小麦胚芽。
(五)糖料植物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甜菊又名甜叶菊。
(八)纤维植物初加工。
2.麻类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麻类作物还包括芦苇。
3.蚕茧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蚕包括蚕茧,生丝包括厂丝。
二、畜牧业类(一)畜禽类初加工。
1.肉类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肉类初加工产品还包括火腿等风干肉、猪牛羊杂骨。
三、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三)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企业(含企业性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征收管理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农作物进行品种和育种材料选育形成的成果,以及由这些成果形成的种子(苗)等繁殖材料的生产、初加工、销售一体化取得的所得。
最新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梳理

料 和生 物有 机肥 ) 征 增值 税 。 免 《 政 部 、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继 续 实 行 宣 传 文 化 增 值 财 国 税 和 营 业 税 优 惠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 0 9 17号 ) 件 规 ( 20 ]4 文
《 政 部 ,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有 机 肥 产 品 免 征 增 值 税 财 国
建 设 小 康 社 会 目标 的 顺 利 实 现 。 解 决 农 民 的 增 收 问 题 , 不 仅 是 重 大 的 经 济 问 题 . 且 是 重 大 的 政 治 问 题 。 笔 者 将 国 而
家 出 台的最新 有 关涉农 税 收优 惠政 策梳 理如 下 :
料 供应 商 处 取 得 6 O万 元 的 增 值 税 发 票 ,并 可 从 生 产 商 C 处 取 得 生 产 商 C
收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0 8 8 ( 2 0 ] 1号 ) 件 规 定 : 依 照 《 文 对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法 》 定 设 立 和 登 记 的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销 售 规
本 社 成 员 生 产 的农 业 产 品 , 同 农 业 生 产 者 销 售 自产 农 业 视
一
、
增 值 税
根 据 《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 其 《 施 细 则 》 定 , 农 业 增 及 实 规 对 生 产 者 销 售 的 自产 农 产 品 免 征 增 值 税 。 所 称 农 业 , 指 种 是 植 业 、 殖 业 、 业 、 业 、 产 业 ; 业 生 产 者 , 括 从 事 养 林 牧 水 农 包 农业 生产 的单 位 和个人 。 称农 产 品 , 指 初 级农 产品 , 所 是 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对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 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确定。
征税范围注释《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
1、承包协议、自产自销 证明 2、转账记录 3、产品出入库运输记录 4、收购企业开具收购证 明 5、其他能够证明业务真 实性的材料
谢谢
• (一)化肥及复合肥
• (1)氮肥、尿素、磷肥、磷酸二铵免增 值税(钾肥先征后返)
• (2)对企业生产销售的磷肥、氮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
原料的复混肥,免征增值税。
• (二)对农膜以及批发、零售的种子、 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农资产品,
免征增值税。
第二类:农业生产资料——有机肥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的通知》(财税〔2008〕56 号)规定,纳税人生产销售 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 征增值税
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涉农企业免税!免税!免税!
• 从事农、林、牧、渔业的个人或企业或“公司+农户”
• 增值税 免
• 企业所得税
免
哪些产品享受增值税免交?
• 第一类:初级农产品
• 第二类:农业生产资料
•
农资、化肥、有机第一类:农产品:满足以下条件 增值税免
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 、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 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 3.中药材的种植; •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 5.牲畜、家禽的饲养;
•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公告》2010年第2号 • 《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48号)
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第八十六条: •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
• 2、与农户签订的委托养殖合同; • 3、与家庭承包户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 • 4、农产品初加工项目及工艺流程说明; • 5、同时适用其他税率的,免税项目的账本及期间费用分摊依据 • 6、生产场地证明(土地适用权、租用合同) • 7、企业委托或受托从事免税项目的合同、支出明细等证明材料
证明 材料(包含不限于以下内容)
第三类——饲料产品
• (一)部分饲料产品 • (二)粕类饲料 • (三)饲用鱼油 • (四)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 • (五)饲料级磷酸二氢钙
• 饲料配比:粮食副产品的掺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法律条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财税【2008】149号
• 6.林产品的采集;
•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 8.远洋捕捞。 •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
• 1、企业从事相关业务取得的证书或证明材料(林木种子生产经 营许可、兽医资格证等等);
第二类:农业生产资料——农机产品
• 农机产品按生产环节10%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批发和零售环节 增值税部分货物征 免征增值税,其征税范围具体见《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 税范围注释.docx 释》(摘自国税发[1993]151号)
第二类:农业生产资料——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
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 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 植物类 :包括人工种植和 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 级产品
• (粮食、蔬菜、苗木、花 卉等等)
财税2011年137号 蔬菜批发、零售环节免增值税
• 动物类 : 人工养殖和天 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 产品
• (水产品、牧产品等等)
•
财税2012年75号 鲜活禽肉蛋类 批发、零售环节均免
增值税
第二类:农业生产资料——肥料、农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