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2020)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12.16•【文号】•【施行日期】2020.12.16•【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治理,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2020年12月16日)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后,要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动脱贫地区发展和乡村全面振兴。
为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大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脱贫攻坚摆在治国理政的突出位置,作为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点任务,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和安排,全面打响脱贫攻坚战,困扰中华民族几千年的绝对贫困问题即将历史性地得到解决,脱贫攻坚成果举世瞩目。
到2020年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区域性整体贫困得到解决。
“两不愁”质量水平明显提升,“三保障”突出问题彻底消除。
贫困人口收入水平大幅度提高,自主脱贫能力稳步增强。
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经济社会发展明显加快。
脱贫攻坚取得全面胜利,提前10年实现《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减贫目标,实现了全面小康路上一个都不掉队,在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道路上迈出了坚实一步。
完成脱贫攻坚这一伟大事业,不仅在中华民族发展史上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更是中国人民对人类文明和全球反贫困事业的重大贡献。
脱贫攻坚的伟大实践,充分展现了我们党领导亿万人民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造的伟大奇迹,充分彰显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优势。
脱贫攻坚的伟大成就,极大增强了全党全国人民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极大增强了全党全国人民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101项税收优惠政策助力脱贫攻坚战

101项税收优惠政策助力脱贫攻坚战作者:任冬雪来源:《财会信报》2018年第20期日前,为了便于纳税人、贫困群众、扶贫工作者乃至全社会充分知晓脱贫攻坚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集中整理了在脱贫攻坚方面影响力大、适用面广的一系列优惠政策,组织编写了《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一步助力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
旨在助力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据了解,此次《指引》的发布旨在梳理在脱贫攻坚方面影响力大、适用面广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助力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指引》的出台背景时表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扶贫开发摆到治国理政的重要位置,提升到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新高度,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进行决策部署。
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就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作出重要指示。
党的十九大报告再次强调,确保到2020年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做到脱真贫、真脱贫。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大精准扶贫工作力度的部署要求,税务总局近期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税务系统脱贫攻坚工作的通知》,从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加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和加强税务系统扶贫干部管理等方面,全面部署税务系统做好扶贫工作,《指引》就是按照该通知的要求整理和发布的。
“脱贫攻坚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等各个领域,关系到贫困群众、政府、企业和社会力量各类等主体,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也涵盖产业类、区域类和特定对象类等各个方面。
税务总局集中整理了在脱贫攻坚方面影响力大、适用面广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分领域、分税种汇编成《指引》。
《指引》分门别类列出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便于纳税人按图索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
”该负责人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2018年11月29日财税2018135号)

最新法规42项目。
三、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上述表单相关数据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中直接填写。
四、除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表单、项目外,小型微利企业可结合自身经营情况,选择表单填报。
未发生表单中规定的事项,无需填报。
五、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等规定的企业。
上述政策规定发生调整的,按照最新政策规定执行。
六、本公告适用于小型微利企业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9号)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为便利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现就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是自然人纳税人办理各类涉税事项的唯一代码标识。
二、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其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
三、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报送相关基础信息。
四、税务机关应当在赋予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后告知或者通过扣缴义务人告知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并为自然人纳税人查询本人纳税人识别号提供便利。
五、自然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申请退税、开具完税凭证、纳税查询等涉税事项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2020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达1461亿元

2020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达1461亿元12月2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财政部副部长程丽华表示,2020政专项扶贫资金达1461亿元,发挥了精准扶贫资金主渠道作用。
为了确保政策落地,税务部门全面梳理了国家出台的110项支持脱贫攻坚税费优惠政策,并发布了政策指引,分门别类列出政策内容、享受条件,把税收优惠政策“打包”送到群众手中。
制图:《中国经济周刊》 采制中心
编辑制作:孟凡婷110项税费优惠政策落实落细
资料来源:国家财政部五个“坚持”:今年1月份至10月份
税务部门落实支持脱贫攻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实现减税950多亿元今年又一次性通过贷款贴息、风险补偿,引导金融机构投放扶贫小额信贷
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政策
亿元财政部始终把强化扶贫资金监管摆在突出位置,300亿元6000
多亿元1896亿元同比增长38%
坚持制度先行坚持追踪问效2020年
审计查出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资金占比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工作的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6.08.04•【文号】人社部发〔2016〕71号•【施行日期】2016.08.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现就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决策部署,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能作用,加大就业创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险和人事人才扶贫力度,完善政策措施,创新工作机制,强化精准发力,为打赢脱贫攻坚战作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
“十三五”时期,通过帮助有就业意愿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以下简称贫困劳动力)实现转移就业,解决1000万人脱贫。
使每个有参加职业培训意愿的贫困劳动力每年都能接受至少1次免费职业培训。
引导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以下简称贫困人口)积极参保续保,实现法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全覆盖。
强化贫困地区人事人才支撑服务。
力争实现贫困地区县级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基本覆盖。
二、政策措施(一)促进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
1.分类提供精准就业服务。
配合扶贫部门开展贫困人口就业情况摸查工作,依据贫困人口数据信息,准确掌握贫困人口中已就业和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未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
根据贫困劳动力技能水平和就业需求,分类施策,提供精准帮扶和精细服务。
对已就业的,要加强跟踪服务和政策帮扶,促进稳定就业。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稽查业务培训考试题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稽查业务培训考试题考试时间:120分钟,满分100分。
以下为单项选择题。
1.根据《税务稽查规范1.1版》,市税务局稽查局向本级跨区域稽查局统筹推送各类案源信息时,应使用的文书是( )。
[单选题] *A.案源信息传递单(正确答案)B.案件转办函C.案源信息通知单D.案件交办函2.在案件执行中,发现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放弃到期债权,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致使稽查局无法追缴税款,则稽查局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行使的权力是( )。
[单选题] *A.抵押权B.留置权C.代位权D.撤销权(正确答案)3.下列关于中止检查情形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单选题] *A.被查对象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状态或者失踪状态B.当事人被有关公安机关依法限制人身自由C.被查对象税收违法行为均已超过法定追究期限D.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被其他部门依法调取且尚未归还(正确答案)4.根据推送案源,稽查局对甲公司立案检查完毕并已进入集体审理中,此时又接到群众举报称甲公司向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数额巨大并提供了线索。
下列关于该举报案源处理正确的是( )。
[单选题] *A.告知举报人该公司已在检查不予受理B.暂存待查等案件结案后再立案检查C.与正在审理中的案件并案处理(正确答案)D.立案后转交其他检查组实施检查5.税务稽查案件查办中取得的下列证据材料形式中,即可能是证人证言,又可能是当事人陈述的是( )。
[单选题] *A.陈述申辩笔录B.证人提供的书面证词C.当事人的自述材料D.询问笔录(正确答案)6.关于税务稽查案卷管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单选题] *A.稽查案卷卷内材料经过系统整理编排后,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注页码,空白页也需编注页码B.电子文件归档,不得低于相对应的纸质案卷保管期限(正确答案)C.装订税务稽查案卷时,应当剔除真实性、关联性存疑的证明材料D.对于承办异地协助类稽查案卷,应当在异地协助事项办结后30日内完成案卷的整理、装订、归档工作7.在证据制度和税务稽查案件证明活动中,首要环节是( )。
财政支持脱贫攻坚实施方案
财政支持脱贫攻坚实施方案财政支持脱贫攻坚,是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任务。
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加大财政扶贫投入力度,创新扶贫资金使用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打赢脱贫攻坚战,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强财政投入保障加大财政扶贫投入力度。
各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扶贫投入力度,确保投入力度与脱贫攻坚任务相适应。
中央财政继续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地方各级财政也要调整优化支出结构,优先保障脱贫攻坚资金安排。
完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体制。
建立健全“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扶贫资金管理体制。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深度贫困地区和重点脱贫人群,进一步向贫困村、贫困户倾斜。
省级财政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安排相应资金支持脱贫攻坚,实施好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
市县财政要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确保扶贫资金用得精准、管得严密。
鼓励社会资本投入。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通过税收优惠、贴息支持、政府采购等方式,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参与脱贫攻坚,形成多元化投入格局。
二、完善资金分配和使用机制突出资金使用重点。
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将财政扶贫资金重点投向影响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众发展的突出问题,着力解决贫困地区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社会保障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创新资金分配方式。
改革财政扶贫资金分配方式,采取因素法、项目法等方式,将资金分配与脱贫攻坚工作考核、绩效评价结果相挂钩,建立以绩效评价为核心的分配机制。
加快资金下达进度。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简化程序、优化流程,加快扶贫资金分配下达进度。
同时,要加强与扶贫部门沟通协调,确保扶贫项目及时开工建设。
三、创新财政扶贫模式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
鼓励贫困地区将政府投资与市场融资相结合,通过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扶贫项目建设。
建立健全PPP项目风险分担和收益分配机制,保障项目可持续运营。
支持资产收益扶贫试点。
鼓励贫困地区将财政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折股量化给贫困村、贫困户,通过资产收益增加贫困群众收入。
2020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乡村振兴无偿提供资金支持项目政策
乡村振兴无偿提供资金支持项目政策2022年乡村振兴项目政策和补贴详解|政策解读2022年国家对乡村振兴战略提出了更高更具体的要求,广大乡村已迎来千载难逢的发展大机会。
政策释放出红利信号,对市场主体而言是机遇,应把握好政策红利。
同时,还要了解乡村振兴项目立项的绿色通道、税收优惠、政策补贴、基金引导等内容,2022年国家对乡村振兴战略提出了更高更具体的要求,广大乡村已迎来千载难逢的发展大机会。
政府的投资、补贴、税收优惠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要求,加大金融支持乡村振兴力度。
继续通过奖励、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工具支持“三农”金融服务,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乡村振兴。
税收优惠是助力城市更新战略的重要因素,国家税务总局数据显示,国家落实脱贫攻坚税收优惠金额从2015年的263亿提升到2020年的1022亿,年均增长超过30%。
国家税务局于2020年6月19日发布《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从支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涉农产业发展、激发贫困地区创业就业活力、推动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老少边穷”地区加快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加大扶贫捐赠六个方面,实施了110项推动脱贫攻坚的优惠政策。
鉴于篇幅有限,将摘取部分税收优惠予以展示。
基础设施建设税收方面的优惠1)三免三减半: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沼气综合开发利用享受企业所得税。
2)免征增值税:转让土地使用权、承包地流转、出租国有农用地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业服务;残疾人创业;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等。
3)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设施用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
4)免征契税: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承受土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取得建设土地、农村土地、房屋确权登记等。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9.04.02
•【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
•【施行日期】2019.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优惠
正文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
2019年第49号
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为支持脱贫攻坚,现就企业扶贫捐赠支出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二、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三、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
企业所得税政策。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
2019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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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2020)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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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助力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税收从支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涉农产业发展、激发贫困地区创业就业活力、推动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老少边穷”地区加快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加大扶贫捐赠六个方面,实施了110项推动脱贫攻坚的优惠政策。
一、支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
为破除制约贫困地区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瓶颈,税收积极支持交通、水利等民生工程建设和运营,促进完善生产性、生活性、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优化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具体包括:
(一)基础设施建设税收优惠
1.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2.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二)农田水利建设税收优惠
3.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4.水利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农田水利占用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6.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农民住宅建设税收优惠
7.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8.农村烈属等优抚对象及低保农民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四)农村饮水工程税收优惠
9.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10.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
1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1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3.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1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印花税
二、推动涉农产业发展
产业发展是脱贫的根本,支持贫困地区立足资源禀赋发展涉农产业,是实现脱贫的重要一环。
现行税收政策在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农业生产、鼓励新型经营主体发展、促进农产品流通、支持农业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实施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助力贫困地区增强“造血”功能。
具体包括:
(一)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税收优惠
15.转让土地使用权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16.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17.出租国有农用地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18.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9.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免征契税
2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免征契税
21.收回集体资产签订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22.农村土地、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二)促进农业生产税收优惠
23.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4.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25.进口玉米糠、稻米糠等饲料免征增值税
26.单一大宗饲料等在国内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27.生产销售有机肥免征增值税
28.滴灌产品免征增值税
29.生产销售农膜免征增值税
30.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31.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免税农业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32.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33.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34.从事“四业”的个人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5.农业服务免征增值税
36.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37.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38.农村居民拥有使用的三轮汽车等定期减免车船税
(三)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税收优惠
39.“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免征增值税
40.“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减免企业所得税
41.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42.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部分农用物资免征增值税
43.购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免税农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44.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涉农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四)促进农产品流通税收优惠
45.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46.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47.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
48.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9.国家指定收购部门订立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五)促进农业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
50.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燃料电力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
51.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70%
52.以废弃动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生物柴油等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70%
53.以农作物秸秆为原料生产纸浆、秸秆浆和纸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
54.以锯末等原料生产的人造板及其制品实行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55.以农作物秸秆及壳皮等原料生产电力等产品实行减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
56.沼气综合开发利用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三、激发贫困地区创业就业活力
就业创业是最有效、最直接的脱贫方式。
国家不断加大创业就业政策支持力度,扩大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范围,加强对失业人员、残疾人等重点群体或特殊群体就业创业的政策扶持,有力增强了贫困地区群众脱贫致富的内生动力。
具体包括:
(一)小微企业税费优惠
57.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限额内免征增值税
58.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59.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地方“六税两费”
60.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
61.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62.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
63.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
64.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65.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66.特殊教育校办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67.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68.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推动普惠金融发展
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增强金融对薄弱环节和弱势群体的服务保障能力,是实现脱贫的重要支撑。
税收政策通过免税、减计收入、准备金税前扣除、简易计税等多种方式,以农户和小微企业为重点对象,鼓励金融机构和保险、担保、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扶贫开发的金融支持力度。
具体包括:
(一)银行类金融机构贷款税收优惠
69.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70.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71.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72.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73.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
74.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75.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7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77.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税收优惠
78.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79.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80.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税收优惠
81.为农户及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
82.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农牧保险业务税收优惠
83.农牧保险业务免征增值税
84.保险公司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业务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85.农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五、促进“老少边穷”地区加快发展
坚持脱贫攻坚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相结合,国家实施西部地区、民族地区、新疆困难地区等区域性优惠政策,促进“老少边穷”等地区加快发展。
具体包括:
(一)扶持欠发达地区和革命老区发展税收优惠
86.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87.赣州市符合条件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
88.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免征房产税
89.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0.边民互市限额免税优惠
91.边销茶销售免征增值税
(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税收优惠
92.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征或者免征属于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
93.新疆困难地区新办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94.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95.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
96.青藏铁路公司货物运输合同免征印花税
97.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
98.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及运输免征契税
99.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00.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
101.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有关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02.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取得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103.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取得建设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
104.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免征印花税
105.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06.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购置安置房源免征契税、印花税
六、鼓励社会力量加大扶贫捐赠
国家通过加大对扶贫捐赠的优惠力度,广泛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脱贫攻坚,鼓励社会力量加大扶贫捐赠,促进社会力量扶贫更好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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