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税收政策整理
2010年企业所得税政策盘点

2010年企业所得税政策盘点白兆瑞朱志钢焦晓云2010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陆续出台下发了40多个新税法相关配套政策,对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了细化,逐步形成了较为健全的企业所得税法规体系。
为了方便广大读者学习和掌握相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本文就2010年以来出台的主要政策进行归类整理,分为五个方面十八小点展开梳理和盘点,希望对大家在工作中有所帮助。
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第一,完善了促进就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出台新的促进就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为了进一步发挥税收政策在促进就业方面的作用,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管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和•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5号)。
涉及企业所得税的具体内容包括,一是继续沿用了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方式,即按照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当年新增岗位中吸纳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人数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的优惠。
二是将企业吸纳的失业人员由原持•再就业优惠证‣调整为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进一步规范了管理,适应了当前我国就业工作的新形势和新要求。
三是明确了享受优惠政策的人员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具体程序,并通过设臵行业限制、加强对•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等方式,进一步提高了优惠政策的操作性和可控性,避免产生税收征管漏洞。
四是进一步细化了企业吸纳享受促进就业税收优化政策的人员认定、企业认定、减免税申请、审核以及具体减免办法等具体操作规定。
五是新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并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
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2010年各类税收优惠政策

现行各类税收优惠政策1.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
2.对符合国家鼓励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和产业政策导向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按规定实行免征、减免和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3.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4.居民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转让技术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鼓励、引导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对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落实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6.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再加计扣除50%。
7.对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8.安置残疾人员的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加计扣除100%。
9.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1.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及时落实减按20%税率的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12.对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和符合条件的居民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13.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0年税收政策整理之企业所得税篇

2010年税收政策整理之企业所得税篇企业所得税作为一项重要的税种,对企业经营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在2010年,我国税收政策发生了一系列调整,其中也包括了企业所得税方面的政策变化。
本文将就2010年税收政策整理之企业所得税篇进行分析和总结。
一、企业所得税税率调整在2010年,我国对企业所得税税率进行了调整。
按照新的调整方案,纳税利润在30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税率由20%调整为18%,而纳税利润在300万元以上的一般纳税人税率由33%下调至25%。
这一调整的目的在于减轻小规模企业的税负,同时促进一般纳税人的经营活动。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推出为鼓励企业加大对研发的投入,2010年税收政策引入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根据政策规定,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将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到成本费用中,从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减少企业所得税负担。
这一政策的出台促进了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对于推动企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三、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优化为了扶持和鼓励特定的产业和区域的发展,2010年税收政策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进行了优化。
具体优化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将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纳入法律法规,明确了享受免征政策的企业范围和条件;二是扩大了免征范围,包括对新兴高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以及涉农、环保、教育等领域的企业给予税收减免或免征。
四、对外投资所得税政策调整2010年税收政策还对对外投资所得税进行了调整。
根据调整方案,我国企业对境外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和利息等收入,实施差别化征税政策。
对于境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境外直接投资企业的股息、红利,按照一定比例免征企业所得税,在一定条件下,部分境外利息收入也享受减免税待遇。
这一政策的调整有利于鼓励企业进行对外投资,推动经济的国际化进程。
五、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为确保企业所得税的有效征管,税收政策还加强了对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措施。
具体来说,2010年税收政策加大了对企业所得税的监管力度,强化了纳税人的自主申报和自我监督责任。
2010-7-28税收政策及优惠

一、增值税
界定
界定标准
商业企业连续12个 月以内销售额80万 以上;工业企业连 续12个月内销售额 50万以上
纳税人种类 一般纳税人
法定税率 计税方法 17% 销项税额-进项 税额
实际税负率 应交增值税÷销售收 入
小规模纳税 人
同上
3%
不含税销售收入 ×3%
七、服务业
八、转让无形 资产 九、销售不动 产
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 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 广告业及 其他服务业
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 非专利技术、商标权、 著作权、商 誉 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5%
5% 5%
营业税的税收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条例》规定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一) 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 殡葬服务; (二) 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四)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 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六)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 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除前 款规定外,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 税、减税项目。
三、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的比例税率。 。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 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 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现在减按10%的税率征收。 3、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
2010年增值税有关政策整理

2010年增值税有关政策整理一、征税政策1.2010年2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明确: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仅在同一张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2.2010年2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5号)明确:自2010年1月1日起,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甜菜粕准予退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716号)同时废止。
3.2010年2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规定:代表机构应当就其归属所得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就其应税收入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其发生增值税、营业税应税行为,应按照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相关法规计算缴纳应纳税款。
4.2010年4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144号),明确:橄榄油可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5.2010年4月16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民互市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0]18号)规定:自2010年5月1日起,在生活用品的范畴内,除国家禁止进口的商品不得通过边民互市免税进口外,其他列入边民互市进口不予免税清单的商品见附件。
6.2010年7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肉桂油、桉油香茅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5号)明确:自2010年9月1日起,肉桂油、桉油、香茅油,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7.2010年8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干姜、姜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9号公告)明确:自2010年10月1日起,干姜、姜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3%。
2010年上半年重要税收政策要点概括之其他税种

2010年上半年重要税收政策要点概括之其他税种一、个人所得税1、限售股转让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其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相结合的方式征收。
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纳税人在转让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直接代扣代缴的方式征收。
——《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8号)3、总局要求加强高收入者个税征管文件重点强调了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加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管理;同时一要加强财产转让所得征收管理,包括限售股转让所得、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得、房屋转让所得、拍卖所得;二要加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特别是个人从法人企业列支消费性支出和从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三要加强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管理,包括建账、非法人企业注销登记、个人消费支出与非法人企业生产经营支出的管理;四要加强劳务报酬所得征收管理和工资、薪金所得比对管理;五要加强外籍个人取得所得的征收管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4、宝钢环境优秀奖免征个税税总规定,对第六届中华宝钢环境优秀奖获奖者个人所获奖金(详见附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宝钢环境优秀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30号)二、税收优惠1、购车补贴从2010年1月1日起,允许符合条件的车主同时享受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和1.6升及以下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
——《关于允许汽车以旧换新补贴与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同时享受的通知》(财建[2010]1号)2、出口企业留抵税额可一次性退税部分企业出口货物因以前的一些政策规定导致其留抵税额无法消化,税务机关可在核实无误的基础上一次性办理退税。
2010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2010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第一篇:2010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第一部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您知道个人所得税有哪些优惠政策吗?您知道哪些所得属于法定免税所得和暂时免税所得吗?您知道哪些所得可以减免个人所得税吗?您知道公益捐赠如何扣除吗?您知道针对外籍人员、短期居民和短期非居民有哪些优惠政策吗?您知道针对特殊所得和特殊群体有哪些优惠政策吗?本部分将帮助您回答上述问题。
一、法定免税所得哪些所得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4条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友情提示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①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②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③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2010年企业所得税文件

2010年企业所得税文件1、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2、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号3、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号4、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5、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6、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7、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1、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2、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3、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事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60号4、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1、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2、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3、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事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沪国税所[2010]157号1、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2、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3号3、关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特别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25号4、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77号1、关于下发2010年第二季度本市认定软件企业名单和登记软件产品名单的通知沪地税所[2010]115号2、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3、关于落实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2号5、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5号4、关于新办文化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6号7、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8、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9、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0]42号10、关于海峡两岸空中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63号11、关于政府关停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69号12、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13、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1、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2、关于上海公安金盾基金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沪国税所[2010]154号3、关于上海公安金盾基金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沪国税所[2010]154号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财税[2010]56号1、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2、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3、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事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沪国税所[2010]159号1、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2、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3、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境外所得税Array收抵免事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沪国税所[2010]159号4、关于税收协定有关条款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46号5、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1、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2、关于开展同期资料检查的通知国税函[2010]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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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资料由深圳市知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精心提供,如有不明处·可联系我们!2010年税收政策整理2010年税收政策整理2010年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按照新企业所得税制度体系的总体要求,继续出台了大量与企业所得税相关的配套政策文件,为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执行提供了进一步的操作依据。
笔者对2010年度陆续出台的主要政策进行了梳理,以供纳税人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作参考。
一、税收优惠1、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3号)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四川、甘肃、陕西、重庆、云南、宁夏等6省(自治区、直辖市)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2、二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支持农村金融业务《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风险提示:享受主体和范围必须符合文件规定解释;财务核算要求对优惠项目进行单独核算;财税[2004]35号和财税[2004]177号文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不能与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减计收入优惠叠加享受;享受财税[2004]35号和财税[2004]177号文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的农村信用社,必须优惠结束,再可以享受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减计收入优惠。
3、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获税收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35号)就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有关税收政策作出明确: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即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上述单位的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风险提示:财务核算要求对优惠项目进行单独核算。
4、政府关停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的批复《关于政府关停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69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因国家发展规划调整(包括城市建设规划等)被实施关停并清算,导致其不符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过渡性政策规定条件税收优惠处理问题,将补缴优惠的税款。
风险提示:企业所得税方面,如果关停并清算时,其实际经营期不满规定年限的,除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以外,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方面,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关停并清算时,在在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则应补缴就该购买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方面,外商投资企业关停并清算时,再投资不满五年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5、新办的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关于新办文化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国税函[2010]86号)规定,对2008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的期限截止至2010年12月31日。
风险提示:根据财税[2005]2号文的规定,新办文化企业,是指2004年1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从无到有设立的文化企业。
原有文化企业分立、改组、转产、合并、更名等形成的文化企业,都不能视为新办文化企业。
6、增值税转型后如何确定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投资额《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规定了对增值税转型后,如何确定投资额的有关问题。
企业进行税额抵免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
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风险提示:国税函[2010]256号文中对进项税额的阐述为“允许抵扣”和“不允许抵扣”,从文件字面理解除了不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外,其余均视为“允许抵扣”,两者不存在交集。
意味着可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投资额企业因自身原因,可允许抵扣的专用设备,未享受进项税额抵扣,其进项税额不允许再作为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
7、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税率及减半征税的具体界定《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进一步明确了高新技术企业选择适用税率及减半征税的具体界定问题。
风险提示:高新技术企业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不得叠加享受优惠政策;老高新企业未重新认定,不能享受优惠政策。
此外,国税函[2010]157号还明确了四项减半征收所得项目如何适用税率问题和居民企业总分机构的过渡期税率执行问题值得纳税人注意。
8、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获税收扶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明确了有关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流转税和所得税政策。
风险提示:由于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因此,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出售方(承租方)仍按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也就是折旧处理上同未发生过售后回租行为一样,仍同自有资产一样继续计提折旧;对于融资租赁利息部分支出,作为财务费用予以扣除。
9、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优惠政策有变化《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规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为:第一、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风险提示:该文与财税[2009]63号文比较出现以下变化:示范城市有所增加,在财税[2010]65号文在上述城市的基础上添加了厦门;优惠项目有所减少,取消了财税[2009]63号文规定的对这些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规定;认定要求有所降低。
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最低比例要求由原来规定的70%降低到50%;纳税人应注意认定管理的调整事项。
二、扣除政策1、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0]37号)明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精神,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具有2008年度、2009年度和201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资格。
2、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享受专项优惠《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从事电信业务的企业,其用户应收话费,凡单笔数额较小、拖欠时间超过一年以上没有收回的,由企业统一做出说明后,可作为坏账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风险提示:由于总局未对单笔数额较小作出解释,单笔数额较小如何把握,留给纳税人进一步想像或操作的空间;对2008年未税前扣除的类似损失,无须按《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追补确认损失,简化税务和财务处理。
3、明确股权投资损失可一次性扣除《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对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作出明确规范。
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该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该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风险提示:实际工作中依然有不少税务机关沿用老税法的相关处理要求企业的股权损失限额扣除,产生不少税企纠纷。
本次公告明确了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4、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证变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规定,对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风险提示:自2010年7月1日期,企业发生的缴缴的职工工会经费,要凭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不能再凭《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三、征收管理1、出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2010年2月20日、21日,国税总局发布了国税发[2010]18号和国税发[2010]19号文件,出台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两个文件。
对在华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的税收管理办法进行了明确。
包括对非居民企业的征税方式、核定了不同行业的利润率、混合业务征税管理方法、境内外劳务收入的征税管理办法、报送征收方式的程序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风险提示:纳税人应加强转让定价管理,以符合功能与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将税务机关采用的核定利润率作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平均比以往提高了10%左右。
利润率的上升将会对非居民企业产生较大的影响;预示着税务机关加大了对非居民企业税收的管理力度,纳税人要注意准备合理充分的文档资料来支持其申报立场和资料,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2、建筑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方式有新规2010年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一文,按国税发[2008]28号文精神,对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做出了三项规定。
2010年4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文,对建筑企业异地施工的所得税管理模式进行了调整和补充。
包括坚持法人所得税制原则下,对征管方式作出调整;对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的预缴方法作出明确;重新强调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