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和子公司的选择及纳税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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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子公司与分公司的税收筹划

设立子公司与分公司的税收筹划

设立子公司与分公司的税收筹划企业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很多企业在经营几年的主公司后准备开始几家分支机构扩大一下经营地区,这时老板就面临了一个巨大的问题,因为设立分支机构有两个形式,一个是分公司,一个是子公司,那么在分公司和子公司之间要如何选择呢?他们之间有哪些区别呢?这应该是所有老板都需要知道分问题。

首先对于一个创业者来说,对于一个企业来说,赚取更多的利润是核心目的,这里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看,如果这个公司设立分公司和假设成立子公司,两种情况都应该交多少企业所得税。

那么假设A 是一个经营很多年的服装公司,他打算2021 年在很多城市开设店铺,暂定开设二十个,由于都是新成立的,所以这些分店每个的利润都不会超过一百万。

如果是分公司:因为分公司在计算税款时是汇总缴税的,汇总后利润显得就很多,也就超过了小微企业的标准了,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了,需要按照百分之二十五来进行缴税,也就是大约五百万。

如果开设的是子公司:因为每个子公司都是单独进行税款登记的,所以每个子公司从人员数量还是收入方面都是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按照百分之五收税,经过计算大约是一百万,前后节税大约四百万。

所以单从节税方面,成立一个子公司更加合适,这样的公司还需要从实际出发,了解更多关于分公司子公司的区别和操作方法。

案例济南海鲜酒店餐饮公司是一家知名企业,2021年准备在其他城市开设20家分店,由于都是新成立,初步预算这20家店每家利润不到100万元。

请问:开设的20家分店是设立分公司还是子公司更节税?答复:1、若是设立分公司,由于企业所得税需要汇总纳税,汇总后超过了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没法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需要按照25%缴纳企业所得税。

20家店合计企业所得税=20*100*25%=500万元2、若是设立子公司,由于每家店不论从人员人数、资产总额还是应纳税所得额看,都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可以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需要按照5%税负缴纳企业所得税。

20家店合计企业所得税=20*100*5%=100万元节税=500-100=400万元提醒一1、分支机构不单独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对于分支机构,应当并入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汇总后的数据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可以整体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分公司,子公司如何设立,才能节税避税

分公司,子公司如何设立,才能节税避税

对于一家业务相对庞杂,地域分布范围较大的企业,成立分支机构可能是加速业务扩张、提高管理效率的必要选择。

那么对于分公司和子公司两种分支机构又该如何选择呢?可能很多的人首先在选择考虑的是企业性质和手续办理的方便程度等方面。

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自己的企业名称和章程,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而分公司则不具有这些,它只能用所属公司的名义来开展业务,但是设立相对简单,对于分公司的管控力度也要更强。

这些方面的考虑当然也是必需的,但是如果从税务筹划的角度考虑的话,就缺少了一项关键之处,分公司和总公司在财务上一体的,是合并纳税的。

这一项尤其重要的是,选择不同的分支机构在经营状况、收支状况相同的条件下,其总体的收益是有很大不同的,这就给了税务筹划留出了足够的空间。

现在给大家举例说明一下:假设有一生产企业A公司,为了开拓某地方市场而规划在当地成立分支机构,根据前期的市场调查,预计第一年盈利60万元,第二年盈利80万,第三年盈利100万元。

未来三年A公司也是盈利,那么A公司该成立哪种分支机构呢?首先看一下成立分公司的情况:因为分公司要与总公司合并纳税,在这种情况下,总公司A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就会增加(60+80+100)=240万元。

A公司本身是盈利的,在合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则三年需要多交企业所得税240*25%=60万元。

而如果成立子公司的话,根据现在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部分,其所得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所得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超出100万低于300万元的部分,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所得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子公司需要加纳的所得税税金为:(60+80+100)*25%*20%=12万元。

与成立分公司的方案相比,成立子公司的方案可以节税48万元。

在新设立的分支机构未来预计盈利时,只要设立子公司相比设立分公司的节税力度大于设立子公司需要多交的费用时,既可以选择成立子公司的税务筹划方案,反之则选择设立分公司的方案。

分公司与子公司的税收区别及优势

分公司与子公司的税收区别及优势

分公司与子公司的税收区别及优势
一、分公司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法律上与总公司视为统一主体。

因此,在纳税方面,也是同总公司作为一个纳税整体,将其成本、费用、损失和收入并入总公司共同纳税。

二、子公司
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可以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在法律上与母公司视为两个主体。

因此,在纳税方面,也是同母公司分离,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主体承担纳税义务。

其成本、费用、损失和收入全部独立核算,独立核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其他各项税收。

三、分公司子公司税收区别及优势
分公司和子公司两种组成形式在法律地位上的不同导致了两种分支机构在税收方面各有利弊。

分公司由于可以和总公司合并纳税,因此,分支机构的损失可以抵消总公司的所得,从而减低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子公司则不享有这种优势。

但子公司可以享受发了以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如减免企业所得税等。

因此,企业如何选择分支机构的形式需要综合考虑分支机构的盈利能力,尽量在分支机构亏损期间采取分公司形式,而在分支机构盈利期间采取子公司形式。

分公司和子公司的纳税策略

分公司和子公司的纳税策略

分公司和子公司的纳税策略《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国从2008年起开始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强调法人企业或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而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将自动汇总到公司总部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设立分支机构时,因此需要谨慎选择。

分公司与子公司的权衡《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使其不具有法人资格,且不实行独立核算,则可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样可以实现总公司调节盈亏,合理减轻企业所得税的负担。

当然,在设置分支机构时有三个因素应当综合考虑:首先,是分支机构的盈亏情况,当总公司盈利,新设置的分支机构可能出现亏损时,应当选择总分公司模式。

根据税法规定,分公司是非独立纳税人,其亏损可以由总公司的利润弥补;如果设立子公司,子公司是独立纳税人,其亏损只能由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且总公司不能弥补子公司的亏损,也不得冲减对子公司投资的投资成本。

当总机构亏损,新设置的分支机构可能盈利时,应当选择母子公司模式;子公司不需要承担母公司的亏损,可以自我积累资金求得发展,总公司可以把其效益好的资产转移给子公司,把不良资产处理掉。

其次,是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按照税法规定,当总机构享受税收优惠而分支机构不享受优惠时,可以选择总分公司模式,使分支机构也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如果分公司所在地有税收优惠政策,则当分公司开始盈利后,可以变更注册分公司为子公司,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样会收到较好的纳税效果。

再次,是分支机构的利润分配形式及风险责任问题,分支机构由于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所以不利于进行独立的利润分配。

同时,分支机构如果有风险及相关法律责任,可能会牵连到总公司,而子公司则没有这种担忧。

分公司与子公司的选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总分公司or母子公司如何选择?

总分公司or母子公司如何选择?

总分公司or母子公司如何选择?当企业经营规模不断扩大,需要开疆扩土之时企业都会面临着是选择总分公司的形式还是选择母子公司的形式去发展更加有利于企业?然而这两者并没有绝对的孰强孰弱,各有利弊各存千秋,所以这也就导致企业在选择时难免会犯选择困难症,本文笔者将从三个方面谈一些个人的看法,看看能否帮助大家减少一些选择成本。

一、法律主体考量分公司: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子公司完全不同,虽然分公司营业执照上有公司字样,但是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也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归属,其所有资产都是列入总公司名下,所以在法律责任的承担上属于命运共同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子公司: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母公司、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这是子公司与分公司的重要区别。

子公司财产与母公司的财产彼此独立,有各自的资产负债表。

在财产责任上,子公司和母公司也各以自己所有财产为限承担各自的财产责任,互不连带。

从法律风险方面我们可以直观看到母子公司之间能够起到一个风险隔离的作用,而总分公司则是命运共同体共享利益共担风险。

二、企业管理考量在企业管理方面,个人觉得要从企业管理文化和企业管理成本两个方面去看:企业管理文化:企业文化是企业经营和发展的原始动力,是“司魂(公司的灵魂)”,一个契合自身气质的企业文化对于一家企业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因此在企业开疆扩土之时,对于行业差异比较大或者地区差异比较大的业务板块,可以考虑设立母子公司的模式,会更加有利于企业文化的建立和管理。

企业管理成本:成本管控是保证企业利润的关键因素,下面我们就从管理成本角度看一下总分公司和母子公司之间的优劣:1、分公司在设立环节和注销环节办理流程比较简单,耗费成本较低;2、如果企业从事行业需要办理资质,那么设立分公司的成本就会较低,因为分公司是非独立法人资格所以它可以和总公司共用资质,而子公司由于是独立法人则需要重新办理资质。

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与选择对税务的影响

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与选择对税务的影响

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与选择对税务的影响最近经常有企业问到子公司、分公司设立及其对税务的影响方面的问题,特讲相关问题整理如下,以方便相关企业参考做出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的决策。

子公司与分公司是现代大公司企业经营组织的重要形式。

一家公司为什么安排它的某些附属单位作为子公司,而另一些附属单位又作为分公司?子公司与分公司,到底哪个才是公司在设立分支机构的上上之选呢?在回答这些问题之前,我们先来看看分公司和子公司的特点:(一)分公司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虽然同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有些类似。

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子公司完全不同,它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

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

因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子公司子公司是与母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子公司与分公司的重要区别。

母公司、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并且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

根据股东会多数表决原则,拥有股份越多,越能够取得对公司事务的决定权。

母公司控制子公司通常就是基于股权的占有或控制协议。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实际上的决定权,其中尤为重要的是能够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

另外除股份控制方式之外,通过订立某些特殊契约或协议而使某一公司处于另一公司的支配之下,也可以形成母公司、子公司的关系。

(三)税收角度的区别设立分公司还是通过控股形式组建子公司,在纳税规定上就有很大不同。

由于分公司不是一个独立法人,它实现的盈亏要同总公司合并计算纳税,而子公司是一个独立法人,母、子公司应分别纳税,而且子公司只有在税后利润中才能按股东占有的股份进行股利分配。

一般说来,如果组建的公司一开始就可盈利,设立子公司就更为有利。

在子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可享受到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税收优惠和其他经营优惠。

如果组建的公司在经营初期发生亏损,那么组建分公司就更为有利,可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

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税收优惠、税收待遇分析(详细)

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税收优惠、税收待遇分析(详细)

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税收优惠、税收待遇分析(详细)一、设立分支机构应考虑的有关问题当一个企业要进行跨区经营时,其常见的做法就是在其他地区先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子公司和办事处。

这三种形式的分支机构在税收上待遇不同,各有利弊。

从法律上讲,子公司属于独立法人,而分公司和办事处不是独立法人,其不同之处在于:1、设立手续不同在异地创办独立核算的子公司,需要办理许多手续,设立程序相对复杂,开办费用也较大;设立分公司和办事处的程序比较简单,费用开支比较少。

2、核算和纳税形式不同子公司是独立法人企业,应独立计算并独立申报纳税,分公司和办事处不是独立法人企业,由总公司进行核算盈亏和统一纳税,若有盈亏的,可以相抵后纳税减轻当期税负。

3、税收优惠不同子公司是独立法人,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可以享受包括免税期、优惠税率等在内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分公司和办事处作为非独立法人,不能享受这些优惠待遇。

因此,在设立分支机构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几点:1、设立的难易程度。

设立子公司程序比较麻烦,条件要求比较高;分公司设立程序相对简单,条件要求比较低。

2、纳税义务是否有限。

子公司是独立法人,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只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3、公司间亏损能否冲抵。

子公司的亏损不能冲抵母公司的利润;分公司的亏损可以冲抵母公司的利润,减轻税收负担。

4、税收筹划难易程度。

分公司是母公司的一部分,且其与子公司之间的资本转移,因不涉及所有权变动,不必缴纳税款等政策的存在,使分公司进行税收筹划相对容易;而子公司进行筹划相对较难。

5、承受的经营风险。

相对而言,子公司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营风险相对较小。

而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只能以总公司的名义从事对外活动,因而如果分公司管理不善,其对外签订的各种合同造成的经营风险要由总公司来承担。

著名的例子有:英国巴林银行由于其分支机构——一个期货交易部经营出现大量亏空,最后由银行承担后果,导致这家拥有230多年历史,在世界一千家大银行中按核心资本排名第489位的银行宣布倒闭。

分公司和子公司在税收上的区别

分公司和子公司在税收上的区别

分公司和子公司在税收上的区别分公司和子公司都是企业内部的法律实体,它们在税收上有一些区别。

税收对于企业来说是一个重要的方面,对于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了解分公司和子公司在税收上的区别,可以帮助企业制定合理的税务策略,降低税务风险。

下面将具体介绍分公司和子公司在税收上的区别。

一、税务主体分公司和子公司在税收上的区别首先体现在税务主体的不同。

分公司是母公司在不同地区设立的经营机构,与母公司是同一法人实体,是母公司的附属机构。

因此,在税务上母公司和分公司被视为同一纳税主体,纳税义务由母公司承担。

与此不同的是,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拥有自己的资产、责任和纳税义务。

子公司与母公司在税务上是独立的纳税主体。

二、纳税义务分公司和子公司在纳税义务上也存在一些差异。

对于分公司来说,母公司承担了纳税义务,因此在税务上享受了一些优惠政策,如母公司的亏损可以抵扣分公司的利润。

但是,分公司的亏损不能抵扣母公司的利润。

相比之下,子公司的纳税义务由子公司自己承担,它需要独立申报纳税,并承担自己的税务风险和责任。

三、纳税计算方式分公司和子公司在纳税计算方式上也存在差异。

对于分公司来说,它的纳税所得一般是按照母公司的利润进行计算。

分公司需要将母公司的利润加以调整,以反映分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

而子公司则是根据自己的独立财务数据来计算纳税所得。

子公司不需要调整母公司的利润。

四、跨国税收问题对于跨国企业来说,分公司和子公司在税收上的区别还涉及到国际税收政策。

跨国企业在各个国家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时,需要根据各国的税收法规进行合规操作。

母公司与分公司被视为同一纳税主体,需要遵守各国的转移定价规则,以保证跨国利润的合理分配。

而子公司在国际税收上享有更大的灵活性,可以利用不同国家之间的合理税收规划,降低整体税负。

总结以上是分公司和子公司在税收上的一些区别。

分公司是母公司的附属机构,纳税义务由母公司承担,计算纳税所得需要调整母公司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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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和子公司的选择及纳税策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国从2008年起开始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强调法人企业或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而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将自动汇总到公司总部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设立分支机构时,因此需要谨慎选择。

分公司和子公司的纳税策略
《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使其不具有法人资格,且不实行独立核算,则可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样可以实现总公司调节盈亏,合理减轻企业所得税的负担。

当然,在设置分支机构时有三个因素应当综合考虑:
首先是分支机构的盈亏情况,
1、当总公司盈利,新设置的分支机构可能出现亏损时,应当选择总分公司模式。

根据税法规定,分公司是非独立纳税人,其亏损可以由总公司的利润弥补;如果设立子公司,子公司是独立纳税人,其亏损只能由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且总公司不能弥补子公司的亏损,也不得冲减对子公司投资的投资成本。

2、当总机构亏损,新设置的分支机构可能盈利时,应当选择母子公司模式;子公司不需要承担母公司的亏损,可以自我积累资金求得发展,总公司可以把其效益好的资产转移给子公司,把不良资产处理掉。

其次是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按照税法规定,当总机构享受税收优惠而分支机构不享受优惠时,可以选择总分公司模式,使分支机构也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如果分公司所在地有税收优惠政策,则当分公司开始盈利后,可以变更注册分公司为子公司,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样会收到较好的纳税效果。

再次是分支机构的利润分配形式及风险责任问题,分支机构由于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所以不利于进行独立的利润分配。

同时,分支机构如果有风险及相关法律责任,可能会牵连到总公司,而子公司则没有这种担忧。

分公司与子公司的选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即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但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在每个纳税期间,总机构、分支机构应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等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

这样,就为分支机构合理节税提供了政策依据和保障。

当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时,由于设立初期分支机构面临高昂的成本支出,所以亏损的概率较高,通常采用分公司的形式较为合适,可以享受和总部收益盈亏互抵的好处。

经过两三年的经营期间,分公司开始转亏为盈时,再把分公司变更注册为子公司,这样可以降低分支机构对总机构的法律影响。

八类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预缴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以下八类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这为总部和分公司汇总纳税提供了更为优越的条件,可以更好地享受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政策,避免了因分公司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而造成货币时间价值的损失,这八类企业是:
1.垂直管理的中央类企业,其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如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等缴纳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

2.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3.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生产经营的职能部门时,该不具有独立生产经营的职能部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分支机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的职能部门,但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不能分开核算的,则该独立生产经营部门也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允许和总部汇总缴纳,而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4.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5.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6.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7.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

8.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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