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娃哈哈”商标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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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等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裁决纠纷上诉案

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等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裁决纠纷上诉案

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等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裁决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商标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裁决【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07【案件字号】(2019)京行终341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潘伟马军王东勇【审理法官】潘伟马军王东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鼎洪有限公司【当事人】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鼎洪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鼎洪有限公司【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鼎洪有限公司【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本院观点】根据2001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3 18:30:43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等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裁决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京行终34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宗庆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伟强,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职员,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晶,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职员,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鼎洪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德辅道西。

上诉人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娃哈哈公司)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行初272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达能vs娃哈哈”纠纷之解读

“达能vs娃哈哈”纠纷之解读

◆ 对于这个争议点,杭州仲裁委员会已经做出裁决,达能已经败诉,合资公司无法取得“娃哈哈”商标的所有权。
其二,1999年5月18日,合资公司与娃哈哈集团签订了《商标使用合同》,该商标使用合同诸多地方不符合法律规定无法办理备案,同年8月份,双方又签订简本《商标使用合同》(许可期限仅以十年注册商标有效期为限),这两个协议称作“阴阳合同”,应以哪一份为准?
1996年2月,达能集团、娃哈哈集团、香港百富勤订立《合资经营合同》,约定合资设立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简称:合资公司),其中娃哈哈集团向合资公司的注资包括5000万元无形资产,即“娃哈哈”商标价值的一半,“娃哈哈”商标价值的另外5000万元则由合资公司出资购买。
《商标转让协议》
1996年2月29日,娃哈哈集团与合资公司正式签订《商标转让协议》,娃哈哈集团将“娃哈哈”商标作价一亿元(人民币),其中五千万元作为商标转让价款,由合资公司直接支付给娃哈哈集团,余下的五千万元作为娃哈哈集团对合资公司的出资。同时,该《商标转让协议》约定,娃哈哈集团除了可以在企业名称中继续使用“娃哈哈”字样外,不得在产品中使用“娃哈哈”商标。“不得将任何商标或其中的任何权利、所有权或利益转让予第三方,亦不得允许任何第三方使用商标或拥有其中的任何权利、所有权或利益”。
五、达能之五大致命失误
达能与娃哈哈之战,其本质即是“娃哈哈”商标的归属之争。达能的想法是,其已控股合资公司,如果依据当初的《商标转让协议》顺利的将“娃哈哈”商标过户到合资公司名下,那么合资公司有权不再允许宗庆后的娃哈哈集团及其他下属公司使用“娃哈哈”商标,这样,宗庆后的非合资公司就只能低价卖给达能了。娃哈哈集团宗庆后则紧紧拽着手里的“娃哈哈”商标,他的想法是,只要商标不被过户到合资公司,大不了无法合作下去,合资公司解散,而其自己则可继续使用“娃哈哈”商标,坐享现成品牌。显然,其双方都有自己的策略并自认为可以“制胜”对手。遗憾的是,目前来看,达能已“初战告败”,处于劣势。

娃哈哈事件的三种结局

娃哈哈事件的三种结局

精心整理娃哈哈事件的三种结局“非常可乐,中国人自己的可乐”。

在近期沸沸扬扬的娃哈哈创始人宗庆后与法国达能集团的口水大战中,大家才彻底明白:的确非常可乐。

原来生产非常可乐的娃哈哈的最终控制人并非娃哈哈创始人宗庆后,而是法国达能集团。

达能产才561996业的优惠政策。

达能看中的是娃哈哈在国内饮料市场的地位和未来发展潜力,所以双方一拍即合。

实际上,这一桩外表看似完美的姻缘背后,是双方的同床异梦。

达能后来收购了娃哈哈最大的竞争对手乐百氏和正广和,并参股光明和蒙牛集团等公司,大大拓展了其在中国饮料市场的版图。

而宗庆后也先后成立多家与合资业务直接竞争的企业,这些公司使用的是娃哈哈商标,但股东主要是宗庆后本人及妻子和女儿,在股权关系上基本上与合资公司或达能无关。

随着娃哈哈的不断成长和壮大,其品牌价值大幅提升,双方矛盾开始升级。

娃哈哈从一家不起眼的校办工厂,发展成国内首屈一指的饮料巨头,创始人宗庆后股93%可能二:宗庆后另起炉灶。

宗庆后此次向达能挑战时,就公开表示有放弃娃哈哈商标的打算,显示这种可能性并不小。

离开了娃哈哈,宗庆后会像牛根生离开伊利并创造出蒙牛一样吗?宗庆后在业界的影响力和可用资源价值不容低估,这是其信心的源泉和向达能挑战的资本。

只是舍弃多年苦心经营的驰名品牌,另起炉灶,宗庆后需要付出的代价不只是时间和金钱,更可能是失败。

可能三:宗庆后回购达能股权。

如果能获得更大的利益,在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斡旋下,宗庆后出巨资回购达能在公司51%的控股权部分或全部也未必没有可能。

达能显然不希望娃哈哈成为另一个乐百氏。

问题是,已在娃哈哈投资中尝到甜头的。

达娃之争

达娃之争

教学案例之达娃之争专家激辩达娃之争握手言和是解决之道2007年08月28日 09:51 国际商报在不到半年时间里,达能与娃哈哈产权之争由一起普通的产权商务纠纷,迅速演变为一场事关民族品牌发展、国家经济安全等意识形态上的争论。

如今,理性的声音越来越强地碾过“达娃”之争的喧嚣:对经济界来讲,达娃之争是典型的商战范本;而对法学界来说,由于新公司法实施不到一年,达娃之争的若干法律问题也引起了广泛关注。

随着娃哈哈、达能集团的合资之争由口水战逐步转向法律战,早些时候媒体热议的话题如“强行并购”、“反垄断”、“保护民族品牌”等开始转为“出资是否到位”、“商标转让协议是否有效”、“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商标局的内部答复是否构成具体行政行为”、“出资形式可否由商标转让变更为商标独占使用”等法律问题上来。

中国外资杂志社日前举行了以“后WTO时代的外资并购重组及法律、政策”为主题的“中国外资专题论坛”,来自商务部研究院、国务院国资委、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人民大学及北京律师界的著名专家学者约20余人就“达娃之争”展开深入研讨。

论坛上半场,金思宇、张树义、邢厚媛、时建中、陈涛涛等专家分别就并购文化问题、全球化生存、外资并购与国家安全、反垄断控制、FDI对我国产业和企业的影响等主题做了综合讲演。

中国发展战略学研究会企业发展战略专家委员、中国企业文化研究会常务理事、国务院国资委研究员金思宇教授认为,“企业并购是一种商业行为。

根据我国有关外资并购的法律和政策,外国公司在并购中国境内目标公司时并无承担避免同业竞争的法定义务。

同时,在看待外资并构时,我们也不应把企业并购行为政治化。

达娃纠纷的核心问题是企业并购中的博弈所产生的法律文化冲突问题。

跨国并购的文化冲突终将导致失败,但不应轻视并购双方的企业文化融合和再造问题。

保护民族产业和知名品牌是企业公民的崇高责任,但不应把它理解为狭隘的经济民族主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树义做了题为《国际化生存———达娃之争的启示》的精彩演讲,他指出:加入WTO后,国内企业生存环境改变了,涉及到全球一体化的经济体制问题,这样的一个问题首先是一个国际化生存和一个民族主义的问题。

(完整word版)娃哈哈事件看公司治理-案例分析

(完整word版)娃哈哈事件看公司治理-案例分析

从“娃哈哈达能事件”引起对公司治理思考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创建于1987年,为中国最大全球第五的食品饮料生产企业,2010年,全国民企500强排名第8位。

现已发展成为中国规模最大、效益最好的饮料企业。

近期出现达能强购哇哈哈事件,达能公司欲强行以40亿元人民币的低价并购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2006年利润达10.4亿元的其他非合资公司51%的股权。

引发娃哈哈集团员工的强烈反对,并引起社会广泛的关注。

让我们先了解一下事件的背景和起因:事件发生在1996年,娃哈哈与达能公司、香港百富勤公司共同出资建立5家公司,后续发展至39家合资公司。

浙江行首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持股49%,亚洲金融风暴之后,百富勤将股权卖给达能,达能亚洲跃升到51%的控股地位。

尽管达能持有合资公司51%股权,但整个娃哈哈集团经营、生产的决定权都集中在宗庆后手里。

在与达能合作近10年的时间里,宗庆后凭借自身在娃哈哈多年累计的威望、强硬的工作作风,一直牢牢地掌控着娃哈哈的控制权。

达能曾派驻研发经理和市场总监,但都被宗庆后赶走。

据悉,在与达能合作之初,宗庆后与达能的“约法四章”就是宗庆后强硬作风的最好体现:第一,品牌不变;第二,董事长的位置不变;第三,退休职工待遇不变;第四,45岁以上职工不许辞退。

2007年4月8日,宗庆后披露达能强购娃哈哈事件内幕。

娃哈哈和达能之间的矛盾大白于天下。

公司控制权之争之“股东战争”模式,系公司股东间矛盾激化,相关各方以道德资源、法律资源、人力资源、资本资源等为基础,进行激烈对抗,其形式包括诉讼、仲裁、谈判、舆论造势、刑事追究甚至仇杀引发刑事案件等等,典型案例如“达娃之争”1.针对“达娃之争”引起的思考通过“达娃之争”中看出其主要原因是因为一份不明确的《合资合同》而导致的,从其不明确的合同上可以归纳为以下三大问题:第一,对于其他股东所持股份的优先受让权缺乏适当的约定。

第二,对于达能缺乏足够的“非竞争”要求。

哇哈哈被收购之争

哇哈哈被收购之争

哇哈哈被收购之争引人注目的“达娃之争”有了重大进展,娃哈哈集团昨晚发布声明称,杭州中级人民法院已经驳回达能方面要求撤销杭州仲裁委员会就“娃哈哈”商标转让协议所作裁决的申请。

这意味着杭州仲裁委员会终审认定的娃哈哈商标归属最终有效,即“娃哈哈”商标被确认归属娃哈哈集团。

据娃哈哈新闻发言人单启宁介绍,娃哈哈方面昨天收到了杭州中院的民事裁定书,杭州中院于今年7月两次召开听证会,分别听取了娃哈哈和达能双方的理由,作出裁定,驳回达能的诉讼请求。

这一裁定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

“娃哈哈”商标归属问题是“达娃之争”的焦点问题之一。

1996年2月29日,杭州娃哈哈公司与达能签署《商标转让协议》,将“娃哈哈”商标转让给达娃合资公司,但当时国家商标局对此未予核准。

为此,双方协商于1999年再次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替代原来的《转让协议》,将“娃哈哈”商标许可给达娃合资公司使用,双方对此也从无异议。

但在2006年,所谓的“阴阳”合同曝光后,引发了后续一系列争议。

达能方面提出,1996年的《转让协议》并未终止,要求将“娃哈哈”商标继续转让给合资公司。

为此,娃哈哈集团在双方约定的争议解决机构——杭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了仲裁。

仲裁委于2007年12月作出裁决,确认《转让协议》已于1999年12月终止。

这一仲裁结果意味着“娃哈哈”商标属于娃哈哈集团。

达能对这一仲裁结果不服,并于今年6月向杭州中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这一裁决。

昨天,达能方面委托的发言人没有接听记者的电话。

但记者注意到,在双方已经有了结果的多起诉讼中,达能至今无一胜诉。

记者还了解到,娃哈哈阵营最近还在国内对达能在bvi(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地指定的接管人提起了诉讼,理由是接管人依据境外法院作出的裁定在中国境内进行接管活动,侵犯了中国的司法主权,同时损害了有关第三方的利益。

警惕跨国并购 保护自主品牌——达能集团与娃哈哈商标纠纷案启示

警惕跨国并购 保护自主品牌——达能集团与娃哈哈商标纠纷案启示

警惕跨国并购保护自主品牌——达能集团与娃哈哈商标纠纷案启示发布时间:2010-5-19来源:互联网【案情简介】1996年,娃哈哈集团与法国达能集团(以下简称“达能集团”)、香港百富勤公司共同合资成立了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称“娃哈哈合资公司”)同时还成立了另外4家以“娃哈哈”为字号的合资企业。

娃哈哈集团中还有一些企业没有合资,此后娃哈哈集团又相继建立了一批与达能集团没有合资关系的娃哈哈公司。

在1996年2月9日的娃哈哈合资公司的合资合同中,约定了由娃哈哈集团将其拥有的“娃哈哈”系列注册商标转让给娃哈哈合资公司。

故娃哈哈集团与娃哈哈合资公司又于1996年2月19日签订了一份《娃哈哈商标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商标转让协议》),约定娃哈哈集团将其注册的“娃哈哈”系列商标以对价一亿元人民币独占性地转让给娃哈哈合资公司,然后再由娃哈哈合资公司授权给它其余“娃哈哈”合资企业使用,一亿元转让费中的5 000万元作为娃哈哈集团对娃哈哈合资公司的部分出资,另5 000万元由娃哈哈合资公司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娃哈哈集团。

因为“娃哈哈”注册商标的《商标转让协议》逾二年未能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批准,娃哈哈合资公司遂又在1999年5月18日与娃哈哈集团签订了约定同一法律行为的两份《娃哈哈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其中一份几乎是《商标转让协议》翻版,内容较为详细,另一份是商标权许可使用的格式文本,内容比较简单,两者都明确了娃哈哈集团授予娃哈哈合资公司专有的和不可撤销的商标使用许可;当时以内容较为简单的一份报商标局备案。

2005年10月12日,双方又签订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第一号修订协议》,就娃哈哈商标使用许可范围作了调整约定,其中也许可二十多家非合资的娃哈哈公司使用娃哈哈注册商标。

达能集团后来收购了香港百富勤在娃哈哈合资公司和其他娃哈哈合资企业中的股权,其在所有娃哈哈合资企业包括娃哈哈合资公司中的持股达到51%。

【商标抢注】食品商标案1

【商标抢注】食品商标案1

食品商标案"娃哈哈"商标不准转让娃哈哈食品公司告商标局核心提示:2010年8月30日上午,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不同意其与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娃哈哈集团)间的“娃哈哈”商标转让,将商标局诉至法院。

法院已受理了此案。

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是由金加投资有限责任公司(JINJAINVESTMENTPTELTD)、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以及杭州娃哈哈美食城股份有限公司根据1996年2月9日签署《合资经营合同》而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1996年2月29日,娃哈哈集团与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签订了《商标转让协议》约定,娃哈哈集团将“娃哈哈”商标作价1亿元人民币,其中5000万元转让给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另外5000万元作为娃哈哈集团的出资给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

2007年6月19日,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从杭州仲裁委员会收到了娃哈哈集团对其提出的仲裁申请,从该仲裁申请中所附证据中得知,商标局于2007年6月7日针对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了(2007)第90号《关于娃哈哈商标转让申请审核情况的复函》;该复函称,娃哈哈集团于1996年4月和1997年9月先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交《关于请求转让娃哈哈商标的报告》和《关于转让娃哈哈注册商标的报告》,要求将该公司名下的200多件注册商标转让给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但商标局根据《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均未同意转让。

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认为,商标局作出的未同意娃哈哈商标转让的行为,未对其作出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违背了《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作出决定的方式亦不符合《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商标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据此,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请求法院撤销商标局的被诉行政行为。

据了解,《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是国家工商局于1995年12月22日发布的,该《规定》主要内容是防范和制约企业商标权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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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娃哈哈”商标争议案
链接:/200411/20041125185153_671.asp
争议人:杭州娃哈哈营养食品厂
被争议人:杭州云峰化妆品厂
争议人商标:
使用商品:第30类营养粉等
被争议人商标:
使用商品:第3类化妆品
争议理由:我厂“娃哈哈”商标与杭州云峰化妆品的“娃哈哈”商标属同一地区,容易被误认为我厂的系列产品。

“娃哈哈”注册商标属于我厂首创的全国唯一的注册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娃哈哈”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儿童营养液,同时具有美容效果,杭州云峰化妆品厂侵犯了我厂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损害了我厂的利益,欺骗了消费者。

被争议人答辩理由:我厂是在3类商品上首先注册“娃哈哈”商标的。

营养食品与化妆品在性能、用途、使用方法、制造技术上都截然不同,根本不存在类似商品的争议。

在同一地区但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名称的情况并不少见,如上海卷烟厂生产的“中华”香烟,上海牙膏厂生产的“中华”牙膏等等。

并不会因商品相同而造成混淆,何况两者图形根本不一样。

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决结果:被争议商标予以撤销。

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决理由:“娃哈哈”儿童营养液、营养粉是杭州娃哈哈营养食品厂精心研制、开发的儿童营养食品。

娃哈哈一词为该厂独创并使用在儿童食品上的商标,经大量的广告宣传,使其在同类产品中享有较高声誉,并由于娃哈哈一词的独创性及宣传效果,使“娃哈哈”商标在消费者中享有较高知名度。

被争议人杭州云峰化妆品厂在第3类化妆品上注册的“娃哈哈”商标与争议人的“娃哈哈”商标使用商品虽不属类似商品,但以争议人“娃哈哈”商标的独创性和消费者中的周知程度来看,易使消费者造成产源误认。

综上所述,杭州娃哈哈营养食品厂对杭州云峰化妆品厂注册的第545209号“娃哈哈”商标所提争议理由成立,该商标应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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