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征地管理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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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重新规范我省科学技术奖评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重新规范我省科学技术奖评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重新规范我省科学技术奖评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计委,云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1.04.17•【字号】云计收费[2001]325号•【施行日期】2001.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重新规范我省科学技术奖评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计收费[2001]325号二00一年四月十七日)省科技厅,各地、州、市物价局、财政局:《省科技厅关于调整科技奖励评审费收费办法的函》(云科函字[2000]078号)收悉。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政发[2000]98号)中“被推荐云南省科学技术奖(不含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的公民、组织应当按有关规定交纳评审费”,以及国家对科技奖评审费审批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重新规范我省科学技术奖评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经省以及地、州、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科学技术奖评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省、地级科学技术奖(包括:突出贡献类、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科学技术进步类、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下同)进行评审,向被推荐参加科学技术奖评选的公民、组织收取的评审费收费标准为:云南省科学技术奖每项200元,地、州、市级科学技术奖每项100元;但对参加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评选的公民、组织,不得收取审费。

二、省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具备推荐条件的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他特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对参加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除外)评选的公民、组织收取每项100元的初审评审费。

三、省级科学技术奖评审机构在推荐公民、组织参加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时,以及地、州、市级科学技术奖评审机构和本通知第二条所列的评审机构在推荐公民、组织参加云南省科学技术奖评审时,不得再向被推荐的公民、组织收取任何费用。

云南省计委、财政厅关于调整丽江古城维护费征收范围等有关问题的批复-云计收费[2002]808号

云南省计委、财政厅关于调整丽江古城维护费征收范围等有关问题的批复-云计收费[2002]808号

云南省计委、财政厅关于调整丽江古城维护费征收范围等有关问题的批复正文:---------------------------------------------------------------------------------------------------------------------------------------------------- 云南省计委、财政厅关于调整丽江古城维护费征收范围等有关问题的批复(云计收费[2002]808号二00二年七月二十二日)丽江地区计委、财政局:你们《关于请求调整丽江古城维护费征收范围的请示》(丽署计物价[2002]13号)收悉。

丽江古城维护费是根据《云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由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于2000年6月下文规定的。

此费开征以来,为丽江古城保护、维修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完善丽江古城维护费征收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丽江古城维护费征收范围等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丽江古城维护费征收范围调整为到丽江县城市规划区内旅游及从事其它活动的人员。

对丽江古城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收取古城维护费。

二、丽江古城维护费收费标准仍为每人每天20元,对停留时间超过2天以上的,从第3天起不再征收。

三、丽江古城维护费收入应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外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该项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古城重点保护民居的修复补助和古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维修、维护,以及古城市容市貌的建设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具体征收办法由丽江县人民政府制定,报省计委、省财政厅备案。

四、收费单位应向当地价格部门申办《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云政发[2001]172号)要求,实行收费公示制度,亮证收费。

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政策,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并使用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云南省计委关于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执行问题的通知-云计价格[2001]779号

云南省计委关于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执行问题的通知-云计价格[2001]779号

云南省计委关于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执行问题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计委关于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执行问题的通知(云计价格[2001]779号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各地、州、市物价局: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对中介服务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检验、鉴定、公证、仲裁等垄断、强制性的服务实行政府定价;评估、代理、认证、招投标等竞争不充分的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鉴于中央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对中介服务定价管理目录正在研究拟定过程中,但原省物价局制定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有效期已满,经研究决定,对我省原定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延期执行一年。

即仍按《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房发[1999]187号)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标准详见附表)。

在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延期执行中,若国家计委出台新的有关政策,省计委将及时进行相应调整。

附件: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表┏━━━━┯━━━━━━━━━━━━━━━┯━━━━━━━┯━━━┯━━━━━━━━━┓┃顺序号│咨询项目│收费基础│单位│收费标准┃┃│││├────┬────┨┃││││土建│安装┃┠────┼───────────────┼───────┼───┼────┼────┨┃一│编、审工程预算和标底││││┃┃├───────────────┼───────┼───┼────┼────┨┃│1、500万元以下│编审价值││3│3┃┠────┼───────────────┼───────┼───┼────┼────┨┃│2、500万元-2000万元│编审价值││ 2.5 │ 2.5 ┃┠────┼───────────────┼───────┼───┼────┼────┨┃│3、2000万元以上│编审价值││2│2┃┠────┼───────────────┴───────┴───┴────┴────┨┃注│1、审查工程预(结)算和底的收费也可以按核减额的5%向受益单位收取,但两种收┃┃│费办法只能取其中一种。

昆明市涉及耕地保护工作的有关收费标准

昆明市涉及耕地保护工作的有关收费标准

涉及耕地保护工作的有关收费标准一、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一)收费依据1.《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2.《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48号)3.《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9〕24号)(二)收费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土资源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定的当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相应等别和征收标准缴纳。

(新增建设用地为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详见下表:单位:元/平方米(三)征收范围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含村庄和集镇新增建设用地)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依法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3.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移民迁建用地占用城市(含建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经批准超出原建设用地面积的新增建设用地。

4. 违法批地、占用而实际发生的新增建设用地。

(四)收费机关由国土资源部门在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负责征收。

其中30%上缴中央国库,70%上缴省级国库。

(五)减免条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不允许减、免、缓。

二、耕地开垦费(一)收费依据1.《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2.《云南省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复垦费征收使用办法》(云政办发〔2009〕34号)。

(二)收费标准依据被占耕地所在区域平均综合年产值的6—8倍及被占耕地的质量状况等因素确定,其中占用一般农田的旱地,开垦费按6倍征收,占用一般农田的水田(含菜地、水浇地),开垦费按7倍征收,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按8倍征收。

平均综合年产值取值标准按照区域可分为三类。

详见下表:单位:元/亩(三)收费机关由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手续时征收。

(四)减免条件此项费用不允许减、免、缓。

昆明市涉及耕地保护工作的有关收费标准

昆明市涉及耕地保护工作的有关收费标准

涉及耕地保护工作的有关收费标准一、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一)收费依据1.《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2.《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48号)3.《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9〕24号)(二)收费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土资源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定的当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相应等别和征收标准缴纳。

(新增建设用地为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详见下表:单位:元/平方米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含村庄和集镇新增建设用地)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依法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3.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移民迁建用地占用城市(含建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经批准超出原建设用地面积的新增建设用地。

4. 违法批地、占用而实际发生的新增建设用地。

(四)收费机关由国土资源部门在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负责征收。

其中30%上缴中央国库,70%上缴省级国库。

(五)减免条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不允许减、免、缓。

二、耕地开垦费(一)收费依据1.《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2.《云南省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复垦费征收使用办法》(云政办发〔2009〕34号)。

(二)收费标准依据被占耕地所在区域平均综合年产值的6—8倍及被占耕地的质量状况等因素确定,其中占用一般农田的旱地,开垦费按6倍征收,占用一般农田的水田(含菜地、水浇地),开垦费按7倍征收,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按8倍征收。

平均综合年产值取值标准按照区域可分为三类。

详见下表:单位:元/亩(三)收费机关由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手续时征收。

(四)减免条件此项费用不允许减、免、缓。

征地标准

征地标准

征地标准创建时间: 2010-09-26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试行)有关事项公告作者: 来源:云南省国土厅《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已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制订和公布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解决现阶段征地工作中存在的补偿标准偏低、同地不同价、随意性较大等突出问题,为征地提供补偿依据,依法合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保障经济建设健康发展的具体措施。

二、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要求,我省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测算和区片综合地价测算”工作,从2005年10月开始,2006年1月完成初步测算,经过县(市、区)级论证、听证、平衡调整、与相邻省区对接、邀请相关部门专家评审,于2006年6月报国土资源部进行全国平衡。

2008年6月11日国土资源部对我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作了正式批复,予以验收通过,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修改意见。

我省及时进行修改完善,并先后于2008年9月和2 009年2月两次听取州(市)国土资源部门和省直相关厅局的意见建议,经州市人民政府审核上报,最后确定了我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三、我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分两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是省属1 6个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第二部分是全省129个县(市区)的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

在全省16个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或根据需要设定的区片价范围内),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其余区域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

四、本次征地补偿标准对应的基准日为2009年1月1日。

五、《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598号)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598号)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5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现将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59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文件中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使用范围执行,加强对征地管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并按文件规定的上交比例,及时、足额地上交上级土地管理部门。

请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函告我局,同时请你们接到此通知后,立即将文件转发各地、市、县土地局,并抄送各级政府办公厅(室)。

附: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1992年11月24日国家土地管理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的规定,对土地管理系统的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进行了审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地补偿、安置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征地管理费按《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附件)执行。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四、各级土地管理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改善和加强征地管理工作,合理收取和利用征地管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地管理费系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受用地单位委托,采用包干方式统一负责、组织、办理各类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有关事宜,由用地单位在征地费总额的基础上交一定比例支付的管理费用。

第三条实行征地包干的,应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与建设用地单位协商,签订征地包干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履行双方倒流要的协议。

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试行)云南省国土资源厅2009年5月21日目录前言 (1)1。

适用对象 (1)2.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 (1)3。

依据 (2)4.总则 (2)4。

1 概念及内涵 (2)4。

1。

1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2)4.1.2 征地统一年产值区域分类 (3)4。

1.3 补偿倍数 (3)4.1。

4 征地补偿标准 (4)4。

1.5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4)4.2 补偿标准确定的原则 (4)4。

3 征地补偿标准实施范围划分 (5)5. 征地补偿的构成 (5)5.1 征地补偿费 (5)5.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6)5.3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6)6。

征地补偿标准的应用 (7)6。

1 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区域的补偿 (8)6。

2 制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补偿 (8)7。

有关特殊情况的处理 (8)7。

1 跨区域线型征地 (8)7。

2 区域内局部未利用地、建设用地 (8)7。

3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林地 (9)8。

征地补偿标准修正体系及应用说明 (9)8。

1补偿标准修正体系 (9)8。

2补偿倍数修正系数应用说明 (14)9.监督和审核 (14)10。

标准的更新备案 (14)11. 附则 (15)曲靖市麒麟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16)曲靖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 (17)前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等文件精神,依法合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保障社会经济建设健康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5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成果意见函”(国土资厅函【2008】422号),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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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征地管理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计价格〔2003〕46号
各地、州、市计委、财政局:
根据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政府纠风办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转发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文件及我省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云计价格[200 2]46号)及《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文件的通知》(云计价格[2001)716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管理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地县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号主席令)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号令)的有关规定,在具体组织实施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时,可以收取征地管理费。

二、实施征地时,相应的各级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所属的征地机构与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协商签订征地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履行。

未签订征地协、议或者只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负责具体征地工作的,不得收取征地管理费。

征地管理费只能在征地工作中收取,土地出让时不再另行收取。

三、负责征地的各级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所属的征地机构必须按照协议内容,采取包工作、包费用、包时间的方式,负责征地全过程的全部工作。

征地所发生的全部费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经科学测算后,由用地单位(或个人)一次交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所属的征地机构按规定期限将土地交付用地单位(或个人)。

四、征地管理费标准:
(一)一次性征用耕地在35公顷(含)以上,其它土地70公顷(含)以上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征地费总额的2.1%收取;
(二)征用耕地在35公顷以下,其它土地70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征地费总额的2.8%收取;
(三)划拨国有土地的,按划拨国有土地的总面积计收征地管理费,标准为1.5元/平方米。

五、征地费一般由以下几项费用组成(国务院和省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用地单位及地方政府缴纳的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不得计入征地费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征地费的计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六、征地管理费的减免范围。

(一)党政机关、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小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妇幼保健站、防疫站、残疾人企业等征用的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各类建设用地,免收征地管理费。

(二)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为修建办公楼、宿舍楼征用土地,减半收取征地管理费。

(三)抢险救灾使用土地,免收征地管理费。

(四)对农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收取征地管理费。

(五)对于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不得再在成交价外向用地单位(或个人)征收征地管理费。

七、征地管理费实行哪一级征地哪一级收取的原则,由具体负责征地工作的土地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收取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部门预算,支出由财政部门按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用途核拨使用。

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云政发[1988]46号)中有关征地管理费等相关收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九、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做好《收费许可证》的变更工作。

十、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00三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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