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审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7.01•【文号】环发[2008]60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当前,全国污染减排任务十分艰巨。
国务院颁布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对推行清洁生产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原国家环保总局印发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细则(试行)》,明确规定了通过清洁生产核算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总量减排量的办法。
为进一步发挥清洁生产在污染减排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加强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现通知如下:一、明确环保部门在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中的职责和作用清洁生产审核是实施清洁生产的前提和基础,督促重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有效促进污染减排目标的实现,是环保部门的职责和任务。
各级环保部门要依照《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监督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通称“双超”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通称“双有”企业,需重点审核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第二批)(见附件一)及原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5〕151号文],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厅)要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通知》(环发〔2005〕151号)要求公布重点企业名单,督促企业按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组织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促进污染减排目标的完成。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2.13•【文号】环发[2005]151号•【施行日期】2005.1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通知(环发〔2005〕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厅):为规范有序地开展全国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的规定,我局制定了《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2.需重点审核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附件一: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6号令)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点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28条第二、第三款规定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包括:(一)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以下简称“第一类重点企业”)。
(二)生产中使用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有毒有害物质是指被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以下简称“第二类重点企业”)。
第三条国家环保总局将根据各地环境污染状况以及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实际情况,在分析企业有毒有害物质使用或排放情况,以及可能造成环境影响严重程度的基础上,分期分批公布《需重点审核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以下简称《名录》)。
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

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各位同事:近年来,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在一些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为了进一步推动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工作,提高环境保护水平,特发出以下通知。
一、加强政策引导。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清洁生产的政策支持力度,建立健全相关政策法规,推动企业加大清洁生产投入,提高环保技术装备水平,鼓励企业采取节能减排措施,推动企业实现绿色发展。
二、加强技术支持。
各地环保部门要加强对重点企业的技术指导和支持,推动企业引进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提高生产过程中的资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排放,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益和环保水平。
三、加强监管执法。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对重点企业的监管力度,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进行严厉处罚,督促企业加大环保投入,切实履行环保责任,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环保要求。
四、加强宣传教育。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企业和社会公众对清洁生产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到环保工作中来,共同推动环保事业的发展。
五、加强协作配合。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工作。
同时,要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和合作,共同探讨解决环保难题的办法,共同推动环保工作的深入开展。
六、加强督导考核。
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健全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督导考核机制,对企业的环保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对工作不力的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对达到环保要求的企业进行表彰奖励,推动企业不断提高环保水平。
以上是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希望各级环保部门和重点企业能够认真贯彻落实,共同努力,推动我国环保工作取得更大的成绩。
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建设美丽的家园!谨此通知。
此致敬礼。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通知-辽环发〔2017〕47号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通知正文:----------------------------------------------------------------------------------------------------------------------------------------------------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通知辽环发〔2017〕47号各市环境保护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和《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按照同级审批、同步放权、各负其责、就近服务的原则,省环境保护厅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现印发全省执行。
各市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本通知,及时确定国家环境保护部公告及本通知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并发布实施。
其中,煤炭类、电力类、石油天然气类、石化化工类、医药类、公路类、水运类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纸浆、溶解浆、纤维浆等制造项目,造纸(含废纸造纸)项目,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及综合利用项目,以及燃煤锅炉项目、风电站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各市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以改善环境质量、优化经济发展为目标,严格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机制,落实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前置要求,进一步完善技术支撑和集体决策机制,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监管,全面提高环评审批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水平。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项目环评和规划环评联动, 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区域风电规划等影响较广泛的规划环评应由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审查。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依照本通知目录执行,目录以外已由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报告汇总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报告甘肃省格瑞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前言清洁生产是一种全新的环境保护理念,是从全世界范围内从单纯依靠末端治理逐步向主动预防过程控制的战略转变,是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对策演变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也是实现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
其核心是突破过去以末端治理为主的环境保护对策的局限,改变以往被动滞后的污染控制手段,将污染预防原则应用于生产全过程,通过不断改善管理和技术进步来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污染排放,从源头上降低生产和服务对人类及环境的危害程度。
它借助于各种相关力量和技术,在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的各个环节采取“预防”措施,将生产技术、生产过程、经营管理及产品等方面与物流、能量、信息等要素有机结合起来,并且优化运行方式,从而实现最小的环境影响、最小的资源能源使用、最佳的管理模式以及最优化的经济增长水平。
清洁生产审核作为推行清洁生产最主要和最具操作性的方法,通过一整套系统而科学的程序,对企业的生产过程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和评估,从而发现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通过清洁生产方案的实施从源头上减少或消除废弃物的产生,以增加生态效率和降低环境风险。
2009年4月23日,我公司接甘肃省环境保护局下发的甘环科发[2008]14号《关于公布甘肃省2008年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事业单位名单的通知》,将我公司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要求我公司在一年内委托咨询机构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并按要求实施节能减排措施。
按照环境保护部(环发(2008)6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精神,公司积极与当地环保局联体系,按照清洁生产审核程序开展各项工作:2008年10月,成立公司清洁生产审核小组;2009年4月30日:制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并上报甘州区环保局;2009年5月22日:在《张掖日报》上进行了公示;2009年10月18日:与兰州朗德技术咨询服务中心签订《技术咨询合同书》;2008年11月开始:协助工委托单位进行清洁生产审核资料编制工作。
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意见

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意见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各乡镇环保所、局相关科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省环境保护厅、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推进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意见》的文件精神,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完成情况,既是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验收的前置条件,又是全国文明城市考核指标。
为了进一步推进辖区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确保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和全国文明城市考核验收得满分,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清洁生产审核的重要性清洁生产审核是降低污染物总量,实现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有效手段。
应当把清洁生产审核作为引导、督促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实施清洁生产的切入点,作为实现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有效手段来抓。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是加强工业污染防治工作的有效途径,是促进污染源达标排放的有力手段,是对现有环境管理制度的有效补充。
为此,2010年国家环保部将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完成情况作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验收的前置条件,同时全国文明城市考核也将其列为考核指标。
各乡镇环保所、局相关科室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开展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同时要加强宣传,推动企业环境信息的公开,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并以此为契机,推动“两高一低”的传统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环境事故隐患,改善环境质量。
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环保所、局相关科室应严格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国家环保部《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抓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将审核工作作为重要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统筹推进,确保辖区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明确任务,扎实工作我局负责统筹辖区内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负责文件的送达、日常的检查。
《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

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有关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09〕1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精神,深入扎实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依法公布应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当前要将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含铅蓄电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五个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防控行业,以及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电解铝、造船七个产能过剩主要行业,作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
各省可按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行业分类管理名录》(附件一,以下简称《名录》),确定本辖区内需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其他重点企业。
各省级环保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将应实施清洁生产的重点企业名单在省级环保部门政府网站公布并同时抄报我部,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当地主要媒体同时公布。
二、积极指导督促重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培训,加强对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技术指导。
加强对清洁生产审核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公布具备审核条件的机构名单及其审核业绩,并对问题较突出的审核服务机构予以通报。
及时调度各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度,督促各重点企业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和审核结果及时报送当地省级环保部门和相关部门。
三、强化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验收各省级环保部门应按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环发〔2008〕60号附件二)要求,加快评估验收工作进度。
环保部54号文件

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有关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通知》(国办〔2009〕1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精神,深入扎实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依法公布应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当前要将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含铅蓄电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五个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防控行业,以及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电解铝、造船七个产能过剩主要行业,作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
各省可按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行业分类管理名录》(附件一,以下简称《名录》),确定本辖区内需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其他重点企业。
各省级环保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将应实施清洁生产的重点企业名单在省级环保部门政府网站公布并同时抄报我部,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当地主要媒体同时公布。
二、积极指导督促重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培训,加强对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技术指导。
加强对清洁生产审核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公布具备审核条件的机构名单及其审核业绩,并对问题较突出的审核服务机构予以通报。
及时调度各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度,督促各重点企业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和审核结果及时报送当地省级环保部门和相关部门。
三、强化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验收各省级环保部门应按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环发〔2008〕60号附件二)要求,加快评估验收工作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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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审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沈环保[2010]108号
【发布部门】沈阳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10.06.29
【实施日期】2010.06.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审工作的通知
(沈环保〔2010〕108号)
各县(市)环保局,各环保分局,各重点企业,各清洁生产审核机构:
为加强我市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保证清洁生产审核质量,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60号)文件和《辽宁省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清洁生产审核评审阶段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审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1、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编制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2、基本完成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
3、技术装备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行业政策要求。
4、清洁生产审核期间,未发生重大及特别重大污染事故。
二、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审的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1、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表
2、清洁生产审核总结报告
3、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4、企业基本经济数据表
5、污染物排放情况表
6、清洁生产审核数据表
7、审核前后污染物排放状况监测报告(具有市及市以上环境监测资质部门出具的报告)
8、污染源排放点位图
9、企业在媒体上公布的企业情况复印件
三、初审程序
1、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审的企业先将提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