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核定最大下井人数
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的规定2019.1.1

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和生产效率,引导和推动煤矿企业加强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研发应用煤矿机器人,简化生产系统,优化劳动组织,减少井下作业人数,从源头上防控群死群伤事故风险,结合煤矿安全生产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的生产、建设煤矿(井工)。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矿井类型及采掘工作面范围的界定如下:
(一)灾害严重矿井是指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冲击地压矿井。
(二)采煤工作面是指包括工作面及工作面进、回风巷在内的区域;掘进工作面是指从掘进迎头至工作面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的区域。
采掘工作面限员人数不包括临时性进出
第八条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煤矿执行限员规定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内容,强化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落实煤矿井下限员要求。
第九条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对未达到本规定要求的煤矿,不予核增生产能力;对一年内仍未达到本规定要求的煤矿,不予核增生产能力、不予通过一、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对两年内仍未达到本规定要求的煤矿,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第十条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和冲击地压矿井,采掘工作面确需增加灾害治理人员的,必须经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并报告驻地煤矿安监局。
第十一条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下井人员规定

为杜绝恶性事故、特大事故发生,山西省安监局8月1日对不同矿井的最高下井人数标准进行了重新限定。
今后,全省煤矿每班下井人数、带班长及跟班领导姓名要在井口挂牌明示,超定员组织生产一经查实,责任人将会受到严处。
按照《山西省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补充规定》,年产90万吨以下的矿井当班最多下井人数按照以下规定配备:9万吨以下的矿井不超过29人;15万吨矿井不超过44人;21万吨矿井不超过61人;30万吨矿井不超过66人;45万吨矿井不超过70人;60万吨矿井不超过75人;90万吨矿井不超过99人。
年产90万吨以上的矿井当班井下作业人数根据各煤炭企业设计定员规范并明确。
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人数最多不得超过9人。
据省安监局煤矿安全监管处负责人介绍,煤矿点多面广,发生事故的概率大,是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
过去,年生产能力在30万吨以下的煤矿当班最多下井人数为70人,重新限定后将减少为66人。
之所以严格控制下井人数,这样做可以杜绝超能力生产,杜绝特大事故的发生。
《补充规定》同时要求,下井人员必须佩带自救器,自救器种类必须与矿井可能出现的灾害相适应。
为将规定落到实处,驻矿安监员还将对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矿主超定员组织生产,将会受到严处。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的通知【文 件 号】安监总煤行[2007]218号【颁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布时间】2007-10-27【实施时间】2007-10-27【时 效 性】有效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劳动保障部《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21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下发后,一些产煤省(区、市)结合本地区实际,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煤矿劳动定员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15个省(区、市)相继出台了规范煤矿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防止超定员组织生产等方面的有关规定;2006年,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以安委办〔2006〕26号文件转发了山西、江西、重庆、陕西等省(市)的相关具体做法。
其中,河南省按照煤矿定员综合评价系数、煤矿核定生产能力、煤矿井下万吨用人率三项指标确定的数学模型,核定煤矿井下定员;福建省确定了煤矿采掘面比例系数,限定了最大采掘工作面个数和采掘工作面作业人数等。
总体上看,各地煤矿劳动定员工作都在积极推进。
但是,各省(区、市)之间发展也不平衡,还有个别地区对煤矿劳动定员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不足。
主要表现在:没有严格贯彻落实《指导意见》、执行规定不严,甚至没有制定出台煤矿劳动定员的有关规定,因超定员组织生产所酿成的重特大伤亡事故时有发生。
暴露出煤矿井下劳动定员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教训十分深刻。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防范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落实煤矿劳动定员管理工作 各地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煤矿劳动定员管理工作,充分认识煤矿控制井下作业人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煤矿井下一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

煤矿井下一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
一、目的
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合理控制作业人数,减少事故发生概率,确保矿工的工作条件合理、安全。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煤矿井下作业场所的一班作业,包括井下开采、支护、运输、通风等工作。
三、人员限员规定
1.井下一班作业的人数限制为最多不超过20人。
2.开采作业区域的人数限制为最多不超过15人。
3.支护施工作业区域的人数限制为最多不超过10人。
4.运输作业区域的人数限制为最多不超过8人。
5.通风作业区域的人数限制为最多不超过5人。
6.作业人数限制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确保作业现场的安全和通畅。
四、责任与执法
1.煤矿企业应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组织作业,并确保作业人员数量符合限员规定。
2.煤矿企业应配备足够的监测设备,定期检查井下作业场所的作业人数,并及时采取措施确保符合限员规定。
3.煤矿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煤矿企业的井下作业人数,对违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五、附则
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经验总结后可根据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
2.本规定的解释权归煤矿监察部门所有。
以上为煤矿井下一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的相关内容,旨在加强煤矿井下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和人员限制,以减少事故发生概率,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煤矿井下多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

煤矿井下多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
1. 引言
本文为煤矿井下多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的文件,旨在保障煤矿井下作业的安全和生产效率。
该规定适用于所有煤矿井下多班作业,并在试行期间进行评估和调整。
2. 人数限员原则
2.1 为了确保井下作业的安全,每个煤矿井下多班作业的人数均应根据作业情况和相关法规进行限制。
2.2 人数限员原则应遵循以下准则:
- 保持作业场所的空间充足,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
- 平衡工作班次之间的人员分配,预防疲劳和安全风险;
- 确保作业人员能够掌握应急情况下的自救和互救能力。
3. 人数限员具体规定
3.1 人数限员的具体规定应由煤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法规制定,并在相关场所明显位置公示。
3.2 不同类型的井下作业应根据特定要求进行人数限制。
具体
限员数应根据作业部门的安全考虑、地质条件、设备状况等综合因
素确定。
3.3 井下作业人数限员数可能根据工作条件调整,但不能超过
所制定的上限。
3.4 作业人员需携带有效证件,以便在井下进行人员统计和控制。
4. 试行期评估
4.1 该规定将在试行期内进行评估,以检验其有效性和可行性。
4.2 煤矿管理部门将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收集反馈意见,对
规定进行调整和改进。
5. 结论
本文所述煤矿井下多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的目的在于
保障井下作业的安全和效率。
该规定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规制定,
并在试行期间进行评估和调整,以确保其有效性和可行性。
煤矿井下最大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

煤矿井下最大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本文档旨在说明煤矿井下最大作业人数限员规定的试行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要求,煤矿井下作业人数的限制具有重要意义,以确保矿工的安全和生命健康。
1. 限员规定的目的煤矿井下作业人数的限员规定旨在:- 防止矿井作业人数过多导致窒息、踩踏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保障矿工的工作环境安全和作业条件;- 控制煤矿作业人数,避免资源浪费和人员聚集带来的管理问题。
2. 规定内容根据矿井的具体情况和规模,煤矿井下最大作业人数的限员规定如下:- 煤矿井下最大作业人数将根据矿山区域、采煤工艺和煤层条件等因素进行定额控制;- 限员规定将根据矿井安全管理机构的评估和监测结果进行调整,确保合理性和可行性;- 矿井管理方应当明确指定井下的安全监测人员,对作业人数进行实时监测和控制;- 若超过最大作业人数限员,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及时疏散部分人员,确保井下作业人数符合限制要求。
3. 试行情况限员规定目前处于试行阶段,具体试行情况如下:- 试行期为一年,自规定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在试行期间,矿井管理方应当全面贯彻执行限员规定,对作业人数进行严格控制和监测;- 试行期结束后,将根据规定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进行评估和调整。
4. 监管与处罚矿井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和执行限员规定,对于违反规定的矿井管理方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产整顿等。
5. 结束语煤矿井下最大作业人数限员规定的试行旨在提高矿井作业安全性和保障矿工的生命健康。
各矿井管理方应自觉执行规定,确保作业人数的合理控制和安全管理,以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安全条件。
(以上内容为示例,具体规定请参照实际法律法规和安全要求执行)。
《矿井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必备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四)各生产系统及安全监控系统运转正常。
第三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以万t/a为计量单位,年工作日采取330d。
第四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生产系统(环节)的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为煤矿综合生产能力。
同时核查采区回采率、煤炭资源可采储量和服务年限。
井工矿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和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
矿井压风、灭尘、通讯系统和地面运输能力、高瓦斯矿井瓦斯抽排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露天矿主要核定穿爆、采装、运输、排土等环节的能力。
除尘、防排水、供电、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第五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档次划分标准为:(一)30万t/a以下煤矿以1万t为档次(即1、2万t/a……);(二)30万t/a至90万t/a煤矿以3万t为档次(即33、36万t/a……);(三)90万t/a至600万t/a煤矿以5万t为档次(即95、100 万t/a……);(四)600万t/a以上的煤矿以10万t为档次(即610、620万t/a……)。
生产能力核定结果不在标准档次的,按就近下靠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煤矿通风系统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井下各用风地点所需风量要符合规程规范要求。
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的矿井年度通风能力,可作为核定生产能力的依据。
第七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所用参数,必须采集已公布或上报的生产技术指标、现场实测和合法检测机构的测试数据,经统计、分析、整理、修正,并进行现场验证而确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7〕218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劳动保障部《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21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下发后,一些产煤省(区、市)结合本地区实际,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煤矿劳动定员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15个省(区、市)相继出台了规范煤矿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防止超定员组织生产等方面的有关规定;2006年,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以安委办〔2006〕26号文件转发了山西、江西、重庆、陕西等省(市)的相关具体做法。
其中,河南省按照煤矿定员综合评价系数、煤矿核定生产能力、煤矿井下万吨用人率三项指标确定的数学模型,核定煤矿井下定员;福建省确定了煤矿采掘面比例系数,限定了最大采掘工作面个数和采掘工作面作业人数等。
总体上看,各地煤矿劳动定员工作都在积极推进。
但是,各省(区、市)之间发展也不平衡,还有个别地区对煤矿劳动定员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不足。
主要表现在:没有严格贯彻落实《指导意见》、执行规定不严,甚至没有制定出台煤矿劳动定员的有关规定,因超定员组织生产所酿成的重特大伤亡事故时有发生。
暴露出煤矿井下劳动定员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教训十分深刻。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防范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一、提高认识,进一步落实煤矿劳动定员管理工作各地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煤矿劳动定员管理工作,充分认识煤矿控制井下作业人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加强劳动定员管理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重要措施,当前不少煤矿劳动组织管理不善,井下作业人员过多,是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必须立即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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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煤矿井下采掘工作面劳动定员核定标准(试行)
为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从严控制煤矿井下采掘作业面劳动定员人数,结合我省实际,编制本标准。
一、主要依据
根据《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及国家安监总局等7部委《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省安监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安监矿山〔2007〕183号)有关规定和要求,按矿井核定生产能力严格限制煤矿矿井当班最大下井人数,加大监管力度,确保矿井劳动定员标准的贯彻落实。
二、技术参数
(一)严格控制煤矿采掘工作面个数,采掘比按1:2。
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的,年产6万吨及以下的小煤矿,一个采区内只准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因开采极薄煤层、三角煤、残留煤柱而无法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的,经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采用其他采煤方法的,一个采区原则上不能超过2个残采工作面和4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二)矿井年工作日以330日计算,按“三班八小时”工作制,有条件的推行“四班六小时”工作制;井下工人按每月
22天工作、每年按11.5个月的工作制,30%轮休率,95%出勤率。
(三)根据我省矿井实际,回采面月平均单产:省属矿不低于1800吨/个/月,县乡镇煤矿不低于1500吨/个/月;掘进面月平均单进:水平岩巷不低于60米/个/月,下山岩巷不低于45米/个/月,水平半煤岩巷不低于105米/个/月;采掘面比按1:2。
各类井型按下表不同的万吨掘进率、回采工效、掘进工效技术参数为计算依据。
三、当班井下采掘作业面最大下井人数
根据上述技术参数,全省各类井型煤矿当班采掘面最大下井人数按下表执行。
以上述标准井型(3、6、9、15、21、30、45万吨)为计算基础,井型每增加1万吨产能,当班井下采掘面增加人数最大不超过4—5人;原则上每个采区当班同时作业采掘人数不得超过100人,对超过100人的,煤矿企业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报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属煤矿报省煤炭集团公司)批准,并抄送省经贸委、福建煤监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