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小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村级项目工程管理制度

村级项目工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村级项目工程管理工作,提高村级项目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村级项目工程管理的各个环节,包括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方面。
第三条本村村级项目工程管理以公开、公平、公正、透明为原则,充分发挥村民的监督作用,确保各项工程能够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
第四条村级项目管理委员会是村级项目工程管理的主要责任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村级项目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村级项目管理委员会成员由提名人选举产生,履行相应的职责,确保项目运行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村级项目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村级项目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工作的职责分工,实行专人专职负责制度。
第二章工程设计第七条村级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满足实际需求,保障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具有丰富的项目设计经验,保证设计方案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工程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保证设计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第十条设计变更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设计评审应当由相关部门负责,确保设计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过程中,加强与业主和监理单位的沟通交流,及时解决问题。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完成后,对设计成果进行整理归档,确保设计文件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施工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拥有丰富的工程施工经验,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工程的符合性和稳定性。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计划,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工作细节。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施工过程的质量检验和检测。
镇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镇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为加强对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集体资金使用行为,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绩效,根据《浙江省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意见》,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村级以集体自有资金、上级部门划拨的专项扶持资金以及企业或个人出资赞助或捐赠等为资金来源的经济社会发展项目。
第二条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遵循规范、效率、监管、透明的原则;遵循量入为出、确保重点的原则;严格执行建设程序,不得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质量安全管理制、结(决)算审计制等各项制度。
第三条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监督机构及职责。
镇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为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监督机构,负责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和监督;村级组织负责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组织领导。
第四条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操作程序。
(一)项目申报、审查与确定。
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决策和审批,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
村“三委会”集体商量提出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项目功能、建设规模、投资额度、筹资方法、实施时间、招标方法等内容),要求有审议记录,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书面决议;经联村领导、农村指导员和分管领导审批,镇党委、政府批准后,报镇公共资源交易站及监督小组审查备案;在村务公开栏中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项目实施前村经济合作社应建立由责任心强、公信度高、具有一定管理经验的5-7名村干部、村民代表组成的项目实施管理组织,项目实施管理组织人员由村“三委会”集体研究提出。
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办妥有关审批手续,并落实建设资金来源。
(二)项目招标。
在公示结束、项目招标前,应当编制项目预算、制定招标文件。
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招投标规定组织实施工程项目招投标,单项合同估算价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应进入镇公共交易站招标。
村级小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村级小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操作程序和建设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遏制腐败现象促进村级经济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农村实际制定规范村级小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村级小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村级小工程项目建设领导网络。
各区县要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村级组织建设小工程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
乡镇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配备专职村镇建设管理员具体负责、指导村级小工程项目建设。
村两委是小工程建设项目责任单位负责村级小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充分发扬民主坚持集体决策。
村级小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都要通过集体决策。
村级集体建设小工程项目应当在村两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经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条加大项目备案管理力度强化科学决策。
由负责工程建设的村“两委”成员提交工程项目实施计划。
项目额度在5万元以下的由村“两委”集体讨论通过项目额度在5万元以上的需经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建设项目涉及到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权属的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规范招投标行为。
各村要成立评标小组评标小组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选举产生由村两委、村民代表担任其中村两委成员不超过评标小组成员的50%。
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造价在3万元以下的报乡镇备案由村负责询价定标工程造价在3万元以上的由乡镇会同有关村统一组织公开招标投标。
各区县有关部门派员协助村镇建设管理员对村镇小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进行监督和指导接受具备施工资质的企业进行投标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当场评标、开标。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编制招标文件中标单位必须与村集体签订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报乡镇政府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注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
农村集体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集体工程项目的管理,保障各项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依法保护村民参与农村集体工程项目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农村集体工程项目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村道修复、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村庄环境整治等项目。
第三条农村集体工程项目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建设、规范管理、有效运行”的原则,以实现项目效益最大化和村民利益最优化为目标。
第四条农村集体工程项目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审批和备案程序,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五条村务公开,项目信息公开,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项目管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六条鼓励农村集体工程项目管理方式创新,探索各种适应本地实际的管理模式,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第二章项目规划第七条农村集体工程项目应当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确定项目规划,综合考虑项目的经济性、社会效益、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因素,制定合理可行的规划方案。
第八条项目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划,符合村庄居民的实际需求,保障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和实施。
第九条项目规划应当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建设周期、效益预测等内容,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工作流程。
第十条项目规划应当公开透明,充分征求村民意见,确保项目规划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第三章项目建设第十一条农村集体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当按照项目规划的要求,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确保项目的公平竞争和合理价格。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应当加强施工监督,确保施工过程的合规性和规范性,及时发现并处理施工中的问题。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应当加强环境保护,保护土地资源、水资源、生态环境等自然资源,确保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居民利益,加强与村民的沟通和协调,确保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影响村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第四章项目运行第十六条农村集体工程项目的运行应当在工程竣工后及时开展,确保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村级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村级工程项目管理制度一、总则1.为了规范我村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结合我村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我村集体投资或以集体名义贷款的各类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维修等工程。
二、组织管理1.成立村级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由村委会主任任组长,分管村委会副主任任副组长,村委会委员、财务人员、村民代表等为成员。
2.领导小组负责工程项目的立项、申报、设计、预算、招标、施工管理、质量监督、验收等工作。
3.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工程项目的日常管理,包括资料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
三、立项与申报1.工程项目实行申报制,由村委会提出申请,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预算等必须经过专家论证,确保科学合理。
3.工程项目的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完整,不得弄虚作假。
四、设计与预算1.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安全、实用、美观。
2.工程预算必须经过专业机构编制,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
3.工程预算包括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间接费等费用,必须合理控制。
五、招标与施工1.工程招标必须公开透明,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
2.中标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实力,确保工程质量。
3.工程施工必须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确保安全可靠。
4.村委会要指派专人对工程施工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5.工程验收要按照设计和合同要求进行,确保工程符合要求。
6.工程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办理验收手续,并按照规定进行结算和付款。
7.工程保修期为一年,保修期内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坏,由中标单位负责免费维修。
8.工程管理要建立健全档案资料管理制度,确保资料完整可查。
六、资金管理1.工程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2.工程款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不得超支。
3.工程资金的使用必须经过审批,审批权限按照村委会分级管理制度执行。
4.工程资金的支付必须符合国家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确保合法合规。
小型建设工程如何管理制度

小型建设工程如何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小型建设工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全面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建筑、装修、市政、水利等方面的工程。
三、管理机构1. 项目经理:负责全面指导、协调、监督工程的各项工作,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2. 工程监理:负责对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验收,及时发现并解决工程问题。
3. 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符合相关标准。
4.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制定安全生产措施。
5. 资金监管部门:负责对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合理。
四、管理要求1. 工程规划:在工程施工前,要制定详细的工程规划,包括施工周期、人员安排、材料采购等方面,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2. 施工资质:施工单位需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施工人员具备相关技术能力,确保工程质量。
3. 安全生产: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体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工程施工过程安全。
4. 质量保证:施工单位要制定详细的质量管理计划,加强工程质量检查,挑选优质材料,确保工程质量。
5. 资金管理:施工单位要做到合理使用资金,及时报账,确保工程资金使用合理。
五、管理程序1. 工程立项:项目经理负责确定工程立项,明确工程目标、施工方案等内容。
2. 施工准备:施工单位负责进行施工准备,包括人员安排、材料采购、设备调配等。
3. 施工过程:工程监理部门负责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 质量监督: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收,确保工程符合相关标准。
5. 安全检查: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6. 收尾工作:施工完成后,要进行工程验收,做好资料整理工作,确保工程结束顺利。
六、违规处理1. 对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将按照相应规定进行处理,包括警告、罚款、停工等处罚。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印发本区街镇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印发本区街镇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6.15•【字号】海行规发〔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印发本区街镇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海行规发〔2017〕5号各有关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街镇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2017年6月15日海淀区街镇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街镇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资金效益,建设阳光透明工程,达到操作规范、运行透明、竞争有序、节约资金的目的,根据国家、市、区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我区街镇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未被列入政府投资计划、投资额为10万元(含10万元)至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包括:社会公共基础设施、城乡基础设施中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及市政工程等项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拆除项目;防洪、灌溉、排涝、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环境污染防治、自然灾害防治、土地整治、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污水和垃圾处理、地下管道、道路、园林绿化、照明等项目;社会福利设施等项目;其他关系社会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项目。
纳入政府采购、“智慧海淀”建设等的项目,依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章承揽单位名册库建立与管理第三条整合建立全区统一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承揽单位名册库(以下简称名册库),通过全区街镇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电子管理系统,全面规范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和监管,建立以名册库为基础、以电子管理系统为载体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常态化运行管理机制。
村部工程管理制度

村部工程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制定,旨在规范村部工程项目的管理流程,提高工程质量,保障资金使用效率,维护村民公共利益。
2. 本制度适用于本村范围内所有由村委会主导或参与的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改善、环境整治等。
二、组织机构1. 成立村部工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全面监督和管理村部工程项目的实施。
2. 委员会由村委会主任担任组长,成员包括财务人员、技术人员及村民代表,确保项目的多元化监督。
3.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资料整理、进度跟踪、质量检查等。
三、项目立项1. 工程项目的立项应基于村民需求调研和实际可行性分析,由村委会提出初步方案。
2. 初步方案需提交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进行详细规划设计。
3. 设计方案完成后,需进行公示,接受村民监督和意见反馈。
四、招投标管理1. 工程项目的施工和材料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包商和供应商。
2. 招标文件应详细说明工程要求、标准和条件,确保投标方充分了解项目需求。
3. 招标过程中,委员会应邀请村民代表参与,确保透明度。
五、合同管理1. 中标方需与村委会签订正式合同,明确工程范围、质量标准、工期要求、付款方式等条款。
2.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变更事项,应及时修订合同内容,并报委员会备案。
六、工程监督1. 委员会应定期组织工程进度和质量检查,确保工程按计划推进且符合质量标准。
2. 鼓励村民参与工程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委员会处理。
3. 对于重大质量问题,委员会有权要求施工方整改或采取必要措施。
七、资金管理1. 工程资金应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财务制度执行。
2. 委员会应定期公布资金使用情况,接受村民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3. 对于超支部分,需经过委员会审议并公示后,方可调整预算。
八、验收与移交1. 工程完工后,由委员会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标准要求。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黄山市规范村级小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村级小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操作程序和建设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遏制腐败现象促进村级经济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农村实际制定规范村级小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村级小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村级小工程项目建设领导网络。
各区县要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村级组织建设小工程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
乡镇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配备专职村镇建设管理员具体负责、指导村级小工程项目建设。
村两委是小工程建设项目责任单位负责村级小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充分发扬民主坚持集体决策。
村级小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都要通过集体决策。
村级集体建设小工程项目应当在村两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经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条加大项目备案管理力度强化科学决策。
由负责工程建设的村“两委”成员提交工程项目实施计划。
项目额度在5万元以下的由村“两委”集体讨论通过项目额度在5万元以上的需经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建设项目涉及到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权属的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规范招投标行为。
各村要成立评标小组评标小组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选举产生由村两委、村民代表担任其中村两委成员不超过评标小组成员的50%。
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造价在3万元以下的报乡镇备案由村负责询价定标工程造价在3万元以上的由乡镇会同有关村统一组织公开招标投标。
各区县有关部门派员协助村镇建设管理员对村镇小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进行监督和指导接受具备施工资质的企业进行投标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当场评标、开标。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编制招标文件中标单位必须与村集体签订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报乡镇政府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注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
各村两委要切实负起对村级小工程项目施工的监督管理职责切实做到保证工程质量要明确项目施工的具体管理人员深入施工现场加强对施工环节的质量监控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有条件的可以委
托具有监理资质的单位全程监理,确保施工质量安全。
第八条严格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后项目责任单位组织工程项目验收邀请区县有关部门专业人员和村镇建设管理员协同进行验收完善验收资料。
第九条加强建设资金管理。
在资金的运行上,严格执行国家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不得挤占和挪作它用。
工程竣工后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对项目投资情况及时按照村务公开制度向村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严肃纪律、明确责任。
各村委会主任是工程项目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村级小工程建设的实施负全面责任。
村“两委”班子成员不得个人承包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的工程项目实行回避制度。
对应当招标的工程项目不招标的或者化整为零及采取其它方式规避招标的招投标过程中不按规定程序办理或以关系标、形式标、陪标、串标等进行弄虚作假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查处。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农委、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