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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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在当今社会,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对于经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矿山的开采活动往往会对地质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给生态平衡、人类生存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带来巨大的威胁。

因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成为了一项紧迫而重要的任务。

矿山开采对地质环境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首先,它会破坏土地资源。

露天开采直接剥离地表土层和岩石,导致大片土地失去原有的生态功能;地下开采则可能引发地面塌陷,使土地变得崎岖不平,无法正常耕种和使用。

其次,矿山开采会影响水资源。

开采过程中的废水排放可能污染周边的河流、湖泊和地下水,破坏水资源的质量和平衡。

再者,矿山开采还会引发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威胁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此外,开采活动还会破坏生态系统,导致生物多样性减少,生态平衡被打破。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进行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与治理呢?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是关键的一步。

政府应当出台严格的法律法规,明确矿山企业在地质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对违规开采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

同时,要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矿山开采活动的日常监督和检查,确保企业遵守相关规定。

矿山企业自身也要提高环保意识,积极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在开采前,要进行详细的地质环境评估,制定科学合理的开采方案,尽量减少对地质环境的破坏。

在开采过程中,要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同时,要加强对废水、废渣的处理,实现达标排放。

对于已经遭到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要及时进行治理和修复。

土地复垦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可以通过填土、改良土壤等方式,将被破坏的土地恢复为可利用的耕地或建设用地。

对于水资源的修复,可以采取拦截、净化等措施,恢复水体的质量和功能。

对于地质灾害隐患,要采取加固、防护等工程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此外,还需要加大科技投入,研发和推广新的环保技术和方法。

例如,利用生物技术进行生态修复,通过种植适宜的植物来改善土壤质量、保持水土。

国土资厅发[2009]61号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方案

国土资厅发[2009]61号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方案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为贯彻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以下简称《规定》),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以下简称“治理方案”)的编制、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治理方案”的编制(一)自《规定》施行之日起,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治理方案”,并不再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应自《规定》施行之日起两年内完成“治理方案”的编制。

《规定》施行之日前已经申请并正在办理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一年内完成“治理方案”的编制。

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治理方案”。

(二)“治理方案”由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委托符合《规定》要求的资质单位进行编制。

其中,由国土资源部受理发证的矿山,编制单位应具备甲级资质;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发证的矿山,编制单位应具备乙级及其以上资质;由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发证的矿山,编制单位应具备丙级及其以上的资质。

“治理方案”中涉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的,编制单位应具备相应等级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

(三)“治理方案”的编制内容和技术要求应符合地质矿产行业标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T223—2009)的规定。

其中,涉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的,还应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要求。

油气、水气及砂石粘土类等矿产,“治理方案”的编制内容可适当简化,可按规范要求编制方案表。

二、“治理方案”的审查(一)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按要求编制完成的“治理方案”,应按采矿权审批权限,报具有相应审批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和审查工作。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

DZ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DZ/T223-2009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Compiling Regulation on the Project of Mining Geo-environmental Protectionand Integrated Renovation(修订稿)××××-××-××发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目次前言 (1)引言 (2)1. 范围 (3)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3. 术语和定义 (4)4. 总则 (5)5. 工作程序 (5)6. 矿山地质环境调查 (6)7.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 (6)8.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分区 (8)9.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措施 (8)10.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 (9)附录A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精度分级 (11)附录B评估区重要程度分级 (12)附录C矿山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级 (13)附录D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类 (15)附录E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程度分级 (17)附录F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分区 (18)附录G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写提纲 (19)附录H图件编制要求 (21)附录I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告表 (23)附录J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调查表 (26)附录K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图常用图例 (1)前言本标准由十部分内容构成: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总则、工作程序、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分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措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附录I为规范性附录,附录J、附录K为资料性附录。

矿山地质灾害治理及生态环境修复措施

矿山地质灾害治理及生态环境修复措施

矿山地质灾害治理及生态环境修复措施摘要:在开采各种矿山的时候,需要注意矿山地质情况,防止出现地质灾害。

由于地质内部原因,容易出现的地质灾害较多,必须加强对地质灾害的整治力度,通过合适的措施防止自然灾害,提升矿山地质治理水平,防患于未然。

随着科技的提升,生态环境与矿产行业并进发展,改善了经济水平,也为矿产行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契机。

关键词:矿山;地质灾害治理;生态环境修复0引言我国社会经济实现了持续性发展,经济水平显著提升,这也促进了城市中各行业的发展。

就我国矿产资源开发而言,虽然在技术上实现了革新,但是还会面临许多问题,这期间,影响最大的问题就是环境问题。

矿山开采势必会对环境造成污染,特别是对矿山周围的地质环境造成污染。

所以,加强矿山周围地质环境的综合治理是当下矿产行业的发展重点。

整顿矿产行业必须下功夫,通过执行制度,落实责任等工作环节,确保矿山管理更具有科学性、常规性。

在管理矿山的工程中,最需要防范的就是地质灾害,所以,应当重视治理矿山周围的自然环境,修复生态环境问题,通过采取有效措施,实现矿山开采稳定性,这对提升城市经济发展,促进社会效益收益是具有显著成效的。

1矿山地质灾害产生的因素1.1地下水位产生的变化引发地质灾害矿山区域的开采需要注意地下环境,地下环境中有地下水,随着挖掘和开采,地下水会出现较大的波动,这是引起地质自然灾害的首要原因。

举例说明,在煤矿开挖过程中,地下会出现振动波,振动波带动地壳出现波动,地下水位会随着地壳波动逐渐上涨,因此会形成矿场出现涌水矿坑的情况。

这样的矿坑会影响矿山开采的安全稳定性。

所以在矿山开采之前,该区域的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地质特点计算矿坑的涌水量。

但是,在开挖矿坑的时候,周围环境因素会影响矿坑,使矿坑出现细微的变化,比如涌水量过大。

如果涌水量已经超出预估的范围,就会使地下水位更改,最后在矿坑内形成大量的积沙。

在矿坑中出现涌水问题的情况有很多,其中因为外界因素出现矿坑涌水的问题比较常见,如果因为外部因素使矿坑的涌水量出现误差,在产矿的过程中会发生很严重的后果,其中最恶劣的后果是地下水位出现突然变化,这样很容易发生矿坑内的泥沙出现溃涌情况。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

财政部、国⼟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建⽴矿⼭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的指导意见⽂号:财建[2017]638号颁布⽇期:2017-11-01执⾏⽇期:2017-11-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资源主管部门、环境保护厅(局),新疆⽣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制度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以下简称《通知》),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制度,落实企业矿⼭环境治理恢复责任,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矿⼭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财政部、国⼟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就取消矿⼭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以下简称保证⾦),建⽴矿⼭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以下简称基⾦)提出以下指导意见:⼀、取消保证⾦制度。

矿⼭企业不再新设保证⾦专户,缴存保证⾦。

已设⽴的保证⾦专户分类按程序取消,对于资⾦属企业所有,但需国⼟资源部门、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审批后动⽤,存缴⾄银⾏专⽤账户的保证⾦,应解除资⾦⽀取与审批动⽤⼿续的关系;对于汇缴⾄财政专户,由企业申请,经国⼟资源部门、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审批动⽤的保证⾦,按照企业实际缴纳资⾦数额与已⽤于该企业造成矿⼭地质环境问题治理的⽀出差额,归还企业;对治理责任主体已灭失的企业,保证⾦不予退还,由政府专项⽤于矿⼭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企业应将退还的保证⾦转存为基⾦,⽤于已产⽣矿⼭地质环境问题的治理。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国⼟资源等部门根据保证⾦管理的不同⽅式,尽快研究制定保证⾦退还具体办法,明确具体退还时限和程序,切实保障矿业权⼈合法权益。

⼆、落实企业矿⼭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

保证⾦取消后,企业应承担矿⼭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按照《关于做好矿⼭地质环境保护与⼟地复垦⽅案编报有关⼯作的通知》(国⼟资规〔2016〕21号)要求,综合开采条件、开采矿种、开采⽅式、开采规模、开采年限、地区开⽀⽔平等因素,编制矿⼭地质环境保护与⼟地复垦⽅案。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年修正)正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6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减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的预防和治理恢复,适用本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涉及土地复垦的,依照国家有关土地复垦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普及相关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和方法,制定有关技术标准,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或者个人投资,对已关闭或者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进行治理恢复。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矿山地质环境的违法行为都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全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实施方案

全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实施方案

全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生态立县”发展理念, 进一步加快全县地质文明建设步伐, 全力推进我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 有效遏制资源开发利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和诱发的地质灾害, 实现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与地质环境的协调发展, 现结合我县实际, 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认真分析全县矿区内自然环境、地理环境和存在的地质环境问题评价及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以解决环境问题、改善环境质量为基本出发点, 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措施, 进一步保护好矿山地质环境, 促进X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保护地质优先、依法稳步推进”的原则。

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 稳步、快速推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

(二)坚持合理分工、职责明确的原则。

建立分级负责和分工负责的责任体系, 分类指导、区别对待历史遗留采坑及开采矿山落实治理责任主体, 明确政府与企业的责任目标和治理任务。

(三)坚持全面推进、保证重点的原则。

优先实施重点矿区及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

(四)坚持“谁开发、谁保护, 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

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责任机制, 严格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相结合, 完善奖惩措施, 实行奖惩并重。

(五)坚持“谁治理, 谁受益”的原则。

大力探索“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新模式, 用活用好上级政策, 充分整合使用项目资金, 引导全社会参与治理。

(六)坚持“边开发, 边恢复”的原则。

夯实采矿权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责任, 确保矿山开采过程中所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等问题得到及时治理。

三、治理任务(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各镇、各有关部门要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为重点, 加大巡查力度, 督促矿山企业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 有效保护地表土资源, 实现矿山地质环境持续发展。

矿山地质环境特征及其治理措施

矿山地质环境特征及其治理措施

矿山地质环境特征及其治理措施【摘要】矿山地质环境是矿山开采活动对周围自然环境所产生的影响,包括土地沉降与坍塌灾害、水土流失、土壤污染以及地下水资源受损等。

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是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类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本文旨在分析矿山地质环境的特征,并提出相应的治理措施,包括土地沉降与坍塌灾害的防范、水土流失的控制、土壤污染的整治以及地下水资源的保护措施。

通过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工作展开,可以减少环境破坏,提高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类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未来工作应进一步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技术,提高治理效果,促进绿色矿业发展。

【关键词】矿山地质环境、特征、治理措施、土地沉降、坍塌灾害、水土流失、土壤污染、整治技术、地下水资源、保护措施、矿山环境治理、工作展望。

1. 引言1.1 矿山地质环境特征及其治理措施的重要性矿山地质环境特征及其治理措施的重要性可以从多个方面进行讨论。

矿山地质环境的特征直接影响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矿山地质环境的特征包括地质构造、地质遗迹、矿产资源等,这些特征对于矿山的开采和利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矿山地质环境也是一个非常脆弱的生态系统,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很容易发生破坏,导致生态环境恶化,影响人类健康和生存。

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措施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矿山开采过程中,往往会伴随着土地沉降、坍塌灾害、水土流失、土壤污染等问题,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有效治理,将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保护和修复矿山地质环境,是维护人类生存环境的必要举措。

矿山地质环境的重要性在于其直接关系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需要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特征的研究和治理措施的实施,以确保人类和自然环境的和谐共存。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矿山地质环境特征及其治理措施,以便更好地认识矿山开发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地质环境问题,并提出有效的治理方法。

通过对矿山地质环境特征进行分析,可以及时发现潜在的地质灾害隐患,为矿山开发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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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
实施专职机构
为减少矿山建设及生产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及地质灾害,改善矿山地质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的顺利实施,促进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工作的规范化,实现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具体安排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为全面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顺利实施,防止该方案的实施流于形式,成立专职机构,加强对本方案实施的组织管理和行政管理,制定严格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管理制度,并把综合治理工作贯穿到各种生产会议当中去,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落实到矿区生产的每个环节,确保治理效果。

二、机构设置:
(一)综合治理领导组
组长:总经理
常务副组长:总工程师
副组长:生产经理安全经理
经营经理行政经理
成员:生产技术负责人
地质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
(二)领导组职责:
1、对本矿的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全面负责;
2、负责组织矿山地质环境隐患排查、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
3、处理因采矿引起地质环境破坏的纠纷工作;
4、负责建立矿区全方位的动态监测系统,并逐步加以完善;
5、确保矿产资源开发与地质环境保护相并重;
(三)各部门职责
1、生产技术负责人:负责牵头组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审核治理工程实际工程量,负责地质环境保护治理具体施工;
2、地质技术负责人:负责编制治理工程保护、治理和监测等措施,处理因采矿破坏造成地质环境的次生灾害;
3、财务负责人:负责治理工程各项资金预算、核实、支付并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等工作;
4、调度室:负责接收传递治理各类信息,协调相关部门的工作;
5、其它部门:负责按照职责分工及领导组的分配,配合有关工作;
三、管理制度
1、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搞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防止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实现矿产资源开采和矿山环境保护同步发展,建设绿色矿山,根据《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法律规定,制定本制度。

2、矿山企业在开采矿产资源活动中负有保护矿山环境的义务,对环境所造成的影响和破坏负有恢复治理的责任。

3、制定并实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查明矿业活动对地质环境的影响和破坏、产生和可能产生的环境地质问题,编制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方案,做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和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4、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

按照“谁开采、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由矿山企业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缴存保证金,以保证矿山企业能够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义务。

5、实行严格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制度。

矿山企业要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纳入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在矿产资源开采计划方案中,必须有具体的环境保护方案和保护措施,要有年度保护目标。

在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中,必须采取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确定的防治措施,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矿业开采对地质环境所造成的破坏,必须按照治理方案所确定的措施进行恢复治理。

环境治理经验收合格后,退还保证金。

6、实行矿山生态环境准入制度。

环境准入制度就是对不符合地质环境保护制度要求,不履行矿山环境保护治理义务的。

不准许进行矿产资源开采活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采矿权登记或不予办理年检登记:
不进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
不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
不按要求制定矿山环境保护治理方案的;
不履行矿山环境保护治理义务的。

7、严格实行矿山地质环境监督检查制度。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区域内的各矿山企业的地质环境保护情况进行年度检查,采矿权人应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

矿山地质环境监督检查应同矿产资源开发年检同时进行。

违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依据山西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8、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由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矿山企业依据评价报告进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活动。

9、矿山企业依据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制定本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上报所在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10、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的缴存标准按下列方式计算:2014年起按下式计算:
应缴存保证金==基价×矿山规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
2014年以前开采的矿山按下式计算:
应缴存保证金=基价×矿山规模×建矿年至2013年年期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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