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场站设计要求规范
公交场站设计要求规范

公交场站设计规范第1、0、1条为使我国城市公共交通能适应城市建设与经济发展得需要,使其站、场、厂等主要设施能根据规定要求进行科学规划与合理设计,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城市公共交通就是城市规划得主要内容之一。
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得设计应结合城市规划合理布局,计划用地,做到保障城市公共交通畅通安全、使用方便、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我国城市公共汽车、无轨电车、轮渡与出租汽车新建、扩建与改建得站、场、厂。
有轨电车、索道缆车得站、场、厂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1、0、4条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我国现行得其它有关标准与规范得要求。
第一节城市公共电、汽车首末站首末站得规模按该线路所配营运车辆总数来确定。
一般配车总数(折算为标准车)大于50辆得为大型站;26~50辆得为中型站;等于或小于25辆得为小型站。
第2、1、2条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道路网得建设与发展应根据城市公共交通得需要与规划,优先考虑首末站得设置,使其选择在紧靠客流集散点与道路客流主要方向得同侧。
第2、1、3条首末站一般设置在周围有一定空地,道路使用面积较富裕而人口又比较集中得居住区、商业区或文体中心附近,使一般乘客都在以该站为中心得350m半径范围内,其最远得乘客应在700~800m半径范围内。
在缺乏空地得地方,城市规划部门应根据此要求利用建筑物优先安排设站。
第2、1、4条首末站宜设置在全市各主要客流集散点附近较开阔得地方。
这些集散点一般都在几种公交线路得交叉点上。
如火车站、码头、大型商场、分区中心、公园、体育馆、剧院等。
在这种情况下,不宜一条线路单独设首末站,而宜设置几条线路共用得交通枢纽站。
不应在平交路口附近设置首末站。
在设置无轨电车得首末站时,应同时考虑车辆转弯时得偏线距与架设触线网得可能性;车辆特别集中得首末站要尽量靠近整流站,充分考虑电力供应得可能性与合理性。
第2、1、6条首末站在建站时必须保证在站内按最大铰接车辆得回转轨迹划定足够得回车道,道宽应不小于7m,在用地较困难得地方,城市规划与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安排利用就近街道回车。
城市公交场站设计规范

城市公交场站设计规范城市公交场站的设计规范是为了提高城市公交服务质量、便利乘客出行以及优化城市交通环境而制定的。
这些规范涵盖了场站布局、公交车道、乘客候车区域、设施设备、安全保障等多个方面。
以下是城市公交场站设计规范的一些要点。
首先,场站布局要合理。
场站应位于市中心、交通枢纽、商务区、居民区等交通繁忙的地点,方便乘客换乘、转车。
场站的布局要符合交通规划,确保公交车辆顺利进出、停靠和起步,并要考虑到车辆周边道路的通行能力。
其次,公交车道的设计要考虑到公共交通的特点。
公交车道应宽敞、顺畅,确保公交车辆顺利行驶,避免与其他车辆冲突和拥堵。
车道宽度、交叉口设置、信号灯配时等要根据交通流量和车辆运行速度进行合理设计。
再次,乘客候车区域要安全舒适。
候车区域应设有防雨遮阳设施,提供座椅、广告牌、出行信息等设施,以提供乘客休息、等候、查询路线等服务。
候车区域应合理规划乘客流线,确保乘客进出安全,避免拥挤和混乱。
此外,场站设施要贴近乘客需求。
站点周边应设有便利店、自行车停车区、公共厕所等设施,提供乘客日常出行的便利。
候车区域应设有等候倒计时显示屏、实时公交查询设施等,方便乘客获取公交信息。
为了满足不同需求的乘客,场站还应设置无障碍通道、电梯、扶手电梯等设施,方便行动不便的乘客使用。
另外,安全保障是场站设计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场站要增加照明设施,保证夜间正常运营,并增加安保人员进行巡逻和监控。
场站出入口、候车区域应设有适当的标识和警示标志,提醒乘客注意安全,避免意外事件的发生。
此外,车辆停靠区域和人行交通区域要分隔开来,确保乘客的安全。
最后,公交场站的设计要与城市环境相协调。
场站建筑、图案和色彩应与周围环境相融合,增加城市美观度和特色。
场站周边要树立广告牌、绿化带等标志性景观,提升城市形象。
综上所述,城市公交场站设计规范的制定对于提升公交服务质量、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提高城市形象都有重要意义。
场站的合理布局、公交车道的畅通、乘客候车区域的舒适、设施设备的贴近需求、安全保障的加强以及与城市环境相协调等方面都需要考虑到,以提供便利、高效、舒适和安全的出行环境。
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

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一、交通站规范设计1.位置选择:交通站点的位置应选在交通流量较大、区位优势明显的地方,便于人们的出行需求。
同时,要考虑到周边环境:是否有足够的空间和道路宽度,是否与其他交通设施相连等。
2.建筑形态:交通站建筑应具备辨识度高、方便乘客出入、布局合理等特点。
例如,可以建造标志性的建筑物、设置明显的标识牌和标志,保证交通站点的易辨识性。
3.停靠区域:交通站点的停靠区域应合理规划,以满足不同交通工具的停靠需求。
例如,在公交车站,需要设立足够数量的候车亭,保证乘客有足够的候车空间。
4.候车设施:交通站点的候车设施应包括充足的座位、遮阳设施、宣传栏、公共厕所等,以提供一个舒适、便利的候车环境。
二、交通场规范设计1.建设规模:交通场的规模应根据当地的交通需求和交通流量来确定。
例如,大型城市或交通枢纽需要建设规模较大的交通场。
2.道路规划:交通场的道路应设计为宽敞、通畅,并考虑到不同车辆类型的运行需求。
例如,需要设置专用车道、货车通道、非机动车通道等。
3.停车设施:交通场应设置足够的停车位,包括室内停车区和室外停车区,以满足停车需求。
同时,要设置停车指引标识,方便车辆进出和停放。
4.服务设施:交通场还应设置各种服务设施,如售票厅、换乘区、候车区、出租车站点等,以提供便捷的服务。
三、交通厂规范设计1.建筑布局:交通厂区的建筑布局应合理规划,包括车辆维修区、储存区、检查区、运营管理区等。
不同功能的区域应有明确的界限,以提高工作效率。
2.设施设备:交通厂区要配备各种设施设备,如车辆维修设备、停车设施、洗车设备、加油设施等,以支持交通运营工作的顺利进行。
3.环境保护:交通厂区要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例如要有噪音、污染控制措施,配备处理废弃物的设备。
4.安全设施:交通厂区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配备安全设施,如监控摄像头、防盗设备等,以保障工作人员和设施的安全。
以上是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的一些要点。
城市公交场站设计规范

CJJ15-87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CJJ15-87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车站和渡轮站第一节城市公共电、汽车首末站第二节城市公共电、汽车中途站第三节出租汽车营业站第四节渡轮站第三章停车场第一节停车场的功能和选址第二节停车场的用地和布置第三节停车场的进出口第四节低级保养第五节工间第六节油料管理第七节清扫机械第八节办公及生活性建筑第九节绿化第十节多层与地下停车库第十一节出租汽车停车场第四章保养场第一节功能与场址第二节平面布置和用地第三节生产与生活性建筑第四节油库第五节出租汽车保养场第六节保养中心第五章修理厂第一节建厂与用地第二节库房、道路、其它第三节渡轮修理厂第1.0.1条为使我国城市公共交通能适应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使其站、场、厂等主要设施能根据规定要求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设计,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规划的主要内容之一。
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的设计应结合城市规划合理布局,计划用地,做到保障城市公共交通畅通安全、使用方便、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我国城市公共汽车、无轨电车、轮渡和出租汽车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站、场、厂。
有轨电车、索道缆车的站、场、厂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1.0.4条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我国现行的其它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一节城市公共电、汽车首末站第2.1.1条首末站的规模按该线路所配营运车辆总数来确定。
一般配车总数(折算为标准车)大于50辆的为大型站;26~50辆的为中型站;等于或小于25辆的为小型站。
第2.1.2条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道路网的建设与发展应根据城市公共交通的需要和规划,优先考虑首末站的设置,使其选择在紧靠客流集散点和道路客流主要方向的同侧。
第2.1.3条首末站一般设置在周围有一定空地,道路使用面积较富裕而人口又比较集中的居住区、商业区或文体中心附近,使一般乘客都在以该站为中心的350m半径范围内,其最远的乘客应在700~800m半径范围内。
公交场站设计要求规范

公交场站设计规范第条为使我国城市公共交通能适应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使其站、场、厂等主要设施能根据规定要求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设计,特制定本规范。
第条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规划的主要内容之一。
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的设计应结合城市规划合理布局,计划用地,做到保障城市公共交通畅通安全、使用方便、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条本规范适用于我国城市公共汽车、无轨电车、轮渡和出租汽车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站、场、厂。
有轨电车、索道缆车的站、场、厂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条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我国现行的其它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一节城市公共电、汽车首末站第条首末站的规模按该线路所配营运车辆总数来确定。
一般配车总数(折算为标准车)大于50辆的为大型站;26~50辆的为中型站;等于或小于25辆的为小型站。
第条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道路网的建设与发展应根据城市公共交通的需要和规划,优先考虑首末站的设置,使其选择在紧靠客流集散点和道路客流主要方向的同侧。
第条首末站一般设置在周围有一定空地,道路使用面积较富裕而人口又比较集中的居住区、商业区或文体中心附近,使一般乘客都在以该站为中心的350m半径范围内,其最远的乘客应在700~800m半径范围内。
在缺乏空地的地方,城市规划部门应根据此要求利用建筑物优先安排设站。
第条首末站宜设置在全市各主要客流集散点附近较开阔的地方。
这些集散点一般都在几种公交线路的交叉点上。
如火车站、码头、大型商场、分区中心、公园、体育馆、剧院等。
在这种情况下,不宜一条线路单独设首末站,而宜设置几条线路共用的交通枢纽站。
不应在平交路口附近设置首末站。
第条在设置无轨电车的首末站时,应同时考虑车辆转弯时的偏线距和架设触线网的可能性;车辆特别集中的首末站要尽量靠近整流站,充分考虑电力供应的可能性和合理性。
第条首末站在建站时必须保证在站内按最大铰接车辆的回转轨迹划定足够的回车道,道宽应不小于7m,在用地较困难的地方,城市规划和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安排利用就近街道回车。
公交场站设计规范标准

公交场站设计规范第1.0.1条为使我国城市公共交通能适应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使其站、场、厂等主要设施能根据规定要求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设计,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规划的主要内容之一。
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的设计应结合城市规划合理布局,计划用地,做到保障城市公共交通畅通安全、使用方便、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我国城市公共汽车、无轨电车、轮渡和出租汽车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站、场、厂。
有轨电车、索道缆车的站、场、厂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1.0.4条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我国现行的其它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一节城市公共电、汽车首末站第2.1.1条首末站的规模按该线路所配营运车辆总数来确定。
一般配车总数(折算为标准车)大于50辆的为大型站;26~50辆的为中型站;等于或小于25辆的为小型站。
第2.1.2条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道路网的建设与发展应根据城市公共交通的需要和规划,优先考虑首末站的设置,使其选择在紧靠客流集散点和道路客流主要方向的同侧。
第2.1.3条首末站一般设置在周围有一定空地,道路使用面积较富裕而人口又比较集中的居住区、商业区或文体中心附近,使一般乘客都在以该站为中心的350m半径范围内,其最远的乘客应在700~800m半径范围内。
在缺乏空地的地方,城市规划部门应根据此要求利用建筑物优先安排设站。
第2.1.4条首末站宜设置在全市各主要客流集散点附近较开阔的地方。
这些集散点一般都在几种公交线路的交叉点上。
如火车站、码头、大型商场、分区中心、公园、体育馆、剧院等。
在这种情况下,不宜一条线路单独设首末站,而宜设置几条线路共用的交通枢纽站。
不应在平交路口附近设置首末站。
第2.1.5条在设置无轨电车的首末站时,应同时考虑车辆转弯时的偏线距和架设触线网的可能性;车辆特别集中的首末站要尽量靠近整流站,充分考虑电力供应的可能性和合理性。
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

第一章 总则第 1.0.1 条 为使我国城市公共交通能适应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使其站、 场、 厂等主要设施能根据规定要求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设计,特制定本规范。
第 1.0.2 条 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规划的主要内容之一。
城市公共交通站、 场、厂的设计应结合城市规划合理布局,计划用地,做到保障城市公共交通畅通安全、使用方便、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车站和渡轮站 第一节 城市公共电、汽车首末站第 2.1.4 条 首末站宜设置在全市各主要客流集散点附近较开阔的地方。
这些集散点一般都在几种公交线路的交叉点上。
如火车站、码头、大型商场、分区中心、公园、体育馆、剧院等。
在这种情况下, 不宜一条线路单独设首末站,而宜设置几条线路共用的交通枢纽站。
不应在平交路口附近设置首末站。
第 2.1.5 条 在设置无轨电车的首末站时, 应同时考虑车辆转弯时的偏线距和架设触线网的可能性;车辆特别集中的首末站要尽量靠近整流站,充分考虑电力供应的可能性和合理性。
第 2.1.6 条 首末站在建站时必须保证在站内按最大铰接车辆的回转轨迹划定足够的回车道, 道 宽应不小于7m,在用地较困难的地方,城市规划和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安排利用就近街道回车。
第 2.1.7 条 首末站必须建停车坪。
停车坪在不用作夜间停车的情况下, 首站用地面积应不小于该线路营运车辆全部车位面积的60%。
停车坪内要有明显的车位标志、行驶方向标志及其它营运标志。
停车坪与回车道一起构成站内停车、行车、回车的整体。
第 2.1.8 条 首末站必须设有标志明显、 严格分隔开的入口和出口, 其使用宽度应不小于标准车宽的3〜4倍。
若站外道路的车行道宽度小于14m 时,进出口宽度应增加 20〜25%。
在出入口后退2m 的通 道中心线两侧各 60°范围内能清楚地看到站内或站外的车辆和行人。
第2.1.9条 首末站非铰接车的出入口宽度应不小于 7.5m 。
公交场站设计要求规范

公交场站设计要求规范公交场站是城市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公交系统高效运作的基础设施。
合理规范的公交场站设计,不仅能提高交通运输效率,也能提升城市形象,保障乘客出行体验。
下面是我对公交场站设计要求规范的一些建议。
首先,公交场站的布局应合理。
公交车站应根据客流量和空间布局情况,科学规划站黄线、上下车道、候车亭、站牌等基础设施的位置,确保乘客出行的便利性和流线性。
同时,公交车站的规模应与客流量相匹配,以避免拥挤和滞留现象的发生。
其次,公交场站的设计要充分考虑乘客的需求。
候车亭的设计应充分考虑乘客的舒适性和保护性,防止乘客在恶劣天气下受到雨雪侵袭。
候车亭内应设有座椅、灯光和风扇等基础设施,以便乘客得到适合的休息环境。
同时,公交场站还应考虑残疾人、孕妇和老年人等特殊旅客的需求,设置无障碍设施,如坡道、扶手等,方便他们的出行。
再次,公交场站的安全性要得到保障。
公交场站应设置合理的隔离设施,以防止乘客在候车期间发生公交车与其他车辆之间的意外碰撞。
此外,公交场站的设施要能够防止乘客发生乘车和下车时的摔倒、冲撞等意外情况。
因此,公交场站的地面应铺设防滑材料,设置合理的站牌、指示牌和警示线等,确保乘客的人身安全。
另外,公交场站的环境应美观整洁。
公交场站的周边环境应保持干净整洁,没有垃圾和雨水积存。
公交车站外观设计应与周围建筑物相协调,体现城市的整体形象和特色。
公交场站的园林绿化工作应得到重视,绿化带应提供充足的阴凉和舒适的休息空间。
最后,公交场站的信息提示要及时准确。
公交车站的站牌和广播系统应能够及时展示公交车辆的到达时间和发车线路,方便乘客及时了解公交车的运行情况。
此外,公交场站应设置合理的标识和指示牌,方便乘客找到公交车站,并选择合适的车辆。
这样能够提高公交出行的效率,节省乘客的等待时间。
综上所述,公交场站的设计要求规范,既要充分考虑乘客的需求,又要保障乘客的安全和舒适性,还要彰显城市的美观和特色。
只有合理规范的公交场站设计,才能提高公交系统的运输效率,提升城市形象,满足乘客的出行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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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场站设计规范
第条
为使我国城市公共交通能适应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使其站、场、厂等主要设施能根据规定要求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设计,特制定本规范。
第条
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规划的主要内容之一。
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的设计应结合城市规划合理布局,计划用地,做到保障城市公共交通畅通安全、使用方便、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国城市公共汽车、无轨电车、轮渡和出租汽车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站、场、厂。
有轨电车、索道缆车的站、场、厂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条
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我国现行的其它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一节
城市公共电、汽车首末站
第条
首末站的规模按该线路所配营运车辆总数来确定。
一般配车总数(折算为标准车)大于50辆的为大型站;26~50辆的为中型站;等于或小于25辆的为小型站。
第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道路网的建设与发展应根据城市公共交通的需要和规划,优先考虑首末站的设置,使其选择在紧靠客流集散点和道路客流主要方向的同侧。
第条
首末站一般设置在周围有一定空地,道路使用面积较富裕而人口又比较集中的居住区、商业区或文体中心附近,使一般乘客都在以该站为中心的350m半径范围内,其最远的乘客应在700~800m半径范围内。
在缺乏空地的地方,城市规划部门应根据此要求利用建筑物优先安排设站。
第条
首末站宜设置在全市各主要客流集散点附近较开阔的地方。
这些集散点一般都在几种公交线路的交叉点上。
如火车站、码头、大型商场、分区中心、公园、体育馆、剧院等。
在这
种情况下,不宜一条线路单独设首末站,而宜设置几条线路共用的交通枢纽站。
不应在平交路口附近设置首末站。
第条
在设置无轨电车的首末站时,应同时考虑车辆转弯时的偏线距和架设触线网的可能性;车辆特别集中的首末站要尽量靠近整流站,充分考虑电力供应的可能性和合理性。
第条
首末站在建站时必须保证在站内按最大铰接车辆的回转轨迹划定足够的回车道,道宽应不小于7m,在用地较困难的地方,城市规划和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安排利用就近街道回车。
第条
首末站必须建停车坪。
停车坪在不用作夜间停车的情况下,首站用地面积应不小于该线路营运车辆全部车位面积的60%。
停车坪内要有明显的车位标志、行驶方向标志及其它营运标志。
停车坪与回车道一起构成站内停车、行车、回车的整体。
第条
首末站必须设有标志明显、严格分隔开的入口和出口,其使
用宽度应不小于标准车宽的3~4倍。
若站外道路的车行道宽度小于14m时,进出口宽度应增加20~25%。
在出入口后退2m的通道中心线两侧各60°范围内能清楚地看到站内或站外的车辆和行人。
第条
首末站非铰接车的出入口宽度应不小于。
候车廊的建设规模,按廊宽3m规划。
廊边应设置明显的站牌标志和发车显示装置,夜间廊内应有灯光照明。
候车廊的建筑式样、材料、颜色等各城市应根据本地的建筑特点统一设计建设,宜实用与外形美相结合。
第条
首末站周围宜安排绿化用地(包括死角及发展预留用地),其面积宜不小于该站总用地的15%。
第条
首末站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每条营运线路所配营运车辆的数量确定。
规划部门作城区的新建、改建、扩建规划时,应配套安排首末站的规划用地。
对位于城市边缘或近郊的首末站宜结合用地条件适当放宽用地标准。
第条
首末站的规划用地面积宜按每辆标准车用地90~100m2计算。
若该线路所配营运车辆少于10辆或者所划用地属于不够方正或地貌高低错落等利用率不高的情况之一时,宜乘以以上的用地系数。
首末站安排在建筑物内时,用房面积宜因地制宜。
首末站若用作夜间停车,其停车坪应按该线路营运车辆的全部车位面积计算。
第条
为了确保首末站的建设规模,回车道(行车道)和候车廊的用地不包含在90~100m2的计算指标内。
第条
末站停车坪的大小按线路营运车辆车位面积的10%计算;末站生产、生活性建筑面积一般为首站建筑面积的12~15%。
若全线单程运行时间超过30min,则末站增加开水间、备餐间等建筑,全站建筑面积宜为首站的20%。
第条
若首末站建加油设施,其用地应参照GBJ 67—84《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要求另行核算后加入,并按其要求建设。
第条
车队办公用地应按所辖线路配备的营运车辆总数单独进行
计算(不含在首末站用地指标内),计算指标宜每辆标准车1m2。
第条
枢纽站的建设必须统一规划设计,其总平面布置应确保车辆按路线分道有序行驶;在电、汽车都有的枢纽站,应特别布置好电车的避让线网和越车通道。
枢纽站的用地参照第条因地制宜进行核算。
城市规划部门宜在枢纽站附近安排自行车停车处。
第二节,城市公共电、汽车中途站
第条
中途站应设置在公共交通线路沿途所经过的各主要客流集散点上。
城市规划交通管理部门有责任为这些站点的设置提供方便。
如所设站点与城市交通管理规则确有矛盾,妨碍交通,应协商调整。
第条
中途站应沿街布置,站址宜选在能按要求完成车辆的停和通两项任务的地方。
第条
在路段上设置停靠站时,上、下行对称的站点宜在道路平面
上错开,即叉位设站。
其错开距离宜不小于50m。
在主干道上,快车道宽度大于或等于22m时也可不错开。
如果路旁绿带较宽,宜采用港湾式中途站。
第条
在交叉路口附近设置中途站时,一般设在过交叉口50m以外处。
在大城市车辆较多的主干道上,宜设在100m以外处。
第条
几条公交线路重复经过同一路段时,其中途站宜合并。
站的通行能力应与各条线路最大发车频率的总和相适应。
在并站的情况下,电、汽车不应共用同一停靠点;两条以上电、汽车共用同一车站时,应有分开的停靠点,其最小间距宜不小于2~倍标准车长;共用同一停靠点的线路宜不多于3条。
第条
中途站的站距要合理选择,平均站距宜在500~600m。
市中心区站距宜选择下限值;城市边缘地区和郊区的站距宜选择上限值;百万人口以上的特大城市,站距可大于上限值。
第条
公共交通的线路长度不宜过长或过短。
其取值市区线路宜取该城市平均运距的二倍,市郊线路宜不大于其三倍。
第条
一般中途站仅设候车廊,廊长宜不大于~2倍标准车长,全宽宜不小于。
在客流较少的街道上设置中途站时,候车廊可适当缩小,廊长最小宜不小于5m。
第条
单程运行在30min以上的较长线路上,线路中间的中途站、在市中心主要交通要道上设置的中途站或者在客流较多的地方设置的中途站,均宜设中间调度室。
第条
中途站候车廊前必须划定停车区。
在大城市,线路行车间隔在3min以上时,停车区长度宜为一辆670型铰接车车长加前后各5m的安全距离;线路行车间隔在3min以内时,停车区长度为两辆670型铰接车车长加车间距5m和前后各5m 的安全距离;若多线共站,停车区长度最多为三辆670型铰接车车长加车间距5m和前后各5m的安全距离,停车区宽度一律为。
在中小城市,停车区的长度视所停主要车辆类型而定。
通过该站的车型在两种以上时,均按最大一种车型的车长计算停车区的长度。
第条
在车行道宽度为10m以下的道路上设置中途站时,宜建避车
道,即沿路缘处向人行道内成等腰梯形状凹进应不小于,开凹长度应不小于22m(即17+5m)。
在车辆较多、车速较高的干道上,凹进尺寸应不小于3m。
第条
在设有隔离带的40m以上宽的主干道上设置中途站时,可不建候车廊,城市规划和市政道路部门应根据城市公交的需要,在隔离带的开口处建候车站台,站台成长条形,平面尺寸长度应不小于二辆营运车同时停靠的长度,宽度应不小于2m,站台宜高出地面。
若隔离带较宽(3m以上)可减窄一段绿带宽度,作为港湾式停靠站。
减窄的一段,长度应不小于二辆营运车同时停靠的长度,宽度应不小于。
第三节,出租汽车营业站
第条
出租汽车应在客流较大而又繁忙的火车站、航运和公路客运站、医院、大型宾馆、商业中心、文化娱乐和游览活动中心、大型居住区和交通枢纽等地方设站。
第条
营业站宜在半径为的服务范围内,在街头设置若干呼叫出租汽车的专线电话,方便群众就近日夜租车。
第条
一般营业站的营业小轿车数在30辆以下;大型营业站在3150辆其它类型车辆均按上海760型小轿车折算。
第条
营业站的规划用地宜按每辆车占地不小于32m2计算(其中,停车场用地宜不小于每辆车26m2,建筑用地宜不小于每辆车6m2)。
营业站的建筑项目一般包括:营业室、司机休息室、蒸饭茶水间、候车室、厕所等,每个项目的建筑面积据每个站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
营业站的建筑式样、色彩、风格应具有鲜明的地区及出租汽车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