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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管理制度

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管理制度

一、制定目的为了规范理财产品销售行为,保障客户合法权益,提高销售人员业务素质,促进公司理财产品销售业务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从事理财产品销售的人员。

三、销售人员职责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监管政策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诚信经营,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的理财产品服务。

2. 熟悉理财产品的基本知识、投资策略、风险特点以及公司理财产品产品线,为客户提供全面、准确的产品信息。

3. 在销售过程中,遵循以下原则:(1)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客户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投资风险、收益预期等。

(2)公平、公开、公正,不得进行误导性销售。

(3)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4)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

4. 做好客户关系维护,及时了解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理财方案。

5. 加强与客户沟通,提高客户满意度。

四、销售人员行为规范1. 不得接受客户馈赠、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2. 不得泄露客户信息。

3.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4. 不得以任何形式诋毁竞争对手。

5. 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监管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

五、培训与考核1. 公司定期对销售人员开展理财产品知识、销售技巧、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

2. 公司设立考核制度,对销售人员业绩、服务质量、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考核。

3. 考核结果作为销售人员晋升、薪酬调整的重要依据。

六、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降职、解聘等处分。

2. 对于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销售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有序开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理财业务,促进本行理财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指本行为客户提供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和专业化产品的活动。

第三条本行理财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本办法。

本办法是制定单项理财业务或某业务环节管理办法和规定、操作规程及细则的依据。

第四条本行开展理财业务遵循授权研发、归口销售、统一管理、审慎尽责原则。

授权研发指各级行、各部门、各理财业务岗位应在授权范围内分别从事理财产品的研发设计、销售推广和投资运作;归口销售指面向个人客户或通过网点渠道销售的理财产品,其销售准入和销售活动由个人金融部门负责管理和组织,面向公司、机构类客户的理财产品,其销售活动由相应客户部门负责管理和组织;统一管理指有关理财业务的业务授权、发展规划、风险策略、总体销售计划、重要产品发行等重大事项统一由全行产品创新与管理委员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审慎尽责指本行开展理财业务应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和银行整体风险管理要求,充分考虑客户利益和本行风险承受能力,审慎从事各项理财业务活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从业人员,指本行从事理财产品研究设计、销售推广、咨询顾问、投资运作、风险管理及运营支持等相关人员。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银行总行和境内分支机构开展的各项本外币理财业务。

海外分支机构在满足当地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可参考本办法制定相关业务办法报备总行后执行。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第七条按照管理运作方式不同,本行理财业务分为理财顾问服务、综合理财服务两大类。

理财顾问服务,指本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

在理财顾问服务活动中,本行可按约定向客户收取一定理财顾问费用,客户根据本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

公司银行理财管理制度

公司银行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银行理财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投资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银行理财业务。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银行理财业务是指公司利用闲置资金,通过合法合规的银行理财产品进行投资,以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的活动。

第二章理财原则与目标第四条公司银行理财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性:确保资金安全,避免本金损失;2. 流动性:保证资金流动性,满足公司日常经营需求;3. 收益性:在确保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合理的投资收益;4. 合规性: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政策。

第五条公司银行理财业务的目标是:1. 提高公司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2. 优化公司资产结构,降低财务成本;3. 实现公司资金保值增值,为公司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第三章理财审批与决策第六条公司银行理财业务的审批与决策程序如下:1. 子公司提出理财计划,包括理财产品类型、投资金额、投资期限等;2. 公司财务部门对理财计划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意见;3. 公司管理层根据财务部门意见,审批理财计划;4. 子公司根据审批结果,与银行签订理财合同。

第四章理财产品选择与管理第七条公司银行理财业务应选择以下类型的理财产品:1. 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银行理财产品;2. 与公司发展战略相匹配的理财产品;3. 具有良好市场口碑和业绩的理财产品。

第八条公司银行理财业务的管理要求如下:1. 子公司应建立理财业务台账,详细记录理财产品的种类、金额、期限、收益等;2. 公司财务部门定期对理财业务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理财业务合规、安全;3. 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财务部门报告理财业务情况,包括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风险等;4. 公司财务部门定期评估理财业务的风险,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五章风险控制与应对第九条公司银行理财业务的风险控制措施如下:1. 对理财产品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2. 建立健全理财产品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科学合理;3. 对理财业务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风险;4. 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风险事件。

银行现金理财管理制度

银行现金理财管理制度

银行现金理财管理制度一、总则1.为规范银行现金理财行为,维护银行及客户权益,保障金融市场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银行开展现金理财业务的全部机构和人员。

3.银行应依法依规经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现金理财业务的安全、合规和稳健。

二、机构设置1.银行应设立专门的现金理财部门,负责制定现金理财业务发展战略、产品设计、风险控制等工作。

2.现金理财部门应设立合规、风险和运营管理三个部门,分别负责不同方面的工作。

三、业务范围1.银行开展的现金理财业务应包括存款、汇款、理财产品等多种形式。

2.现金理财产品应当按照《银行存款保险条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理设计、适当销售。

3.银行应根据客户需求,提供不同期限、不同收益水平的现金理财产品,并注意风险匹配。

四、风险控制1.银行应建立风险控制体系,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多方面。

2.银行应根据不同风险类型,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确保现金理财业务的稳健运营。

3.银行应定期对现金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控,及时调整并采取应对措施。

五、合规管理1.银行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规经营现金理财业务。

2.现金理财人员应遵守银行内部规章制度,执行业务规范,杜绝违规操作。

3.银行应加强对现金理财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

六、资金运用1.银行应根据资金来源和用途,谨慎运用客户资金,杜绝挪用、截留和挤占。

2.银行应建立严格的账户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准确、及时。

3.银行应定期对客户资金进行清算和结算,确保资金流动正常。

七、信息披露1.银行应对现金理财产品的利率、风险等事项进行充分、清晰的披露,使客户明确了解产品性质。

2.银行应及时公布现金理财产品的最新信息,更新风险提示和收益说明。

3.银行应建立健全的客户服务体系,提供风险揭示和投资建议等服务。

八、奖惩机制1.银行应根据现金理财业务绩效,制定奖惩机制,激励员工奋发向上,提高服务质量。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27•【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为资管新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理财新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理财子公司办法》)等相关规定,银保监会制定了《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6月27日起施行。

2020年12月25日至2021年1月29日,银保监会就《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从反馈意见来看,各方对《办法》总体支持。

银保监会就各方反馈意见逐条予以认真研究,充分吸收科学合理的建议,进一步完善了《办法》。

《办法》是《理财子公司办法》的配套监管制度。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需要同时遵守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办法》和《办法》等制度规定。

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销售业务活动,在遵守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的同时,也应当参照执行《办法》。

《办法》共八章69条,分别为总则、理财产品销售机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理财产品销售管理、销售人员管理、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以及附则。

《办法》主动顺应理财产品销售中法律关系新变化,充分借鉴同类资管机构产品销售监管规定,并根据理财公司特点进行了适当调整。

一是合理界定销售的概念,结合国内外实践,合理界定销售内涵,主要包括以一定形式宣传推介理财产品、提供理财产品投资建议,以及为投资者办理认(申)购和赎回。

二是明确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包括销售本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理财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分类管理第三章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型理财产品。

第四条(产品独立性)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因理财产品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均归入银行理财产品财产。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机构不得将银行理财产品财产归入其自有资产,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银行理财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五条(禁止抵消)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产品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管理人、托管机构因自有资产所产生的债务相抵消;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第六条(基本原则)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按照《指导意见》第八条的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责,投资者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监管主体和监管原则)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制度范本

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制度范本

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理财产品销售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包括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理财公司、外方控股的合资理财公司等。

第三条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应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正、风险自担、合规经营的原则,依法合规开展理财产品销售业务。

第四条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确保业务操作规范、风险可控。

第五条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应加强投资者教育,提高投资者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充分揭示理财产品的风险。

第六条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应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投资者能够全面了解理财产品的性质、风险、收益等情况。

第七条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应建立健全客户信息管理制度,保护投资者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

第八条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应加强合规文化建设,提高员工合规意识,确保业务操作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二、理财产品销售业务管理第九条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应根据理财产品的性质、风险、收益等因素,合理确定销售策略,并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第十条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应依法开展销售活动,不得使用虚假宣传、误导性陈述等手段吸引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

第十一条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应建立健全销售记录制度,确保销售记录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二条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应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为其推荐合适的理财产品。

第十三条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应建立健全赎回管理制度,确保投资者在符合约定条件的情况下,能够顺利赎回理财产品。

第十四条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向投资者支付理财产品的收益。

三、风险管理第十五条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确保理财产品销售业务的风险可控。

第十六条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应根据理财产品的风险,合理设置销售门槛,确保投资者能够充分识别和承受相关风险。

股份公司理财业务管理制度

股份公司理财业务管理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各单位的理财交易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如下属各单位为上市公司的,优先适用其上市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下属各单位”,是指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理财业务”是指公司及下属各单位为充分利用自有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以自有资金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的低风险、中短期的保本型理财产品。

理财产品期限不超过一年,理财预期收益率不低于央行规定的同期存款利率水平。

第二章开展理财业务的原则第四条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开展理财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须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战略发展规划为先决条件。

(二)理财交易资金须为自有资金,不得挪用、挤占项目建设资金、银行借款等专项资金。

(三)理财交易标的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的投资于信用级别较高、流动性较好的金融工具,包括但不限于货币型基金、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债券远期以及高信用级别的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银行承兑汇票等其他工具。

(四)公司及下属各单位进行理财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

第三章理财业务的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公司董事会为理财业务总额的审批机构。

公司董事会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指引的规定,对理财业务总额履行相应的审议、审批程序,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在经董事会审批通过后,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条理财业务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一)公司资金管理本部公司资金管理本部是理财业务的主管部门,具体职责包括:1、负责制定、修订公司理财业务管理制度与流程草案;2、协调和组织执行经董事会批准通过的公司理财业务管理制度及流程;3、协助下属各单位选择交易对手,签署理财业务协议;4、定期提交理财业务管理报告,对理财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跟踪与分析,并就紧急事件制定应急处理方案;5、负责对下属各单位理财业务的开展和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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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业务管理制度(2013年4月)7
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理财产品业务管理制度
(2013年4月19日在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中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果,增加投资收益,防范资金风险,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根据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 号:募集资金使用》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理财产品业务管理制度(“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理财产品业务”是指公司为充分利用闲置资金、提高资金利用率、增加公司收益,以自有资金或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稳健型理财产品买卖且投资期限不超过一年的理财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子公司购买理财产品须报经公司审批。

第四条公司从事理财产品交易的原则为:
(一)理财产品的交易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其资金的使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投资需求;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应严格按照相关监管指引或规定执行,详细披露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以及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

(二)理财产品交易的标的为安全性高、低风险、满足保本要求,流动性好的稳健型理财产品。

(三)公司进行理财产品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

(四)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操作理财产品。

第二章审批程序
第五条单项投资金额在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值20%以下的,由董事会审批,在此限额内资金可滚动使用。

超过上述金额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应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原则上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应当为商业银行。

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为理财产品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

理财业务经办部门根据公司财务、现金流等情况,结合理财标的状况等因素合理选择理财产品。

财务部负责人为理财产品交易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公司内部审计部为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门及时进行账
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内部审计部负责人为监督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实施流程
第九条经办部门根据所选理财产品金额大小提交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审批完成后,理财业务经办部门负责理财业务的具体实施;
第十条理财产品业务操作过程中,理财业务经办部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协议约定的条款,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理财业务经办部门应定期评估理财效果,及时调整理财测量,一旦发现异常情况或判断将出现不利因素,应及时通报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

理财业务经办部门应定期将理财业务的盈亏情况上报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内部审计部;
第十一条理财产品业务到期后,理财业务经办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回收理财产品业务的本金和利息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二条理财业务经办部门需重点关注理财产品发行主体的财务状况,如发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不利因素时,应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提示风险,并披露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章信息隔离
第十三条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在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接触过程中,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理财产品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理财产品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四条理财产品业务的申请人、审批人、操作人、资金管理人相互独立开展本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严禁越权办理业务或者干涉其他人员业务,并由公
司内部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实施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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