瓶装燃气经营门点规范要求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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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燃气管理条例

甘肃省燃气管理条例

甘肃省燃气管理条例城市的燃气管理是公用事业管理的重要方面,是公共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体现着政府的服务功能。

甘肃省是如何进行燃气管理的?下文是甘肃省燃气管理条例最新全文,欢迎阅读!甘肃省燃气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预防燃气安全事故,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的规划、建设、应急保障、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和燃气燃烧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镇燃气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燃气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镇燃气管理工作。

市燃气管理机构负责全市燃气日常管理工作,并直接负责城关、七里河、安宁、西固四区范围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和红古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并接受市燃气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镇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燃气行业开展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引导燃气用户节约用气,提高燃气利用效率。

第七条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燃气管理机构、燃气经营者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增强社会公众安全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坏燃气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八条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第二章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第九条燃气发展规划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能源利用规定以及消防、防爆、抗震、防洪等安全要求,由市、县(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设置法规条款摘要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设置法规条款摘要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八十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1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
第二条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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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鄂建[2007]28号)
第二十三条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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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对供应站点无细节要求。
1、符合当地专业规划和站点布局;
2、由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设立,并出具相关证明;
3、有合法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营业场所,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的营业面积不得小于20平方米,管理间与瓶库须分离;
4、汽车加气站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的规定要求;
5、有两人以上的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的技术、服务人员;
(七)气源证明。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用气意向书;
(八)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要求的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材料;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发证部门通过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的方式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
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2号)
(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身份证明、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燃气经营规范标准最新版

燃气经营规范标准最新版

燃气经营规范标准最新版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燃气作为一种清洁、高效的能源,其使用日益普及。

为了确保燃气经营的安全、高效和环保,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燃气经营规范标准至关重要。

以下是最新版的燃气经营规范标准内容:一、总则1.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从事燃气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的企业及个人。

2. 燃气经营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3. 燃气经营者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燃气经营活动的合法性。

二、资质与许可1. 燃气经营者必须取得相应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范围开展业务。

2. 燃气经营企业应具备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应急预案。

3. 从业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三、设施与设备1. 燃气设施和设备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

2. 燃气储存和输送设施应有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泄漏和爆炸事故。

3. 燃气计量设备应准确可靠,定期校验。

四、安全管理1. 燃气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安全责任。

2. 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安全隐患。

3. 加强对燃气使用安全的宣传教育,提高用户安全意识。

五、环境与卫生1. 燃气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等污染物应按规定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2. 燃气储存和使用场所应保持清洁,防止污染环境。

3. 加强对燃气泄漏的监测,确保环境安全。

六、服务与监管1. 燃气经营者应提供规范、透明的服务,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2. 建立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响应用户需求。

3. 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配合进行安全检查和执法活动。

七、应急与事故处理1. 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包括燃气泄漏、火灾、爆炸等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

2.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 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少损失。

八、附则1.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范同时废止。

2. 本规范由国家燃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瓶装液化气管理制度

瓶装液化气管理制度

瓶装液化气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瓶装液化气安全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瓶装液化气充装、经营、使用与运输、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建立瓶装液化气服务、管理与监督工作协调机制。

瓶装液化气安全管理经费按照事权与财权相适应原则由市、县两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瓶装液化气的行业管理工作,编制和组织实施瓶装液化气经营行业发展规划,贯彻执行有关瓶装液化气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组织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进行技术交流,对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对瓶装液化气用具的销售、安装、使用、维修开展监督管理,负责瓶装液化气市场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协调和宣传工作等。

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公安、消防救援、交通运输、行政审批、商务、发展和改革、应急管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文化和旅游、财政、审计、教育、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同级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瓶装液化气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瓶装液化气用户进行全面摸排,建立各类瓶装液化气用户信息档案并动态更新;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非法经营、非法购气、不安全存储等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燃气管理、宣传指导等工作。

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燃气行业主管、交通运输、大数据管理等部门共同建立本市气瓶流转监测系统,实现瓶装液化气气瓶充装、运输、经营和使用全过程的可溯源管理,并与地方各级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章气瓶充装管理第七条瓶装液化气充装单位在取得钢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气瓶充装活动。

气瓶充装实行固定充装制度,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气瓶,并建立气瓶管理档案。

燃气用气场所要求(餐饮业适用)

燃气用气场所要求(餐饮业适用)

燃气用气场所要求
1、采用城市管道燃气供气方式的,用气场所的燃气调压、计量、管道、阀门等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2020年版))的规定。

2、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探测和报警装置,进行定期检测并记录,确保处于灵敏有效工作状态,并按标准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3、用气场所放置的钢瓶必须采用单瓶形式与燃气燃烧器具连接,与燃气燃烧器具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0・5米。

4、用气场所须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并设置满足通风需求的机械送排风装置,燃具上方应设置有效排除燃烧烟气设施。

5、用餐区域严禁放置液化石油气钢瓶。

三小场所燃气瓶使用标准

三小场所燃气瓶使用标准

三小场所是指小餐馆、小食堂和小作坊等场所,它们在使用燃气瓶时需要遵守相关的使用标准和规定。

下面是针对三小场所燃气瓶使用的一些常见标准:
1. 《液化石油气燃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GB 17859):这个标准规定了燃气瓶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和报废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燃气瓶的安全使用。

2. 《办公楼、商场、宾馆、饭店、小型集贸市场、机关等三小场所安全使用液化石油气规定》(GB 18483):这个标准对于小型餐馆、食堂和作坊等三小场所的燃气瓶使用提供了具体的规范。

例如,要求燃气瓶必须有合格的橡胶管连接,并设置压力调节器和安全阀等。

3. 《燃气瓶安全使用管理办法》(GB 5842):这个标准规定了燃气瓶的注册备案、检验测试、存放位置和通风要求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燃气瓶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

另外,在使用燃气瓶时还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 选择合格的燃气瓶供应商,并定期进行燃气瓶的检验和安全性评估。

- 确保燃气瓶的存放位置干燥、通风良好,远离明火和热源,并与易燃物品、电器设备等隔离。

- 避免在密闭环境下使用燃气瓶,以免发生煤气中毒事故。

- 安装完整的燃气瓶安全阀、压力调节器和防爆装置等,确保燃气瓶内压力控制在安全范围内。

- 定期检查燃气瓶和管道连接处是否存在泄漏,并定期更换燃气瓶橡胶管。

这些标准和要求的遵守和执行,可以帮助确保三小场所在使用燃气瓶时的安全性,并减少燃气泄漏、火灾、爆炸等意外事件的发生。

建议三小场所的业主或经营者务必按照相关标准要求进行操作,还可咨询当地相关部门以获取更为详细的指导。

燃气公司门站管理制度

燃气公司门站管理制度

燃气公司门站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管理制度旨在确保门站运行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提高服务质量,满足用户需求。

2. 门站管理工作应遵循国家有关燃气行业的法律法规,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和操作规程。

3. 门站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并定期接受复训。

二、安全管理1. 门站应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

2. 制定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启停、应急处理、泄漏检测等。

3. 定期对门站内的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4. 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组织定期的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三、运营管理1. 门站应制定科学合理的供气计划,根据用户需求和季节变化调整供气量。

2. 实施严格的计量管理制度,确保供气数据的准确性和透明性。

3. 定期对供气系统进行平衡分析,优化供气结构,提高供气效率。

4. 加强与上下游企业的沟通协调,确保供气链的顺畅。

四、环境保护1. 门站应遵守环保法规,严格控制排放,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2. 安装必要的排放处理设施,如燃烧塔、脱硫装置等,确保排放达标。

3. 定期对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门站运营对环境的影响。

4. 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和新技术,提升门站的环保水平。

五、客户服务1. 建立客户服务体系,提供咨询、报修、投诉等服务。

2. 定期收集用户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3. 加强用户安全用气教育,提高用户的安全意识。

4. 保障供气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减少因供气中断给用户带来的不便。

六、监督检查1. 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定期对门站的管理和服务进行自检自查。

2. 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3. 鼓励社会监督,公开透明的运营数据和服务流程,接受公众监督。

七、附则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门站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随着技术进步和行业发展,本制度应适时更新修订。

贵阳市打击非法经营瓶装燃气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贵阳市打击非法经营瓶装燃气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贵阳市打击非法经营瓶装燃气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正文:---------------------------------------------------------------------------------------------------------------------------------------------------- 贵阳市打击非法经营瓶装燃气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根据《贵阳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工作安排,为实施对我市瓶装燃气市场非法经营行为形成有效打击,建立综合整治长效机制,维护我市瓶装燃气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消除非法经营行为带来的安全隐患,确保广大市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正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持续开展打击非法瓶装燃气专项整治工作,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整治非法经营瓶装燃气专项行动,规范全市范围内城镇燃气经营行为,重点打击违规违法经营燃气“黑窝点”,消除安全隐患。

并建立健全建筑行业监管长效机制,规范燃气经营市场,逐步推进燃气行业管理标准化、规范化,杜绝违规违法经营燃气行为。

二、工作职责(一)市住建局牵头组织开展打击非法经营瓶装燃气专项整治行动,不定期对燃气企业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区、市、县及管委会燃气管理部门对燃气企业及从业人员进行梳理排查,纠正燃气企业违规经营行为,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收集非法经营行为信息。

(二)市应急局负责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燃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协调相关部门联动协作。

(三)市公安局负责对非法买卖、储存、运输瓶装燃气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严厉打击阻碍执法人员涉嫌犯罪行为;负责专项打击行动现场治安及维护工作。

(四)市综合执法局负责依法对非法经营瓶装燃气行为进行查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案物品进行查处。

(五)市交委负责对从事燃气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和车辆进行监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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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装燃气经营门点规范
要求
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8.6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8.6.1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应按其气瓶总容积V分为三级,并应符合表8.6.1的规定。

表8.6.1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分级
注:气瓶总容积按实瓶个数和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8.6.2工、Ⅱ级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的瓶库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

瓶库内的气瓶应分区存放,即分为实瓶区和空瓶区。

8.6.3I级瓶装供应站出人口一侧的围墙可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体非实体围墙,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O.6m,其余各侧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

Ⅱ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四周宜设置非实体围墙,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O.6m。

围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8.6.4I、Ⅱ级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8.6.4的规定。

表8.6.4I、Ⅱ级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
的防火间距(m)
注:气瓶总容积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8.6.5I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瓶库与修理间或生活、办公用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管理室可与瓶库的空瓶区侧毗连,但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8.6.6Ⅱ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由瓶库和营业室组成。

两者宜合建成一幢建筑,其间应采用无门、窗侗口的防火墙隔开。

8.6.7Ⅲ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可将瓶库设置在与建筑物(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除外)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房间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8.5.2条(见后页)的规定;
2室内地面的面层应是撞击时不发生火花的面层;
3相邻房间应是非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4照明灯具和开关应采用防爆型;
5配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6至少应配置8kg干粉灭火器2具;
7与道路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8.6.4条中Ⅱ级瓶装供应站的规定;
8非营业时间瓶库内存有液化石油气气瓶时,应有人值班。

8.5.2当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

且瓶组气化站配置气瓶的总容积小于1m3时,瓶组间可设置在与建筑物(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除外)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内。

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应通风良好。

并设有直通室外的门;
3、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4、应配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5、室温不应高于45℃,且不应低于0℃。

注:当瓶组间独立设置,且面向相邻建筑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

其防火间距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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