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令第10号 《旅游统计管理办法》 1998.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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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统计调查制度

旅游统计调查制度

制度完善与创新
完善法律法规
制定和完善旅游统计调查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各方职 责和权益,为旅游统计调查制度的顺利实施提供法律保 障。
创新调查方法
探索新的调查方法和手段,如问卷调查、网络调查等, 以满足旅游统计调查的新需求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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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数据核查和纠错机制
对数据进行多层次的核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数据错误;建立数据纠错 机制,对错误数据进行追溯和处理。
加强数据保密工作
对涉及敏感和保密的数据进行加密和安全存储,确保数据不被非法获 取和滥用。
数据质量监督与检查
建立数据质量评估机制
定期对统计数据进行质量评估,确保数 据符合评估标准。
开展数据质量检查和抽查
统计分析报告
01
基于旅游统计调查数据,编写统计分析报告,全面反
映旅游市场的现状、特点和发展趋势。
报告内容
02 包括调查目的、调查方法、调查结果、数据分析、结
论与建议等部分,确保报告内容完整、准确、客观。
报告形式
03
采用文字、图表、数据等多种形式,使报告更加直观
、易于理解。
数据发布与共享
01
数据发布
调查计划与流程管理
调查计划
制定详细的调查计划,包括调查目的、 调查内容、调查范围、调查方法、时间 安排等。
VS
流程管理
对调查流程进行科学管理,确保调查工作 按照计划有序进行,包括调查准备、实地 调查、数据整理、分析等环节。
数据采集与处理
数据采集
数据处理
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数据采集,包括问卷调查、 访谈、观察、档案资料等。
调查方法与技术
调查方法
旅游统计调查制度采用多种调查方法,包括普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等。

【管理制度)旅游统计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旅游统计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旅游统计管理办法旅游统计管理办法第壹条为了加强旅游统计管理,保障旅游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旅游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旅游企事业单位的运营、业务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咨询,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旅游统计的基本内容,是对旅游企事业单位、旅游区(点)接待工作量、运营效益、旅游从业人数等情况进行的统计调查和对旅游者实施的抽样调查。

第四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事业单位必须依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旅游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其它和旅游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如实提供旅游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第五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旅游统计工作的需要和国家旅游局的统壹规划,有计划地采用现代信息技术,配备或逐步更新必要的统计计算和数据传输设备,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国旅游统计信息自动化管理网络系统。

旅游企事业单位应当为旅游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且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

第六条旅游统计工作实行统壹管理,分级负责。

国家旅游局负责对全国旅游统计工作实行统壹管理、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国家旅游局综合统计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和旅游者的统计调查工作。

地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确定承担统计职能的机构。

第七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壹)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完成国家或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收集、汇总和公布全国或地方旅游统计资料;(二)制定全国或地方的旅游统计报表制度和抽样调查方案,建立统计登记制度;(三)组织协调和管理本部门非统计职能机构制定的各项统计调查,审核其拟制发的旅游统计调查方案及其统计调查表,且纳入统壹编号管理;(四)会同人事教育部门,组织对于岗旅游统计人员的培训,对旅游统计人员进行考核、奖励。

文化旅游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文化旅游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文化旅游统计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文化旅游统计工作,促进文化旅游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高文化旅游统计数据的质量和可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文化旅游统计工作。

第三条文化旅游统计工作,应当以服务国家发展战略,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需要,完善宏观经济调控,发挥国家经济核算的基础作用,推动文化旅游科学发展,保障国家和社会对文化旅游统计数据的需求,促进文化旅游科学决策,提高文化旅游统计数据的可靠性、准确性。

第四条文化旅游统计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统计,加强统计保密和信息安全,加强内部管理和外部服务,最大限度满足用户需求,提供高质量和可靠的文化旅游统计数据资料。

第五条全体工作人员都应当加强对本管理制度的学习,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

第二章统计单位第六条统计单位应当对文化旅游统计工作负责,保证数据真实可靠。

第七条统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负责收集、整理、存储、审核文化旅游统计数据,及时向上级统计主管部门和社会公布文化旅游统计数据。

第八条文化旅游统计单位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制度,加强数据质量管理和审计工作,提高核算科学水平和数据可靠性。

第九条文化旅游统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文化旅游统计工作制度、规章制度,完善文化旅游统计工作程序,规范统计数据报送手续。

第十条文化旅游统计单位应当主动接受上级统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积极配合做好相关统计和调查工作。

第三章统计人员第十一条文化旅游统计单位的统计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格保密,热爱统计事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文化旅游统计单位的统计人员应当尽职尽责,认真执行职责,精心进行数据收集、整理、分析工作,确保数据质量。

第十三条文化旅游统计单位的统计人员应当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水平,不断提高对新设备、新技术和新方法的掌握和运用。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旅行社统计调查办法》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旅行社统计调查办法》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旅行社统计调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旅游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2.30•【文号】旅办发[2010]211号•【施行日期】2011.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旅行社统计调查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0〕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为指导各地充分利用旅行社统计调查引导旅行社企业的发展,我局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制定了《旅行社统计调查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旅游局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旅行社统计调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旅行社统计调查工作,依据《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旅游统计调查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行社统计调查,是指旅行社按照《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四条、《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企业经营、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及按照国家旅游局部署开展的旅行社经营管理、产业发展等方面信息的专项调查。

第三条在旅行社统计调查年度内,凡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并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旅行社,均应当参加旅行社统计调查。

在旅行社统计调查年度内,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并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完成工商登记和领取营业执照的旅行社,可不参加统计调查中的有关经营情况的数据填报,但应提交办理工商登记情况的报告。

在旅行社统计调查年度内,被注销、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不参加旅行社统计调查。

旅行社分社参加设立该分社的旅行社的统计调查,同时将数据报送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章旅行社统计调查填报第四条旅行社应当按规定和要求,及时、如实、认真填写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制定的《旅游单位基本情况》(旅行社部分)、《旅行社外联接待入境旅游情况》、《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情况》、《旅行社组织接待国内旅游情况》和《旅行社财务状况》等报表,并按照国家旅游局的部署提供旅行社专项调查资料。

旅游景区统计管理制度

旅游景区统计管理制度

旅游景区统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旅游景区的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保障统计信息的及时传递和有效利用,特制定本《旅游景区统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管理制度”)。

二、统计数据的范围和内容1. 统计数据的范围涵盖旅游景区的游客数量、收入情况、旅游保障设施的运营情况等与景区经营管理相关的信息。

2. 统计数据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景区内各类游客的数量及构成情况;(2) 各类门票销售数量和收入金额统计;(3) 旅游住宿、餐饮、购物等消费项目的收入情况;(4) 景区内旅游保障设施的使用情况,如停车场、公共厕所等;(5) 其他与景区经营管理有关的统计数据。

三、统计数据的收集与报送1. 景区管理部门应制定合理的统计数据收集办法,确保各数据来源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景区管理部门应设立专门的统计数据收集点,负责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3. 景区管理部门应按照规定的统计周期进行数据的收集,并于每月末、季末和年末将统计数据报送给上级管理部门。

4. 统计数据报送应采用电子化方式进行,并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四、统计数据的分析与利用1. 上级管理部门应对景区报送的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估,及时给予反馈意见和建议。

2. 景区管理部门应根据统计数据的分析结果,对景区经营管理进行调整和改进,提高景区的服务质量和竞争力。

3. 统计数据应广泛利用于景区的经营决策、市场营销、资源规划等方面,提供科学依据和参考指标。

五、统计数据的保管与公开1. 统计数据应按照一定的时限进行归档和保存,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查性。

2. 统计数据的保管工作由景区管理部门负责,应建立健全的数据保密制度和安全管理体系。

3. 景区管理部门应依法主动公开部分统计数据,提高信息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六、违规处罚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景区,依照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停业务等措施。

七、附则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必要时可进行修订和补充。

旅游景区统计管理制度

旅游景区统计管理制度

旅游景区统计管理制度在旅游业持续发展的背景下,为了更好地了解和管理旅游景区的运营情况,统计管理制度在旅游行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深入探讨旅游景区统计管理制度的细节,包括背景信息、统计内容、数据分析和对未来影响的预测。

一、背景信息旅游景区作为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丰富的旅游资源和较高的经济效益。

为了更好地了解和管理景区的运营情况,旅游景区统计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这一制度的实施可以帮助相关部门更准确地了解景区游客数量、消费水平、满意度等信息,为景区的规划、营销策略和服务改进提供有力支持。

二、统计内容旅游景区统计管理制度的内容丰富多样,涵盖了众多关键指标。

首先是游客数量统计。

通过记录每天、每月和每年的游客数量,可以了解景区的客流量变化情况,进而为管理者提供有效的运营决策依据。

其次是消费水平统计。

通过统计游客在景区的消费金额、消费次数和消费项目,可以了解景区的经济效益,为制定合理的价格策略和增加旅游收入提供参考。

此外,统计管理制度还可以涵盖游客满意度统计、投诉处理情况统计、员工工作情况统计等多个方面,以全面了解景区的运营情况。

三、数据分析通过对旅游景区统计数据的分析,可以深入掌握景区的各项指标,并从中寻找问题和改进的方向。

以游客数量统计为例,通过比较不同时间段的游客数量变化,可以分析景区的旺季和淡季,进而制定相应的营销策略。

以消费水平统计为例,通过分析不同消费项目的收入和消费次数,可以了解游客的消费偏好,为优化服务提供指导。

通过对游客满意度统计的分析,可以了解景区的服务质量,发现问题并改进。

四、对未来影响的预测旅游景区统计管理制度对未来的影响不容忽视。

通过对统计数据的分析和预测,可以为景区的规划和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比如,通过对游客数量统计的分析,可以预测未来的客流量变化趋势,为景区的扩建和资源配置提供指导。

通过对消费水平统计的分析,可以预测未来的收入变化,为景区的财务管理和投资决策提供参考。

总结起来,旅游景区统计管理制度在旅游行业中具有重要意义。

旅游景区统计管理制度

旅游景区统计管理制度

旅游景区统计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到各个景区进行旅游观光。

为了更好地管理景区的运营并提供相应的服务,旅游景区统计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将介绍旅游景区统计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包括统计指标、数据收集与分析、报告及应用等方面。

二、统计指标旅游景区统计管理制度的第一步是确定合适的统计指标,以便对景区的运营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常见的统计指标包括游客数量、旅游收入、游客满意度、游客来源等。

景区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结合自身需求制定相应的统计指标。

三、数据收集与分析在旅游景区统计管理制度中,数据收集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可以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智能门禁系统、网络监控等来获取数据。

此外,采取问卷调查、访谈、抽样调查等方式也可获取必要数据。

收集到的数据需要进行分析,以获取更有效的信息。

数据分析可采用统计学方法和数据挖掘工具,帮助管理部门对景区的发展趋势和游客需求进行更准确的了解。

四、报告及应用基于数据分析的结果,景区管理部门应编制详尽报告,对数据进行解读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措施。

报告的内容应准确、简明扼要,可供管理层参考决策。

同时,景区管理部门可以将统计结果应用于市场营销、产品开发、服务改进等方面,以提高景区的竞争力和服务水平。

五、信息安全保障旅游景区统计管理制度中的数据涉及到大量的个人信息和商业信息,因此必须注重信息安全保障。

管理部门应确保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可以采用加密技术、权限管理等手段,防止数据泄露和非法使用。

六、培训与更新为了保持旅游景区统计管理制度的有效性,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熟悉统计方法和工具的使用。

同时,制度的内容也应与时俱进,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更新,以适应景区发展的需求变化。

七、监督与评估为确保旅游景区统计管理制度的执行效果,需要进行监督与评估工作。

可以通过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相关工作进行评估,或者由管理部门自身进行内部评估。

监督与评估的结果可用于制度完善和改进管理工作。

旅游统计管理办法

旅游统计管理办法

旅游统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旅游统计管理,保障旅游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旅游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旅游企事业单位的经营、业务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咨询,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旅游统计的基本内容,是对旅游企事业单位、旅游区(点)接待工作量、经营效益、旅游从业人数等情况进行的统计调查和对旅游者实施的抽样调查。

第四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事业单位必须依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旅游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其它与旅游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如实提供旅游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第五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旅游统计工作的需要和国家旅游局的统一规划,有计划地采用现代信息技术,配备或逐步更新必要的统计计算和数据传输设备,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国旅游统计信息自动化管理网络系统。

旅游企事业单位应当为旅游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并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

第六条旅游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国家旅游局负责对全国旅游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国家旅游局综合统计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和旅游者的统计调查工作。

地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确定承担统计职能的机构。

第七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完成国家或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收集、汇总和公布全国或地方旅游统计资料;(二)制定全国或地方的旅游统计报表制度和抽样调查方案,建立统计登记制度;(三)组织协调和管理本部门非统计职能机构制定的各项统计调查,审核其拟制发的旅游统计调查方案及其统计调查表,并纳入统一编号管理;(四)会同人事教育部门,组织对在岗旅游统计人员的培训,对旅游统计人员进行考核、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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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令第10号《旅游统计管理办法》1998.5.15 【分类号】308009199801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国家旅游局
【颁布日期】19980515
【实施日期】19980515
【内容分类】旅游监察与审计
【文号】国家旅游局令第10号
【名称】旅游统计管理办法
【题注】现发布国家旅游局《旅游统计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章名】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旅游统计管理,保障旅游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旅游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旅游企事业单位的经营、业务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咨询,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旅游统计的基本内容,是对旅游企事业单位、旅游区(点)接待工作量、经营效益、旅游从业人数等情况进行的统计调查和对旅游者实施的抽样调查。

第四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事业单位必须依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旅游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其它与旅游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如实提供旅游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第五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旅游统计工作的需要和国家旅游局的统一规划,有计划地采用现代信息技术,配备或逐步更新必要的统计计算和数据传输设备,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国旅游统计信息自动化管理网络系统。

旅游企事业单位应当为旅游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并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

第六条旅游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国家旅游局负责对全国旅游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国家旅游局综合统计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和旅游者的统计调查工作。

地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确定承担统计职能的机构。

第七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完成国家或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收集、汇总和公布全国或地方旅游统计资料;
(二)制定全国或地方的旅游统计报表制度和抽样调查方案,建立统计登记制度;
(三)组织协调和管理本部门非统计职能机构制定的各项统计调查,审核其拟制发的旅游统计调查方案及其统计调查表,并纳入统一编号管理;
(四)会同人事教育部门,组织对在岗旅游统计人员的培训,对旅游统计人员进行考核、奖励。

第八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职统计人员,旅游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固定兼职的统计人员。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统计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旅游局规定的旅游统计人员资格条件,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九条旅游统计是国家统计的组成部分,是提供旅游信息的主体。

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制发的旅游统计调查制度属于国家统计调查制度。

旅游统计调查制度主要包括旅游定期报表制度、旅游抽样调查和旅游专项调查。

第十条旅游统计调查项目分别由国家旅游局和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依照《统计法》的有关规定,报国家统计局或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或备案后,组织实施。

地方旅游统计调查方案不得与国家旅游统计调查方案相抵触。

第十一条按规定程序批准的统计调查方案,必须在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机关、批准文号。

对未标明上述字样的调查表,有关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废止。

第十二条旅游定期报表制度是按照统一规定的时间、内容、计算方法和程序,由旅游企事业单位报送相关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自下而上逐级提供统计资料的一种全面统计调查。

全国《旅游统计制度》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统计局共同制发,国家旅游局组织实施。

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完成国家《旅游统计制度》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的实际需要,可以适当增加统计内容,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制定本地区的《旅游统计制度》并实施。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向国家旅游局报送统计资料时,必须同时报送符合标准的数据库(以计算机远程传输或软盘的方式报送)。

第十三条抽样调查是从全部调查对象(总体)中随机抽取一部分样本进行的一次性调查。

旅游抽样调查主要包括对来华旅游的外国人、回国旅游的华侨、回内地旅游的港澳同胞、回祖国大陆旅游的台湾同胞在中国大陆消费情况及其一日游游客所占比重的抽样调查,大陆居民在国内及出境旅游情况的抽样调查,以及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组织实施的其它抽样调查。

第十四条专项统计调查是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中非统计机构因管理需要而进行的旅游专项统计调查。

旅游专项统计调查需经有关部门审查、协调,授颁统一表号后方可制发。

旅游专项统计分别由各专业职能机构实施。

旅游专项统计调查主要包括:旅游度假区统计、劳动工资统计、旅游教育统计、旅游质监投诉统计和旅游区(点)接待经营统计,以及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进行的其它旅游专项统计。

第十五条凡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或纳入旅游行业管理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应当到相关的旅游统计机构办理统计登记,并建立统计台帐和核算制度,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第十六条旅游统计资料实行分级管理。

全国旅游统计资料由国家旅游局统一管理;地方旅游统计资料由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专项旅游统计资料由实施专项旅游统计调查的机构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收集统计报表时,应当做好报表的审核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

下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的统计报表,须经本部门主管领导审核、签署。

当汇总报表中旅游企事业单位数量变动较大时,应当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季度、年度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分析和抽样调查报告。

第十九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建立健全旅游统计档案管理制度。

旅游统计原始资料的保存期为5年。

第二十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定期公布本辖区的旅游统计资料。

地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公布重要的统计资料前,应当征求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国家旅游局负责审定、公布和出版全国旅游统计资料。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定、公布和出版本辖区的旅游统计资料。

宣传、新闻和出版单位需发布尚未公开的旅游统计资料,属全国性的,须经国家旅游局核准;属地区性的,须经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所发表出版的旅游统计资料必须注明资料提供单位。

第二十一条对在旅游统计工作中作出贡献或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国家旅游局每年对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重点旅游城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重点旅游企业的统计工作进行考核。

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辖区下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业的统计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旅游企业评优和对旅行社的年检,应当将企业旅游统计考核情况作为必要条件和内容之一。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统计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根据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凡超过旅游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报送时间未报统计资料或不按要求报送统计数据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并寄送《违规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旅游局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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