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物流期末复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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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1、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是指载货的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在海运途中遭到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为解除船与货的共同危险或航程得以继续,有意而合理地做出的特殊牺牲或采取合理救难措施而引起的特殊损失和合理的额外费用。

共同海损包括两个组成部分:

一是共同海损行为导致的船货本身的损失,称为共同海损牺牲。

二是采取共同海损行为而支付的费用,称为共同海损费用。

构成共同海损应具备条件:

(1)船舶确实遭遇危险,是( 真实和不可避免的)的而不是主观臆测的,而且此危险必须是危及船和货的共同安全;

(2)采取的措施必须是( 合理的)、自动的和( 有意识)的;

(3)所作的牺牲具有特殊性,支付的费用是( 额外)的,是为了解除危险,而( 不是)由危险直接造成的;

(4)牺牲和费用的支出最终必须是( 有效果)的。

※由全部( 受益)的财产(船舶、货物和运费)按各自抵达目的港

或航程终止港的价值比例分摊。这种分摊称之为共同海损( 分摊)

单独海损是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即被保险货物遭遇海上风险受损后,其损失未达到全损程度,而且该损失仅由受损方( 单独承担的部分损失)。

2、货运代理

货代主要是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就有关货物运输、转运、仓储、装卸等事宜。一方面它与货物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同时他又与运输部门签订合同,对货物托运人来说,他又是货物的承运人。

一、定义:国际货运代理(I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ing agent)是指国际货运代理组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或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劳务报酬的经济活动。

二、国际货运代理责任分类(主要几类)

(一)以纯粹代理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

货代公司作为代理人,在货主和承运人之间做牵线搭桥的作用,由货主和承运人直接签运输合同。货代公司收取的是佣金,责任小。当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的时候,货主可以直接向承运人索赔。

(二)以当事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

1、货代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承运人)签订合同

2、在安排储运时使用自己的仓库或者运输工具

3、安排运输、拼箱集运时收取差价

以上这三种情况,对于托运人来说,货运代理则是作为承运人,应当承运人的责任。(三)以无船承运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

当货运代理从事无船承运业务并签发自己的无船承运人提单时,便成了无船承运经营人,被看做是法律上的承运人,他一身兼有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性质。

(四)以“混合”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

货运代理,从事的业务范围较为广泛,除了作为货运代理代委托人报关、报检、安排运输外,还用自己的雇员,以自己的车辆、船舶、飞机、仓库及装卸工具等来提供服务,或陆运阶段为承运人,海运阶段为代理人。对于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的确认,不能简单化,而应视具体的情况具体分析。

简答

1、国际物流

是相对国内物流而言的,是不同国家之间的物流

国际物流是国内物流的延伸和进一步扩展,是跨国界的、流通范围扩大了的商品和物的流通,有时也称为国际大流通或大物流。

国际物流的总目标:为国际贸易和跨国经营服务,即选择最佳的方式和路径,以最低的费用和最小的风险、保质、保量、适时地将货物从某国的供方运到另一国的需求方。

国际物流发展特点:

1、物流技术快速发展,物流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以信息技术为核心,以运输技术、配送技术、装卸搬运技术、自动化仓储技术、库存控制技术、包装技术等专业技术为支撑的现代化物流装备技术格局。

2、专业物流形成规模,第三方物流成为主导。

3、物流企业向集约化、协同化、全球化方向发展,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大力建设物流园区;二是物流企业兼并与合作。

4、电子物流需求强劲,快递业突飞猛进。

5、绿色物流将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绿色物流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对物流系统污染进行控制;另一方面就是建立工业和生活废料处理的物流系统。

6、对物流专业人才的需求日益增长,教育培训体系日趋完善。

国际物流的特点:

①范围广阔②环境复杂③系统庞大④时间性强5⑤标准化要求高⑥风险高

2、国际物流与国际贸易的关系

国际贸易(International Trade)是指世界各国(地区)之间所进行的商品、劳务和技术的交换活动。是各国(地区)之间劳动分工的表现形式,反映了世界各国(地区)在经济上的相互依赖,相互依存的关系。

①国际物流是实现国际贸易的保障

②国际贸易的发展对国际物流提出新的要求

(质量要求、安全要求、效率要求、信息化要求、经济要求)

其他

1、保险

基本险又称主险,是可以( 单独)投保,不必依附于其他险别项下的险别。

我国现行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规定的基本险有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

(一)基本险保险责任范围

1、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或F.P.A.)

平安险是在三个基本险中承保责任范围最小,其英文原义为不负责单独海损。

2、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或W.P.A.)

水渍险的承保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各种恶劣天气、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A11 Risks,A.R.)

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一般外来风险专指由于偷窃、短量、提货不着、渗漏、碰损、破碎、钩损、锈损、淡水雨淋、沾污、混杂、受潮受热、串味、船长和船员的恶意行为、抛弃等一般外来原因所引起的风险)

基本险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由于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5、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及其除外责任。

基本险保险期限与索赔期限

※在正常运输的情况下,基本险承保责任的起讫期限适用“仓至仓条款。

※如果被保险货物在运至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或目的地前某一仓库发生( 分配分派)情况,则保险责任在分派分配开始即终止。

※对活牲畜、家禽、不适用“仓至仓”原则,保险责任从被保活牲畜或家禽装上运输工具开始到卸离运输工具即行终止,如不卸离,则以运输工具抵达目的地( 15天)为限。

※我国条款规定海运货物保险的索赔时效为(两年)(自被保险货物全部卸离海港起算)

附加险是基本险的扩展,它(不能单独)投保,必须在投保基本险的基础上加保。按承保风险的不同,附加险又可分为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玷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热受潮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等11种。

特别附加险包括战争险、罢工险、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和出口到港澳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等6种。

战争险:责任期限不是仓至仓条款。如果货物在目的港不卸载,责任期限

以水面为限.最长延期抵港后(15天)为止。

实际全损

我国《海商法》第245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完全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为实际全损。

此外,船舶失踪,一定期限杳无音讯,视为全部损失。

发生实际全损时,被保险人可按照投保金额获得全部损失的赔偿。

推定全损

推定全损是海上保险中特有的制度,是指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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