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吧经营章程
网吧企业章程

网吧企业章程一、总则1.1 公司名称:XX网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1.2 公司注册地址:XX市XX区XX路XX号。
1.3 公司经营范围: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电子竞技、游戏娱乐等相关业务。
1.4 公司宗旨:为广大顾客提供高品质的网络服务,创建良好的网络娱乐环境。
二、经营方式2.1 公司采用经营管理者负责制,设立经营管理者,由经营管理者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2.2 经营管理者的职责包括:制定并执行公司的发展战略、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组织制定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等。
2.3 公司设立财务部门,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包括财务报表的编制、财务预算的制定等。
三、员工管理3.1 公司实行合同制用工,根据业务需要招聘员工,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2 公司建立健全的员工培训制度,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3.3 公司注重员工的激励和福利待遇,设立奖励制度,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
四、服务内容4.1 公司提供上网服务,包括提供高速网络接入、提供电脑设备、提供打印、复印等相关服务。
4.2 公司提供电子竞技服务,包括提供电竞设备、组织电竞比赛等。
4.3 公司提供游戏娱乐服务,包括提供各类游戏设备、提供游戏咨询、提供游戏活动等。
五、客户权益保障5.1 公司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不泄露客户个人信息。
5.2 公司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
5.3 公司定期开展客户满意度调查,了解客户需求,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六、财务管理6.1 公司实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6.2 公司制定年度财务预算,按照预算进行资金运作和支出安排。
6.3 公司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七、章程修改7.1 对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股东会议通过,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变更登记。
网吧企业章程

网吧企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吧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员工权益,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合于本企业及其下属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企业的名称为XX网吧(以下简称“本企业”),注册地址位于XX市XX区XX街XX号。
第二章经营范围第四条本企业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 提供上网服务;2. 销售饮品、小吃等相关产品;3. 组织电竞比赛和活动;4. 提供电脑维修和软件安装等相关服务。
第五条本企业的经营范围可根据市场需求和法律法规的变化进行调整,但必须经过合法程序的审批和登记。
第三章组织结构第六条本企业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实行三权分立的管理模式。
第七条董事会是本企业的最高决策机构,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由一位董事长和若干董事组成,董事长由董事会成员互选产生。
第八条监事会是本企业的监督机构,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由一位监事长和若干监事组成,监事长由监事会成员互选产生。
第九条经理层是本企业的执行机构,由董事会任命产生。
经理层由一位总经理和若干部门经理组成,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命产生。
第四章股东权益第十条股东享有以下权益:1. 参预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2. 依法分享企业利润;3. 依法优先认购新股分;4. 依法转让、继承、赠与股分;5. 依法监督企业经营。
第十一条股东应履行以下义务:1. 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2. 缴纳股本款;3. 及时向企业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4. 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第五章员工权益第十二条本企业为员工提供以下权益:1. 提供合理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2. 提供公平的薪酬和福利待遇;3. 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安全保障;4. 提供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5. 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员工应履行以下义务:1. 遵守企业规章制度;2. 认真履行工作职责;3. 保守企业商业秘密;4. 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
第六章财务管理第十四条本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法规进行财务管理,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保证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网吧公司章程

网吧公司章程网吧企业章程【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
第二条企业名称:xxxxxx第三条企业地址:xxx第四条企业负责人:xxx身份证号码:xxxxx第五条企业经营范围:营业性互联网上网服务第六条:本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七条:本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章出资方式及出资额第八条本企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申报的出资为xxx万元,先期投入xxx万元。
第三章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第九条本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本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一条本企业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第十二条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企业成立日期2015年1 月1 日。
第十三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一)投资人决定解散;(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十五条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网吧企业章程

网吧企业章程一、总则为规范网吧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员工权益,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二、企业名称1. 企业名称为“XX网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2. 公司注册地为XX省XX市XX区XX街XX号。
三、经营范围本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网吧服务、电子游戏销售、网络技术咨询等。
四、经营目标本公司的经营目标是:提供高品质的网吧服务,满足顾客需求,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五、组织架构1. 董事会:由公司股东选举产生,负责决策公司的重大事项。
2. 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命,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3. 部门设置:根据业务需要,设立各个职能部门,包括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市场部等。
六、员工权益1. 招聘与录用:本公司将根据岗位需求和应聘者的能力、经验进行公正招聘和录用。
2. 薪酬福利:本公司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赋予员工合理的薪酬和福利待遇。
3. 培训与发展:本公司将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发展机会,提升员工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质。
4. 工作环境:本公司将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七、经营规范1. 合法合规: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从事任何违法违规的经营活动。
2. 服务质量:本公司将秉承“顾客至上”的原则,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网吧服务。
3. 信息安全:本公司将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顾客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
4. 网络安全:本公司将建立健全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保障网络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八、财务管理1. 财务制度:本公司将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活动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2. 资金管理:本公司将合理规划和使用资金,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运作。
3. 财务报告:本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编制和披露财务报告,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九、章程修改本章程的修改需经过董事会的决议,并经过股东大会的审议和通过。
十、附则1.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网吧管理制度章程

网吧管理制度章程第一条为规范网吧经营管理,维护线上环境,保障用户安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网吧是向公众提供互联网服务的场所,经营者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维护秩序,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三条网吧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序良俗,保护用户隐私,不得泄露用户信息。
第四条网吧应当保证设施设备完好,网络畅通,安全可靠,确保用户正常使用。
第五条网吧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落实安全管理措施,提高服务质量。
第六条网吧应当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保障设备正常运行,及时处理故障,确保用户畅通无阻。
第二章管理人员第七条网吧应当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维护秩序,保障安全。
第八条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网吧管理规定,不得违规经营,不得泄露用户信息。
第九条管理人员应当服从经营者的指挥,认真履行职责,提高服务水平,确保用户满意。
第十条管理人员应当遵守网吧规章制度,维护网吧形象,保障用户权益,不得有骚扰用户行为。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一条网吧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体系,保障用户安全。
第十二条网吧应当安装监控设备,加强安全防范,防止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三条网吧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理能力,防范安全事故。
第十四条网吧应当定期维护设备设施,确保完好安全,营造安全的环境。
第四章服务质量第十五条网吧应当提供优质的服务,确保网络畅通,设备正常运行,用户满意。
第十六条网吧应当建立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解决用户问题。
第十七条网吧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八条网吧应当建立用户服务评价机制,倾听用户意见,改进服务质量。
第五章网络管理第十九条网吧应当建立网络管理制度,保障网络安全,杜绝网络不良信息传播。
第二十条网吧应当严格执行网络信息安全法律法规,不得传播淫秽色情信息,不得传播谣言。
第二十一条网吧应当建立上网身份认证制度,登记用户信息,保障网络安全。
网吧章程管理制度

网吧章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吧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用户权益,树立良好的经营形象,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网吧内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
第三条本章程所称网吧是指经批准开设的为用户提供互联网上网、网络游戏等服务的营业场所。
第四条网吧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制度,保持高度的责任心和服务意识,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五条网吧工作人员应当接受网吧的培训,熟悉操作规程,确保业务规范、安全、高效。
第六条网吧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守用户信息的规定,严格保密用户的隐私。
第七条网吧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滥用职权,不得接受用户的贿赂,不得违规操作。
第八条用户应当遵守网吧的管理制度,文明上网,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第九条用户应当遵守网吧的访客规定,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网吧,不得在网吧内吸烟。
第十条用户不得损坏网吧设施,不得占用他人的座位,不得乱扔垃圾。
第十一条用户不得在网吧内进行赌博活动,不得传播淫秽色情资料,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二条用户不得在网吧内散布谣言,传播非法信息,不得干扰网吧的正常秩序。
第十三条网吧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做好防火、防盗等工作,保障用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四条网吧应当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网吧应当定期清理卫生,保持环境整洁,避免传染疾病的传播。
第十六条网吧应当加强网络安全管理,防范网络病毒、木马等恶意攻击。
第十七条网吧应当设置网络咨询台,向用户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第十八条网吧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第十九条网吧应当定期进行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二章网吧管理第二十条网吧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二十一条网吧应当制定进出场登记制度,核对用户身份信息,确保用户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网吧应当建立消费记录和用户信息档案,便于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三条网吧应当配备足够的照明设备和安全出口,确保用户的安全。
网咖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旨在规范网咖的经营管理,明确网咖的组织结构、运营模式、管理制度和责任义务,保障网咖的合法权益,促进网咖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本网咖的所有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场地、设备、服务、管理等各个方面。
第三条本网咖的经营宗旨是以人为本,服务至上,提供安全、舒适、健康的上网环境,满足顾客的上网需求。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本网咖设立以下组织机构:1. 股东会:为网咖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网咖的发展战略、重大决策及监督网咖的经营管理。
2. 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监督网咖的日常运营。
3. 经理层:由董事会任命,负责网咖的具体管理工作。
4. 员工代表大会:由全体员工组成,参与网咖的民主管理,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各组织机构的职责如下:1. 股东会:- 决定网咖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及收益分配;- 选举和罢免董事;- 审议董事会报告;- 监督网咖的经营管理。
2. 董事会:-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制定网咖的经营策略;- 任命和解聘经理层;- 监督网咖的财务状况。
3. 经理层:- 负责网咖的日常运营管理;-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确保网咖的安全、卫生和秩序;-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4. 员工代表大会:- 参与网咖的民主管理;- 表达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监督网咖的劳动条件和福利待遇。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六条网咖的经营项目包括但不限于:1. 网络游戏;2. 网络影视;3. 网络教育;4. 网络资讯;5. 网络休闲等。
第七条网咖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纳税,诚信经营。
第八条网咖应确保网络安全,防止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保障顾客的个人信息安全。
第九条网咖应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和更新,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条网咖应建立健全顾客服务制度,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四章财务与审计第十一条网咖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收支的透明和规范。
第十二条网咖应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
网吧企业章程

网吧企业章程一、总则本章程是为规范和管理网吧企业的经营活动,保障员工权益,维护企业利益而制定的。
二、企业名称网吧企业名称为“网络畅游有限公司”。
三、企业宗旨本企业的宗旨是为泛博用户提供高质量、安全可靠的网络服务,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发展机会,为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四、经营范围本企业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网吧经营、网络游戏推广、电子设备销售等。
五、企业组织结构1. 董事会:由企业股东组成,负责企业的决策和监督。
2. 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命,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
3. 部门:包括市场部、技术部、财务部等,负责各自领域的工作。
六、员工权益1. 招聘与录用:企业将根据岗位需求,公开招聘,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录用合适的人材。
2. 薪酬福利:企业将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贡献,提供合理的薪酬和福利待遇,确保员工的合理收入和福利享受。
3. 培训与发展:企业将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岗位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匡助员工提升职业技能和个人能力。
4. 工作环境:企业将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确保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七、企业规章制度1. 出勤制度:员工需按时上下班,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需提前向上级主管请假并获得批准。
2. 工作纪律:员工需按照企业规定的工作流程和标准进行工作,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3. 保密义务:员工需对企业的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等保密,不得泄露给外部人员。
4. 行为规范:员工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不得伤害企业声誉。
八、企业发展与扩展1. 技术创新:企业将不断推动技术创新,提升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竞争力。
2. 市场拓展:企业将积极开辟市场,寻求合作火伴,扩大业务范围和市场份额。
3. 品牌建设:企业将加强品牌建设,提升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
九、章程修订1. 本章程的修订需经董事会讨论并获得股东的允许。
2. 修订后的章程将在企业内部公示,并向相关部门备案。
十、附则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对于本企业的所有员工和管理层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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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吧经营章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公众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
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为上网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服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上网消费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开展文明、健康的上网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并对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章设立第七条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第八条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
审批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第九条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十条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三)资金信用证明;(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对申请人的申请,文化行政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公安机关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第三章经营第十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五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进行下列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一)故意制作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的;(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的;(三)进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的。
第十六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接入互联网,不得采取其他方式接入互联网。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提供上网消费者使用的计算机必须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不得直接接入互联网。
第十七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经营非网络游戏。
第十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网络游戏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赌博或者变相赌博活动。
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第二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第二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
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第二十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烟并悬挂禁止吸烟标志;(二)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三)不得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四)营业期间禁止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五)不得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章罚则第二十五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上网消费者有前款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