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费入账票据及税收问题
搬迁补偿款会计与税收处理

1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财会[2009]8号第四条曾经对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有个解答,答复里指出了除了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
通过“专项应付款”过渡科目核算、补偿有结余的最终转入“资本公积”,除此之外的搬迁补偿款不要记入“专项应付款”、“资本公积”等科目。
在实际工作中,很多企业会计人员却偏偏喜欢用这两个科目,可能没真正理会财会[2009]8号的本义。
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财会[2009]8号要求企业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来处理:准则中列举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搬迁补偿款,通过负债类科目“递延收益”来核算,搬迁后企业重新购建的资产通过计提折旧进入当期费用,而收到的搬迁补助通过递延收益在资产使用寿命内逐期转入营业外收入。
另一种是企业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补助分为两类:一类是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取得补助时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一类是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在取得时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等相关费用发生了,递延收益再来结转营业外收入;费用发生在前,补偿在后的收到时直接入“营业外收入”,无需通过“递延收益”科目。
2搬迁补偿款的税务处理搬迁补偿款的税务文件很多,2012年10月1日前企业基本执行财税[2007]61号文,2012年10月1日后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执行,同时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1号公告又进一步对2012年40号公告作了补充,这个文件突出了企业与政府签订搬迁协议时间的重要性,10月1日前签订的企业,又在10月1日前完成搬迁,就可以按财税[2007]61号执行,这个文件优惠力度太大了,搬迁后购置的各类资产无需剔除搬迁补偿收入全额计提折旧。
拆迁款要交税吗交税计算方法是怎样

一、拆迁款要交税吗?交税计算方法是怎样营业税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因拆迁取得的房屋(或土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或补偿安置的房屋,除下列两种情况外,均应征收营业税。
1、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取得政府财政部门支付的房屋(或土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暂免征收营业税。
2、被拆迁个人因自用普通住房拆迁,所取得的补偿费或拆迁过程中发生的房屋等面积产权调换,暂免征收营业税。
由于目前尚无搬迁补偿费营业税税务处理的统一政策,可建议企业在遇到此类业务时多与主管税务机关及其专管员沟通,并根据沟通结果确定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进一步规定:此处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由上述规定可知,企业从政府收到的搬迁补偿款项,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但是此类情况下的免征应以原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的批文为准。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需要关注是否已获得税务机关的免税批文。
如果尚未收到批文,则应视同房地产出售或转让,计提应交土地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1、搬迁补偿款结余的所得税处理截至目前,内资企业所得税法中对搬迁补偿款的税务处理未作专门规定。
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方面,规范搬迁补偿费税务处理的最主要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1)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重新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以下称重置固定资产)的,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冲减企业重置固定资产的原价。
城市改造中拆迁补偿款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城市改造中拆迁补偿款的会计及税务处理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城市规模处于不断的高速扩张的进程之中。
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人居环境日益改善,使我们的生活变得更便捷、更舒适,同时也提升了城市形象。
这一切都需要对我们生活的城市进行系统、全面的规划、改造。
城市改造需要的道路拓宽、建设广场、新增绿地、搬迁市区工业企业等等问题都会涉及到原有居民、企业的拆迁安置问题。
本文针对在城市改造拆迁安置过程中,对居民、企业所收到拆迁偿款事项,从会计及涉税方面进行分析。
目前,城市改造都是以政府为主导进行的。
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城市改造的搬迁安置,具体由政府土地收储中心受国土资源部门的委托将拆迁安置的土地先行收回进行重新规划,妥善处理好出让地块内的土地收购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事项,再通过招标、拍卖形式将土地使用权出让。
房地产公司通过参加招标或拍卖,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土地出让金,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在此模式下,城市的拆迁改造完全处于政府的控制之下。
一、拆迁补偿的形式城市改造房屋被拆除,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造成了一定的财产损失。
为保证被拆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给予补偿。
补偿的对象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
根据《城市房地产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屋拆迁补偿有三种形式,即产权调换、作价补偿、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
(1)产权调换。
拆迁人以易地建设或原地建设的房屋补偿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使原所有人继续保持其对房屋的所有权。
这是一种实物补偿形式。
(2)作价补偿。
拆迁人将被拆除房屋的价值,以货币结算方式补偿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
这是一种货币补偿形式。
(3)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
拆迁人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数量,以其中一定面积的房屋补偿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其余面积按照作价补偿折合货币支付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
政策性搬迁的财税难点及应对探讨

通,当满足去化85%时再申请土地增值税清算退税。
(四)制定具有科学性的纳税筹划方案房地产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应为税务筹划制定科学的方案,且依照国家税法相关政策及时进行调整,从企业实际业务展开情况出发,对纳税筹划工作目标作出确定,并根据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工作的要求,对纳税筹划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综合考虑,以此保证所制定纳税筹划方案的科学性。
首先,为税务风险建立完善的防控体系。
房地产在实际经营中涉及的税务种类较多,因此为对风险进行防范,应建立相应的风险内控体系,从源头上对税务筹划风险进行强化管理。
通过对现代化信息技术的运用,有效监督税务部门相关工作,以此使企业在面对风险时具有更强的防控能力,降低风险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
其次,依照税务筹划实际工作状况,科学评估纳税筹划方案,依照风险分摊方式,降低涉税问题带给企业的风险。
同时依照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规定,建立收入台账,将各项信息做好登记,保障后续纳税筹划工作获得更加准确的财务报告。
最后,企业内部管理层应更加注重纳税筹划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支持,以便更好地开展纳税筹划工作。
通过有效管控纳税筹划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从整体上实现企业内部控制以及经济效益水平的提升。
(五)合理增加可扣除项目金额房地产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在对一些项目金额进行扣除的过程中,面临税收策划风险问题,房地产企业应在实际经营中,全面实现土地增值税降低。
然而大多数时间都会出现不断对自身项目成本进行提升,另外在房地产企业经营过程中,相关高级管理层也应为房地产企业账目的登记处理提供相应的保障,及时对所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处理。
企业在发展中,为了保证相应优惠政策享受的及时性,就需要保障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始终严格从国家相关标准出发,为企业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
如房地产企业可对开发成本加计20%扣除的优惠政策进行充分利用,将毛坯交付改为精装交付,通过对销售价格提高的方式促进企业实现最大利益。
如某项目在对房产开发时设定销售价格为110万元,增值税金额为10万元,1万元为附加税,结合税法实际规定可知,其中80万元是能够扣除的费用,根据增值税额20万元,结合具体的公式可知,该项目的增值率为20/80=25%,可得出该项目需要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6万元。
公司收到拆迁费如何开票

公司收到拆迁费如何开票问:银行收到政府的拆迁补偿款或开发商的补偿款,是否必须开具发票?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解释(试行稿)〉的通知》相关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除了上述国税函文件的规定,其他情形收到不动产拆迁补偿费,均应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按"销售不动产'计征营业税。
因此,除将土地归还给土地所有者之外,其他情形下均应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必须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出色的财会人。
2营改增以后企业取得的拆迁补偿交不交增值税营改增后,关于企业取得拆迁补偿款是否缴纳增值税的问题,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执行,即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
因为没有对房屋拆迁补偿是否该交增值税予以界定,同时《税收征管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所以税务机关在没有上位法支撑的状况下,不能要求被拆迁企业缴纳增值税。
3企业收到拆迁补偿款必须要开具发票吗结合现有法律规定,在企业拆迁中,如果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企业有权利获得的补偿项目有:1、土地、房屋价值补偿2、装修附属物补偿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4、搬迁费用、搬迁损失5、各项拆迁奖励费用6、职工安排费如果选择安排:土地置换或者土地加房屋置换,补偿项目包括:1、如果仅仅选择土地置换,置换后由企业在置换来土地上建设厂房,那企业有权利获得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具体包括: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补偿、地上种植物补偿、水泥硬化的地面、以及不可迁移的其他附属物、机器设备的搬迁费。
拆迁补偿费入账票据及税收问题

拆迁补偿费入账票据问题2013-7-23(1)税法规定只对“转让无形资产一一土地使用权”收入征税①《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应该依法缴纳营业税。
②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2)拆迁补偿收入不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一一土地使用权拆迁补偿收入是指:”集体土地被国家征收“、”归还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3)拆迁补偿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
①《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第二款: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②《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
③《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国税函「2008」277号中关于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文件。
④根据以上规定,只要有国家批准的征收、归还文件,就是征收、归还。
所取得的收入就是拆迁补偿收入。
拆迁补偿收入,不属于税法规定的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是国家对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因归还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因此而丧失的土地附着物的补偿,国家与单位同占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之间没有发生交易行为,因此对于单位和个人因国家征收、征用土地而取得的土地及不动产补偿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4)不应税收入不需要开发票《征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企业拆迁收入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拆迁收入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拆迁可是一件大事啊!这其中涉及到的拆迁收入会计处理方法,那可真是有讲究呢!
首先,来看看具体的步骤和注意事项吧。
当企业收到拆迁补偿款时,第一步要明确这笔款项的性质和用途。
然后,根据相关规定和企业自身的会计政策,进行分类和核算。
这可不是随随便便就能搞定的呀,就像建房子要打牢基础一样,每一步都得小心谨慎。
比如说,要区分是资产补偿还是搬迁补偿,这可关系到后续的会计处理方式呢!同时,还要注意相关的税务问题,别一不小心就掉坑里啦!
接着说说这过程中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就好比走钢丝,得稳稳当当的,不能有丝毫差错。
在处理企业拆迁收入时,要确保数据的准确和可靠,不能有任何模糊不清的地方。
这不仅关系到企业的财务状况,更关系到企业的未来发展啊!每一笔账都要算得明明白白,不能有任何闪失。
再讲讲它的应用场景和优势。
企业拆迁收入会计处理方法在很多情况下都能派上用场呢!无论是城市更新还是基础设施建设,都可能涉及到企业拆迁。
而正确的会计处理方法,就像是一把钥匙,能打开通往正确决策的大门。
它的优势也很明显呀,能让企业清楚地了解自身的财务状况,为未来的规划提供有力的支持。
来看看实际案例吧。
有个企业因为城市建设需要进行拆迁,在处理拆迁收入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分类和核算,不仅顺利完成了拆迁工作,还为企业的后续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通过合理的规划和安排,企业利用这笔拆迁收入实现了转型升级,发展得越来越好,这不就是活生生的例子嘛!
所以呀,企业拆迁收入会计处理方法真的超级重要!一定要认真对待,不能马虎呀!。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哪些支出及支出凭证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哪些支出及支出凭证
答:《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项第二款规定:“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
根据上述规定,实际发生的拆迁补偿费可以扣除,但由于此类费用的支付有很多无法采用票据控管,因此,《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文件发布)第二十二条关于“审核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和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时应当重点关注”问题的第(三)项规定:“拆迁补偿费是否实际发生,尤其是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款、拆迁(回迁)合同和签收花名册或签收凭证是否一一对应。
”
在实务中,除要严格明细核算外,对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列支凭证,其中对于按政策规定无法取得票据的,例如涉及个人(居民或村民)补偿的,要取得当事人的签字手续并与花名册及相关合同、协议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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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费入账票据问题2013-7-23(1)税法规定只对“转让无形资产一一土地使用权”收入征税①《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应该依法缴纳营业税。
②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2)拆迁补偿收入不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一一土地使用权拆迁补偿收入是指:”集体土地被国家征收“、”归还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3)拆迁补偿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
①《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第二款: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②《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
③《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国税函「2008」277号中关于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文件。
④根据以上规定,只要有国家批准的征收、归还文件,就是征收、归还。
所取得的收入就是拆迁补偿收入。
拆迁补偿收入,不属于税法规定的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是国家对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因归还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因此而丧失的土地附着物的补偿,国家与单位同占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之间没有发生交易行为,因此对于单位和个人因国家征收、征用土地而取得的土地及不动产补偿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4)不应税收入不需要开发票《征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根据以上规定,拆迁补偿费不需要开具发票。
(5)“拆迁补偿费”应取得票据因为补偿收入不是经营性收入,不需要开发票,原土地使用者,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取得补偿款时开具的收据均可以作为房地产企业税前扣除的凭证。
过政府规定支付标准的补偿款不得扣除。
房地产公司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费等,应以:拆迁补偿协议、被拆迁人原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被拆迁人签字的收款收据,以及被拆迁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等资料作为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即可,以便核实;除此之外,支出的其他费用无合法凭证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有些地方规定,支付的拆迁补偿费须取得地税部门开具的免税专用收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 的通知 国税函【2009】5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 政府收回土 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如何掌握以及纳税人进行拆除建筑物、平整土地并代垫拆迁补 偿费的行为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 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中关于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 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 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 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二、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 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 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 “服务业一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 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二OO 九年九月十七日 :地补偿费有关税收政策问题在城市旧城改造和城市规划过程中, 或多或少会涉及到单位和个人的房屋拆迁补对于该项拆迁工程涉及到的拆迁人、被拆迁人、拆迁公司相应的涉税处理,各地规定 企业和个人的搬迁大致可分为政策性搬迁和商业性搬迁。
政策性搬迁因为涉及到 政府对城市的规划其他主导原因,会有许多税收优惠。
而商业性搬迁是由企业之间或企业与个 人之间的自由协定为依据而进行的一种市场行为, 政府不参与其中。
在税收上适用各种不同规定。
根据国税函〔2009〕118号的规定,政策性搬迁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 政策性原因。
税务对此类搬迁的认定是审核有无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
如果没有,则一般不会 认同为政策性搬迁,从而将此类涉税处理界定为商业行为。
根据渝地税发〔2007〕207号, 重庆对此类政策性搬迁范围规定为:搬迁企业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由重庆 市土地储备中心、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重庆渝富资产管理公司等将土地收回 ,支付给搬迁企业的搬迁补偿收入,也包括从受政府委托实施片区开发的开发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
偿问题。
不一。
下面就搬迁补偿有关的涉税问题做梳理分析。
一、政策性搬迁1、营业税 由于政策性搬迁是政府收回企业或个人土地使用权(包括地上建筑物等不动产)的行为, 因此根据国税函( 2008 )277 号规定,被搬迁企业 “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 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 该行为均属 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 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 [1993]149 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国税函(2007 ) 969 号规定, “对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而收回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标准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 动产)的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 ”。
同时,根据渝地税发 [2002]156 号规定,属于旧城改造项 目范围内的此类补偿, “在拆迁原房过程中,被搬迁企业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所取得 的货币补偿(安置)价款,暂不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04 年 8 月 25 日修订)第四十三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 请使用国有土地”。
国家出让的土地,一种是国家通过收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一种是通过 征收的方式取得的集体土地。
无论收储还是征收都是一种国家行为。
因此,在收储或者征收过 程中支付的所有资金,都应属于补偿性款项。
对于被拆迁者来讲,都不属于营业性收入;第四 十七条规定: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
《物权法》(2007 年 3 月 16 日 公布)第四十二条规定 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 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 应当按照规定开具、 取得发票”。
因此补偿收入不需要开票,原土地使用者取得补偿款开具的收据可以作为税前扣 除的凭证。
因此,受政府授权或委托的开发企业在支付被搬迁企业的补偿款时,只需取得收款 收据,并以搬迁、补偿的有关文件作为附件入账即可。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 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 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 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 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 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因此,被搬迁企业因上述政策性原因拆迁房产 或收回土地使用权得到的拆迁补偿费,免征土地增值税。
3 、企业所得税 被搬迁企业取得拆迁补偿费,根据国税函〔 以其补偿收入扣除支出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没有重置、 补偿收入加上各类变卖收入扣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 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国税函〔 2009 〕118 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 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 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4、个人所得税根据财税 [2005]45 号第一条规定, 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 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 免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如果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超过标准部分, 应属于个人所得税纳税范畴,按 “财产转让所得 ”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
《城 对被“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 2001 年 6 月 6 公布)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 单位、 使用、补偿收入不属于生产经营收入;再根据《征管法》第二十一条 2、土地增值税2009 〕118 号规定,重置、重建或改良的, 此类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 重建或改良计划和立项报告的,应将搬迁二、商业性搬迁根据以上的政策性搬迁文件知道,被搬迁的企业和个人,都是因为政策性原因归还土地使用权而得到相应补偿。
那么,如果不属于政策性搬迁,仅是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市场收购转让行为,则属于商业性的搬迁,对此类补偿费的涉税问题分析如下。
1、营业税根据国税函[1997]87 号文件规定:对于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辅助物的补偿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销售不动产——其他土地附着物”税目征收营业税。
对于具有该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同样适用于该文件,因为没有政府搬迁文件,因此得到的此类补偿,不属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应得的补偿费,它属于一种财产转让的经营行为,被搬迁企业或个人接受的补偿费,实际上是财产转让收入。
接受补偿的单位或个人在取得收入是,应给付款单位开具营业性发票,并交纳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由于非政策原因搬迁,被搬迁企业取得补偿费(转让收入)后,如果重置、重建、改良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性质类的,只能通过折旧或摊销形式在企业所得税前抵扣,而不能像政策性搬迁那样将重置、重建、改良支出全部抵扣;如果属于费用性质的,则可计入当期损益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