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收储与政府征收用土地过程中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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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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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
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代垫拆迁补偿费
【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地税营﹝2009﹞271号
【发文日期】2009-10-28
【实施时间】2009-10-2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
费的过程中,如其实际并未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而将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
务转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完成的,则对其按照“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子目计算缴纳营业
税。

二、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
费的过程中,如纳税人提供了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则应分别正确核算收入;未分别
正确核算或核算不清的,应一律按照“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子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三、纳税人非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
应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按照“服务业”税目中“其他服务业”子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土地收储后的涉税问题土地一级开发中涉税问题探讨

土地收储后的涉税问题土地一级开发中涉税问题探讨

土地收储后的涉税问题土地一级开发中涉税问题探讨关键词土地一级开发税收土地一级开发,是指由政府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或其授权委托的企业,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国有土地(毛地)或乡村集体土地(生地)进行统一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并进行适当的市政配套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的土地达到“三通一平”、“五通一平”的建设条件(熟地),再对熟地进行有偿出让或转让的过程。

目前有几种操作模式1、工程总承包模式,土地一级开发企业接受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的委托,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对确定的存量国有土地、拟征用和农转用土地,统一组织进行征地、农转用、拆迁和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

土地储备中心按照土地一级开发企业总建设成本,加一定百分比给予开发企业,作为经营利润。

2、利润分成模式,土地一级开发企业接受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的委托进行土地一级开发,生地变成熟地之后,土地储备中心进行招拍挂出让,出让所得扣除开发企业开发成本后在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和企业之间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分成。

3、土地补偿模式,土地一级开发企业在完成规定的土地一级开发任务后,土地储备中心并不是给予现金计算,而是给予开发企业一定面积土地作为补偿(可能需要走形式上的招拍挂)。

目前国税总局针对土地一级开发税收处理方面出台的税收法规相当少,没有专门针对该业务的统一规范,地方税务局政出多门,且差异较大,给企业税务处理和税收筹划提出了一些问题,在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上,一级开发企业如何缴纳,以下是笔者一些粗浅的想法:首先,在如何定性土地一级开发的业务性质及如何核算问题上,有几种看法:一、属于房地产开发行为,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核算。

二、视为受政府土地整理储备中委托,代为办理土地前期开发,按照代理服务业核算。

三、属于建筑业,给委托单位提供“三通一平”等建筑业劳务,按提供建筑劳务核算。

四、不属于以上任何一种业务。

认为取得的收入是成本返还,超出成本部分做为财政补贴收入。

关于房屋征收及土地收储过程中的税收政策(仅供参考)

关于房屋征收及土地收储过程中的税收政策(仅供参考)

关于房屋征收及土地收储过程中的税收政策一、房屋征收及土地收储概念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2、《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条规定,土地储备是指县级(含)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条规定,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1.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2.收购的土地;3.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4.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5.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综上所述,房屋征收是指人民政府依据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的行为;土地收储是指县级(含)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过征用、收购、收回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二、税收政策房屋征收及土地收储行为是一种有偿处置资产行为,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

现行税收政策的相关规定如下:(一)增值税1、营改增前,国税函[2007]969号《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有关营业税的批复》规定,政府拆迁补偿款免征营业税。

2、2016年4月营改增后,财税[2016]36号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但没有对房屋拆迁补偿是否该交增值税予以界定。

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2020

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2020

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2020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土地使用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土地使用税作为一种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调控土地利用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和促进经济发展,中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本文将从税率调整、减免政策以及区域差别等方面,对2020年的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2020年的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主要涉及税率的调整。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同种类的土地使用行为需要缴纳不同的税率。

为了支持农村土地流转和农业发展,政府对农村土地使用行为实行了较低的税率。

具体而言,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税率从之前的3%下调到了2.5%。

此外,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土地使用行为,税率也从之前的1%降低到了0.5%。

其次,在减免方面,2020年的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对于一些特定类型的土地使用行为实行了减免政策。

例如,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政府将予以减免土地使用税。

具体而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行为可以享受减免政策:一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农民合作社,二是承包期限已满30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农民合作社,三是在新开发建设集体经济组织与征地补偿衔接项目中,经审核批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

此外,政府还对一些鼓励性的土地使用行为实行了减免政策。

例如,对于符合条件的农业生产企业等非农业投资者来说,减免政策将会给予一定的优惠,包括减免土地使用税、减免印花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这些减免政策的出台旨在鼓励非农业投资者积极参与农村土地的开发和利用,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最后,2020年的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还存在一定的区域差别。

由于中国地域广大、资源分布不均,政府针对不同地区的特定情况,对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进行了细致的调整。

以西部地区为例,政府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和促进经济发展,对该地区的土地使用行为实行了较低的税率。

关于征收的法律规定政策(3篇)

关于征收的法律规定政策(3篇)

第1篇一、引言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个人或者单位的财产进行征用或者征购的行为。

征收是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体现,对于维护国家利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征收行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

本文将围绕征收的法律规定和政策展开论述。

二、征收的法律依据1. 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征收法律制度的基础。

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房屋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

2. 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征收土地的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了土地征收的范围、程序、补偿标准等事项。

3.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征收房屋的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了房屋征收的范围、程序、补偿标准等事项。

4. 征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条例》是征收的行政法规,对征收的范围、程序、补偿标准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三、征收的范围1. 土地征收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土地进行征用或者征购的行为。

征收土地的范围主要包括:(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地;(2)国防和军事设施用地;(3)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4)教育、科研、文化、卫生等公益事业用地;(5)其他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用地。

2. 房屋征收房屋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房屋进行征用或者征购的行为。

征收房屋的范围主要包括:(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房屋;(2)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用地范围内的房屋;(3)其他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房屋。

四、征收的程序1. 土地征收程序(1)立项审批:征收土地前,需要依法进行立项审批,明确征收目的、范围、期限等事项。

(2)征收公告:征收土地前,应当依法进行公告,告知被征收人征收目的、范围、补偿标准等事项。

(3)调查登记:征收土地前,应当对被征收土地进行调查登记,明确土地权属、面积、用途等事项。

(4)补偿安置:征收土地后,应当依法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搬迁费等。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税费相关法律规定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税费相关法律规定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税费相关法律规定1、印花税:财税[2006]162号(适用税目);财税[2008]24号(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用地);财税[2010]88号(公租房用地);国税函[2004]150号(核定征收)等。

2、契税:财税[2004]134号(计税依据);财税[2012]4号(改制重组);国税函[2002]1094号(以项目拿地);国税函[2005]436号(免土地出让金)等。

3、耕地占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条例实施细则》等。

4、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06]186号(征税起始时间);财税[2008]152号(征税终止时间);财税[2008]24号(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用地);财税[2010]88号(公租房用地)等。

5、营业税:国税函[2009]520号(拆迁及补偿);国税函发[1995]549号(还迁房)等。

6、土地增值税:国税发[2006]187号(费用分配等);国税函[2010]220号(土地闲置费、拆迁补偿费)等。

7、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9]31号(费用的构成、归集、分配);财税[2009]87号(不征税收入);财税[2011]70号(不征税收入)等。

8、个人所得税:财税[2005]45号(拆迁补偿费)等。

9、其他法规:《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

一、取得开发用地的方式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开发用地,主要是以出让方式取得。

除此而外,还有以转让方式、置换方式、合作建房等方式取得开发用地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开发用地的方式不同,土地使用权的成本构成会不同,相应的涉税事项也会不同。

二、取得开发用地的会计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开发用地的会计处理,包括土地成本各项费用的归集(出让金、拆迁补偿费、开发费用等)和土地成本在不同成本计算对象间的分配两个方面。

企业取得开发用地后如果分期开发,土地成本费用的归集,一般设置“开发成本/土地成本”过渡账户归集各项费用,然后将归集起来的费用分配计入各成本计算对象的“开发成本/某某工程/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账户。

各个税务机关关于土地补偿款如何征税税收政策汇总

各个税务机关关于土地补偿款如何征税税收政策汇总

土地补偿款如何征税问题: 我公司是个人独资企业,地处农村,因镇政府扩道占用了我公司一部份土地并拆迁了一部份厂房,请问:镇政府给的土地补偿款及厂房拆迁款是否交税,如果交税都需要交什么税?另外,公司由于生产需要又在厂内盖了新厂房,政府给的补偿款是否可以冲减新建厂房成本?答复:流转税管理处:你的问题,我分三种情况来回答:1.对土地储备中心以政府名义收回土地使用权,并通过政府财政返还给原土地使用者的土地出让金及补偿金,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报市局审定后,暂不征收营业税。

2.对土地储备中心以毛地对外出让后,原土地使用者、地上建筑所有者或建筑物使用者从土地中标方取得的补偿收入应依法征收营业税。

3.对土地使用者与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所进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其取得的收入,应依法征收营业税。

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的房产被拆迁,如土地属于国有土地,其取得补偿款的行为,应属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管理处:对于拆迁补偿由镇政府给的土地补偿款及厂房拆迁款,涉及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补偿收入不能冲减新建厂房成本,可以扣除拆迁发生的费用损失,有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土地补偿款如何征税?2我公司拥有行政划拨土地一宗。

为建经济适用房,政府将其中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开发商。

经协商,由开发商按一定的标准对我司进行补偿。

请问:该项补偿款是否应当缴税?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土地资源管理的土地收益与土地税收政策

土地资源管理的土地收益与土地税收政策

土地资源管理的土地收益与土地税收政策土地资源管理是一个国家重要的经济管理领域,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在土地资源管理中,土地收益与土地税收政策是两个相互关联的方面。

本文将探讨土地资源管理中土地收益的来源以及土地税收政策的作用。

一、土地收益的来源土地收益是指通过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开发所获得的经济收入。

土地收益的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在土地资源管理中,政府可以通过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收取费用或者进行招标竞买,从而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出让收益。

这种收益主要用于弥补土地管理成本、改善基础设施以及社会福利建设等方面。

2. 土地租金收益:土地资源管理中,土地的使用方通过租赁土地的方式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租金来获得土地的使用权。

土地租金是用于弥补土地所有者因为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而带来的机会成本,并且也是土地所有者获得的一种经济收入。

3. 土地增值收益:在土地资源管理中,土地的市场价值有可能随着时间和经济发展而增值。

土地增值收益主要指土地的升值部分,包括土地购买时的差价和因为土地的位置、用途等因素而带来的增值部分。

土地增值收益属于一种非实物性收益,但在土地资源管理中却具有重要的经济作用。

4. 土地利用权交易收益:土地资源管理中,土地利用权交易收益是指通过土地利用权交易所获得的经济收入。

土地利用权交易是指土地使用权的买卖行为,购买方通过支付一定的费用获得土地的使用权。

土地利用权交易收益对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调整有着重要的作用。

二、土地税收政策的作用土地税收政策是国家对土地资源管理的一种经济手段,旨在通过调节土地利用的成本和效益来达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和提高社会公平的目的。

土地税收政策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发挥作用:1. 激励合理利用:土地税收政策可以通过对土地的不同用途、不同地区征收不同的税率,来激励土地的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

通过高税率鼓励企业或个人将土地用于生产经营,推动土地的高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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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收储与政府征收用土地过程中的
税收政策
(一)关于企业增值税免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有关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7]969号)规定免征政府拆迁补偿款的营业税。

营改增后,关于企业取得拆迁补偿款是否缴纳增值税的问题,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执行,即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

因为财税【2016】36号文没有对房屋拆迁补偿是否该交增值税予以界定,同时《税收征管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因此。

贵公司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交由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储,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的补偿收入征收增值税,取得的其他补偿收入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享受土地使用权补偿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时,需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
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二)关于企业土地增值税免税政策
对于是否交纳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免征土地增值税。

但此类情况下的免征是以原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的批文为准,因此企业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才能办理免征,如果没有收到免征批文,则会被视同房地产出售或转让而交纳土地增值税。

(三)关于企业印花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三条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因此,土地部门收回土地所签订的合同不属于应税合同,不用缴纳印花税。

(四)关于企业补偿收入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符合政策性搬迁的企业,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

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因此,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首先看是否属于政策性搬迁,如果符合政策性搬迁,在搬迁完成年度(最长5年)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如果不符合政策性搬迁,应在取得搬迁收入当年将收入并入全部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府指导的企业拆迁也称为企业政策性搬迁,根据《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符合政策性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这里“搬迁支出”指重置固定资产和技术改造及搬迁损失费用,不包括安置职工的费用,这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
61号文规定的搬迁收入准予扣除安置职工费用,略有不同。

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搬迁完成年度是企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上述40号文规定了认定搬迁年度的标准是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也就是说从搬迁开始5年内,搬迁补偿款扣除搬迁费用支出和资产处置支出等,结余的款项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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