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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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法律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县级(含)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所称土地储备项目是指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将拟收储或入库土地按照宗地、区域、工作时序、资金平衡等条件适当划分并纳入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后形成的管理基本单元。

土地储备项目可以包含一宗地或多宗地;包含多宗地的,应当符合地域相近、整体推进的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储备机构开展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

棚户区改造项目可以根据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土地储备项目从拟收储到供应涉及的收入、支出必须全部纳入财政预算。

土地储备项目预算按规定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年度预算执行中遵循以收定支、先收后支的原则。

第五条土地储备项目应当实现总体收支平衡和年度收支平衡。

(一)总体收支平衡,是指项目全生命周期内,项目预期土地出让收入能够覆盖债务本息等成本。

(二)年度收支平衡,是指项目年度资金来源覆盖年度支出。

第六条土地储备机构是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的编制主体,通过土地储备机构专用报表编制土地储备项目预算。

土地储备机构专用报表是指由土地储备机构编制,专门反映土地储备资产评估价值、政府为其举借的债务、财政预算拨款、土地储备成本支出等信息的辅助报表。

第七条财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和监督土地储备项目收支平衡、风险管控和资产评估。

财政部门负责将土地储备项目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组织做好相关预算编制、调整、执行、决算以及政府债务举借和还本付息等工作;负责管理已纳入预算和拟纳入预算的土地储备项目库,并按要求向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浅析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对土地储备工作的影响

浅析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对土地储备工作的影响

I问题採付J©浅祈土M备专项懸社■备I作的影响□张福刚任大光袁媛为防范地方债务风险,解决土地储备的资金问题。

2017年5月,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首次提出发行土地 储备专项债券。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转变了 土地储备融资 模式,开启了土地储备制度的重大改革。

分析土地储备 专项债券对土地储备工作的影响,有利于加快土地储备 行业健康发展。

_、土地储备资金来源2015年以前,地方政府土地储备资金的来源以银 行贷款为主,大多由土地储备中心以土地抵押方式从银 行贷款,或者通过受地方政府委托的土地一级开发企业 向银行借款等途径筹集资金。

实践中,由于银行贷款用 途管理非刚性,土地储备贷款资金的“专款专用”往往不 能完全落实,导致一些土地储备项目由于资金问题而不 能按期完成。

此外,按要求土地储备贷款最长不能超过 2年,地方政府在组织土地供应时往往会受制于贷款的 期限和还款压力。

同时,委托企业进行一级开发或与企 业合作进行一级开发的项目,土地供应也受到相关企业 利益的牵制。

综合各方因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逐 渐显现。

鉴于此,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强地方性债务管 理的意见》,明确将政府债务纳入了预算管理,并要求不 得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债。

因此,2017年5月,在广泛调 研论证的基础上,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正式印发了《地 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主要保障 了经营性用地的土地储备资金问题。

二、面临挑战新的土地储备融资模式仍然面临一定挑战:一是土 地储备专项债券按期还本付息,存在违约风险。

土地储 备面临市场变化、政策变动、规划调整、成本上涨等不确 定性因素,不一定能按照实施计划按时完成土地的收储 和供应,无法实现土地出让收入会造成债券不能按期还 本付息,存在违约风险。

《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 理办法(试行)》中明确提出可在专项债务限额内发行土 地储备专项债券周转偿还,一定程度上降低违约风险,但本质仍是通过债券融资方式解决违约问题,土地储备 专项债券是金融市场的产品,自身客观风险无法消化。

专项债管理办法

专项债管理办法

专项债管理办法专项债券作为一种新型融资工具,目前已经在一些地方试点,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等有关规定,中国财政部特制定本办法,以加强专项债券的管理,保证财政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一条专项财政债券是指由中央财政部门在安排专项资金方面发行的具有财政性质的固定利率、浮动利率或复合型利率的债券。

第二条专项财政债券适用的范围为:凡拟用于国家和地方行政职能机构或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自然人所需要的财政专项资金,可以经由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的发行,使用专项财政债券的方式来实现资金筹措。

第三条专项财政债券的计划发行,应当由中央财政部门拟定发行计划,将计划公布在国务院市场有关法律法规范畴内,将发行金额、发行品种以及发行期间定下来,并由相关发行行政部门负责审核、核定。

第四条专项财政债券的发行,应当由中央财政部门统一发行,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开放式、竞价式或招标式的方式发行。

第五条专项财政债券的发行方式应当经过中央财政部门、地方财政部门的审核和批准,由发行机构负责发行,按照法定的期限履行发行任务。

六条专项财政债券的财政支出,应当统一安排,由中央财政部门按照发行要求拨付支出资金,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发行要求和本地实际情况,按时拨付支出资金。

第七条专项财政债券的财政管理和支付,应当由发行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按照发行约定进行偿付,并定期报告发行情况。

第八条专项财政债券的偿付,应当统一安排,并分段支付,依据发行约定进行偿付。

第九条专项财政债券的结算支付,应当根据发行要求贯彻执行,按规定结算支付。

第十条专项财政债券的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有关行为准则开展,包括发行、经营、募集、投资和监管等,以确保专项财政债券的正常发行和管理。

第十一条专项财政债券的监管,应当由财政部门负责实施,对发行和管理的情况进行全方位和实时的监测,确保专项财政债券的正常发行、管理和支付。

第十二条专项财政债券的财政风险,应当通过监管部门的监督,确保其发行精确预算,定期尽快收回。

土地储备专项债

土地储备专项债

土地储备专项债Document number【AA80KGB-AA98YT-AAT8CB-2A6UT-A18GG】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7〕62号)财预〔2017〕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为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逐步建立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收益对应的制度,有效防范专项债务风险,2017年先从土地储备领域开展试点,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规范土地储备融资行为,促进土地储备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今后逐步扩大范围。

为此,我们研究制订了《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

2017年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已经随同2017年分地区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下达,请你们在本地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内组织做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管理、预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尽快发挥债券资金效益。

现将《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2017年5月16日附件: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规范土地储备融资行为,建立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收益对应的制度,促进土地储备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地方政府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土地储备由纳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以下简称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是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一个品种,是指地方政府为土地储备发行,以项目对应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以下统称土地出让收入)偿还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1.17•【文号】财综〔2018〕8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为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反映。

附件: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2018年1月17日附件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收支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资金是指纳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需的资金。

第四条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

第二章土地储备资金来源第五条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一)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二)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三)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的土地储备资金;(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财政资金。

如何看待土储专项债

如何看待土储专项债

如何看待土储专项债如何看待土储专项债如何识别土地储备专项债券?(1)具有专门的募集资金用途;(2)偿债资金来源固定;(3)每年限额有调整机会;(4)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5)可以约定提前偿还条款。

怎么看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估值差异?虽然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存在品种不同、地区不同、储备地块不同等多方面的差异,但是考虑到地块组合优势、短期内额度有限且可续发等条件,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估值差异将比较有限。

对城投有何影响?地方政府与平台的核心关系(相互依赖)没有发生变化,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本身不会成为影响城投平台未来估值的因素。

6月1日,财政部公示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式推出地方债创新品种——土地储备专项债券。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还是地方债开篇明义,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也是地方债,归属于专项地方债,占用地方政府专项债额度,是专项地方债的创新品种。

为什么说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是地方债?根据《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下文简称《办法》),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是“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简称,官方定义为“地方政府为土地储备发行,以项目对应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以下统称土地出让收入)偿还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它是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一个品种。

一方面,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区别于城投债或者其他发改委专项债券的关键点在于,前者的发行主体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计划单列市政府,且偿债资金来源是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的土地出让收入,所有的利息、本金和费用支出均纳入地方政府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另一方面,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与其他地方债的区别在于,前者的偿债资金来源仅限于债券发行对应土地储备项目的未来土地出让收入或者其他滚动发行的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

如何识别土地储备专项债券?(1)具有专门的募集资金用途根据《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的募集资金用途,均规定为“应当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实际上并没有规定专门的募投项目。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的必要性和问题措施浅论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的必要性和问题措施浅论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的必要性和问题措施浅论发布时间:2021-11-03T09:53:02.128Z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第21期作者:于丽晶[导读] 摘要: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了财预〔2017〕62号文《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标志着我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制度正式运行。

松原市土地收储中心吉林松原 138000摘要: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了财预〔2017〕62号文《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标志着我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制度正式运行。

虽然国家对土地储备融资模式曾进行过积极倡导,但主要还是以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作为重心,不仅使项目融资得到保障,同时又使市场得到规范,可以促进其良性发展。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针对这些问题探讨应对措施。

基于此,本文针对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和相关问题进行了简单的探讨,以供参考。

关键词: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问题措施引言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是地方政府部门的特殊债券,是根据地方政府在市场经济体制中融资模式的经验以及立足我国国情而发行的,这种模式是地方政府为土地储备发行的,以项目对应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并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偿还。

目前我国正积极推进以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为主的土地储备融资模式,这样既可以合理地保证土地储备融资需求,又可以促进土地市场的规划化。

而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可以将专项债券的管理和土地储备融资模式改革进行有效结合,有助于改善和规范地方政府债务人的融资,促进土地资源综合管理。

1 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必要性地方政府在进行土地储备时,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例如土地购置以及前期开发、中后期的管理等,而在2015年颁布新预算法和实施之前,这部分资金主要来自银行贷款,大部分都是通过土地储备中心将土地抵押,或者通过地方政府向银行借贷等。

在新预算法颁布后,规定地方政府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借债,而应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进行借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5.16•【文号】财预〔2017〕62号•【施行日期】2017.05.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土地资源正文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7〕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为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逐步建立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收益对应的制度,有效防范专项债务风险,2017年先从土地储备领域开展试点,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规范土地储备融资行为,促进土地储备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今后逐步扩大范围。

为此,我们研究制订了《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

2017年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已经随同2017年分地区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下达,请你们在本地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内组织做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管理、预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尽快发挥债券资金效益。

现将《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2017年5月16日附件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规范土地储备融资行为,建立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收益对应的制度,促进土地储备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地方政府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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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规范土地储备融资行为,建立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收益对应的制度,促进土地储备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地方政府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土地储备由纳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以下简称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是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一个品种,是指地方政府为土地储备发行,以项目对应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以下统称土地出让收入)偿还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第四条地方政府为土地储备举借、使用、偿还债务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地方政府为土地储备举借债务采取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方式。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级政府(以下简称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由省级政府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市县级政府。

经省级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

第六条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土地储备项目应当有稳定的预期偿债资金来源,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应当能够保障偿还债券本金和利息,实现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

第七条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管理。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八条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由财政部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并由纳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专项用于土地储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第二章额度管理第九条财政部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度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内,根据土地储备融资需求、土地出让收入状况等因素,确定年度全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总额度。

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分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内安排,由财政部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抄送国土资源部。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不足或者不需使用的部分,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于每年8月底前向财政部提出申请。

财政部可以在国务院批准的该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内统筹调剂额度并予批复,抄送国土资源部。

第三章预算编制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土地市场情况和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项目收支计划,提出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报本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

市县级财政部门将复核后的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经本级政府批准后于每年9月底前报省级财政部门,抄送省级国土资源部门。

第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本级国土资源部门汇总审核本地区下一年度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需求,随同增加举借专项债务和安排公益性资本支出项目的建议,经省级政府批准后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财政部。

第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本地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内,根据市县近三年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市县申报的土地储备项目融资需求、专项债务风险、项目期限、项目收益和融资平衡情况等因素,提出本地区年度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分配方案,报省级政府批准后将分配市县的额度下达各市县级财政部门,并抄送省级国土资源部门。

第十五条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内,会同本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具体项目安排建议,连同年度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建议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抄送省级国土资源部门。

第十六条增加举借的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收入应当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方案。

包括:(一)省级政府在财政部下达的年度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内发行专项债券收入;(二)市县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转贷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收入。

第十七条增加举借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安排的支出应当列入预算调整方案,包括本级支出和转贷下级支出。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支出应当明确到具体项目,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中统计,纳入财政支出预算项目库管理。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储备项目库,项目信息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地块区位、储备期限、项目投资计划、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预期土地出让收入等情况,并做好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的衔接。

第十八条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还本支出应当根据当年到期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规模、土地出让收入等因素合理预计、妥善安排,列入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

第十九条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利息和发行费用应当根据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规模、利率、费率等情况合理预计,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统筹安排。

第二十条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应当按照《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5号)规定列入相关预算科目。

第四章预算执行和决算第二十一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结合市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本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的年度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建议,审核确定年度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方案,明确债券发行时间、批次、规模、期限等事项。

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储备机构做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准备工作。

第二十二条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储备机构应当配合做好本地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准备工作,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材料,配合做好信息披露、信用评级、土地资产评估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市场化方式发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交易场所发行和流通。

第二十四条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应当统一命名格式,冠以“××年××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级或××市、县)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期)——×年××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专项债券(×期)”名称,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商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确定。

第二十五条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发行和使用应当严格对应到项目。

根据土地储备项目区位特点、实施期限等因素,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同一地区多个项目集合发行,具体由市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本级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储备机构提出建议,报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六条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期限应当与土地储备项目期限相适应,原则上不超过5年,具体由市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本级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储备机构根据项目周期、债务管理要求等因素提出建议,报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时,可以约定根据土地出让收入情况提前偿还债券本金的条款。

鼓励地方政府通过结构化创新合理设计债券期限结构。

第二十七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偿还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到期本金、利息以及支付发行费用。

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缴纳本地区或本级应当承担的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资金。

第二十八条土地储备项目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应当按照该项目对应的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余额统筹安排资金,专门用于偿还到期债券本金,不得通过其他项目对应的土地出让收入偿还到期债券本金。

因储备土地未能按计划出让、土地出让收入暂时难以实现,不能偿还到期债券本金时,可在专项债务限额内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周转偿还,项目收入实现后予以归还。

第二十九条年度终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储备机构编制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收支决算,在政府性基金预算决算报告中全面、准确反映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和发行费用等情况。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国土资源部门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本地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偿还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储备项目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储备土地按期上市供应,确保项目收益和融资平衡。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政府不得以土地储备名义为非土地储备机构举借政府债务,不得通过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任何方式举借土地储备债务,不得以储备土地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第三十三条地方各级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严格储备土地管理,切实理清土地产权,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土地登记,及时评估储备土地资产价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履行国有资产运营维护责任。

第三十四条地方各级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加强储备土地的动态监管和日常统计,及时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获得相应电子监管号,反映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运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地方各级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及时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反映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使用情况。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发行、使用、偿还等进行监督,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土地储备资金管理等政策规定的行为,及时报告财政部,抄送国土资源部。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财政部可以暂停其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资格。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职责分工第三十八条财政部负责牵头制定和完善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制度,下达分地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对地方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实施监督。

国土资源部配合财政部加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指导和监督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十九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管理和预算管理、组织做好债券发行、还本付息等工作,并按照专项债务风险防控要求审核项目资金需求。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核本地区土地储备规模和资金需求(含成本测算等),组织做好土地储备项目库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的衔接,配合做好本地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准备工作。

第四十条市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按照政府债务管理要求并根据本级国土资源部门建议以及专项债务风险、土地出让收入等因素,复核本地区土地储备资金需求,做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管理、预算管理、发行准备、资金监管等工作。

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按照土地储备管理要求并根据土地储备规模、成本等因素,审核本地区土地储备资金需求,做好土地储备项目库与政府债务管理系统的衔接,配合做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各项准备工作,监督本地区土地储备机构规范使用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合理控制土地出让节奏并做好与对应的专项债券还本付息的衔接,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控。

第四十一条土地储备机构负责测算提出土地储备资金需求,配合提供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相关材料,规范使用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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