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加强土地储备工作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实施意见-并政办发〔2019〕32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太原市人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西山生态文化旅游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为完善土地储备管理制度,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风险防范,增强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部署,立足当前土地管理现状,强化政府调控能力,在城区范围内实行规划、征收、储备、供地、管理五统一制度;加强市重点区域和公共设施周边、轨道交通沿线用地储备力度,完善城市配套和功能;加快城市企业搬迁改造,加大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土地供应力度,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保证已储备土地有效供应;简政放权,理顺体制,明晰责权,建立政府主导型的土地储备供应机制。
二、政策措施(一)统一规划。
坚持规划引领,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要求,科学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土地储备供应计划,合理确定土地储备规模,对收储土地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优先安排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
(二)统一征收。
坚持征收职责法定原则,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承办土地征收(收回)工作。
其中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由土地所在地区政府严格按照《太原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承担征收具体工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02•【字号】南府规〔2023〕19号•【施行日期】2023.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2月2日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工作,加强储备土地资产管理,提高土地市场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自然资源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土地储备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对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归口管理和业务指导,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土地储备工作。
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市本级土地储备工作,重点收储经营性土地,并统筹、指导各城区、开发区土地储备机构工作。
各城区土地储备机构实施本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重点收储工业仓储用地,并负责具体实施辖区内回建安置、产业用地的收储工作。
国家级开发区土地储备机构实施本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
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土地所在地的土地储备机构开展土地储备相关工作,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支付相关费用。
市发展改革、财政、工信、住建、国资、林业、生态、人社、投促、城管综合执法、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整治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19.08.19•【字号】渝规资规范〔2019〕13号•【施行日期】2019.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整治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局、两江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行为,根据国家和我市关于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储备土地资质。
土地储备整治工作应当由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承担。
二、明确储备土地主体。
主城区范围内的土地,原则上由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和各区土地储备机构储备。
主城区外的土地,原则上由本行政区土地储备机构储备土地;对有市级储备机构项目投资的区县(自治县),可经当地政府同意,由市级储备机构储备土地。
三、规范储备土地审批权限及程序。
一是严格土地储备审批权限。
主城行政区内的土地储备以及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储备主城外的土地,由储备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持申报资料向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由土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初审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主城区外的土地储备审批,除市级储备机构储备的土地外,全部由储备土地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二是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程序。
土地储备机构申报储备土地资料时,须提供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有的土地储备红线图,被储备土地性质、类别等情况。
对于储备机构收购企业土地进行储备的,应提供与企业达成的储备协议和土地房屋权证书。
四、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在旧城改造的土地储备中,各地储备机构要按照“净地”出让的要求,依法办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手续,要妥善处理好土地产权、补偿安置等问题,按规定实施土地整治;对涉及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应当依法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后,方能交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供应。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和供应管理的意见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和供应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3.14•【字号】盘政发〔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盘政发〔2022〕2号、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和供应管理的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的统筹管理,增强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储备和供应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加强统筹推进。
紧密围绕“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的要求,坚持从战略和全局高度,统筹土地要素有序供给,提高土地市场宏观调控能力。
处理好土地储备供给与城市建设的关系,加强土地储备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的有机衔接,完善城市功能、优化生态环境,提高土地利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注重区域平衡发展。
遵循“全市统筹、科学规划、节约集约、利益共享”的原则,合理确定土地储备和出让规模,建立“让前必储”的工作机制,以土地储备制度有效调控土地开发利用时序和节奏,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长效机制主体责任,提升区域均衡、协调发展水平,保障土地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三)市、区协调联动。
建立健全“统一管理、运行规范、权益落实”的土地储备和供应制度,充分调动各方职能优势,市政府充分发挥宏观统筹的优势,区政府(管委会)充分发挥属地管理的优势,优化和规范土地储备与供应流程,增强土地资源要素保障能力,为全市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要素支撑。
二、健全土地储备和供应组织机构成立盘锦市土地储备和供应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储委会”),市长任主任,分管自然资源的副市长任副主任,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和各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作为市政府土地储备和供应管理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统筹市辖区范围内土地储备和供应活动。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土地储备出让和收益管理工作的通知-沈政发[2010]25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土地储备出让和收益管理工作的通知-沈政发[2010]25号](https://img.taocdn.com/s3/m/6d30f6a7c67da26925c52cc58bd63186bdeb9241.png)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土地储备出让和收益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土地储备出让和收益管理工作的通知(沈政发[2010]2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集中统一管理,增强市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规范经营性用地(商业、商品住宅等房地产开发用地,下同)土地储备交易行为,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3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不含4县市,下同)经营性土地储备、出让和收益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成立市土地资源管理委员会。
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主任的市土地资源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土地资源管理重大政策措施,全市中长期土地储备计划和年度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范围及规模,土地供应计划,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调整方案,重大项目的土地出让方案,以及需委员会解决的其他重大事项。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国土局,负责日常工作。
二、加强土地储备计划管理。
市规划国土局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及土地市场供需状况,按照“遵循规划,远近兼顾,促进发展,规模适度”的原则,制定中长期土地储备计划,重点编制今后3年土地储备计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市本级以外各区(开发区)也要编制土地储备计划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供地计划。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府〔2019〕62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9年6月6日中山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管理,规范土地储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自然资源局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土地储备应当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需要,合理确定储备规模,优先收储闲置、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列入城市建设规划重大基础设施的周边土地、政府为实施城市规划而进行开发建设的用地。
第四条市土地储备中心为全市唯一合法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
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市自然资源局管理。
第五条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按照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要求,开展城市发展、重大产业平台、省市重点项目、民生项目及“三旧”改造等土地储备工作,具体负责编制新征土地储备项目库、土地储备计划及具体储备项目的实施方案,负责土地储备资金的具体管理和使用,按照《中山市土地征收年度计划》开展土地储备用地的征地实施工作,按照《中山市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开展储备用地的供应工作;负责按要求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中填报储备土地、已供储备土地、储备土地资产存量和增量、储备资金收支、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等相关信息。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土地储备投资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土地储备投资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9.04•【字号】穗发改调[2012]13号•【施行日期】2012.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土地储备投资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穗发改调〔2012〕13号)各有关单位:《关于加强土地储备投资管理的意见》已经第14届3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二○一二年九月四日(联系人:谭同力,联系电话:83123685)关于加强土地储备投资管理的意见根据《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和《广州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穗府办〔2010〕83号),结合土地储备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加强土地储备管理意见如下:一、近期实施规划编制和批准为加快推进我市土地储备工作,将近年储备条件较为成熟的土地储备项目纳入《广州市本级政府投资土地储备项目近期实施规划》(以下简称《实施规划》)。
《实施规划》由市土地开发中心组织编制,包括各项目的基本情况、投资估算及构成、储备开发内容、开发期限、资金来源、资金筹措方案、资金安排计划等相关内容,经市发展改革委组织评审后并报市政府批准。
二、项目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列入《实施规划》中的土地储备项目视同批准项目建议书,并作为我市今后几年开展土地储备工作和投资管理的依据。
(一)经批准的《实施规划》中的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库,并分为两类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1.不涉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土地储备项目,不再单独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2.涉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土地储备项目,需委托具有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二)未列入《实施规划》,但按土地储备工作实际确需新增的土地储备项目,若不涉及基础设施建设,仅需报批项目建议书;若基础设施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报批,仅需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若基础设施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须分别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土地储备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21〕6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土地储备办法的通知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土地储备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济南市土地储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2021年4月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储备计划第三章土地储备项目实施第四章土地收回与收购第五章土地储备与管护第六章土地储备资金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济南市土地储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储备管理,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增强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以下统称“相关区”)土地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通过收回、收购、征收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第四条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土地储备工作,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招拍挂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土地储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报市政府批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主管全市土地储备工作,负责组织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和对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监管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资产;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相关区政府(含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管理机构,下同)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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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加强土地储备工作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在全市经济社会进展中的促进和保障作用,有效配置土地资源,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经济秩序,使有限的土地资产保值、增值,发挥土地最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依照《国务院对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治理的通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对于印发<土地储备治理方法>的通知》、《国务院对于促进节省集约用地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对于印发<市土地储备实施方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储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土地储备的范围及程序
除《市土地储备实施方法》中规定的应纳入储备的土地外,按照顾储尽储的原则,凡都市规划区内的各类新增建设用地,重点项目、产业集聚区用地,主次干道两侧一定范围内的土地,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用地,市区行政企事业变现用地等统一纳入市政府土地储备。
市各类产业集聚区范围内的土地,全部由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先期进行规划储备,列入年度土地储备打算。
待农用地转用及征用批准后,由区政府进行补偿安置,补偿安置到位后,交市土地储备中心各区分中心统一纳入实物储备。
二、储备土地的利用
政府储备土地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按照市政府的统一安排,把储备土地的利用与都市建设结合起来,经过各种投资渠道和运作模式,使纳入政府储备的土地达到五通一平,实现净地出让,进一步提升土地价值,增加政府的土地出让收益。
各区政府经过招商引资等渠道确定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报市土地储备部门统筹安排供地。
产业集聚区范围内的用地除有规定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的以外,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工业集聚区产业规划及项目入驻要求提出供地建议,征求产业集聚区治理部门意见后,按程序统一组织招拍挂出让。
三、土地储备资金的治理
土地收购储备资金治理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对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治理暂行方法>的通知》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对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治理方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财政事情,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局制定具体治理方法。
(一)土地储备资金来源
1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入中安排的土地储备启动资金。
2由财政部门从缴入地点国库的国有土地收入的总价款中,划出2%的资金,专项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3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借的银行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4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二)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
国土部门依照土地储备年度打算及项目预算,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土地储备项目征地及拆迁补偿等各项费用。
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土地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辟等土地储备开支以及支付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产业聚拢区内储备土地出让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使用范围及比例由财政部门依照产业聚拢区相关政策确定。
四、相关要求
(一)各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土地储备工作,形成合力,坚持市、区一体,形成联动机制。
市政府为征地主体,储备土地一律由市政府托付区政府实施征收,费
用由土地储备机构全额支付。
新增建设用地的报批,由土地储备机构组织,有条件的地块要进行前期开辟整理,落低毛地出让比例。
国土资源治理部门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严格的集体决策制度,做好招拍挂工作,严禁预定用地单位。
财政部门要提供资金支付和结算便利。
(二)土地公开出让环节优先采纳拍卖方式,如有特殊事情采纳其他方式出让的须经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导小组办公会研究接受。
新增建设用地一律按先收购储备,再开辟整理,最后再招拍挂出让的工作程序进行。
开辟商或用地单位别能提早介入,垫付征地款,更别能浮现未办理出让手续就交地的现象。
(三)关于需纳入储备的土地,相关部门只能同意市土地储备部门的托付进行规划编制,从源头上做到应储尽储。
任何单位和个人别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法院裁决、国有企业改制、企业破产抵顶劳保资金、以租代征等各种名义擅自处置依法应当纳入政府储备的土地。
(四)土地储备开辟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全体成员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土地储备开辟工作中存在的咨询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