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郑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通知
最新版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最新版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最新版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制定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下面是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的最新版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希望大家喜欢。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第三条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要将土地储备与供应数量、储备资金收支、贷款数量等信息按季逐级汇总上报主管部门,并在同级部门间进行信息交换。
第二章计划与管理第六条各地应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第七条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等部门应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包括:(一) 年度储备土地规模;(二) 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三) 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四) 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五) 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
郑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

郑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郑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业经2002年3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九日郑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将新增建设用地和城市存量土地征用、收回、收购、没收、置换予以储备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上街区除外)国有土地储备工作。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土地储备工作,市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土地储备和前期开发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市土地储备资金的筹措、核算和管理。
计划、规划、建设、房产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土地储备工作。
第五条土地储备实行由政府统一储备、统一管理、统一调配使用。
第六条下列国有土地应当进行储备:(一)市政府统一征用的土地;(二)土地出让、租赁期限已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三)被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国有土地;(四)依法没收的土地;(五)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的国有土地;(六)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市人民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七)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应当由政府收回的土地;(八)其他依法需要储备的土地。
第七条储备的土地应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
第二章土地收购储备第八条市土地储备机构应依据建设项目预审情况和年度用地计划,制定本市土地储备年度计划,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8、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通知(5篇模版)

8、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通知(5篇模版)第一篇:8、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通知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通知郑政〔2005〕12号二○○五年二月二十三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建立政府主导型的土地储备供应机制,调控土地市场,规范用地秩序,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保证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对土地储备工作的组织领导为充分发挥郑州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的职能,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储备工作的政策指导和业务监管,决定对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主任,常务副市长和主管副市长任副主任,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市内五区区长任成员(具体成员名单见附件)。
二、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区范围内应当由政府储备的土地统一纳入政府土地储备计划。
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发展改革委、建委、土地储备中心等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房地产中长期发展计划和旧城拆迁改造计划,编制郑州市土地储备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制定后,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列入土地储备计划的土地,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相关部门不得为建设单位办理规划、用地等手续。
土地储备计划确需调整时,由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集体土地的征收(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以及规模控制范围外符合有偿使用条件的新增国有建设用地和市人民政府决定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征收的其他集体土地,均应作为政府储备土地。
政府储备土地的统一征收工作,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具体负责。
城中村改造进行异地建设,政府采用置换方式解决建设用地置换出的土地,以及根据有关规定核定的城中村改造用地规模以外的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三环内工业企业外迁的指导意见-郑政[2013]7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三环内工业企业外迁的指导意见-郑政[2013]7号](https://img.taocdn.com/s3/m/d057055db207e87101f69e3143323968011cf4de.png)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三环内工业企业外迁的指导意见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三环内工业企业外迁的指导意见(郑政〔201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快三环内工业企业外迁,优化全市工业布局,促进外迁企业改造升级,实现集聚集群集约发展,更好地推进郑州都市区建设,特制定本意见,请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一)总体思路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引,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做大做强企业、实现改造升级为目标,围绕全市主导产业定位,强化企业主体,突出战略重组,突出改造提升,突出集聚发展,实施企业改制、改组、改造,推进外迁企业向相应产业集聚区搬迁,盘活存量,优化增量,提高质量,做大总量,促进全市工业经济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力争利用3-5年时间,将全市三环内工业企业全部搬出市区。
其中:2012年完成外迁企业调研和政策制定;2013-2015年,每年推进4-6户企业外迁,到2016年底,三环内工业企业基本外迁完毕。
二、基本原则和外迁对象、方向(一)基本原则1.规划引领原则。
坚持规划先行,按照现行的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三环内工业企业原址非经营性用地性质,为三环内工业企业外迁奠定基础。
2.政府支持原则。
市政府制定全市三环内工业企业外迁总体规划和相关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三环内工业企业加快外迁工作。
对企业外迁中的棘手问题,尊重企业意愿,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及时决策,明确处置办法,加快企业外迁进度。
3.市场化运作原则。
全市三环内工业企业外迁中,在土地收储、外迁企业新建项目推进中,按照市场化运作,调动三环内工业企业积极性,推进企业主动外迁,提升发展。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拆迁安置用房建设与管理的通知-郑政文[2008]148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拆迁安置用房建设与管理的通知-郑政文[2008]148号](https://img.taocdn.com/s3/m/b82b3d2942323968011ca300a6c30c225901f0a7.png)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拆迁安置用房建设与管理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拆迁安置用房建设与管理的通知(郑政文〔2008〕148号二○○八年九月四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及时妥善安置被拆迁居民,保持社会稳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拆迁居民安置工作的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拆迁安置用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加强拆迁安置用房建设的审批(一)建设拆迁安置用房,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本着“便利、经济、必须”的原则进行规划。
(二)各区拆迁安置用房建设管理办公室依据城建项目投资计划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查摸底,核定拆迁面积并增加一定比例,先期选择安置地点,由市拆迁主管部门核定规模,报郑州市拆迁安置用房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研究后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拆迁安置用房由各区组织建设。
(三)拆迁安置用房纳入经济适用房建设规模的,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的方式供应,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拆迁安置用房建设规模,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并按计划实现土地供应。
拆迁安置用房建设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
(四)要积极尝试运用限价商品房建设模式进行拆迁安置用房的建设和管理。
(五)拆迁安置用房项目的建设,要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二、加强拆迁安置用房的建设(一)拆迁安置用房建设设计图纸要严格按照国家设计规范结合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进行合理设计。
强化土地储备管理 提高服务保障能力

强化土地储备管理提高服务保障能力作者:胥冬梅来源:《资源导刊》2024年第01期土地储备制度是我国土地市场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制度,在保障“净地”供应、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周口市通过不断建立健全储备土地管理体制机制,通过积极探索有机重塑规划、储备、整治、供应全生产链的方式方法,为全市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土地储备工作情况近年来,周口市把土地储备作为推进新型城镇化、统筹改善民生、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大举措,緊紧围绕“盘活存量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目标,不断深化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积极开展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工作机构不断健全。
周口市政府高度重视土地储备工作,早在2000年撤地设市时就成立了周口市地产中心;2003年,增设周口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与周口市地产中心形成“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周口市新增建设用地的前期综合开发,达到‘熟地’标准后再由市政府实行有偿出让(或划拨),统一供地等。
负责储备政府收购的土地和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
2011年,周口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和周口市地产中心分设,机构规格为科级,2013年,机构规格升格为副处级单位,内设机构更加健全,职责更加明确。
2022年底,按照河南省、周口市事业单位重塑性改革部署要求,整合周口市土地整理中心、周口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周口市国土服务管理中心3个单位的职责,成立新的周口市土地整理中心,机构规格为副处级,主要负责全市国土空间综合整治、落实土地收购储备政策、拟定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开展土地储备前期工作、建立和管理土地储备库等。
工作制度不断完善。
为切实加强土地宏观调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2014年,周口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意见》,明确要求“要进一步发挥土地储备调控‘蓄水池’作用,严格土地储备资金使用与管理,规范土地储备工作,确保政府经营一级土地市场”。
关于《郑州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解读

关于《<郑州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解读《郑州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4年开始起草制定,2005年8月,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针对《条例》实施一年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深入贯彻执行《条例》的实际需要出发,市政府制定了《<郑州市城市中小学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办法》)。
现就本办法的制定及主要内容做如下具体说明。
一、制定《条例实施办法》的必要性近年来,在郑州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我市的教育事业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全市已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市区已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各项教育指标均居全省领先水平。
但是,随着城市规模的进一步扩展、城市人口的激增及广大市民对教育资源需求的提高,教育资源短缺的现象仍未根本转变,且存在日益严重的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入学难、大班额等社会热点问题仍然没有很好地解决,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仍然较低。
根据2006年开始实施的“十一五”教育规划,郑州市区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分别缺学位70026个、40231个和26895个,需新建36班规模的小学43所,30班规模的初中23所,48班规模的普通高中8所。
即“十一五”期间,郑州市市区平均每年至少需要新建学校15所才能基本满足适龄儿童、青少年的教育需求。
二是教育投入缺口仍然较大。
仅在2004、2005年已建成投入使用的26所学校所需的13.27亿元建设资金中,财政性投入仅占35%,约2/3的资金通过学校自筹或贷款的方式解决。
一个专门服务于中小学校建设的教育基本建设长效投入机制,还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才能形成。
三是中小学校建设用地得不到有效保证。
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尤其是城市零星开发时,确保与开发改造带来的区域人口机械增长相适应的中小学校建设预留用地的工作机制还不够完善。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15〕87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15〕87号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5月7日郑州市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以下简称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和河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5〕41号)要求,为做好我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思路按照国家严守耕地红线、确保实有耕地面积基本稳定、实现耕地数量和质量保护并重的总体要求和省政府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兼顾城镇化、工业化发展需求的总体思路,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边界划定成果,在已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完善工作,重点将城镇周边、交通沿线的优质耕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保护优先”原则各地政府要贯彻国家的最新精神,切实肩负起法律和政策赋予的主体责任,按照耕地数量和质量并重的要求,在加强和完善已有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基础之上,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范围外的,城镇周边、交通沿线尚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质量等别和地力等级达到本地平均水平以上的现有耕地;尚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新建成高标准粮田;《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2011修订)中规定的其他应当划为和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但尚未划入的耕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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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储备工
作的通知
郑政〔2005〕12号
二○○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政府主导型的土地储备供应机制,调控土地市场,规范用地秩序,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保证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土地储备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充分发挥郑州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的职能,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储备工作的政策指导和业务监管,决定对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主任,常务副市长和主管副市长任副主任,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市内五区区长任成员(具体成员名单见附件)。
二、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
市区范围内应当由政府储备的土地统一纳入政府土地储备计划。
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发展改革委、建委、土地储备中心等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房地产中长期发展计划和旧城拆迁改造计划,编制郑州市土地储备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制定后,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列入土地储备计划的土地,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相关部门不得为建设单位办理规划、用地等手续。
土地储备计划确需调整时,由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集体土地的征收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以及规模控制范围外符合有偿使用条件的新增国有建设用地和市人民政府决定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征收的其他集体土地,均应作为政府储备土地。
政府储备土地的统一征收工作,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具体负责。
城中村改造进行异地建设,政府采用置换方式解决建设用地置换出的土地,以及根据有关规定核定的城中村改造用地规模以外的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二)市土地储备中心应与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区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委托的单位)签订工作协议。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协议规定负责协助市土地储备中心做好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三)纳入政府储备的集体土地征收,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
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按照国家、省和市制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四)市规划局依据城市规划办理规划手续;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征用、转用的报批和违法用地的查处,制订土地征用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五)在政府储备土地范围内,严禁用地单位违规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收协议;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四、国有土地的管理
(一)全面清查国有土地资产
由市国资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建委、经委、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土地储备中
心等部门和单位共同制定国有土地资产清查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对辖区内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资产,以及已经改制的原国有、集体企业的土地资产,摸清底数,分类登记造册,加强监督管理。
(二)国有划拨土地的管理
1.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申请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其用地条件、用地用途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否则,市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2.因城市规划的更新和调整,国有划拨土地拟由原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包括自主开发、联合开发、转让)的,由市人民政府收购后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重新确定土地使用者。
3.因抵押权实现或司法机关依法裁定处置的国有划拨土地,市国土资源局自接到协助执行通知后,会同市规划局重新审核用地规划用途。
土地用途未发生改变的,市国土资源局在土地有形市场上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公开出让,出让成交价款扣除相当于原土地使用者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的剩余款项,由法院依法处置。
土地用途需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由市人民政府按原土地用途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收购,收购价款由法院依法处置。
4.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的企事业单位、行政单位需要搬迁异地建设而腾出或空置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收购或者收回。
(三)国有出让土地的管理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履行出让合同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可申请政府收购。
2.土地使用权转让时申报转让地价低于标定地价20%的,市人民政府优先收购。
3.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因城市规划的更新和调整,拟由原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包括自主开发、联合开发、转让)的,由市人民政府收购后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重新确定土地使用者。
(四)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资产管理
国有企业改制的土地资产处置涉及以下情况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其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按原用途随企业整体资产一起转让的,必须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3号令)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郑政〔2004〕6号)要求,在市产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
买受人持成交手续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到相关部门办理其他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2.改制企业或兼并企业(含破产企业)的用地,因城市规划的更新和调整,拟由原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包括自主开发、联合开发、转让)的,由市人民政府收购纳入政府土地储备;不予收购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凭市土地储备中心出具的意见办理有关手续。
非因城市规划的更新和调整,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否则,市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五)国有土地收购价格的确定
国有土地收购价格或收回补偿价格,按照宗地原土地用途和原土地使用权类型的评估价格确定,或按出让所得总价款的一定比例确定。
具体比例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六)旧城拆迁改造
旧城改造拆迁后的土地用于经营性开发的,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地产集团)作为拆迁人根据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实施拆迁。
拆迁后土地纳入土地储备库。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综合协调和社会稳定工作,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进行。
旧城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按照拆迁相关法律、政策规定执行。
五、储备土地的管理
(一)市土地储备中心征收的集体土地和收购的土地、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旧城改造拆迁后用于经营性开发的土地,统一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
市人民政府依法无偿收回的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办理法定手续后移交市土地储备中心,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
凡纳入政府储备库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统一管理。
(二)储备土地实施过程中需要拆迁、安置、前期开发和经营的,由市地产集团组织实施。
(三)政府储备土地的有关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储备土地的市场供应
有偿使用的土地,全部从政府统一储备的土地中供应。
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符合国家规定协议转让条件的,同一地块如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也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
市国土资源局应当会同市土地储备中心等部门,根据政府土地储备量、年度各类建设用地需求量、城市规划、土地年度供应计划等情况,共同制定储备土地的出让计划,经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有计划地投放市场。
七、储备土地的出让收益管理
(一)储备土地出让后,土地出让收益全额上缴市财政。
(二)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收购成本费用,待土地出让后由市财政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拨付市土地储备中心。
(三)为促进国有企业改革,根据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的土地收购或收回补偿资金可优先用于职工安置,不足部分由企业向市国资委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拨付。
(四)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调查确定补偿金额,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拨付。
(五)新增国有建设用地,根据市内五区基础设施投入情况,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和协议方式出让的,按土地出让净收益一定比例分配给各区。
分配给各区的土地出让净收益待土地出让后,由市财政及时拨付。
本通知适用于郑州市市内五区,各县(市)、上街区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