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综 2018 8 土地储备金财务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02.27•【文号】财综[2007]17号•【施行日期】2007.0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2月27日财综[2007]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为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反映。
附件: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附件: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收支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资金是指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需的资金。
第四条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
第二章土地储备资金来源第五条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一)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二)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三)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借的银行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五)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1月3日一、总体要求(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与防范风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增强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与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与合理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制定本办法。
(二)土地储备就是指县级(含)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资产的监管。
(三)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名录制管理。
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符合规定的机构信息逐级上报至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土资源部,列入全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并定期更新。
二、储备计划(四)各地应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备规模,对三年内可收储的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
(五)各地应根据城市建设发展与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结合当地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因素,合理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内容应包括:1、上年度末储备土地结转情况(含上年度末的拟收储土地及入库储备土地的地块清单);2、年度新增储备土地计划(含当年新增拟收储土地与新增入库储备土地规模及地块清单);3、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含当年前期开发地块清单);4、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含当年拟供应地块清单);5、年度储备土地临时管护计划;6、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总量。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同意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1幅地块先行列入2024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批复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同意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1幅地块先行列入2024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4.02.02•【字号】沪规划资源施〔2024〕28号•【施行日期】2024.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同意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1幅地块先行列入2024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批复沪规划资源施〔2024〕28号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你中心《关于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松江科技园地块先行列入2024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请示》(沪土储〔2024〕3号)及相关材料收悉。
经审核,批复意见如下:一、根据你中心土地储备实施情况,同意将松江科技园区SJC10002单元C02-07-10号地块(地块编号为:SH2024-001)先行列入你中心2024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总面积约6.52公顷(以实测为准,地块基本情况详见附件)。
二、接文后,请你中心按照《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8〕8号)等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土地储备资金,有序推进2024年度土地储备工作。
三、提高土地储备工作实效。
按照“规划引领、聚焦重点;存量优先、服务民生;库容稳定、供储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土地储备的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优先推进实施库存计划,储供联动,促进土地资源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
四、加强土地储备信息监测监管。
请你中心建立和完善土地储备地块实施情况台账,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填报自然资源部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上海市土地储备信息系统,做好土地储备项目信息化监管。
五、请你中心对纳入储备的土地落实管护和巡查,严格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不得出现违法违规使用储备土地的情况。
六、本土地储备计划批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1年。
附件:地块基本情况表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4年2月2日附件地块基本情况表单位:公顷。
土地收储财务管理制度

土地收储财务管理制度土地收储是国家对土地资源进行管理和调控的一种措施,旨在维护国家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土地收储财务管理制度则是对土地收储过程中的财务管理进行规范和优化的制度,以确保土地收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一、制定合理的预算和财务计划土地收储财务管理制度的第一个要点是制定合理的预算和财务计划。
预算是土地收储工作的基础,通过合理规划和分配预算,可以确保土地收储活动的顺利进行。
预算应包括土地收储项目的收入、支出和资金使用计划,同时要考虑到土地收储的周期性和规模性,确保预算的稳定性和可行性。
二、建立严格的审批和决策程序土地收储财务管理制度的第二个要点是建立严格的审批和决策程序。
土地收储决策过程中需要考虑到多个方面的因素,包括土地市场供求关系、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策、土地价格等。
在决策过程中,应当确保科学决策、公正决策、依法决策,同时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健全土地收储资金管理机制土地收储财务管理制度的第三个要点是健全土地收储资金管理机制。
土地收储涉及到巨额的资金流动,要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有效。
在资金管理方面,应当严格遵守财务制度,确保预算资金的使用符合规定,同时加强对资金流向和使用情况的监控,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资金流失或损失。
四、规范土地收储财务核算和报告制度土地收储财务管理制度的第四个要点是规范土地收储财务核算和报告制度。
土地收储财务核算要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和准则进行,及时、准确地记录资金流动情况和资产变动情况,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可靠。
同时,要建立健全的报告制度,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报告土地收储活动的财务情况和运行状况,提供必要的数据和信息支持。
五、加强土地收储财务内部控制土地收储财务管理制度的第五个要点是加强土地收储财务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是确保财务活动合规、安全和有效的重要保障,对于土地收储来说更是至关重要。
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财务制度、会计制度、费用管理制度等,规范财务流程和操作程序,加强对内部财务活动的监督和审计,确保各项财务活动符合规定和要求。
土地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储备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储备已成为政府调控土地市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
为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制度。
二、制度内容1.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土地储备资金主要来源于以下渠道:(1)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2)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3)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借的银行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4)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5)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2. 土地储备资金管理(1)专款专用: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2)预算安排:财政部门根据土地储备的需要以及预算安排,及时核拨用于土地储备的各项资金;(3)贷款规模控制:土地储备机构储备土地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相衔接,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举借贷款;(4)专项使用:土地储备机构举借的贷款,只能专项用于土地储备,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3. 土地储备资金使用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以下开支:(1)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2)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等土地储备开支。
1. 加强监督:各级财政部门和土地储备机构要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的监督,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2. 信息公开:土地储备资金财务信息应定期公开,接受社会监督;3. 问责机制:对违反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四、总结土地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储备是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的重要手段。
通过完善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制度,有利于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为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土地储备资金的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规、高效,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土地储备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三、储备资金管理原则1. 专款专用:土地储备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2. 预决算管理:土地储备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年度预算应科学合理,决算应及时编制。
3. 分账核算:土地储备资金应设立专门账户,分账核算,确保资金安全。
4. 强化监督:加强土地储备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四、储备资金来源1. 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2. 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3. 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借的银行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4. 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5. 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五、储备资金使用1. 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所需的费用。
2. 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等土地储备开支。
3. 其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支出。
六、储备资金管理职责1. 财务部门负责土地储备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
2. 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土地储备资金的申请、使用和监督。
3. 监察部门负责对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七、储备资金监督1. 财务部门定期对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监察部门定期对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合规。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八、附则1. 本制度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的制定旨在规范土地储备资金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土地储备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本制度,切实加强土地储备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高效使用。
2023修正版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1. 引言土地储备是指在国家范围内对可能用作城市建设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或部分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调整、划拨和使用的行为,并通过储备资金对土地进行财务管理。
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目的是规范土地储备资金的收支管理,确保土地储备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的监督和控制,防止滥用、挪用土地储备资金。
2. 资金来源土地储备资金的主要来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中央、省、市、县级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 相关企事业单位提供的资金;- 其他各种合法的资金来源。
3. 资金管理机构土地储备资金的管理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财务管理部门或设立专门的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土地储备资金的收支管理和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4. 资金的核算原则土地储备资金的核算原则如下:-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按照规定的科目和账簿进行核算;- 资金的收支必须有凭有据,一切资金流转必须通过正规渠道;- 要确保土地储备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避免资金滞留和闲置。
5. 资金的使用范围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土地调整和划拨的费用;- 土地征收补偿费用;- 土地开发建设的前期费用;- 土地改造和整治的费用;- 土地储备资金的日常管理费用。
6. 资金的管理措施为确保土地储备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应当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建立健全资金管控制度,包括资金申请、审批、支付等环节的规范操作流程;- 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合规的资金使用行为;- 加强内部控制,规范资金使用事项的决策程序,确保资金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求;- 定期对土地储备资金进行核算和结算工作,确保资金使用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7. 资金的监督和检查土地储备资金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应当由财政部门负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对土地储备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 对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对土地储备资金的管理机构和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资金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1.17•【文号】财综〔2018〕8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为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反映。
附件: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2018年1月17日附件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收支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资金是指纳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需的资金。
第四条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
第二章土地储备资金来源第五条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一)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二)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三)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的土地储备资金;(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财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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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8号
为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附件: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2018年1月17日
附件:
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收支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资金是指纳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需的资金。
第四条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
第二章土地储备资金来源
第五条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
(一)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三)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的土地储备资金;
(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财政资金。
第六条财政部门根据土地储备的需要以及预算安排,及时下达用于土地储备的各项资金。
第七条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为省级人民政府。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由财政部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并由土地储备机构专项用于土地储备,具体资金拨付、使用、预决算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具体包括:
(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
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
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仅限于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三)按照财政部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的规定需要偿还的土地储备存量贷款本金和利息支出。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费用。
包括土地储备工作中发生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地价评估以及管护中围栏、围墙等建设等支出。
第九条土地储备机构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以及土地开发费用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土地储备相关资金管理
第十条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应当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第十一条土地储备机构在持有储备土地期间,临时利用土地取得的零星收入(不含供应储备土地取得的全部土地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包括下列范围:(一)出租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
(二)临时利用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
(三)储备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残值变卖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全部缴入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三条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缴入同级国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7款“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99项“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科目。
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实行国库集中收缴,缴入同级国库的具体方式,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第五章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及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参照本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按宗地或项目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草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
其中:属于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分别编制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第十五条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批复土地储备机构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
第十六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并根据土地收购储备的工作进度,提出用款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确需调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预算调剂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每年年度终了,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向主管部门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草案,并详细提供宗地或项目支出情况,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草案的审核,也可委托具有良好信誉、执业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实施。
第十九条土地储备机构从财政部门拨付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等的支出,按照支出性质,分别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功能分类212类“城乡社区支出”08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 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和02项“土地开发支出”等相关科目。
同时,分别填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10类“资本性支出”09款“土地补偿”、10款“安置补助”、11款“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12款“拆迁补偿”,以及310类“资本性支出”05款“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科目。
第二十条土地储备机构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支出,按照支出性质,分别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功能分类212类“城乡社区支出”10款“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 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和02项“土地开发支出”科目。
同时,分别填列支
出经济分类310类“资本性支出”09款“土地补偿”、10款“安置补助”、11款“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12款“拆迁补偿”,以及310类“资本性支出”05款“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科目。
第二十一条土地储备机构日常经费预决算管理,按照《预算法》和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按照财政部规定执行。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土地储备机构所在地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对土地储备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按要求编制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建立完善的绩效评价制度,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安排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的依据。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情况、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缴入国库情况以及土地储备机构执行会计核算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等的监督检查,确保土地储备资金专款专用,督促土地储备机构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努力提高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效率。
第二十五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土地储备资金审批、分配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2007年6月12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