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1月3日

一、总体要求

(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防范风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增强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制定本办法。

(二)土地储备是指县级(含)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资产的监管。

(三)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名录制管理。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符合规定的机构信息逐级上报至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土资源部,列入全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并定期更新。

二、储备计划

(四)各地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备规模,对三年内可收储的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

(五)各地应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结合当地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因素,合理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内容应包括:

1.上年度末储备土地结转情况(含上年度末的拟收储土地及入库储备土地的地块清单);

2.年度新增储备土地计划(含当年新增拟收储土地和新增入库储备土地规模及地块清单);

3.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含当年前期开发地块清单);

4.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含当年拟供应地块清单);

5.年度储备土地临时管护计划;

6.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总量。

其中,拟收储土地,是指已纳入土地储备计划或经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目前已启动收回、收购、征收等工作,但未取得完整产权的土地;入库储备土地,是指土地储备机构已取得完整产权,纳入储备土地库管理的土地。

(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组织编制完成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提交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因土地市场调控政策变化或低效用地再开发等原因,确需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每年中期可调整一次,按原审批程序备案、报批。

三、入库储备标准

(七)储备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土地,在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之前,不得入库储备。

(八)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

1.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2.收购的土地;

3.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4.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

5.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入库储备土地必须是产权清晰的土地。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规性、经济补偿、土地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情况进行审核,不得为了收储而强制征收土地。对于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

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应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而尚未办理的土地,不得入库储备。

(九)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协商,经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或地方法规规定的其他机构确认。

(十)储备土地入库前,土地储备机构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储备土地登记的使用权类型统一确定为“其他(政府储备)”,登记的用途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前期开发、管护与供应

(十一)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理清入库储备土地产权,评估入库储备土地的资产价值。

(十二)土地储备机构应组织开展对储备土地必要的前期开发,为政府供应土地提供必要保障。

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应按照该地块的规划,完成地块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围挡等基础设施建设,并进行土地平整,满足必要的“通平”要求。具体工程要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

单位进行建设。

前期开发工程施工期间,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工程完成后,土地储备机构应按规定组织开展验收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验收,并按有关规定报所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十三)土地储备机构应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临时利用等方式进行管护;建立巡查制度,对侵害储备土地权利的行为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对储备土地的管护,可以由土地储备机构的内设机构负责,也可由土地储备机构按照相关规定选择管护单位。

(十四)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应报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储备土地的临时使用,需搭建建(构)筑物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十五)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并具备供应条件后,应纳入当地市、县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土地供应。供应已发证的

储备土地之前,应收回并注销其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证明,并在不动产登记簿中予以注销。

五、资金管理

(十六)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的规定。土地储备资金通过政府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十七)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储备资金,不得挪用。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纳入政府预算,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十八)土地储备机构按规定编制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经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执行。年度终了,土地储备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或者由同级财政部门指定具有良好信誉、执业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十九)土地储备资金应当建立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安排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的依据。

(二十)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管理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有关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的规定。

六、监管责任

(二十一)信息化监管。国土资源部利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监测监管土地储备机构业务开展情况。

列入全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的机构应按要求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中填

报储备土地、已供储备土地、储备土地资产存量和增量、储备资金收支、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等相关信息,接受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土地储备机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开展工作,违反相关要求的,将被给予警示直至退出名录。

(二十二)部门分工监管。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监管土地储备机构、业务运行、资产管理及资金使用,定期考核,加强对土地储备机构的管理与指导;及时核准上传土地储备机构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中的信息,审核调整土地储备计划及资金需求,并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管理及发行等相关工作。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监管制度,对土地储备业务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监管土地储备机构及本地区土地储备业务运行情况,审核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土地储备规模、资金及专项债券的需求,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分配及发行等相关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监督管理资金支付和收缴及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还本付息等工作。

(二十三)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联合监管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对储备土地、资产、资金、专项债券进行监督和指导。

七、其他要求

(二十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会同当地同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及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十五)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十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同时废止。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1月3日 一、总体要求 (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与防范风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增强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与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与合理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制定本办法。 (二)土地储备就是指县级(含)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资产的监管。 (三)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名录制管理。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符合规定的机构信息逐级上报至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土资源部,列入全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并定期更新。 二、储备计划 (四)各地应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备规模,对三年内可收储的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

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切实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切实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实施 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x[x]119号)精神,根据《x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方案》(x[x]58号)及《关于印发x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意见的总结》(x[x]3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的实施方案。 一、科学划定城市发展用地边界。依据x“1331”城市空间发展框架,严守耕地和基本农田红线、城市开发边界线、生态保护红线不突破。严格界定城市核心区和各功能区边界,适时开展“多规合一”,划定发展地域边界。在边界内,调整优化规划格局,推进项目集中、产业集聚,缩小征地范围和数量;在边界外,加强连片优质农田保护,加快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结构更优化。禁止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外设立各类城市新区、开发区和工业园区。 二、以规划管控统筹配置土地资源。依托环x空间发展规划和x 总体规划,探索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新模式,科学安排生产、生活和生态用地空间,优化城乡一体化发展、生态建设等用地布局,依托巢北、巢西、环x和x的发展与保护空间,合理布置各产业集群用地,结合

相关功能区保障环x养老休闲、旅游观光以及高端技术产业等新兴产业发展用地,形成要素集聚、布局集中、用地集约、效益集显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三、以生态保护和特色发展为先建设城区。认真落实合肥城市发展空间规划对我市“现代产业发展高地,全国著名的旅游休闲度假胜地,山川秀美的生态之城”的定位。联动半汤温泉资源,挖掘亚父文化历史内涵,拥x特色发展,建滨湖宜居城市。积极推动有利于发挥滨湖和温泉特色的相关产业发展,如旅游、休闲、会展和文体服务、地产等。适当发展无污染产业,工业拓展主要依托x,形成“城区高端服务+柘皋产业新城”的格局,共同打造综合性现代产业高地。 四、建立预申请审查制度。各类项目用地必须实行预申请审查审批制度。项目用地经预申请审查审批后方可列入年度用地计划;暂无计划的可实施预供应,在下年度的用地计划优先予以安排;未通过预申请审批的项目不得签订涉及用地内容的相关协议。 五、推行重大项目建设节地评价。严格执行项目用地标准,从严核定项目建设用地规模。贯彻我省“以税控地、以地促税”制度,在《x地方税务局x国土资源局以地控税以税节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引导下,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核定用地规模。用地报批前,由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组织核定项目用地规模,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测算、设计和施工,对国家和省尚未出台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的项目,或因安全生产、特殊工艺、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doc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 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 6〕10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尝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第三条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要将土地储备与供应数量、储备资金收支、贷款数量等信息按季逐级汇总上报主管部门,并在同级部门间进行信息交换。 第二章计划与管理 第六条各地应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第七条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等部门应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包括: (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 (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 (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四)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 (五)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 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第三章范围与程序 第十条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土地储备工作绩效考评方案(最新)

土地储备工作绩效考评方案 为全面完成我市土地储备目标任务,根据《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X市X年土地储备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市政办〔X〕18号)和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签订的《工作责任状》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评组织机构 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国土资源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规划局为成员单位的市土地储备绩效考评工作组(以下简称考评工作组)。考评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组织日常检查、考核评比等工作,并定期通报考评情况。 二、考评对象 (一)市本级单位(5个):X区、X区、X区、X区X区、X区; (二)县区、园区单位(14个):X县、X县、X县、X县、X县、X县、X县、X县、X县、X县、X族自治县、X区、经济技术开发区、X高铁经济带合作试验区X园高铁经济产业园(以下简称高铁经济产业园)。 三、考评内容 (一)市本级单位的土地储备、报批、出让、划拨、征收、已出让地块宗地结算率、闲置土地处置等指标;

(二)县区、园区单位的土地储备、报批、出让、划拨、近五年供地率、闲置土地处置等指标。 四、计分方式 考评总分100分,由年度考评分和月度考评平均分组成,年度考评分占70%,总分70分;月度考评平均分占30%,总分30分。计分公式如下: 全年考评总分=年度考评得分+月度考评平均分 五、评分标准 (一)市本级单位评分标准 1.年度考评 年度考评由土地储备、报批、出让、划拨、已出让地块宗地结算率、征收、闲置土地处置7项指标组成,具体评分标准如下:(1)土地储备(21分)、报批(7分)、出让(14分)、划拨(10.5分)、已出让地块宗地结算率(3.5分)、征收(14分)6项指标,完成任务不足50%的该项不计分,完成任务50%以上(含50%)的,根据完成比例计分;对完成土地征收5000亩以上(含5000亩)的,每超额完成1000亩任务,奖励5分的加分; (2)闲置土地处置指标为额外扣分项,闲置土地面积超过8公顷的,额外扣5分。 2.月度考评 月度考评由土地储备(9分)、报批(3分)、出让(6分)、划拨(4.5分)、已出让地块宗地结算率(1.5分)、征收(6分)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中新网12月3日电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近日联合制定发布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以“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 《办法》规定,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各地应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办法》明确,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第三条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关于加强经营性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工作的意见》解读

《关于加强经营性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工作 的意见》解读 2015年5月25日,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经营性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便于大家更好的理解和执行《意见》,根据《市政府重要政策解读工作实施办法》有关要求,特对《意见》进行解读。 1、 《意见》出台背景 规划条件是城乡规划对建设项目提出的具体要求,是政府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约定条件,是实施规划行政许可的法定依据。加强经营性用地规划条件的管理,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公平公正,有利于保障公共利益,对于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和加强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近几年来,部分单位在经营性用地开发过程中擅自变更或调整规划条件约定内容,少数单位违反规划条件及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容积率指标实施违法建设,严重影响了城乡规划实施,干扰了正常市场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此,市政府决定加强对经营性用地规划条件实施的全过程管理,制定出台本《意见》。 2、 《意见》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第22号令)、《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9号令)、《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住建部建规〔2012〕22号)、《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住建部建法〔2012〕99号)、《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住建部建规〔2013〕166号)、《关于加强经营性用地规划条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徽省住建厅建规〔2008〕204号) ,并参照外地相关管理制度,制定本《意见》。 3、 《意见》主要目的 一是加强经营性用地规划条件的全过程管理,以制度规范行政行为和建设行为,切实做到经营性用地规划条件的科学性和严肃性。二是依法从严查处违法建设,特别是对涉及超容积率的违法建设行为实行“零容忍”机制,以遏制严重影响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三是明晰管理部门责任,强化部门联动,实施有效监管,切实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和提升行政效能。 四、《意见》主要内容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解读及原文DOC

《2015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解读及原文——政府将编制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目录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已经公布,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广州市法制办在12月4日——全国法制日来临之际,特别对《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做了权威解读和说明。 广州市法制办解读《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公务员将不得在社会组织中兼职 广州公务员任职社会组织“禁令”明年元旦起生效。 近期,广州市市长陈建华签发的广州市政府令第108号,公布了《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部吸纳了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改革成果的政府规章,将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为了让社会各界更好地学习《办法》,做好法制宣传,广州市法制办在12月4日——全国法制日来临之际,特别做了权威解读和说明。 根据新规,现职公务员将不得在社会组织中兼职,而离退休后确需兼任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批。 焦点1 放开激活社会组织可直接登记 什么是社会组织?《办法》“开宗明义”: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曾几何时,登记成立社会组织可不是一件容易事,既要找到一个业务主管单位作为“婆婆”,又要经过繁复的手续,递交大量资料,在60日内经过重重审批才能获批能否成立。但是,很多有意愿开展公益服务的草根组织,很难达到审批所要达到的严格要求,因此就存在了大量的“隐性社会组织”,抑制了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管理工作的活力。 为了扭转这种情况,放开激活的改革步子率先从广州迈出。2011年11月22日,根据全省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广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组织登记改革助推社会组织发展的通知》,明确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除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需前置行政审批外,行业协会、异地商会、公益服务类、社会服务类、

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国土房管出字[2002]1100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直属机构,机关各处室: 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土地一级开发行为,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满足本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用地需求,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建立土地储备制度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2]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市、区(县)政府批准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一级开发,是指政府委托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市土地储备中心)及分中心,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年度土地一级开发计划,对确定的存量国有土地、拟征用和农转用土地,统一组织进行征地、农转用、拆迁和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行为。 第四条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本市土地一级开发的管理工作。市土地储备中心及分中心按有关职责分工,做好土地一级开发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或分中心组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土地一级开发单位。经市政府批准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的项目除外。 参加投标的土地一级开发单位,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中标的土地一级开发单位不得向他人转让其承担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

第二章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确定和实施 第六条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供应计划,会同市计委、市规划委、市建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组织编制全市土地一级开发年度计划,经市土地储备联席会议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土地一级开发计划包括存量国有土地一级开发计划和新征土地一级开发计划。 第七条根据土地一级开发年度计划确定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办理计划和规划手续。市土地储备中心组织实施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直接向市计划部门申请办理计划手续;分中心组织实施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由分中心向所在区县计划部门申请办理计划手续。规划手续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统一向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 (二)办理征地、农转用和房屋拆迁手续。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涉及征用土地的,市土地储备中心或分中心根据计划和规划有关手续分别向所在区、县政府提出征地申请,由区、县政府按规定程序办理征地报批手续;涉及农转用的,向市国土房管局申办农转用手续;涉及房屋拆迁的,向所在区、县国土房管部门申办《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组织招投标。市土地储备中心或分中心根据经批准的计划、规划、征地等文件和相关材料,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报经市国土房管局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或分中心组织招投标。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标底由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和收益构成,其中,收益为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之和为基数的2%。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标底由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计委、市规划委、市建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审定小组审定。审定小组应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 (四)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合同》。确定中标人后,市土地储备中心或分中心与中标的土地一级开发单位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合同》。 《土地一级开发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1、土地一级开发合同各方; 2、土地一级开发的内容和标准;

佛山市禅城区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及出让

佛山市禅城区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及出让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禅城区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及出让后的开发利用监管,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高效的土地市场,促进出让后地块的开发建设,规范开发利用过程中违约地块的处置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 一、适用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出让后监管适用本意见。 二、土地出让前期工作 在出让前,各镇街须对属地范围内的拟出让宗地的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土地平整情况等进行全面调查和确定﹝开发区土地(禅城经济开发区、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总公司)、片区土地(祖庙东华里改造片区、澜石改造片区、升平改造片区、绿岛湖片区、奇槎片区)由相应开发区、片区负责﹞,并将相关情况报区土地储备中心。区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对土地权属情况、土地环境情况进行调查,并结合基础设施配套和土地平整实际情况向规划部门申请出具拟出让宗地的规划条件。具体执行要求如下: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 (一)基础设施配套情况现状调查 宗地出让前必须达到“三通”状态,即通路、通基建用电、基建用水至宗地红线外围。 各镇街、开发区、片区应委托第三方机构提前对拟出让宗地红线外围的给水、排水、燃气、电力、通讯、道路通达情况和宗地内地上、地下管线的铺设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就调查核实情况出具管线勘探报告和土地整理现状表(见附件),该书面意见为土地出让的前提条件。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 拟出让宗地存在市政管线、道路建设等影响开发建设的各类瑕疵的,特别是宗地周边污水管网未完善,原则上不得出让。因特殊原因确需出让的,各镇街、开发区、片区需制定明确的处置方案并报区土地招拍挂联席会议批准后方可出让。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 (二)土地平整情况调查 拟出让宗地出让前原则上要求达到平整状态,地上附有建(构)筑物的,须在出让前拆除。因特殊原因确需附建(构)筑物出让的,各镇街、开发区、片区需制定明确的处置方案并报区土地招拍挂联席会议批准后方可出让。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权属情况调查 拟出让宗地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权属清晰无争议,并不得附有抵押、租赁等他项权利。拟出让宗地附有抵押、租赁等他项权利的由申请单位在出让前负责解除。拟出让宗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权属及抵押权等情况由国土部门通过供地预审审查确定。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规定的,原则上不得出让;对于个别拟出让宗地因历史原因造成存在零星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须完善相关的历史用地手续并报区政府同意后方可出让。申请出让前,区土地储备中心须对拟出让宗地坐标线位现场进行核实,权属存在争议的,禁止出让。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 (四)土地出让前环境预评估 区土地储备中心须按照《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禅城区土地环境预评估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佛禅府办函[]号)的要求,年初对拟公开出让地块实施土

土地储备制度的几点问题与建议(精)

土地储备制度的几点问题与建议 2007年11月19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三部委出台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以“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为目地。而实际情况却是,由于土地储备中心操作的不合理,土地储备制度不仅没有起到平抑土地市场价格的作用,反而在房地产过热中扮演着“哄抬地价”、“囤积居奇”的种种负面影响。本文将从分析土地储备制度的目标和操作中暴露的问题上,探求优化土地储备制度的方法。 一、相关概念 土地储备制度:政府依法通过收购、收回、征收等方式储备国有建设用地,并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达到土地供应条件的行为。 土地储备中心:在土地储备制度下,各地政府为了执行土地储备的政策而规划成立的机构,一般挂靠于相应的建设局、土地局或房产局。性质为事业单位,部分为政府授权的独立的法人机构。 土地储备制度经济学原理:土地供应量由政府制定的土地供应政策、土地供应计划决定。根据市场法则,土地供应大于土地需求,土地价格应该下降,不会引起房产价格上升;反之,土地供应小于土地需求,土地价格必然上升,进而引起房产价格上升。 ① 二、土地储备制度的目的 (一)调节市场供求平衡,稳定地价 根据经济学供求原理,土地市场的供求会对土地价格产生相应的影响,因此土地储备中心可以在土地价格处于低位的时候,利用手中的资金购入土地并进行一级开发,等到市场供应紧张、价格高涨的时候,把手中的土地投入市场,平抑地价。

(二)维护城市规划,统一管理 利用土地储备中心作为城市土地的唯一调控者,有助于把城市的土地供应与规划管理统一起来,避免出现破坏规划、影响整体布局的盲目开发。同时还能提高土地的一级开发效率,提高供应速度。 (三)筹集建设资金,补充地方财政 ①参见吕萍编著:《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从总的来说,土地储备中心是一个独立的市场主体,在市场上它通过买进与卖出的差价可以获得一定的收益,而土地储备中心的性质,决定了这部分资金应该流入地方财政,作为地方建设的补充资金。 三、土地储备制度面临的问题 (一)资金来源单一且成本高 目前看来,土地储备资金来源除了极少部分由政府拨款外,其他的大都通过银行贷款来提供,面临高利率的风险。储备土地必须依赖银行贷款,而银行贷款需还本付息,使承担宏观调控职能的土地储备机构有了赢利动机。作为土地市场唯一的供应商,要保证赢利,就必须使土地市场长期处于供不应求状态,这就是各地政府为什么不约而同采用“不饱和”土地供应政策的内在原因。至此,土地储备制度建立的基本目的——平抑地价已经被地方政府摒弃。 (二)机构性质不明,操作不透明 土地储备中心的事业单位性质决定了其与政府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尤其是在前期的征地、拆迁过程中,为了降低成本,它往往会借助政府权力、甚至滥用政府权力,在市场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另一方面,由于中心巨大的资金流以及盈利,使得部分官员无法抵御金钱的诱惑,出现权力寻租的现象,滋生了部门腐败,近年来,纷纷落马的土地官员就是最典型的例子。

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南宁市土地储备管 理办法

南宁政府关于印发 《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府发〔〕77号 各县、区人府,市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市人府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盘活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规范我市土地储备工作,根据《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15号)及《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人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人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市土地储备经营管理委员

会的领导和监督下统一承担本行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市发展和改革、经济、财、建设、规划、房产、国资等部门及各城区人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按照职责,各负其责,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土地储备机构应根据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国经济和会发展规划纲要、工业发展布局规划、土地储备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编制土地储备年度计划。 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应包括: (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 (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 (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四)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 (五)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 (六)土地储备资金的筹措计划。 第六条土地储备年度计划按照以下程序编制: (一)各城区人府、开发区管委会于每年9月30日以前提出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土地储备机构进行汇总。 (二)土地储备机构根据汇总情况,初步拟定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对工业产业急需落地项目的地块、成本低的地块、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优先纳入土地储备年度计划。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2018-1-3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 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储备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修订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1月3日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防范风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增强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

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制定本办法。 (二)土地储备是指县级(含)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资产的监管。 (三)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名录制管理。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符合规定的机构信息逐级上报至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土资源部,列入全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并定期更新。 二、储备计划 (四)各地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备规模,对三年内可收储的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 (五)各地应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结合当地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方政府

前期开发部管理制度

前期开发部管理制度 第一部前期开发部职能、岗位编制与职责 一、部门职能 二、岗位设置与编制定编5人 前期开发部直接主管总裁助理

三、岗位职责 部门经理 ◆根据集团总体计划,制定本部门工作计划,全面负责前期开发部各项业务工作; ◆负责全面跟踪反馈房地产相关新政策法规,并组织学习研讨; ◆对京津两地的土地开发情况及供应建立明确的信息跟踪机制; ◆根据集团发展需要,储备、洽谈新项目; ◆会同投资发展部对新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出具部门的可行性意见; ◆与投资发展部组织各类新项目合作协议的草拟及审核,协调相关其他部门与合作方接洽; ◆制定一级开发各项策略,指导部门办理土地一级开发相关的各类手续; ◆编制一级开发招拍挂竞标文件,负责土地上市交易全过程手续办理; ◆指导部门人员办理控制性详细规划研究工作及相关手续; ◆协调投资发展部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制定; ◆协调维护各委办局良好的业务关系; ◆协调与其他职能部门业务工作; ◆组织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之前以及方案审批各项相关开发手续。在京项目负责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之前的各项相关开发手续办理,组织编制市政工程条件调研报告(指导协调包括开工证、销售证、竣工备案等后期全部手续办理工作); ◆外地项目:负责指导监督,用地许可证之前的各项手续办理。了解当地开发程序、相关政策、审核开发 计划、分析节点问题、审核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指导、监督包括用地规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证、销售证及竣工备案的全部手续办理工作; ◆组织集团前期开发工作向项目公司的移交对接,并指导、协调、监控各项目公司后续开发工作;

土地储备岗 ◆负责对项目前期开发工作过程中的工作协调; ◆组织土地权属,规划状况,开发条件调查; ◆编制一级开发实施方案,办理土地一级开发的相关手续的总体协调; ◆组织实施一级开发建设,协调验收上市; ◆办理项目规划相关手续,取得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复、规划意见书、设计方案审查、规划用地证、工程规 划许可证等 ◆在项目报建阶段,负责与相关设计院及审图单位对接工作 ◆协助部门经理进行新项目信息收集 ◆根据部门要求负责与项目公司的开发对接业务 ◆部门经理不在时,代理部门经理职责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土地开发岗 ◆负责某一项目开发相关手续 ◆参与地盘接收、关系接洽 ◆负责环评、交评的审批工作 ◆负责文物、园林、环保等专业性审批工作 ◆负责人防、消防、地震等行业管理部门的审批工作 ◆负责项目相关的定线、测绘等相关工作 ◆负责项目发改委立项、开工计划审批工作和工程档案登记 ◆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具体工作 ◆根据部门要求指导各项目公司办理规证以后的各项开发手续 ◆做好所属工作范围内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负责项目周边市政源口条件的资料调查、分析(上水、雨污水、燃气、电力、热力、电信、道路交通组 织等) ◆负责项目红线内基础资料的调查与汇总(现状、地下管网、规划中的管网、地上物情况统计等)

土地储备制度专题

土地储备制度专题

一、国外土地储备制度 ?土地储备制度最早起源于1896年的荷兰。到20世纪初期,瑞典也 开展了土地储备工作,随后匈牙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英国、以色列、荷兰、挪威、西班牙、德国、瑞典和瑞士等国家实行了土地储备制度。此外加拿大、澳大利亚、波多黎各等国家也实行了这个制度。美国的纽约、夏威夷等部分地区也推行过类似于土地储备的制度。 ?不同学者给土地储备制度下的定义很多,理解不同,可以归为三 类: ?最狭义的:政府为将来公共设施使用,而在需用之前预先取得土 地,以确保土地的可用性,并减少土地取得成本的措施。 ?狭义的:政府在需用前预先取得相当面积的土地,最后将其释放, 进行与计划目的一致的开发,以确保计划有效执行,并引导都市合理发展的管制措施。 ?广义的:对都市成长、土地利用及土地价格方面都具有实质影响 力的大规模土地取得、管理及处分。 ?综合来看,土地储备的基本含义是:在土地需要开发利用之前, 由公共机构(团体)将其获取并持有,以作为未来开发之用,或用作实现某一公共利益。

土地储备目标 各国实施土地储备政策的目标基本定位在: ?促进都市有计划且均衡发展; ?提供住宅; ?改善都市生活环境; ?抑制土地投机,平抑地价。 ?部分国家因社会福利制度推行的需要,也开展相应的土地 储备。 如荷兰的土地储备是1896年从阿姆斯特丹开始的,当时,荷兰的主要城市都进入了高速发展阶段,为涌入城市的工人提供住房是土地储备的最根本原因。而即将开发的土地位于海平面以下,在开发前需要整理改造。由于荷兰此前已建造一套庞杂的全国性排水系统,土地整理改造需要依赖该系统来完成。因此,由国家而不是私人来购买土地并进行开发,成为顺理成章的事情。在瑞典,虽然从未出现过人口太多、增长太快的问题,但在瑞典,公共不动产计划被看作推动社会福利的一种方式,为所有人提供合适的住宅和优良的居住环境,是公共福利的重要内容。19世纪末,瑞典向美洲的大量移民为20世纪初的土地储备提供了可能。

武汉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武汉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国土资规〔2017〕17号 一、总体要求 (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防范风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增强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制定本办法。 (二)土地储备是指县级(含)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资产的监管。 (三)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名录制管理。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符合规定的机构信息逐级上报至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土资源部,列入全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并定期更新。 二、储备计划 (四)各地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备规模,对三年内可收储的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 (五)各地应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结合当地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因素,合理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内容应包括: 1.上年度末储备土地结转情况(含上年度末的拟收储土地及入库储备土地的地块清单); 2.年度新增储备土地计划(含当年新增拟收储土地和新增入库储备土地规模及地块清单); 3.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含当年前期开发地块清单); 4.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含当年拟供应地块清单); 5.年度储备土地临时管护计划; 6.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总量。 其中,拟收储土地,是指已纳入土地储备计划或经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目前已启动收回、收购、征收等工作,但未取得完整产权的土地;入库储备土地,是指土地储备机构已取得完整产权,纳入储备土地库管理的土地。

土地储备联席会议制度

**县土地储备工作领导小组联席 会议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土地宏观调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大土地储备力度,强化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市场运营,合理高效利用土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县土地储备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落实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储备、统一出让的“五统一”制度,强化政府对土地资源的管理,调控土地市场、调整用地结构、合理配置资源、盘活土地资产,增强财政收入,优化投资环境、促进城市建设,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我县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二、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研究审定土地储备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处理土地征收、储备、开发工作涉及的重大问题;协调处理所有涉及重大项目用地、土地政策、用地功能调整等事项;解决土地征收、储备的资金等问题;监控国有土地资产的运作;监督检查县各有关部门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工作落实情况。 三、成员单位职责 1、县国土资源局、县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向联席会议报

告疏附县城乡规划区范围内土地征收、储备工作的开展情况,提出土地征收、储备过程中需解决的问题和建议。 2、县财政局负责统筹解决土地征收、储备和开发资金。 3、县发改委负责做好储备土地的立项工作。 4、县城建局负责储备地块的规划工作,负责做好已储备宗地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包括道路、上下水、电、采暖等配套工作,负责城乡规划区居民房屋的征收工作。 5、县民政局、社保局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6、县环保局负责办理项目用地环评报告。 7、县农业局负责办理项目用地涉及耕地质量评定报告。 8、县林业局负责办理项目用地涉及林业的审批手续。 9、县水利局负责办理项目用地涉及水利建设管理的审批手续。 四、议事规则 (一)联席会议由县土地储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组长委托的副组长召集并主持,根据需要可邀请县委县政府相关领导和县有关部门、乡镇负责人等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会议原则上每个季度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召开的,由召集人确定。 (二)联席会议的召开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通知,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记录、整理,并起草会议纪要,经联席会议主

浅论我国的土地储备制度

浅论我国的土地储备制度 摘要:近期,我们拆迁团队中接触到的案例经常会出现征收方是当地土地储备中心,很多被征地的当事人都不明白为什么土地储备中心会作为征收人出现在征地拆迁的舞台上,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我国的土地储备制度 近期,我们拆迁团队中接触到的案例经常会出现征收方是当地土地储备中心,很多被征地的当事人都不明白为什么土地储备中心会作为征收人出现在征地拆迁的舞台上,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我国的土地储备制度。 (一)土地储备制度的功能和定位 关于土地储备制度的功能和定位,应从以下方面来认识:(1)它改变了我国土地征收和供应的结构,完善了政府垄断一级土地取得与供应的制度。土地储备制度使土地供应方式由“毛地出让”(生地出让)转向“净地出让”(熟地出让),从协议出让为主转向以招拍挂出让为主。(2)土地储备制度使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成本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收益分离核算,可以避免协议出让中房地产商与政府在征收拆迁成本、出让金与土地规划参数间不断地讨价还价的现象。土地储备制度割断了用地者与被征地人之间的直接利益联系,可以避免拆迁补偿费用与土地出让价格直接挂钩,有利于政府全面而有效地控制土地的利用、开发,更好地实施土地规划。(3)土地储备制度不仅具备调控土地供给的作用,也具备调控土地需求的功能,增强了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4)土地储备制度激活了存量土地的利用价值,对一些地段比较偏僻、开发条件不理想以及闲置的城市土地,土地储备机构统一管理,有利于政府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通过前期开发和整理,作出统一计划和整体安排,加快企业存量土地盘活进度,解决部分企业改制的燃眉之急,实现土地的再开发和再利用,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5)促进土地保值、增值,加强土地资产管理。(6)有助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二)土地储备机构的法律地位和功能 土地储备机构并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方,类似于仓储者,它管理着已经储备的土地。(三)储备土地的取得方式 储备土地的取得,按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实务中的操作,大概有土地征收、土地收回、土地购买和土地置换四种方式。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物 土地储备制度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物是“熟地”。所谓“熟地”,是指已经完成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项工作,土地已经达到了“三通一平”、“五通一平”或“七通一平”,即土地的一级开发完毕,“生地”变成了“熟地”。 (五)前期开发整理储备土地的当事人及其法律关系 土地储备中心,即《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规定意义上的土地储备机构。虽然《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规定它应对储备土地特别是依法征收后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使之具备供应条件,但往往并不亲自实施实际的“七通一平”等具体工作,而是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资源管理部门授权,来委托特定的企业承做土地的一级开发,或者说从事前期开发整理储备土地。土地储备中心和前期开发整理储备土地的企业之间的关系,属于代理人和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一文看懂土地储备地前世今生

一文看懂土地储备的前世今生 土地储备的流程主要包括:(1)征购,(2)储备,(3)供地。 土地储备机构制度规范的变迁:2016年4号文规定,每个县 级以上(含县级)法定行政区划原则上只能设置一个土地储备机构,并要求土地储备工作只能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各类城投公司等其他机构一律不得再从事新增土地储备工作。 土地储备机构与城投公司的合作:按照2016年4号文以及2017年87号文,土地征收、收购、收回涉及的拆迁安置补偿服务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合作,土地前期开发需要通过政府采购工程或PPP 财政部印发《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17]62号),土地储备机构资金来源正式开放了“地方专项债”开门。而同样是今年,5月份,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司 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六部委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要求“地方政府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6月份,财政部发布《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 )号文,严禁将“储备土地前期开发”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两大文件共同封住了土地储备机构融资的“后门”。 7月14日,首批土储专项债由北京市政府成功发行,我们认为有必

然再次回顾一下土地储备的前世今生,了解清楚什么是土地储备,土地储备融资的历史,以及现有政策潜在的影响。 土地储备的基础知识 什么是土地储备? 根据62号文:“土地储备,是指地方政府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土地储备由纳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实施。” 其中,前期开发涉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实施单位。这也是87号文中,政府购买服 务负面清单中所涉及到的“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相关事项。 什么是土地储备机构? 土地储备这一行为,只能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实施,同时按照62 号文,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募集资金,必须交由土地储备机构使用。 2001年4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提出了“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要对建设用地试行收购储备制度”。 2007年由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出台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对土地储备机构进行了明文规定: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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