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储备土地是指由政府或者其他有权力机关依照法律程序收回或者收购,预期用于未来的发展和建设的土地。
储备土地的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目的是为了有效规划和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城市化进程和经济发展。
为了做好储备土地的管理工作,我国制定了《储备土地管理办法》。
一、概述《储备土地管理办法》是我国政府为了规范和加强储备土地管理而制定的法规文件。
该办法的发布旨在解决储备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提高管理效率和公平性。
二、储备土地的分类与管理根据用途的不同,储备土地可分为建设用地储备和产业用地储备两种类型。
建设用地储备主要包括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等。
储备土地的管理办法规定,政府应根据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合理划定各类建设用地储备,并且定期进行土地供应计划的调整,以满足城市建设和人民群众的需求。
产业用地储备主要用于发展新兴产业、扶持优势产业等。
政府应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鼓励企业和机构投资并利用产业用地储备,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三、储备土地的收回与收购根据《储备土地管理办法》,政府可以通过收回和收购的方式获取储备土地。
收回是指政府依法收回已划定为储备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收购则是以市场价格或者协商价格购买已有的土地使用权。
政府在收回和收购时应进行公平的流程和程序,保证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储备土地的利用和出让储备土地的利用和出让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
政府应依据土地利用规划和市场需求,进行合理的出让和分配,确保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储备土地的出让程序应透明公正,涉及市场价格的确定和土地使用权的转移等事项应公开透明,确保公平竞争。
五、储备土地的管理与监督储备土地的管理与监督是保障储备土地规范利用的重要环节。
政府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流程,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并定期对储备土地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同时,政府还应加强对储备土地使用情况的监测和评估,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1月3日一、总体要求(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与防范风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增强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与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与合理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制定本办法。
(二)土地储备就是指县级(含)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资产的监管。
(三)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名录制管理。
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符合规定的机构信息逐级上报至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土资源部,列入全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并定期更新。
二、储备计划(四)各地应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备规模,对三年内可收储的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
(五)各地应根据城市建设发展与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结合当地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因素,合理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内容应包括:1、上年度末储备土地结转情况(含上年度末的拟收储土地及入库储备土地的地块清单);2、年度新增储备土地计划(含当年新增拟收储土地与新增入库储备土地规模及地块清单);3、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含当年前期开发地块清单);4、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含当年拟供应地块清单);5、年度储备土地临时管护计划;6、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总量。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储备土地的管理,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国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确定的储备土地管理范围内,对储备土地的出让、流转、使用、退回等进行管理。
第三条储备土地是指依法被划定为储备用途,在城市拓展、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地产开发中起到保障发展、调节土地市场供求关系等作用的土地。
第二章储备土地管理的原则第四条储备土地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储备土地应按照国家、省、市、县规土局等规定的城市规划确定的需要予以储备和管理;(二)合理布局:储备土地的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局部规划的要求,合理安排土地资源的配置;(三)科学管理:储备土地管理应科学、规范,加强对土地使用状况的监督和检查,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益;(四)审慎出让:储备土地出让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确保土地资源合理配置和出让过程的透明度;(五)分类管理:储备土地应根据不同用途和区域特点进行分类管理,实行差异化管理和综合利用;(六)合法合规:储备土地管理应依法合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保障土地资源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储备土地的划定与登记第五条市、县规土局在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时,应对储备土地进行划定,明确储备土地的范围、用途、面积等。
第六条土地储备机构应依据土地规划的要求,将储备土地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包括土地用途、规划用地性质、面积等内容。
第七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定期更新和动态管理储备土地的信息,做好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和预警工作,确保储备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及时调整。
第四章储备土地的出让和流转第八条储备土地的出让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经过公开竞拍、招标或协商等方式确定最终出让方。
第九条储备土地出让应符合土地规划及储备土地的用途,不得超出规划用地范围进行开发。
第十条储备土地可以通过出让、租赁、股权合作等方式进行流转,但必须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有关部门批准。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一、引言土地是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资源,储备土地作为一种有效的土地管理手段,对于合理规划城市发展、保障公共利益、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储备土地的管理,规范储备土地的运作流程,提高土地储备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储备土地的定义和范围储备土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土地。
储备土地的范围包括: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收购的土地;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三、储备土地管理的原则(一)规划先行原则储备土地的管理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确保储备土地的用途和开发方向与规划要求相一致。
(二)政府主导原则储备土地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导,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市场运作原则在储备土地的取得、开发、供应等环节,应遵循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
(四)节约集约原则加强对储备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合理确定储备土地的规模和开发强度,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五)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在储备土地的管理过程中,应优先保障公共利益,确保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等用地需求得到满足。
四、储备土地的取得(一)依法收回对闲置土地、违法用地、到期未续期的土地等,依法予以收回。
(二)收购土地储备机构可以通过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按照市场价格收购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土地转让,政府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将土地纳入储备。
(四)征收对符合土地征收条件的土地,依法办理征收手续,将其纳入储备。
五、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一)土地平整对储备土地进行场地平整,清除地上附着物,达到“三通一平”或“五通一平”等开发条件。
(二)基础设施建设根据规划要求,建设储备土地范围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等基础设施。
XX县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XX县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行为,增强土地市场调控能力,提高土地资源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防范土地储备债务风险,促进土地储备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8)8号)、《XX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XX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经县政府批准,由县土地收储中心,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实施前过渡期内,依据城乡总体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依法收回、收购、征收等方式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工作。
第四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县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县土地收储中心负责土地储备计划编制、资金使用、入库管理、土地供应等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收储土地的征迁补偿安置、前期开发、管护等工作。
县发改、科技经信、财政、住建、文旅、审计、税务、金融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保障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
县土地收储中心会同县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组织完成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及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报上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因土地市场调控政策变化或低效用地再开发等原因,需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每年中期可调整一次,按原审批程序备案、报批。
县土地收储中心依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根据实际情况,县土地收储中心可通过招标方式选定专业中介机构负责完成各项计划和方案的编制工作。
第六条下列土地通过依法无偿收回方式纳入土地储备:(一)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届满,士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二)依法应当收回的闲置国有土地;(三)因单位迁移、撤销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四)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国有土地;(五)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一、引言土地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资源,储备土地作为土地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城市发展、优化土地利用、稳定土地市场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储备土地的管理,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保障土地储备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储备土地的定义和范围(一)储备土地的定义储备土地是指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取得,并经过前期开发整理,具备供应条件的土地。
(二)储备土地的范围1、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2、收购的土地;3、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4、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5、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三、储备土地管理的职责分工(一)土地储备机构的职责1、负责储备土地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巡查、维护等;2、拟定储备土地的收购、储备计划,并组织实施;3、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使其达到供应条件;4、负责储备土地的资金管理和使用。
(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职责1、负责储备土地的审批和监管工作;2、对储备土地的规划和用途进行管理;3、监督土地储备机构的工作,确保其依法依规开展业务。
(三)财政部门的职责1、负责储备土地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监督管理;2、审核土地储备机构的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合理、安全使用。
(四)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1、规划部门负责储备土地的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2、建设部门负责储备土地上相关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管工作;3、审计部门负责对储备土地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
四、储备土地的收购(一)收购计划的制定土地储备机构应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土地市场需求等因素,制定储备土地收购计划,并报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
(二)收购程序1、申请收购。
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储备机构提出收购申请,并提供相关土地权属证明、土地利用现状等资料。
2、实地调查。
土地储备机构对申请收购的土地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土地权属、面积、用途等情况。
3、评估作价。
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收购土地进行评估作价,确定收购价格。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2023最新版)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储备管理,科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储备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土地储备是指为开展城市建设等用途,在规划区域范围内预留的一定面积的土地。
第四条土地储备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类管理、合理利用、严格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土地储备管理应当依法公开透明,建立健全相关信息发布制度。
第六条土地储备管理应当细化责任,明确任务,确保工作落实。
第二章土地储备规划第七条土地储备规划是指根据城市、区域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土地储备的位置、面积、用途等内容的规划文件。
第八条土地储备规划应当与城市、区域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确保土地储备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九条土地储备规划应当明确土地储备的用途,包括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建设等。
第十条土地储备规划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土地储备的面积,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环境保护。
第十一条土地储备规划应当明确土地储备的时间节点,确保土地储备用地的及时供应。
第三章土地储备管理机制第十二条土地储备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的组织协调机制。
第十三条土地储备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对土地储备规划的审核和监督。
第十四条土地储备管理机构应当负责土地储备过程中的政策解读、协调衔接、资源配置等工作。
第十五条土地储备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土地供应与用地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确保土地储备的顺利推进。
第四章土地储备的获取第十六条土地储备的获取方式包括征收、出让、划拨和协议方式。
第十七条土地储备的获取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保障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土地储备的获取应当充分考虑土地的适宜性和规划要求,确保土地的有效利用。
第十九条土地储备的获取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土地储备的管理与利用第二十条土地储备应当根据规划要求,分类管理、分类利用。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昆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储备,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将需要盘活的土地以收回、收购、置换或征用、划拨等方式,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予以储存,通过前期开发整理后,根据市场需求和土地年度供应计划,以出让、划拨等形式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本市的土地储备工作,在昆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土地储备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为常设办事机构,设在昆明市国土资源局,与昆明市土地储备中心为两块牌子一个机构。
市土地储备中心在市土地储备委员会的领导、监督和管理下,代表市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土地储备工作,并负责对储备的土地进行前期整理和开发。
第五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应根据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产业结构调整和土地供求的实际状况,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土地储备年度计划经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组织实施。
第六条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囤积或炒买、倒卖土地。
第七条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财政局、规划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监察局、法制局等部门应各司其职,配合做好土地储备相关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土地储备第八条下列土地应当进行储备:(一)为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土地;(二)因实施城市规划和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土地使用功能的土地;(三)因单位撤销、迁移或其它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国有土地;(四)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无主地;(五)被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国有土地;(六)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土地;(七)土地使用者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被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八)人民法院裁定处分的土地;(九)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的土地;(十)市政府指令需要进行收购储备的国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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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中新网12月3日电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近日联合制定发布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以“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
《办法》规定,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各地应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办法》明确,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第三条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要将土地储备与供应数量、储备资金收支、贷款数量等信息按季逐级汇总上报主管部门,并在同级部门间进行信息交换。
第二章计划与管理
第六条各地应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第七条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等部门应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包括:
(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
(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
(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四)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
(五)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
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第三章范围与程序
第十条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二条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应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
对政府有偿收回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三条根据土地储备计划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储备机构应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协商,经国土资源管理、财政部门或地方法规规定的机构批准确认。
完成收购程序后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四条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五条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四章开发与利用
第十六条对纳入储备的土地,经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土地储备机构有权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利用及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进行融资等活动。
第十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对产权清晰、申请资料齐全的储备土地,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土地证书。
供应已发证储备土地前,应收回土地证书,设立土地抵押权的,要先行依法解除。
第十八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储备土地特别是依法征收后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使之具备供应条件。
第十九条前期开发涉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实施单位。
第二十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护管理,防止侵害储备土地权利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
设立抵押权的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应征得抵押权人同意。
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第五章土地供应
第二十二条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整理后,纳入当地市、县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供地。
第二十三条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后的土地,纳入储备满两年未供应的,在下达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
第六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土地储备机构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的贷款应为担保贷款,其中抵押贷款必须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申请贷款的土地储备机构必须满足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要求。
土地储备机构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相衔接,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贷款。
土地储备机构申请贷款时,应持财政部门的贷款规模批准文件及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等书面材料向当地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担保贷款。
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商业原则在批准的规模内发放土地储备贷款。
土地储备贷款应实行专款专用、封闭管理,不得挪用。
政府储备土地设定抵押权,其价值按照市场评估价值扣除应当上缴政府的土地出让收益确定,抵押程序参照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程序执行。
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人民银行建立的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土地储备机构的土地储备贷款相关信息。
在贷款发放前,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查询贷款储备机构的信息,对有不良记录的土地储备机构审慎发放贷款。
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合理、科学确定贷款期限。
第二十六条土地储备机构举借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必须按贷款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七条各类财政性资金依法不得用于土地储备贷款担保。
土地储备机构应加强资金风险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会同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