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资料查询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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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基本信息查询

个体工商户基本信息查询

个体工商户基本信息查询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个体工商户基本信息查询二、办理依据《个体工商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10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一)黄岛东区:青岛市黄岛区江山南路666号卓亭广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档案查询窗口(二)黄岛西区:青岛市黄岛区朝阳山路阳光大厦10号一楼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档案查询窗口(三)黄岛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在镇、街道派出的21四、办理条件各组织、个人均可向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进行个体工商户基本信息查询。

五、申请材料不需要提供申请材料。

六、基本流程(一)申请人在办理地点提出查询申请;(二)工作人员通过微机系统查询企业基本信息进行打印;(三)档案查询窗口工作人员加盖市质监所公章或到东西区注册大厅加盖档案查询章。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一)收费依据:《个体工商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10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第十二条:“有关单位需查询个体工商户的档案时,要持有单位介绍信。

查询档案应交付查询成本费(公、检、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除外)。

”(二)收费标准:由于基本信息使用纸张较少,我区基本信息查询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1.青岛市黄岛区江山南路666号卓亭广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档案查询办理窗口(黄岛东区)2.青岛市黄岛区朝阳山路10号阳光大厦一楼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档案查询办理窗口(黄岛西区)3.黄岛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在镇、街道派出的21处市(二)电话咨询:1.东区注册大厅档案查询窗口:869586072.西区注册大厅档案查询窗口:861650123.黄岛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在镇、街道派出的21处市。

个体工商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个体工商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个体工商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工商[1990]334号颁布日期:19901029 实施日期:19901029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档案的建立第三章档案的利用第四章档案的管理第五章档案的保管期限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发挥档案在个体工商户管理工作中的作用,促进个体工商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体工商户档案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个体工商户登记、监督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查考价值的各种文件、证件、照片、音像等历史记录,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办法管理个体工商户的档案,同时接受同级国家档案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与指导。

第二章档案的建立第四条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建立个体工商户档案,设置档案室和档案存放专柜。

档案室要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的档案,应按户建档,一户一档。

第六条个体工商户档案由登记资料、日常监督管理资料及其它有关资料组成。

登记资料包括:(一)开业登记材料。

指申请书、申请开业登记表、从业人员的身份和资格证明、经营场地使用证明、有关部门批件等。

(二)变更登记材料。

指申请变更登记表、收回的营业执照及其副本等有关材料。

(三)停、歇业登记材料。

指申请停、歇业报告,申请停、歇业后收回的营业执照及其副本等有关材料。

日常监督管理资料包括:(一)验照、换照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材料。

(二)停业整顿,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等有关材料。

(三)先进事迹记载和表彰奖励决定。

(四)县级以上党代表大会的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团体委员的资格凭证。

(五)违章、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及执行情况的记录。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各有关业务部门,在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登记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将有关材料及时、完整地移交给发照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档案室归档。

第八条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档案时,要检查案卷内容,符合要求的予以接收,并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资料查询服务指南

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资料查询服务指南

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资料查询服务指南为了方便个体工商户及社会公众查询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档案资料,提供透明、便捷的服务,制定了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资料查询服务指南。

本指南将向用户介绍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的资料查询流程、查询方式、注意事项等内容,以便用户能够顺利进行查询。

一、查询流程
1.填写查询申请表格
2.缴纳查询费用
3.提交申请材料
4.登记档案查询
登记档案管理机构在收到用户的查询申请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审核通过后,登记档案管理机构会进行查询,并将查询结果反馈给用户。

二、查询方式
1.线下查询
2.线上查询
用户可以登录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管理机构的官方网站或相关平台,通过线上查询系统进行查询。

用户需要注册账号,填写个体工商户相关信息,并支付查询费用。

查询结果将通过网站或平台的消息通知等方式及时反馈给用户。

三、注意事项
在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资料查询时,用户需注意以下事项:
1.遵守法律法规
2.保护个人隐私
3.缴费凭证保存
用户需妥善保管查询缴费凭证及其他相关材料,以备查询申请材料不齐全、查询结果有争议等情况下进行申诉、核实。

总结:
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资料查询服务指南为个体工商户及社会公众提供了一种简单、便捷的查询方式。

用户在进行查询操作时需遵守法律法规,保护个人隐私,并妥善保管查询材料及缴费凭证。

通过本指南,希望能够帮助用户更好地了解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资料查询的流程和方式,提高查询效率,促进个体工商户的正常经营运行。

工商调档指南

工商调档指南

电子档案查阅使用说明----工商调档指南详细版--------------------------------------------------------------------------------------------------------------------------------使用“档案查阅系统”,须先进行人员实名认证。

本系统利用上海市一网通办的统一认证平台,实现用户认证。

需要注意,认证人员必须要达到中级实名认证,方可使用系统。

如需使用支付宝和微信登录的,可点击登陆框右下角的“支付宝登录”或“微信登录”图标,进行扫码登录。

如需使用一网通办帐号密码登录的,可点击登录框左下角的“账号密码登录”,跳转至用户名密码登录界面,进行登录。

电子档案查阅,可以以五种身份进行查询,分别是本企业、律师事务所、公检法监察委、其他组织机构、特定机构。

本企业:任务上海注册登记的企业,都可以从此入口进入,只能本企业自身档案。

律师事务所:可以律师事务所或律师身份从此入口进入,查阅上海市企业档案。

公检法监察委:上海市的公、检、法、监察委单位,可从此入口进入,查阅上海市企业档案。

其他组织机构:上海市各委办局可从此入口进入,查阅上海市企业档案。

特定机构:从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档案室获得特定授权的,可从此入口进入,查询权限范围内到上海市企业档案。

本企业查询的登录分为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和法人一证通登录。

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又分为移动版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和私钥版电子营业执照登录。

点击移动版电子营业执照登录,会弹出二维,并使用微信或支付宝的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扫码登录。

如不知如何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可在二维码的下方下载““微信/支付宝”手机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使用说明”。

使用法人一证通登录,须先插入本单位的“上海市法人一证通”。

点击“法人一证通登录”后,系统会跳转至“上海市法人一证通的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登录。

输入法人一证通的密码后,点击“登录”。

企业档案查询管理规定

企业档案查询管理规定

企业档案查询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加强企业登记基本信息及档案管理,充分发挥企业登记基本信息及档案为社会服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企业登记基本信息,是指依法设立的企业在本机关申请登记、备案过程中所形成并记录在相关业务软件中的法定记载事项等内容。

本规定所称的企业档案,是指本机关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形成的企业登记资料、备案资料、年度检验资料以及其它相关资料等历史记录。

第三条各类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凭有效证件均可向本机关档案查询窗口申请企业登记基本信息的查询。

企业登记基本信息的查询内容分别包括:(一)企业注册登记情况:企业名称、住所、注册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经营范围、企业类型、注册资本、营业期限、登记机关、出资人(发起人)姓名或名称、核准日期、成立日期、邮政编码等情况。

(二)企业变更登记情况:变更事项、变更前内容、变更后内容、变更核准日期、变更次数等情况。

(三)企业注(吊)销登记情况:企业名称、住所、注册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经营范围、企业类型、注册资本、营业期限、登记机关、出资人(发起人)姓名或名称、核准日期、成立日期、注(吊)销日期、注(吊)销原因等情况。

第四条企业档案按照载体不同,可分为纸质原始档案和电子扫描档案。

企业档案查询以电子扫描档案为主,纸质原始档案为辅。

因特殊需要,须经本机关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纸质原始档案查询。

第五条为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防止企业档案信息的流失,档案管理部门对电子扫描档案查询申请按以下方式进行审查和处理:(一)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审计机关因工作需要,派遣至少2名工作人员,并持有关公函和有效身份证件,申请办理电子扫描档案查询。

企业档案查询管理规定

企业档案查询管理规定

企业档案查询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加强企业登记基本信息及档案管理,充分发挥企业登记基本信息及档案为社会服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企业登记基本信息,是指依法设立的企业在本机关申请登记、备案过程中所形成并记录在相关业务软件中的法定记载事项等内容。

本规定所称的企业档案,是指本机关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形成的企业登记资料、备案资料、年度检验资料以及其它相关资料等历史记录。

第三条各类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凭有效证件均可向本机关档案查询窗口申请企业登记基本信息的查询。

企业登记基本信息的查询内容分别包括:(一)企业注册登记情况:企业名称、住所、注册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经营范围、企业类型、注册资本、营业期限、登记机关、出资人(发起人)姓名或名称、核准日期、成立日期、邮政编码等情况。

(二)企业变更登记情况:变更事项、变更前内容、变更后内容、变更核准日期、变更次数等情况。

(三)企业注(吊)销登记情况:企业名称、住所、注册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经营范围、企业类型、注册资本、营业期限、登记机关、出资人(发起人)姓名或名称、核准日期、成立日期、注(吊)销日期、注(吊)销原因等情况。

第四条企业档案按照载体不同,可分为纸质原始档案和电子扫描档案。

企业档案查询以电子扫描档案为主,纸质原始档案为辅。

因特殊需要,须经本机关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纸质原始档案查询。

第五条为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防止企业档案信息的流失,档案管理部门对电子扫描档案查询申请按以下方式进行审查和处理:(一)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审计机关因工作需要,派遣至少2名工作人员,并持有关公函和有效身份证件,申请办理电子扫描档案查询。

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指南【模板】

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指南【模板】

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指南提示:任何组织和个人凭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和相关证件可以查询和复印企业登记档案资料中可供社会公开的内容。

本《指南》所列查询人身份分为国家机关执法人员、律师、社会公众(公民或法人)三类,企业登记档案分为电子信息、书式档案和电子档案(电子化影像)三种。

档案内容划分不同密级,查询人凭借身份证明材料与证明文件可查询到的档案密级有所不同。

一、事项名称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三、电子信息查询电子信息是指基本登记信息或核准事项,包括市场主体的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别、注册资金或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主管部门、出资人、经营期限、注册号、核准登记注册日期等。

◆办理流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需前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窗口打印企业登记信息(即机读资料),可直接通过**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打印;或者通过“粤商通”APP,在“服务”-“企业日常”-“信息查询”-“企业档案查询”-“查看他人的企业机读档案”栏目,自助查询及打印企业登记档案信息。

根据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市企业信息公示和信用约束管理暂行办法》,打印结果在办理业务时可作为纸质证明材料提交行政部门。

四、电子档案查询电子档案(即电子化影像档案资料)是书式档案资料经影像电子化形成的电子影像文件,是书式档案资料原始面貌的真实反映。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通过“粤商通”APP自行查询打印或者前往**市民服务中心窗口查询打印企业登记电子档案资料。

实现档案影像电子化后,原则上只提供档案电子化影像资料的查询,不提供书式档案资料的查询。

如需查询书式档案资料原件,请预约查询。

◆粤商通APP查询群众可通过登录粤商通APP,在“服务”-“企业日常”-“信息查询”-“企业档案查询”栏目,自助查询及打印企业登记档案信息。

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工作的通知尊敬的各位同事:
大家晚上好!
我们国家严格实施注册登记制度,工商部门需要完善企业的档案信息。

为了进一步做好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内容
1. 核实企业名称及经营者信息;
2. 查看企业注册资本、股东信息;
3. 查看企业登记时间、变更情况;
4. 核实企业登记地址、联系方式;
5. 核实企业营业执照的有效期及注册范围等。

二、查询流程
1. 向工商部门提出登记档案资料查询要求;
2. 核对原件及复印件的信息是否一致;
3. 将查询的资料上传至公安机关系统中;
4. 由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审核,审核要求正确;
5. 通过审核,及时将档案资料布置给申请者。

三、查询原则
1. 工商部门需要严格按照《营业执照条例》及《工商行政管理条例》,
进行登记档案查询;
2. 所有资料必须准确,不得有任何错误和遗漏;
3. 所有查询结果必须完整准确,且与营业执照一致。

四、遵守
1. 部门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通知的规定;
2. 部门相关人员不得利用查询机会进行非法活动;
3. 对于违反规定的人员,必须严肃处理。

以上就是本次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工作的相关内容。

希望大家认真遵守,严格执行,确保企业档案资料安全。

特此通知。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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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资料查询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资料查询。

二、办理依据
《个体工商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年月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博山区工商局驻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四、办理条件
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除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国家机关外,其它单位和个人一般不得借调和查阅档案。

因特殊情况必须查阅档案的,报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

五、申请材料
有关单位需查询个体工商户的档案时,要持有单位介绍信。

六、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
(二)区工商局审核后办理。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博山区工商局驻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二)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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