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城建档案查阅利用服务指南
厦门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定(自己下载的)

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定》的通知厦建办〔2012〕2号索引号:XM00116-02-01-2012-006 发布机构: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2012-03-12 ] 点击:563 字体:[ 大中小]各区建设局、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为规范我市城建档案管理,提高城建档案案卷和电子档案质量,现将《厦门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厦门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定为加强城建档案管理,确保城建档案案卷和电子档案的质量,维护城建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档案的管理与利用,根据《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0)、《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117-2007)和《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施行建设工程电子文件归档和完善竣工档案工作的通知》(厦建办〔2011〕11号)等规范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归档范围工程文件的具体归档范围按《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施行建设工程电子文件归档和完善竣工档案工作的通知》(厦建办〔2011〕11号)的规定执行。
二、组卷要求1、组卷要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保持卷内的有机联系,便于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2、向城建档案馆报送的工程文件应是原件,且齐全、完整、系统、准确、签章手续完备。
3、案卷内文件必须准确地反映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活动的真实内容。
4、竣工图应与实际图样一致,由设计单位出图(有设计单位的出图章)再加盖竣工图章成为竣工图,由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图使用竣工底图图标。
5、案卷不宜过厚,每卷文字案卷内装文件材料不超过180页、厚度不超过20mm,每卷图纸案卷厚度不超过30mm。
三、案卷内文件材料的排列1、建设工程文件材料按单位工程组卷,以工程准备阶段、监理、施工、竣工验收文件材料和竣工图的顺序排列。
网络化环境下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探析

二 、加 强城 建 档 案馆 数 字 档 案 资 源 建 设 和 人 才 建 设
数 字化城 建档 案馆的建设 发展 是历史 的必然趋 势 ,它有 利于提高
1 、馆藏结构单一。 目前 ,多数 城建 档案馆 的工作效率 和现 代化水
平 ,有利于确 保数字档 案永久存储
缺乏有特色的地下管线管理档案和建 与安全保管 ,有利于 促进公共档 案
数字化环 境下制约城 建档 设 系统 内如规 划管理 、土地 管理档 服 务能 力的拓展和 实现档案信 息资 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因素 案 ,也缺少声像档案和电子档案等不 源 的社会 共享 。所 以我们要 积极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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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 当地 政 府 和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的 支 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进行电子文件的 阅览室应该具有四大功能 :一是网上
持 ,重点 突破 ,稳步实施 ,综合考 接收与 整理 ,使 建设 单位 、施 工单 浏览 ;二是音频视频档案资料欣 赏;
虑 自身信 息化发展水平 ,集 中人 力 位 、监理单位 、设计单位等都能够通 三是收发电子邮件 ;四是为用户提供
享性强优先、特殊载体优先等原则分 馆建设发展的需要 。 布实施。 ( ) 二 建立地 下管线 动态管理 根据一定 的专题如珍贵地图展 、城市 老照片展、建设者风采展 、重点工程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19法信汇编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19法信汇编版)正文:----------------------------------------------------------------------------------------------------------------------------------------------------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0号《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法信”平台根据2011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9年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汇编整理)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包括城市各类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解决。
城建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厦门市竣工验收阶段办事指南2018.09.01开始实行

队 公共服务
人防工程竣工验 收备案
00-004138824-A-06-01-00
其他行政权 力
城市新建民用建 筑易地修建防空 地下室竣工验收
00-004138824-B-06-02-00
市人防办 其他行政权
力
备案
房屋建筑工程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
00-004138453-S-09-00-00
公共服务 市建设局请材料,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 整改意见通知书、整改情况说明材料(纸质材料原件 1份,PDF或 JPG格 式电子化材料 1份)。 二、审批部门调阅的材料 1.道路交通工程及市政场(厂)站工程项目须提供建设用地红线图及土地批 文; 2.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及附件、附图,项目如曾 办理规划许可变更,应调阅变更批文及附图;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一、需业主提供的材料 1.工程竣工图纸(原件 1份,PDF或 JPG格式电子化材料 1份); 2.涉及消防产品的,提供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原件(原件 1份,网上 预审时只需提供证明文件清单,窗口申报时提交纸质原件); 3.涉及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的,提供符合国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复印件(复印件 1份,网上预 审时只需提供证明文件、合格证的清单,窗口申报时提交纸质复印件); 4.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报告或消防 设施调试开通报告(复印件 1份,PDF或 JPG格式电子化材料 1份;“建筑 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报告”由部门自行调取打印,“消防设施调试开通报告“由 业主提供。)。 二、审批部门调阅的材料 1.施工单位、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
程竣工验收备案
审批对象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备案事项办事指南(精)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备案事项办事指南一、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C01)(一)设定的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49条。
(二)备案内容及方式由我局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土木建筑、建筑装修装饰、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市政基础设施等)的建设单位,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我局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三)提交材料目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交下列资料: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2份);2、建设单位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3份);3、勘察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原件2份);4、设计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原件2份);5、监理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原件2份);6、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原件2份);7、规划认可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8、消防认可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9、环保认可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10、民防认可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11、城建档案认可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12、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说明。
尚未结清工程款的,应提交施工企业出具的同意协商支付工程款的书面凭证或提交向施工企业出具的工程款支付的担保文件(财政投融资项目可提供书面承诺)或提交已进行诉讼或仲裁的凭证;13、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或工程质量保险文件、工程质量保修担保文件(原件2份);14、《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商品住宅应当提交);15、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市政基础设施应提交);1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需要核对原件。
以上所需提交材料中,第1~9项、第13~16项由《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条)第5条规定,第10项由《厦门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7号)第22条规定,第11项由《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第90号修正)第9条规定,第12项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规定。
《福建省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库建库规范》(征求意见稿)

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福建省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库建库规范(征求意见稿)Specification for information database building of underground pipelines and cables in Fujian province2013年X月X日发布2013年X月X日实施前言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科学技术项目计划的通知》(闽建科[2012]23号),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定义;3.基本规定;4.数据内容;5.数据库设计、6.数据建库;7.数据要求;8.质量要求;9.附则。
本规程中以黑色字体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厦门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负责日常管理,由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城市建设处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者建议,请寄送厦门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地址:厦门市厦禾路362号建设大厦,邮编:361003)。
本规程主编单位:厦门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本规程参编单位:山东正元地球物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沈阳地球物理勘察院广东省地质物探工程勘察院河南省地球物理工程勘察院四川省第三测绘工程院山东中基地理信息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厦门精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地震勘测研究中心厦门市市政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厦门市地质工程勘察院本规程参加单位:福建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厦门市海沧市政建设管理中心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何庆丰吴成勇夏蔷哲徐宝聂荣辉何仲豫王勇李凤之张春雷吴献文刘国安方涛张德彪何汉峰乔志勇沈在增姚龙泓李光明刘万信陈桂忠季飞章飚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目录1总则 (1)2术语定义 (2)3基本规定 (3)4数据内容 (4)5数据库设计 (5)6数据建库 (6)7数据要求 (7)8质量要求 (10)9附则 (11)附录A管线代号和颜色 (12)附录B管线数据分层 (13)附录C管线数据属性结构 (15)附录D地下管线属性信息 (18)附录E地下管线点符号与代码 (20)附录F管线点特征、附属物、材质的名称标准 (22)附录G地形图要素分层 (23)附录H地形图属性信息 (24)本规范用词说明 (28)条文说明 (29)Contents1 General Principles (1)2 Terms (2)3 Basic Provisions (3)4 Data Contents (4)5 Database Design (5)6 Database Building (6)7 Data Requirements (7)8 Data Quality Requirements (10)9 Supplementary Articles (11)Appendix A Code and Colour of Underground Pipeline (12)Appendix B Data Delamination of Underground Pipeline (13)Appendix C Data Attribute Structure of Underground Pipeline (15)Appendix D Attribute Information of Underground Pipeline (18)Appendix E Symbol and Code of Underground Pipeline Point (20)Appendix F Name Standard of Feature, Subsidiary and Material (22)Appendix G Essential Delamination of Topographic Map (23)Appendix H Attribute Information of Topographic Map (24)Word of description of (28)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29)1 总则1.0.1为推动城市地下管线的信息化管理和应用,促进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的交换、共享和更新,制定本规范。
城市建设档案馆调阅指南

(六) 建设单位调阅利用本单位移交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需出具城市建设档案移交接收单、单位介绍信及调阅人身份证。
(七) 因办理产权证明调阅利用档案的需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单位介绍信及调阅人身份证。
(八) 因动拆迁调阅利用档案的需出具拆迁许可证、单位介绍信及调阅人身份证查阅被拆迁建筑物、构筑物的档案。
(九) 其他因项目可行性研究、专题研究或者编篡著书等需要利用档案的,需提供市局级以上机关批准的研究计划、项目委托书、立项批文等证明文件,与市城建档案馆、档案利用受理点签定档案调阅利用协议,明确档案利用范围及利用方式,以确保档案安全。研究完成后应向市城建档案馆、档案利用受理点提交一份研究成果归档。
第二条 法人、其他组织及个人调阅利用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简称市城建档案馆)、市城建档案馆城建档案利用受理点(简称档案利用受理点)的城建档案应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 法人、其他组织及个人凭身份证、工作证或者介绍信等合法有效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城建档案。
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利用本市已经开放的城建档案,应当经市有关主管部门介绍和市城建档案馆同意。
(三)建筑物权利的继承人、受赠人调阅利用建筑物档案需出具发生继承、赠与关系的证明和继承人、受赠人的身份证,代理人还应出具代理证明(如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
(四) 仲裁、诉讼案件中受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因调查取证利用档案的需出具律师证、当事人委托证明以及法院调查令查阅法院调查令中指定的档案内容。
第五条 调阅利用档案须填写《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调阅利用登记表》,办理登记手续。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城建档案馆技术咨询服务收费性质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3]19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城建档案馆技术咨询服务收费性质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3]197号](https://img.taocdn.com/s3/m/9acad837b5daa58da0116c175f0e7cd185251850.png)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城建档案馆技术咨询服务收费性质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城建档案馆技术咨询服务收费性质问题的复函
发改办价格[2003]197号
建设部办公厅:
转来《关于请明示城建档案馆开展技术咨询服务收费性质的函》(建办综函[2003]93号)收悉。
经商财政部,现函复如下:
城建档案馆作为事业单位,接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的委托,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技术、信息咨询等服务,其收费依据财政部、原国家计委下发的《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的规定,应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城建档案馆组织实施上述收费,应按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984号)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并凭收费许可证领购和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2003年5月19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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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城建档案查阅利用服务指南
一、查档主体及所需证明材料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办人持单位介绍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复印件,公民个人持建设项目权证(建设项目权证原件在银行抵押的需提供加盖有银行专用抵押证明章的有效复印件)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复印件,可以到本馆利用已开放且与本单位或个人有关的档案。
本局机关各处室、本局属各单位按本局系统内部规定查阅有关的城建档案资料。
除介绍信和个人身份证明外,以下所列情况还需提供其它能够证明本单位或个人与所查档案具有合法关联的原件证明材料,经核对无误后返还经办人,复印件留存本馆:
1、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监理公司、分包单位、材料供应商等单位,需提供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分包合同或材料供货合同。
2、拆迁公司需提供拆迁公告或有关征用土地批文、有关拆除范围内建设项目权属证明。
3、评估机构、拍卖行需提供建设项目的评估、拍卖委托证明。
4、科研、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因新建项目需查阅周边建筑物档案的,需提供与所查阅建设项目有关的新建项目前期政府审批类文件,并与本馆签订保密协议。
5、房产物业管理公司需提供与房地产开发商或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
6、公证部门需提供公证申请文件材料。
城建档案查阅利用服务指南
2 / 4 7、仲裁机构需提供仲裁申请文件材料。
8、律师需提供律师证、委托证明文件。
仲裁、诉讼案件需出示受理
案件通知书、判决书、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文件。
9、继承人、受赠人需提供与所查建设项目有关的继承、赠与公证书。
10、仲裁、诉讼案件当事人需提供仲裁机构或审判机关受理与该建设项目有关的案件通知书、判决书、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文件。
11、委托他人代理的,需提供委托证明,境外人员需出示经公证或认证的证明材料、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12、查阅地下管线档案等涉及国家安全、军事等秘密的档案资料,需提供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核定红线图、已签署的《厦门市综合地下管线保密协议》(可预先在本馆网站地址/download.aspx下载)等文件。
城建档案查阅利用服务指南二、调阅城建档案服务流程:
3 / 4
城建档案查阅利用服务指南
4 / 4 三、服务时间:
上午8:00-11:30 下午:14:30-17:00
(执行夏季作息时间时下午为15:00-17:30)
四、调阅城建档案窗口服务科室分布及联系电话
五楼服务窗口档案管理编研科内8123008
六楼服务窗口调阅室内8123011
七楼服务窗口地下管线科内8123003
五、联系方式
服务热线:8123008(建设项目档案)、8123003(地下管线档案)投诉电话:8123006
传真:8123012
地址:厦门市厦禾路362号建设大厦五楼东侧
厦门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档案管理编研科
邮编:361003
服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厦门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