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意义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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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的合同失效和无效宣告

合同法中的合同失效和无效宣告
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或者根据法定或约定条件解
除合同。
请求损害赔偿
因合同失效受到损失的当事人 ,有权请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
责任。
03
合同无效宣告的情形与处理
无效原因及分类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内容或目的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导致合同自始无效。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内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序良俗,被认定为无效。
案例分析及启示
启示
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了解对方的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谨慎选择合作伙伴 ,避免因对方违约或自身过失导致合同失效或无效。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同时,对 于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问题应有充分的预见和应对措施。
实践中的注意事项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对合同条款进 行充分协商和明确约定,避免出现模 糊不清或容易产生歧义的内容。
其他救济措施
根据具体情况,当事人还可以 采取其他救济措施,如请求支
付违约金、解除合同等。
04
合同失效与无效宣告的程序
申请与受理
申请主体
合同的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合同失效或无 效宣告的申请。
受理条件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在收到申请后, 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 件的将予以受理。
02 03
法律后果不同
合同失效后,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解除合同、追究违约责任等 ;而无效宣告则意味着合同自始无效,当事人应恢复原状、返还财产等 。
救济途径不同
对于失效的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争议;而对于无效宣告的合同,当事人只能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确认 合同无效并请求相应的救济。

无效合同的认定及处理

无效合同的认定及处理

无效合同的认定及处理
合同范本专家建议:
无效合同的认定及处理。

一、合同无效的认定。

在法律上,合同无效是指合同的成立、内容或者目的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导致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合同无效通常包括以下情况:
1. 违反法律规定,比如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的目的是违法的。

2. 违背公序良俗,合同内容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背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

3. 缺乏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之一或双方主观上没有真实意思表示,或者受到欺诈、胁迫等影响,导致合同无效。

4. 无法履行,合同的履行对象或者履行条件不明确,或者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二、无效合同的处理。

当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措施:
1. 合同无效的效力,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不具备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合同无效。

2. 违约责任,当事人之间因无效合同产生的违约责任,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或者依法处理。

3. 保护当事人利益,无效合同的处理应当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4. 法律救济,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相应的赔偿或者补偿。

总之,对于无效合同的认定及处理,合同范本专家应当根据法
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为客户提供合适的建议和指导,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劳务合同无效处理

建设工程劳务合同无效处理

建设工程劳务合同无效处理我们需要明确何为“无效”的劳务合同。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有其他违反法定形式的情形等。

一旦劳务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就需要依法进行处理。

在处理无效的建设工程劳务合同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公正客观:处理过程中应保持中立,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处理结果的公正性。

2. 依法行事:所有的处理措施都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保程序的合法性。

3. 保护合法权益:在处理无效合同的过程中,应尽可能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合同无效而造成的损失扩大。

具体处理步骤如下:1. 确认合同无效:通过司法途径或行政手段,确认劳务合同的无效性。

2. 通知双方:及时向合同双方发出合同无效的通知,并说明无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

3. 清算处理:对已经发生的工程进度和劳务费用进行清算,确保双方的权益不受损害。

4. 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无效的原因和责任归属,确定赔偿责任。

如果一方存在过错,该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 重新协商:鼓励双方在合同无效的基础上,重新协商签订新的劳务合同,以保障工程的正常进行。

6. 法律救济: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如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在实际操作中,处理无效劳务合同的过程可能会比较复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理。

例如,如果工程已经完成部分工作,那么对于已完成部分的劳务费用应当予以合理支付。

如果合同无效是由于一方的欺诈行为导致,那么该方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还可能面临法律的进一步追究。

建设工程劳务合同一旦被认定为无效,就需要依法进行妥善处理。

这不仅关系到合同双方的利益,也关系到整个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因此,合同双方都应当重视合同的有效性,避免因合同无效带来的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合同中的瑕疵与无效性

合同中的瑕疵与无效性

合同中的瑕疵与无效性合同是经过双方当事人自愿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为了保障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法律对合同的缺陷和无效性设定了一定的规定。

本文将探讨合同中可能存在的瑕疵和无效性,并对其原因和后果进行分析。

一、合同中的瑕疵合同中的瑕疵是指合同在成立或履行过程中出现的缺陷,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形式的瑕疵:合同形式瑕疵是指合同在形式上未能满足法律规定的要件。

比如,未经法定程序订立的合同、未经必要的批准或备案的合同等。

这种形式瑕疵会导致合同的无效。

2. 合同内容的瑕疵:合同内容瑕疵是指合同条款存在不合法、不公平或难以执行等问题。

例如,合同中包含的违反法律规定的条款、过于苛刻的合同条款等。

这种内容瑕疵可能导致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效。

3. 合同当事人的瑕疵:合同当事人的瑕疵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成立时存在的问题,如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存在瑕疵(如精神障碍、未成年等)、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超出范围等。

这种瑕疵可能导致合同的无效。

二、合同的无效性合同的无效性是指合同在成立或履行过程中因特定原因而失去法律效力。

无效的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受到法律保护。

1. 合同的绝对无效:合同的绝对无效是指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例如,合同的目的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

这种合同被认为是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的,被视为无效合同。

2. 合同的相对无效:合同的相对无效是指合同存在一定的缺陷,违反了一些法律规定,但仍然可以保留部分效力或进行救济。

如合同中的某个条款违反了法律规定,但并不影响合同其他内容的有效性。

三、瑕疵与无效性的影响和救济合同中的瑕疵和无效性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

在发现合同存在瑕疵或无效性时,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措施:1. 变更、解除合同:当合同存在瑕疵或无效性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变更合同的方式消除瑕疵,或者解除合同以保护自身权益。

2. 要求赔偿:当合同无效导致损失时,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向对方当事人要求赔偿。

贷款无效合同案例

贷款无效合同案例

贷款无效合同案例一、案例背景1. 合同签署在某城市的商业银行,甲方(贷款申请人)与乙方(银行)签署了一份贷款合同。

合同内容为甲方向乙方申请一笔金额为100万元的贷款,贷款期限为五年,年利率为5%。

合同签署后,甲方获得了贷款额度,并开始按合同规定还款。

2. 合同争议在贷款合同履行期间,乙方银行发现甲方在申请贷款时提交了虚假的财务报表和收入证明。

基于此,乙方银行认为贷款合同的签署存在欺诈行为,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贷款合同无效,并要求甲方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二、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1. 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无效的原因之一是欺诈。

欺诈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故意隐瞒或虚构事实,误导对方做出决策,从而使合同成为无效。

甲方在申请贷款时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收入证明,属于欺诈行为,因此贷款合同的无效性成为可能的法律依据。

2. 违背法律规定贷款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如果合同条款违反了法律规定,如超出法律允许的利率范围、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等,该合同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虽然在此案例中主要的问题为虚假信息,但了解合同条款的法律合规性仍然重要。

3. 合同内容不明根据《合同法》,合同的内容应明确具体。

如果合同条款不明确或含糊不清,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具备实际意义,则该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虽然此案主要争议点为欺诈,但合同的具体内容明确性也是法律审查的一部分。

三、法院判决1. 判决结果法院经过审理,确认甲方在申请贷款时提供虚假信息的事实。

基于《合同法》有关欺诈导致合同无效的条款,法院裁定贷款合同无效。

判决甲方需偿还已借款项的本金及利息,因贷款合同无效,乙方银行需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对甲方进行赔偿。

2. 判决理由欺诈行为:甲方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收入证明,构成欺诈,导致贷款合同的签署基础不真实,合同因欺诈而无效。

合同履行难以实现:因合同的内容基于虚假信息,实际履行无法达到合同的本意,无法实现合同的目的,因此合同无效。

关于2024年协议无效的具体规定一

关于2024年协议无效的具体规定一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关于2024年协议无效的具体规定一本合同目录一览1. 合同无效的定义与适用范围1.1 合同无效的定义1.2 合同无效的适用范围2. 合同无效的原因2.1 违反法律法规2.2 违反公序良俗2.3 主体不合法2.4 意思表示不真实2.5 合同条款无效3. 合同无效的确认程序3.1 提出无效请求的时限3.2 无效请求的审查机构3.3 无效请求的处理程序4.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4.1 合同无效的溯及力4.2 返还已支付的款项4.3 赔偿损失4.4 合同无效与侵权责任的关系5. 合同无效争议的解决方式5.1 协商解决5.2 调解解决5.3 仲裁解决5.4 诉讼解决6. 合同无效的例外情形6.1 合同无效的例外情形定义6.2 例外情形的具体规定7. 合同无效的预防措施7.1 合法合规审查7.2 主体资格审查7.3 合同条款审查8. 合同无效与合同解除的关系8.1 合同无效导致合同解除8.2 合同解除导致合同无效9. 合同无效的追溯与补救9.1 合同无效的追溯9.2 合同无效的补救措施10. 合同无效的涉及主体10.1 合同当事人10.2 第三方权益涉及11. 合同无效的认定标准11.1 法律标准11.2 事实标准12. 合同无效与合同撤销的关系12.1 合同无效与合同撤销的区分12.2 合同撤销的适用范围与程序13. 合同无效的司法救济13.1 司法救济的途径13.2 司法救济的时效14. 合同无效的特殊情况处理14.1 涉外合同的无效处理14.2 政府间合同的无效处理14.3 公益性合同的无效处理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无效的定义与适用范围1.1 合同无效的定义本合同所称合同无效,是指合同成立后,因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主体不合法、意思表示不真实或合同条款无效等原因,导致合同自始不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情形。

1.2 合同无效的适用范围本合同无效的规定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服务合同、劳动合同等。

房屋买卖无效法律后果(3篇)

房屋买卖无效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房屋买卖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的切身利益。

然而,在房屋买卖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将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对当事人双方以及相关方产生重大影响。

本文将从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原因、法律后果以及救济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原因1. 一方当事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要求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若一方当事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如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等,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 欺诈、胁迫等情形在房屋买卖过程中,若一方当事人利用欺诈、胁迫等手段迫使对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无效。

3.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房屋买卖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房屋权属存在争议、房屋未经合法批准等,该合同无效。

4.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房屋买卖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买卖双方恶意串通逃避税收等,该合同无效。

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1. 合同自始无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合同自始无效,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2. 返还财产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出卖人应当返还买受人已支付的房款,买受人应当返还出卖人已交付的房屋。

3. 损害赔偿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因合同无效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4. 行政处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若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5. 刑事责任在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若涉及刑事犯罪,当事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四、救济措施1. 诉讼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2. 仲裁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产生的纠纷。

3. 请求行政机关处理当事人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投诉,请求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五、结语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将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对当事人双方及相关方产生重大影响。

《民法典》无效合同处理规则适用要点解析

《民法典》无效合同处理规则适用要点解析

《民法典》无效合同处理规则适用要点解析《民法典》无效合同处理规则适用要点解析在商业交易或合作中,人们常常会签署合同以确保各方的权益。

但有时候合同可能存在瑕疵或非法行为,就会导致合同无效。

无效合同的处理需要符合法律规定,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本文将对《民法典》无效合同处理规则适用要点进行解析。

一、无效合同的种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效合同分为以下三种:1.违法合同违法合同指的是盗抢、诈骗、贿赂等违法行为产生的合同,这种合同是无效的,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2.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指的是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同意、未经必要的书面形式、被错误地认定为合同的行为或是具有错误内容的合同等情况造成的合同,这种合同同样是无效的。

3.撤销合同撤销合同是指合同签订后一方当事人由于受到欺诈、威胁等原因,请求撤销合同的情况。

被欺诈方可以在撤销合同的时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二、无效合同的处理对于以上三种无效合同,法律规定的处理方式也各不相同:1.违法合同的处理违法合同是完全无效的,其效力为不存在。

如果违法合同涉及到的合同标的属于违法行为,那么双方必须无条件地返还该标的物;如果违法合同涉及到的合同标的属于合法行为,那么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和协商解决。

2.无效合同的处理无效合同虽然无法产生法律效力,但在一定程度上仍然有一些影响。

这种情况下的处理方式是进行部分无效或全部无效的判定。

如果这个合同涉及到课税的问题,那么合同的收入和支出将不予承认;如果合同属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那么可以进行合理的解释和推理。

3.撤销合同的处理在被欺诈方申请撤销合同后,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处理。

如果欺诈行为没有被认定为有效,那么合同中表示的内容将被取消;如果欺诈行为已经被认定为有效,那么法院会根据双方的意愿,对双方的利益进行平衡。

三、无效合同的预防预防无效合同的发生是重要的,合同的签署需要遵循法律和规定。

以下是一些预防无效合同的方法:1.注意合同的内容签署合同前,需要认真阅读合同内容,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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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意义和救济[论文摘要]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既包括有效合同也包括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是指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在内容或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被确认为无效的合同。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在经济交往中,签订合同早已经成为司空见惯的事,但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警惕性及对法律的了解不够,无效合同的数量也随之增加,这既给合同当事人造成了不必要的财产损失又影响了交易安全和经济的发展。

对此,本文针对无效合同的辨别及对无效合同的处理问题进行浅论。

辨别合同是否为无效合同是正确处理无效合同的前提和基础。

在新《合同法》实施前后订立的合同,其效力辨别的依据是有区别的。

新《合同法》实施前订立合同是否有效主要依据《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等,新《合同法》实施后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主要以《民法通则》和新《合同法》的规定来加以评判。

虽然《民法通则》一直未修订,但是新《合同法》不但对无效合同的事由做出了系统的规定,对一些特别的无效情形进行了明确,而且其规定本身也有实质性的改变,最为突出的是缩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扩大了可撤销合同的范围。

合同无效的处理:1、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2、赔偿损失。

笔者希望本文可以提醒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提高警惕,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关键词:无效合同追认权撤销权请求确认权合同部分无效[正文]合同通常又称为契约。

根据一些学者的考证,在我国,合同一词早在2000多年前即已存在,但一直未被广泛采用①。

从一般意义上讲,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所称的合同是指民事合同。

在民事合同中,也包括着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主要有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两类。

《合同法》调整的仅是财产性质的合同,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性质的合同,则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不受《合同法》的调整。

在现实经济交往中,由于无效合同的大量存在,给合同当事人造成了不必要的财产损失以及对合同的信任危机,同时,又影响了交易的安全和经济的发展。

对此,本文从《合同法》所调整的财产性质出发,浅论对无效合同的辨别及对无效合同的处理等问题,以启示合同当事人在实践当中熟知合同法律知识,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无效合同的概念界定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是两个概念,应区别开。

因而合同成立以后,并不当然是有效合同。

依据其效力情形可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消的合同和效力未定的合同。

在理论上,对无效合同是否属于合同范畴,对无效合同概念的界定,是存在着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看法的。

这个问题的解决是正确理解和适用合同法制度、识别和处理无效合同的关键性基础和前提。

无效合同是否属于合同范畴,对此问题有两种不同看法。

有人认为,无效合同因具有违法性,不属于合同范畴,是为否定说。

另一观点认为,无效合同在形式上已具有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也即经过要约和承诺的磋商阶段以后,已就他们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了协议,因此不管是否具备了合同的有效条件,凡已成立的合同都是合同的范畴,是为肯定说②。

笔者赞成肯定说的观点,依据有二:第一,作为调整合同关系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从此条规定来看,应从主客观两个角度理解合同的含义,即主观上合同是当事人意图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当事人旨在通过合同的方式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至于是否如当事人的意愿,则另当别论;在客观上合同具有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功能。

而且,该条后段规定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受法律保护”,衬托出前段规定的合同既有依法成立的合同,又有非依法成立的合同。

非依法成立的合同在主观上也是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至于在客观上能不能达到此种效果并不妨碍该合同仍然属于合同。

因此《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规定的合同既包括有效合同也包括无效合同。

第二,我国合同法的制度也表明无效合同属于合同范畴。

《合同法》第二章、第三章对合同订立与合同效力作了专门的规定,这些规定表明我国合同法制度采取了区分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的立法体例。

既然合同法制度已将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效力区分开来,那么,正像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和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消的民事行为一样(另外还有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③,合同也可以作为包括有效合同、无效合同等合同类型的大概念,或者将合同区分为广狭两义,广义的合同是上述大概念意义上的合同,狭义的合同专指有效合同,而且,如无特指,合同均指有效合同。

此外,从法律措辞和日常习惯来看,对合同广义上的理解已约定俗成,而且这种说法本身没有任何模糊性,也不存在歧义,各种合同之间的关系也完全可以梳理,同时这种概念的使用还具有多种便利,因此承认效力有瑕疵的合同包括无效合同仍然属于合同范畴,是完全合理的。

基于上述认识,笔者认为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在内容或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被确认为无效的合同。

由此可以推论,无效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无效合同的违法性。

所谓的违法性,是指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无效合同的违法性表明了此种合同从根本上与国家利益相背离,因此不能使此种合同发生法律效力。

2、对无效合同的国家干预。

这种干预主要体现在,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不待当事人请求合同无效,便可以主动审查合同是否具有无效的因素,如有,便应依职权确认合同无效。

3、无效合同具有不可履行性。

它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了无效合同以后,不得依据合同实际履行,也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4、合同自始无效。

因为此类合同从本质上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国家不承认此类合同的法律效力。

合同一旦被确认为无效,就会产生溯及力,使合同自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以后也不可能再转化为有效合同。

总之,无效合同虽然具备了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但欠缺合同生效的实质要件,所以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二、无效合同的辨别辨别无效合同是正确处理无效合同的前提和基础。

新的《合同法》是在199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在新《合同法》实施前后订立的合同,其效力辨别的依据,客观上是有区别的,应分别对待。

新《合同法》实施前缔结的无效合同的辨别新《合同法》实施前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主要依据《民法通则》和三部合同法(即《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的法定事由来加以辨别。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列举了7种无效民事行为,即“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⑵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⑶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⑷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⑸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⑹经济合同违反指令性计划的;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该规定对无效民事行为的事由的规定基本上是一致的。

由于《民法通则》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基本上涵盖了三部合同法所规定的无效事由,为了便于实践当中使无效合同的辨别更具有可操作性,在此对上述辨别依据加以归纳。

据此,笔者认为有以下标准:1、合同当事人是否欠缺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当事人行为能力欠缺,是指订立了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法律规定的不能订立合同的人。

这里所指的欠缺既包括一般行为能力欠缺,也包括特殊行为能力欠缺。

⑴一般行为能力欠缺的合同行为这类合同行为主要有:①无民事行为人实施的合同行为。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对此合同行为一律规定为无效。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由此可见,无民事行为有力人实施的合同行为无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行为除外。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行为。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行为无效。

”但是《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得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另根据《意见》第6条规定,可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行为无效,但是纯获利益的或经被代理人同意的除外。

⑵欠缺特殊行为能力的合同行为主要有以下情形:①无权实施的合同行为,指既未取得权利人允许又无法律上的其他依据而实施的处分财产权利的合同行为。

②无权代理的合同行为,指既未经他人委托又无法律上的其他依据而以他人名义实施的合同行为。

《经济合同法》第七条规定了3种情形。

③未经合同一方当事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约定将其承担的债权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合同行为无效。

《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行为主要有以下情形:⑴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合同行为,简称欺诈的合同行为。

⑵一方以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实施的合同行为,简称胁迫的合同行为。

⑶一方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实施的合同行为,简称乘人之危的合同行为。

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内容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行为主要包括: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行为,简称串通的合同行为。

⑵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行为,简称违法的合同行为。

⑶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经济合同行为,简称违令的合同行为,随着国家指令性计划的大幅度取消,该类合同行为已经很少了。

⑷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行为,简称规避的合同行为。

(二)新《合同法》实施后订立的无效合同的辨别1999年10月1日以后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主要以《民法通则》和新《合同法》的规定来加以评判。

虽然《民法通则》至今未加以修订,但是《合同法》在吸收《民法通则》和以往合同立法的经验基础上,不但对无效合同的事由做出了系统的规定,对一些特别的无效情形进行了明确,而且其规定本身也有实质性的改变,最为突出的是缩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扩大了可撤消合同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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