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的13种典型情形及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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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合同无效的12种情形

销售合同无效的12种情形

销售合同无效的12种情形一、未经合法授权在签订销售合同时,一方未经合法授权代表另一方签订合同的行为,导致合同无效。

例如,销售部门的员工未经公司授权代表公司签署销售合同,这种情况下合同将无效。

二、违法行为销售合同内容涉及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例如买卖非法物品、违反价格法规定等,这种情况下销售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

三、欺诈行为当一方在签订销售合同过程中隐瞒事实或故意提供虚假信息,以此误导对方签订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情况下,该销售合同可被认定为无效。

四、对等价值不对等当一方在销售合同中没有得到与所支付的价格相应的对等价值,或者存在价格不公平的情况,这种合同也可以被认定为无效。

五、被迫签订合同当一方在签订销售合同时受到威胁、胁迫等非法手段,导致签署合同的情况下,该合同也会被视为无效。

六、无合同目的销售合同应当具有特定的目的,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的目的或者目的不合法,这种情况下合同无效。

七、无合同对象或无力履行当销售合同没有具体的交易对象或者一方无力履行合同义务,这种情况下合同也会被认定为无效。

八、不符合法定形式销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签订,例如缺少必要的条款、未经办公室主任盖章等,这种情况下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

九、超出法律权限当销售合同的内容超出法律授权范围,例如未经批准从事某项商业活动的个人签署的销售合同,这种情况下合同无效。

十、违背公序良俗销售合同内容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这种合同也会被认定为无效。

十一、合同内容模糊销售合同中条款模糊不清,有歧义,各方对合同内容理解不一致的情况下,该合同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在签订销售合同时,如果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例如签订合同时违反了合同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这种合同也会被认定为无效。

总结:无效的销售合同在法律上不具备效力,双方不需要履行合同的约定。

因此,在签订销售合同时,双方应该谨慎审查合同内容,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免发生无效合同的风险。

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举例说明

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举例说明

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举例说明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一、双方缔约人未满18周岁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合同的缔约人应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而未满18周岁的人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具有基本民事行为能力,因此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双方缔约人必须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是法人,否则该合同无效。

二、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制定的强制性规定法律法规制定的强制性规定是保护消费者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条款,一旦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则该合同无效。

一些例子包括:劳动法规中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规定、消费者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权益等。

三、恶意串通或欺诈行为如果合同的缔约人存在恶意串通或欺诈行为,该合同具有无效性。

例如,实施假借、恶意串通、欺诈等行为,使得缔约人无法对合同内容真实理解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存在虚假信息。

这些行为将会使得合同失去法律效力。

四、合同内容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公序良俗是法律法规保护的一种社会道德规范和法律准则,而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内容是无效的。

例如,合同内容包含淫秽、暴力、赌博等不道德行为的,或者违反道义等公共利益因素的,将导致该合同无效。

五、不具备可执行性如果合同内容没有具体阐述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或者未明确明确约定的履行方式、期限和标准,将无法对其进行执行。

因此,如果双方未明确阐述许可范围、履行方式等详细内容,使得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该合同也应该是无效的。

总结:合同订立是一个复杂而严格的过程,需要双方缔约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一些强制性规定。

缔约人必须在了解清楚自身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签订合同,以保障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如果缔约人存在恶意串通、欺诈行为,或者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规定、违反社会道德或者公序良俗规范,或者缔约人无法执行合同义务等情况,将导致该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的情况

合同无效的情况

合同无效的情况合同无效可能有多种情况,下面简要列举其中一些常见的情况:1. 违反法律规定:如果一项合同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那么这个合同无效。

例如,合同中包含有违禁事项、侵犯他人权益等内容。

2. 合同虚假:如果一项合同中包含虚假陈述或者对交易双方隐瞒了重要信息,那么该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例如,卖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虚报房屋的面积、隐瞒了房屋存在的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况。

3. 合同违约:如果一方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严重侵害了对方的合法权益,那么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例如,甲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支付乙方工资,但是甲方未按时支付工资,且拖欠了数个月的工资。

4. 强制性规定:如果一项合同中的一些约定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例如,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时间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最大工作时间限制。

5. 范围超出:如果一项合同的约定超出了合同当事人的经营范围,那么该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例如,一家公司与外包商签订了一个与其主营业务完全无关的合同。

6. 欺诈或胁迫:如果一方通过欺诈手段或者胁迫对方签署合同,那么该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例如,甲方通过虚假陈述或者使用暴力威胁乙方签署了一份不利于乙方的合同。

7. 不公平条款:如果一项合同中包含了不公平或者不正当的条款,那么该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例如,一项合同中规定了对乙方过于苛刻的违约金和赔偿责任。

8. 法定无效:如果国家法律对某一类合同规定了强制无效的条款,那么该类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例如,订立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之间的借贷合同是无效的。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合同无效的情况,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事实来判断。

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

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

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合同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它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解除等各个方面的问题。

其中,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是合同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本文将以《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为题,对合同法中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进行详细分析。

合同法规定了几种情况下的合同无效。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在以下情况下,合同为无效合同:一是违法性质明显。

即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

例如,合同违反国家法律禁止的行为,或者违背社会公共道德,都属于违法性质明显的情况。

第十四条还规定了合同中的重大误解、欺诈、威胁等情形下合同的无效。

重大误解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缔约时对合同的主要条款存在误解,导致合同行为的真实意思与其表示的意思不一致。

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知或应当知道对方的重大误解,而对方误认合同真正意思的,该合同为无效合同。

欺诈是指一方以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等手段,使对方作出不利于自己的行为。

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因欺诈所成立的合同,受欺诈一方有权要求撤销。

同时,合同法对于以威胁、恶意串通等方式订立的合同也予以无效处理。

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强迫对方订立合同的,受强迫一方可以要求撤销合同。

恶意串通是指合同各方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目的是通过串通来损害他人利益。

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恶意串通达成的合同无效。

此外,合同法还规定了某些特殊情况下的合同无效。

根据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订立的合同无效。

另外,第三十二条规定,以婚姻为前提的合同,如果基于过错、以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订立,则为无效。

对于无效合同,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这就意味着无效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假如双方纠纷需要法院解决,法院不会对无效合同的内容进行审查和判决。

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案例

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案例

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案例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案例:案例一:雇佣合同无效甲方:张三,雇主乙方:李四,雇员基本信息:本合同签订日期:2021年1月1日合同有效期:3年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甲方权利:可以雇佣乙方从事指定工作乙方权利:按照合同约定从事指定工作,获得相应报酬甲方义务:支付乙方工资,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设备乙方义务:按照合同约定从事指定工作并尽职尽责期限:3年违约责任: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无效原因:该合同未经乙方签字或盖章,乙方不曾同意或确认该合同有效,因此合同无效。

案例二: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甲方:王五,房东乙方:张三,租客基本信息:本合同签订日期:2021年1月1日合同有效期:1年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甲方权利:出租房屋,获得租金乙方权利:住房甲方义务:维护房屋,按时收取租金乙方义务:按时缴纳租金,爱护房屋期限:1年违约责任: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无效原因:该合同租金过高,违反了《物价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合同无效。

案例三:合同条款不明确甲方:陈六,销售商乙方:李四,客户基本信息:本合同签订日期:2021年1月1日合同有效期:1年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甲方权利:向乙方销售货物乙方权利:获得货物甲方义务:按时提供货物乙方义务:按时支付货款期限:1年违约责任: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无效原因:该合同中的条款不够明确,无法清晰地说明乙方需要支付的货款金额,因此合同无效。

案例四: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甲方:张三,卖家乙方:李四,买家基本信息:本合同签订日期:2021年1月1日合同有效期:1年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甲方权利:向乙方出售商品乙方权利:获得商品甲方义务:按时提供商品乙方义务:按时支付货款期限:1年违约责任: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无效原因:该合同中的商品为假冒伪劣产品,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

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

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无效是指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不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情况。

以下是涉及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
1. 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五条的规定,由此产生的合同是无效的。

例如,合同涉及的行为违背了国家法律的相关禁止性规定,就会导致合同无效。

2. 玩忽职守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由此产生的合同也是无效的。

例如,一方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存在欺诈、胁迫等违反公平原则的行为。

3.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这类合同是无效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的是未满足法定年龄或者患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由此产生的合同也是无效的。

例如,违反环境法、劳动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导致严重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的情况。

5. 违反强制性约定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由此产生的合同是无效的。

强制性约定指的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采用特定形式或者内容的合同,如果未满足这些要求,合同就会无效。

总之,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上是涉及合同无效的一些法律规定。

在合同签订和执行过程中,各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注意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以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无效合同的认定及处理

无效合同的认定及处理
合同范本专家建议:
无效合同的认定及处理。

一、合同无效的认定。

在法律上,合同无效是指合同的成立、内容或者目的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导致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合同无效通常包括以下情况:
1. 违反法律规定,比如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的目的是违法的。

2. 违背公序良俗,合同内容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背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

3. 缺乏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之一或双方主观上没有真实意思表示,或者受到欺诈、胁迫等影响,导致合同无效。

4. 无法履行,合同的履行对象或者履行条件不明确,或者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二、无效合同的处理。

当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措施:
1. 合同无效的效力,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不具备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合同无效。

2. 违约责任,当事人之间因无效合同产生的违约责任,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或者依法处理。

3. 保护当事人利益,无效合同的处理应当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4. 法律救济,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相应的赔偿或者补偿。

总之,对于无效合同的认定及处理,合同范本专家应当根据法
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为客户提供合适的建议和指导,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施行后“合同无效”的情形pptx


确保合同内容符合《民法典》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 条款。
确保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合法 、合理,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
审查合同中是否存在违反公序良俗的 内容,如涉及赌博、色情等违法内容 。
注意合同条款是否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
审查合同中是否存在损害国家、 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条款,如排
他性经营权、独家代理权等。
确保合同中不存在侵犯他人知识 产权、商业秘密等违法行为。
审查合同中是否存在限制竞争、 垄断等违反市场公平竞争的条款

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遵循法律程序
熟悉《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 规,了解合同无效的情形及法 律后果。
在签订合同前,进行必要的法 律咨询,确保合同合法有效。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遵循法律 程序,及时解决纠纷,避免因 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合同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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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案例
总结词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案 例是指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通 过签订合同损害第三方利益,导 致合同无效。
详细描述
例如,某房屋买卖合同中,买卖 双方恶意串通,故意低价出售房 屋以逃避税款,该合同将因损害 国家利益而被认定为无效。
04
如何避免合同无效的风险
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
《民法典》施行后“合同无 效”的情形pptx
汇报人: 2023-12-31
目录
• 《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无效的 规定
• 合同无效的情形分类 • 合同无效的案例分析 • 如何避免合同无效的风险 • 《民法典》中其他与合同相关
的法律条款
01
《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无效的 规定
合同无效的定义
01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因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 公序良俗,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

无效合同的几种情况

无效合同的几种情况1.1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赋予其法律效力。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无效合同情况:1.1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欺诈是指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1.1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恶意串通是指双方当事人非法勾结,为牟取私利,而共同订立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1.1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这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目的和内容上是非法的。

1.1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体现了全体社会成员的最高利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1.1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但并非所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都是无效的,只有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是无效的。

1.2 合同主体:无具体合同主体。

1.3 合同标的:明确无效合同的几种情况及相关定义和解释。

1.4 权利义务:无具体权利义务。

1.5 违约责任:由于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不存在违约责任的问题。

但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6 争议解决方式: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1年合同无效的8种情形及13个裁判规则详解(2)

合同无效的8种情形及13个裁判规则详解(2)合同无效的8种情形及13个裁判规则详解民事领域的法律关系应以意思自治调整为主,法律的强制干预为辅。

依据《 ___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 ___关于适用〈 ___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对上述条款中的强制性规定的表述进一步细化为是一种效力性规定,将强制性条款区分为管理性条款和效力性条款,只有后者才影响合同的效力。

《 ___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 ___的报价竞标”。

该法中所指建设工程的 ___对不同承包企业而言是不同的,主要取决于其成本管理控制能力,低于成本倾向于理解为企业个别生产成本,故招标过程中协诚公司编制的工程造价 ___标底造价严格讲并非 ___认定之根据。

对于成本问题,应由作为施工单位的投标者一方加以 ___并结合自身能力预先估测。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 ___的报价竞标,其目的并非出于对其缔约自由意思本身之强行约束,而是基于《 ___建筑法》以建筑产品质量安全这一社会公共利益考量作出的规制。

本案中标合同所涉标的,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建设工程或建筑产品,而是取土工程,招投标主要范围是土方挖运、堆放、便道(桥)和土源管理等,带有一定的技术含量相对较低的劳务承包特征。

故百盛市政公司在自主报价并中标施工的基础上,在施工过程中又以合同约定工程 ___因受迫东太湖公司而低于 ___,主张合同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既然合法有效,即应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

退一步讲,即使《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本案也应参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工程款。

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 ___﹤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___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一般情形下,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会低于按照定额标准按实结算的工程价款,在合同无效时,如果允许承包人按照定额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将高于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就会使其获得比合同有效情形下更多的利益,故从平等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考虑,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发包人也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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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参考】合同无效的13种典型情形及裁判规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8)因被撤销而形成的合同无效情形。

我们将通过本文详细阐述在实务中哪些情形容易出现合同无效以及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部分失效)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

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

(二)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主要有债务人为规避强制执行,而与相对方订立虚伪的买卖合同、虚伪抵押合同或虚伪赠与合同等;企业高管或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企业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骗取保证等情形。

恶意串通所订立的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不能按照《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一般的绝对无效合同的原则处理,而是按照《合同法》第59条的规定,将双方当事人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返还集体或者个人。

1.债务人为躲避执行,通过关联企业转移资产相关转让合同应认定为无效案例:指导案例33号:瑞士嘉吉国际公司诉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4年12月18日发布)裁判要旨:(1)债务人将主要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给其关联公司,关联公司在明知债务人欠债的情况下,未实际支付对价的,可以认定债务人与其关联公司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与此相关的财产转让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2)所涉合同被认定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对于无效合同的处理,人民法院一般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判令取得财产的一方返还财产。

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该条规定应当适用于能够确定第三人为财产所有权人的情况。

本案中,嘉吉公司对福建金石公司享有普通债权,本案所涉财产系福建金石公司的财产,并非嘉吉公司的财产,因此只能判令将系争财产返还给福建金石公司,而不能直接判令返还给嘉吉公司。

《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适用于第三人为财产所有权人的情形,在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普通债权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令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原财产所有人,而不能根据第五十九条规定直接判令债务人的关联公司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返还给债权人。

2.企业高管或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企业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相关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案例:杨敏捷诉上海若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265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要旨:杨敏捷利用其系若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与其关联公司诚冠公司实施的无偿转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交易行为,损害了若来公司利益,应为无效。

转让合同无效,系争著作权应恢复为若来公司所有,杨敏捷与诚冠公司应协助若来公司办理著作权变更登记手续,相关费用亦应由杨敏捷与诚冠公司承担。

杨敏捷、诚冠公司还应赔偿若来公司因转让著作权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3.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保证的,相关保证合同应认定无效案例:吉林市信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永吉县丰源粮食经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上诉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吉民二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条规定:“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本案中,丰源公司对借款已经发放用于还贷的事实存在隐瞒,而谎称用以购粮,抵押物因银行未释放,债权人信发公司要求丰源公司另行提供担保的情况没有告知,这种隐瞒和未告知已构成欺诈。

对于债权人信发公司来说,以上情况均应当知道,从信发公司草拟合同、控制丰源公司公章、保证合同份数前后表述不一、合同首尾页内容前后不对应以及合同存在换页嫌疑等一系列细节情况看,债权人存在转嫁风险的心理状态和行为。

隐瞒、故意不告知现实风险构成了担保合同中的欺诈。

本案保证合同形成过程的事实,符合上述法律关于“债务人构成欺诈”,同时“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所规定的情形。

故常文山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4.聘用违反竞业禁止的员工,获利单位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了增强市场竞争力,企业通常会从竞争对手“挖掘”核心人才。

但企业所聘用的员工与原单位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或者相关的保密协议等,若企业明知此种情况仍予以聘用,则相关劳动合同是基于恶意串通形成,应认定无效。

若企业仅是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其相关劳动合同也会因原用人单位的维权而解除。

《劳动法》第9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6条也指出:“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

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应当具备下列要件:一是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真实目的或者其手段必须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禁止的;二是合同的当事人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三是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采用了合法的形式对非法目的进行了掩盖。

1.名为居间,实为借贷,违法收取高额借贷利息的,相关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案例:山东宁建集团济宁中兴置业有限公司等诉邱丰收等民间借贷纠纷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闽民终字第1054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要旨:丰达公司与王明堡签订的《财务顾问合同》,表面上是丰达公司委托王明堡为财务顾问,通过王明堡寻找融资渠道,帮助丰达公司向邱丰收借款,而实际上王明堡与丰达公司并不相识,也无证据表明其为该笔借款提供了相应的居间服务。

王明堡以该笔民间借贷所谓居间人身份,每月按照借款金额的2.8%收取丰达公司的高额财务顾问费,甚至超过邱丰收出借款项所获得的收益,明显有悖常理;邱丰收辩称丰达公司支付的964万元中,有465万元为代王明堡收取的财务顾问费并已向王明堡支付,根据邱丰收提供的与王明堡之间的款项往来记录,与《财务顾问合同》中约定支付的时间、金额均不吻合,不能认定为系为本案借款支出的财务顾问费。

因此,该《财务顾问合同》是出借人为规避法律,名为居间,实为借贷,违法收取高额借贷利息的一种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该《财务顾问合同》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为无效合同。

2.为避税而产生的阴阳合同,不必然构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案例:李刚与刘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8748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要旨:刘健是否具备购房资格并非《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理由;避税产生的阴阳合同应为网签合同,网签合同是否有效并不影响《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刘健是否构成刑事犯罪,亦不影响《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经本院审查,刘健与李刚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亦没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应为有效合同。

由此,李刚上诉要求确认《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请求没有法律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3.名为咨询服务合同,实为“赴美生子”的相关协议并不必然无效案例:陈玉等与上海美致嘉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上诉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12429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要旨:美致嘉公司为陈玉、李然然提供的是为陈玉、李然然赴美生子提供一系列的咨询以及预定月子中心的服务,其内容是否违法法律规定,从第一个层面讲,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公民在另一个主权国家生育子女。

而公民选择进入另一个主权国家生育子女,是否得到允许,取决于该国家的移民或出入境法律规定。

该案中,陈玉、李然然对于其通过旅游签证在美产子的目的是明知的,且在签订该案的相关合同时就是明知的。

最终陈玉、李然然通过该旅游签证成功入境美国并生育,是否违法,亦应由该主权国家进行评价和追究。

从第二个层面讲,该案中,美致嘉公司服务内容是提供签证咨询及预订月子中心的咨询。

签证咨询并不违法,且陈玉、李然然亦是自行办理了签证;而就预定月子中心的咨询服务来讲,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此有禁止经营、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的规范,陈玉、李然然提出的应办理营业范围包括“赴美产子咨询服务”的营业执照并无法律依据,故美致嘉公司的服务并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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