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劳动合同订立要求
劳动合同的标准

劳动合同的标准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劳动关系双方的权益和义务进行明确规定的一种法律文书。
下面将从合同主体、合同内容、合同签订和解除等方面详细介绍劳动合同的标准。
一、合同主体劳动合同的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两方。
用人单位是指需要雇佣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的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等。
劳动者是指直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个人。
二、合同内容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包括以下条款:1.劳动合同的名称和形式:合同名称应明确为“劳动合同”。
合同的形式包括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两种形式,但劳动者在受雇前应得到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动的种类、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合同应明确劳动的种类,例如全职工作或兼职工作。
合同还应明确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
3.劳动报酬:合同应明确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其他津贴、补贴等。
4.劳动合同期限:合同应明确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合同两种形式。
5.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合同应明确工作的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如工作环境、劳动安全、劳动保险等。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合同应明确双方违约责任的约定,以及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
7.其他合同约定:合同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添加其他合同约定,以满足双方的特殊需求。
三、合同签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签订和解除应符合以下要求:1.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可口头或书面形式签订,但劳动者在受雇前必须得到书面劳动合同。
合同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签字盖章,并提供一份原件给劳动者。
2.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因以下原因解除:合同期满、协商一致解除、员工提前通知解除、因劳动法规定的其他情形解除。
四、其他注意事项除了以上介绍的内容外,劳动合同还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的标准应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确保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劳动条件、劳动时间等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合同条款的清晰性:劳动合同的条款应写清楚,避免使用模糊或含糊不清的用语,以避免双方对合同内容的解释产生歧义。
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

发文机关:劳动部(已变更)发布日期: 1995.04.27生效日期: 1995.04.27时效性:现行有效文号:劳部发〔1995〕第202号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劳部发(1995)第2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贯彻实施《劳动法》以来,建立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进展顺利,但是各地在工作中也遇到一些具体的政策问题,我们对其中一些问题进行了研究,作出了《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劳动部1995年4月27日附件: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一、关于厂长、经理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按照劳动部劳部发[1994]360号文的规定,厂长、经理是由其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
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有关经理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二、关于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按照劳动部劳办发[1995]19号和33号文件的规定,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群专职人员也是职工的一员,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对于有特殊规定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关于固定工签定劳动合同的问题按照劳动部劳部发[1994]360号文件和劳动部劳办发[1995]19号文件的规定,为使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平稳过渡,应根据《劳动法》规定的不同合同期限,对工作时间较长,距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老职工,如本人提出要求,可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对其他固定职工,在当前新旧用人制度转换过程中,作为一次性的过渡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情况,从保护工作时间较长职工的利益出发,作出一些特别规定。
四、关于长期病休、放长假和提前退养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企业中长期病休、放长假和提前退养的职工,仍是企业职工,与用人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按照《劳动法》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上述职工也应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2023年有关劳动合同(集锦15篇)

2023年有关劳动合同(集锦15篇)有关劳动合同1第一条为明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五条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关发[2002]13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关发[2002]13号](https://img.taocdn.com/s3/m/c91b6f3abdd126fff705cc1755270722192e59fd.png)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关发[2002]13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企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就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适用范围1、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条例》。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在国家行政编制内录用的工勤人员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条例》。
2、与用人单位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应当符合法定就业年龄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就业条件,并具有劳动能力。
家政服务人员、职业保险代理人、从事有收入劳动的在校学生、劳务人员等不属于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范围的,不适用《条例》。
二、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3、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全,但不影响主要权利义务履行的,劳动合同成立。
4、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事项。
5、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终止条件的,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6、劳动合同当事人按照《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由用人单位终止合同的,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对服务期的履行方式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在20xx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发布的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律条文。
下文是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劳动合同的订立_1

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订立1一、有效性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根据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约条款包括服务期以及保密事项等约定。
劳动部《关于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部《关于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五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因此,企业完全可以依照以上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设立相关违约条款充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比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对于一些掌握企业重大机密的员工,可以约定保密事项或竞业禁止条款,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不超过两年。
以上这些条款的事先约定,可以极大的保护企业的正当权益,反之则可能给企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三、免责条款由于企业不是公安机关,对于员工入职之前的历史无法全部掌握,如果遇上某些应征者刻意隐瞒事实,有可能被欺骗,导致在将来因竞业禁止等原因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五⼗条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是整个劳动法律制度的核⼼。
制定它的主要⽬的就是维护劳动者与⽤⼈单位的合法权益,建⽴⼀个稳定的劳动秩序也是社会发展所需要的。
但不少单位或劳动者对于劳动合同法政策不是很了解,今天店铺⼩编将为您解决⼀点⼩问题,关于劳动合同法第五⼗条的解读。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五⼗条1、⽤⼈单位有出具解除或者终⽌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单位出具的终⽌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是进⾏失业登记的必备条件,因此劳动合同法不仅将失业保险条例中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员出具终⽌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的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且还规定了法律责任。
在第⼋⼗九条中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劳动合同的书⾯证明,由劳动⾏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单位有在⼗五⽇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续的义务在修改过程中,考虑到解除或终⽌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还要等上三⼗天才能办好档案和社会保险⼿续,这对导地就业的劳动者⽽⾔,成本过⾼。
同时也考虑到办理有关⼿续有个过程,需要⼀定的时间,因此改为了⼗五⽇,值得⼀提的是,这⾥的“⽇”不是指⼯作⽇,但最后⼀天是节假⽇的,将有关规定顺延⾄下⼀⼯作⽇。
3、劳动者有按照双⽅约定,遵循诚实信⽤的原则办理⼯作交接的义务⼯作交接主要包括公司财产物品的返还、资料的交接等。
4、⽤⼈单位有在办理交接⼿续时向劳动者⽀付经济补偿的义务对于⽤⼈单位不及时发给经济补偿的,劳动合同法第⼋⼗五条规定了法律责任:解除或者终⽌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政部门责令限期⽀付经济补偿;逾期不⽀付的,责令⽤⼈单位按应付⾦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
5、⽤⼈单位有对已经解除或者终⽌的劳动合同⽂本⾄少保存⼆年备查的义务考虑到劳动合同⽂本是记载劳动合同双⽅权利义务的基本⽂件,⽤⼈单位有保留相关档案的义务,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单位有对已经解除或者终⽌的劳动⽂本⾄少保存⼆年备查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98条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劳动合同法第98条篇一:劳动法中这12个公式劳动法中这12个公式,你都死死记住了?一、日工资、小时工资折算依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第二条: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二、加班工资计算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经济补偿计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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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劳动合同订立要求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是指谁有权订立劳动合同。
具体地说.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这两个概念在一般意义上似乎比较明白,但在劳动立法上则有其特定的
含义,需要作特殊的理解。
1.合法原则
2.公平原则
3.平等自愿原则
4.协商一致原则
5.诚实信用原则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
(一)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资格要求
【义贤律师提醒】:现实中,很多人都以为在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和
劳动者均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其实这是一个误区。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可以在试用期内
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
自愿原则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完全是出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真实意志,是双方协
商一致达成的,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自愿原则包括订不订立劳动合
同由双方自愿,与谁订劳动合同由双方自愿,合同的内容双方自愿约定等。
根据自愿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1.劳动者需年满16周岁,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用人单位有用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义务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
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1.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
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2.劳动者的义务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三、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
(一)书面形式及要求
1.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补偿,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二)例外情况
作为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例外情况,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四、劳动合同的类型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中,要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必须有证据,有理由,证明劳动者哪些方面不符合录用条件,为什么不合格。
如果用人单位恶意使用劳动者,不尽应尽的义务,劳动者诉诸法律时,用人单位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有些用人单位还会第一个试用期过后与劳动者约定第二个试用期,这种情况应该区别对待。
如果前后两个试用期都是经过双方协商之后在合同中确定下来,那么,两个试用期相加超过法律规定的试用期上限的,则不合法,不超过则两个试用期皆为合法。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七) 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甲方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乙方提供
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甲方没有安排乙方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
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人力资源复工、复产
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
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
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
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û有《劳动法》规定的情形的,续订劳
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
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五、劳动合同的效力
(一)劳动合同的生效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除非当事人对劳动合同生效有特殊约定,如约定须经公证或鉴证方可生效的劳动合同,其生效时间开始于鉴证、公证手续办理完毕
之日。
(二)无效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违反了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
定而被确认为无效的劳动合同。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
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三)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高考英语总分150分,包括30分听力,45分英语知识运用(语法词汇选择和完型填空),40分阅读理解和35分写作。
除了写作为主观性试题以外,其余题型都是客观性的多项选择题(multiplechoicequestions)。
而雅思考试包括听力、阅读、写作和口语四个部分,每个部分满分9分,总分为四项平均分。
其中不仅口语考试是高考英语所没有的,而且笔试部分题型多样。
光听力部分,就有经常考表格题、完成句子题、简短回答题、选择题、地图题、搭配题和图画题等多种题型。
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û有法律约束力。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义贤律师提醒】:现实中,很多人都以为在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其实这是一个误区。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可以在试用期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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