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明需提交的资料
塔式起重机备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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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塔式起重机备案之前,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
起重设备备案流程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
(一)办理依据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
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3.《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全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粤建安字〔2007〕88号)
⒋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系统正式投入使用的通知》(粤建安函[2008]273号)
(二)受理范围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
⒈备案单位属于在广州市天河区工商部门注册、住所为广州市天河区、经营范围与建筑起重机械相关联的企业;
2.备案的建筑起重机械为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门式起重机;
3.建筑起重机械目前在广州市(建筑起重机械目前不在广州市的,应先取得天河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同意收案的函件);
4.备案的建筑起重机械属于备案单位所有或受托管理。
(三)应提交的材料
注:应提交材料必须用(340mm×240mm)纵向开口的牛皮纸档案袋装,照片还需用信封装好置于档案袋内。
(四)应发给的证明文件:备案证(即广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证)
(五)办理期限:7个工作日(不含备案单位对备案设备和技术档案整改时间)(六)办理机构:天河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联系电话:38667322)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文号:郑建文〔2008〕93号发布时间:2008年12月03日来源: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字体大小:特大号大号正常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08〕93号)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日附件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豫建[2008]202号)和《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豫建[2008]203号)等规定,加强和规范全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质量和使用安全,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郑州市辖区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使用登记分别由设备所有权单位、使用单位申请办理,安装(拆卸)告知由安装、拆卸单位办理。
第四条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具体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市建委设备建材管理处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使用登记及其信息数据库建立、向行业提供信息查询等工作;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资料的审查及安装、使用、拆卸的监督管理。
郑州市建设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安监站”)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拆卸的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和受理安装、拆卸告知审核并给予回复。
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告知、使用登记准备的相关资料

(8)产品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有关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等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备案登记前已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除应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备案资料外,还应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1)安全装置的校核和标定资料;
(2)维修和技术改造资料;
(3)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二)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时,应当向设备备案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的
通知
各区县建设局,市直各建筑施工企业、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鲁建管发[2009]6号)、《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鲁建管质安字[2009]16号)文件要求,决定在我市开展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现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3)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和设备计划;
(4)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监测监控等;
(6)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三)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拆装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拆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5)达到国家规定出厂年限,未进行安全评估和经评估不宜继续使用的;
(6)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进行改造的;
(7)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8)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装置的。
凡进入本市施工现场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所需资料手续要求

凡进入本市施工现场使用旳建筑起重机械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原则旳合格产品,其生产厂家须到天津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产品登记手续。
整机及部件应获得如下:1、国家制造许可、2、型式试验汇报,3、随产品配有制造许可证、4、制造监督检查证明、5、合格证书、5、使用阐明书和安装阐明书等(进口设备应参照本细则执行)。
未办理登记旳厂家及产品,不得进入建筑施工现场。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前应由产权单位提交制造许可证、监督检查证明、合格证书、购置发票、协议或对应有效凭证等资料,到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立案,6、获得天津市建筑起重机械统一编号(IC卡、设备标牌),7、建筑起重机械发生产权变更时应办理变更手续。
8、外埠进津施工、租赁企业自带建筑起重机械,必须办理天津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统一编号。
第九条凡属下面状况之一旳起重机械设备,不予立案:(一)属国家明令淘汰产品或严禁使用旳;(二)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没有齐全有效旳安全保护装置旳;(三)经检查达不到安全技术原则规定旳;(四)超过安全技术原则或制造厂家规定使用年限旳。
(五)本市规定严禁使用旳种类及规格型号旳。
第十条起重机械抵达规定使用年限旳,应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原则》JGJ/T189-2023旳规定,及时进行安全评估。
超过设计规定对应荷载状态容许工作循环次数旳,应作报废处理。
第四章建筑起重机械租赁第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当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旳营业执照,并符合本市规定旳租赁条件获得“建筑9、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确认证书”后,方可从事建筑起重机械旳租赁活动,对所出租旳机械设备要承担对应旳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按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设备管理、维修保养制度,配置专业技术人员和维修、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出租设备时,应与承租单位签订租赁协议,同步签订安全使用协议,明确各自旳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劳务分包队伍严禁自带或租赁建筑起重机械。
起重机械备案需提交资料

建筑起重机械办理使用登记备案提交资料:
1、塔吊产品的合格证;
2、塔吊安装使用维修说明书;
3、塔吊生厂许可证;
4、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复印件);
5、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包括自检记录);
6、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7、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复印件(司机、信号员、起重工);
8、塔式起重机、施工电梯和物料提升机还必须提供前一次使用的检测报告和登记备案证书等资料;
9、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提供安装单位的起重设备安装资质等有效证件和拆装协议(原件、复印件)。
另外:
新购起重机械设备:说明书、检测合格证或鉴定报告;
租赁的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合同。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关于转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晋建建字[2008]424号发布时间:2008年10月06日来源:山西省建设厅信息中心各市建设局(建委):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减少和预防事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2008]76号,以下简称《登记办法》),现转发给你们。
请按照以下具体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市建设局(建委)统一负责辖区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管理工作,县(市)不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前,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备案需提供《登记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有关资料。
二、各市、县(市)建设局(建委)按照建筑工程项目直接监管权限负责辖区内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管理。
安装(拆卸)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分别向直接监管该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项目所使用的建筑起重机的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并提供《登记办法》第十三、十五条规定要求的有关资料。
三、各市、县(市)建设局(建委)应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监管,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登记管理工作可委托本级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2008年年底前完成在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工作,2009年起凡未进行备案的建筑起重机械禁止使用。
四、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和使用登记证明合并为一证(具体备案编号规则见附件),一机一证,由省建设厅统一印制,全省通用,一次性备案。
省外入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由工程所在地各市、县(市)按本规定程序办理。
五、每年12月25日前,各市将本地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及登记使用情况汇总后报送山西省建筑安全监督站。
附件:1、山西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2、山西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表3、山西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表4、山西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山西省建设厅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四日附件1山西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起重机械备案序号起重机械规格型号省市代码省市代码:起重机械规格型号:起重机械备案序号:5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备案序号,由各市从00001开始编号。
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豫建[2008]202号)和《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豫建[2008]203号)等规定,加强和规范全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质量和使用安全,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郑州市辖区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使用登记分别由设备所有权单位、使用单位申请办理,安装(拆卸)告知由安装、拆卸单位办理。
第四条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具体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市建委设备建材管理处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使用登记及其信息数据库建立、向行业提供信息查询等工作;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资料的审查及安装、使用、拆卸的监督管理。
郑州市建设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安监站”)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拆卸的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和受理安装、拆卸告知审核并给予回复。
各县(市)、上街区建设局负责各自辖区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到市建委设备建材管理处办理备案。
产权单位现有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应在本办法实施后尽快办理备案。
第六条产权单位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申请表》;(二)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起重设备制造许可证;(四)产品合格证;(五)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六)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八)购置3年以上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近2年内检测单位出具的性能及安全装置检测报告。
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说明
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说明一、背景介绍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速,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范围越来越广泛,起重机械设备相关事故也逐渐增多,这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为了加强对起重机械设备的管理和监管,我国颁布了多项法规,其中《起重机械安全监察条例》是起重机械设备管理的重要法规之一。
根据《起重机械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设备必须进行备案登记,方可投入使用。
因此,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手续变得尤为重要。
本篇文档主要介绍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包括备案的定义、备案的手续和备案的要求等方面。
二、什么是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是指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登记备案,并颁发备案证明的行为。
备案证明是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的凭证,也是在监督检查时的重要依据。
依据《起重机械安全监察条例》规定,所有登记备案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在备案有效期内,并经过定期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三、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的手续起重机械设备备案需要经过以下两个步骤:1. 提交备案申请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在购买设备后需向当地安全监察机构提交机械设备备案申请。
备案申请需要提交的资料包括:•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或其它合法的机械设备证明文件)•设备制造许可证明文件•设备合格证明文件•设备安装、改造、大修的维修记录•设备使用前检查记录安全监察机构在接收备案申请后,进行资料审查和设备现场检查(如有需要),审核完成后颁发机械设备备案证明。
2. 办理备案证明安全监察机构审核通过后,使用单位需凭备案申请文件和相关资料,前往当地安全监察部门办理机械设备备案证明。
备案证明将在指定时间内颁发。
四、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的要求起重机械设备备案需符合以下要求:•设备备案证明必须有效,过期需重新办理。
•在备案有效期内需要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测,检测其运行状态和安全状况,检测不合格的设备需停止使用,直至经过修理和检测后合规。
•已经达到年限的起重机械设备,需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五、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是保障起重机械设备安全使用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安全监察机构进行监管执法的重要依据。
上海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
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指南
一、备案依据:
1.建筑起重机械平安监督治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
2.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记录方法》的通知
(建质[2020]76号)
3.关于进一步增强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治理的通知
(沪建建管[2020]69号)
4.上海市建设平安协会“关于本市流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和高处作业吊篮设备备案的通知”
5.上海市城乡建设和治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治理规定》的通知”(沪建管[2021]755 号)
二、本市已实施备案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内容及设备:
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设备备案内容:产权备案、过户备案、出(回)沪备案、注销、报废、备案证明遗失等。
目前已备案的设备:塔式起重机、施工起落机、流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高处作业吊篮、附着起落脚手架、物料提升机等。
三、备案地址和联系方式:
上海市建设平安协会建筑设施平安分会
分会地址:虹漕南路9号2号楼212室
(近漕宝路,地铁12号线虹漕路站可达)
联系/:
四、受理时刻:
受理时刻: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6:30
五、具体办理事项及结果:
六、携带材料:
见“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所需材料一览表”如下:
注:1.相关资料下载地址:。
2.表中√表示所选项目需要的材料,①处为外省市企业提供,②处为本市企业提供。
3.所有材料提供复印件(A4纸),加盖产权单位公章,并带原件复核。
4.自2021年起出厂设备取消“制造监督查验证”。
5.各类设备产权备案资料详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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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明需提交的资料
1、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请表
申请表
2、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营业执照副本
3、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4、产品合格证
合格证5、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监督检验证书
(2006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出厂的设备)6、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等
购销合同
、
发票(收据)
二、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明需提交的资料
1、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
登记编号: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
申请单位:(公章)申请日期:年月日
8 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资料审查意见:
签名:年月日2、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起重机械备案证
3、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
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
以上资料经审核,真实有效,符合要求。
施工总承包单位:(章)监理单位:(章)年月日年月日
4、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报告
检验合格报告
5、联合验收合格报告
建设各方共同验收记录
设备编号:
工程名称:
设备型号:
建设单位(章):负责人:监理单位(章):负责人:使用单位(章):负责人:
安装单位(章):负责人:验收日期:年月日
武汉市城建安全生产管理站制
塔式起重机共同验收表
6、特种作业人员证件(操作证、身份证)
特种工作人员操作证
三、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告知需提交的资料
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起重机械备案证书
2、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前的自检表(安装单位出具的设备安
装前自检评估报告)
自查表
产权单位:(章)检查单位:(章)
注:1.此表为塔式起重机出租前的整机完好性检查表,目的是查看产权单位提供的设备符合相关技术要求,进入现场前30天内有效。
2.该表由该设备的安装单位或取得设备维修改造资质的单位负责填写。
并对检查结果负责。
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填写无效。
3.设备产权单位在签订设备租赁和安装合同、办理设备安装告知、检测、使用登记等时应出据此报告。
4.自有产权的设备使用单位,在设备安装前,应委托安装单位对设备进行检查,并填写此表。
3、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资质证书副本
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4、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工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5、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专项施工方案审批表表A2-14
项目名称、型号
安
装
拆
除
方
案
编制单位:施工单位:
编制人:安装单位审核:
安装单位审批人:施工单位审批:
编制时间:
6、安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专业承包
合同》
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
专
业
承
包
合
同
武汉建设安全管理协会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工作委员会制
年月日
7、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证
安全员岗位证
8、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
项目名称、设备型号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编制单位:施工单位:
编制人:安装单位审核:安装单位审批人:施工单位审批:编制时间:
9、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包含:辅助起重机械的司机驾驶证、行车证、年检合格证明、人员操作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