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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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疫情防控税费优惠政策和“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落实情况自查工作的报告(最新)

关于开展疫情防控税费优惠政策和“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落实情况自查工作的报告(最新)

在接到上级部门的工作通知后,分局班子成员充分领会并传达文件精神,督促分局各成员聚焦落实“四力”要求,把抓好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和“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各项举措的落实贯穿于疫情防控工作和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全过程,切实发挥税收服务疫情防控、助力本地经济发展的作用。

现将我分局自查工作情况整理、报告如下:(一)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工作要求方面分局聚焦“四力”要求,与时间赛跑,为企业解难,坚持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对受困企业依法给予最大限度支持,助力共度时艰,充分发挥税收助力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势,齐心筑起抗击疫情的铜墙铁壁。

(二)税费优惠政策落实方面分局管理员全面梳理各项税费支持政策,通过微信群、电话联系等方式进行宣传,其中政策文件18条,文件解读与汇总26条,申报操作指引9条,政策宣传动漫1条。

对辖区内院积极宣传对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控临时性工作补贴和奖金、医药防护用品免征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政策,与卫生院财务人员线上对接,分类统计获得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的医护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的人数及金额、个人捐赠名单及金额。

目前,辖区内四家镇卫生院均已将政策宣传全面覆盖对辖区内企业参与公益性捐赠的,各管理员按照管户分配原则,与当地政府联系确定捐赠企业名单,与企业负责人联系确定捐赠金额及物资数量,核实捐赠途径,深入宣传有关疫情期间鼓励公益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政策,并叮嘱企业做好捐赠票据、证明等税前扣除凭证的留存管理工作。

目前,辖区内共有6户企业参与公益捐赠,捐赠物资及现金总计156.85万元,均已宣传到位。

当前正值企业复工复产的关键期,分局管理员每日持续更新统计复工复产企业名单,目前已有46户企业复工复产,对于复工复产企业以及待复工企业,分局有针对性地宣传延长亏损结转年限、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减免企业社会保险单位缴费等税费优惠政策,为中小型企业注入一针强心剂,更好地推动企业复工复产。

财税2020年13号公告

财税2020年13号公告

财税2020年13号公告尊敬的各位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我国财税政策将进行调整和优化,以应对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市场环境的挑战。

特此发布2020年第13号公告,具体内容如下:一、增值税政策调整针对新冠疫情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影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以下企业进行增值税减免:1.1 受疫情影响积极参与防控和抗疫工作的医药、医疗器械、防疫物资生产企业、物流企业等,免征增值税。

1.2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旅游、娱乐等服务行业企业,减按3%的简易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1.3 受疫情严重影响并出现连续不及预期增长的企业,减按1%的简易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二、个税政策调整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的确定,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至标准月收入为5000元。

超过该标准的部分将按照调整后的税率进行缴纳。

三、营业税政策调整由于增值税率调整,为减轻企业负担,自2020年1月1日起,全面停征营业税。

四、企业所得税优惠措施在当前经济形势下,为促进企业发展和带动经济增长,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新兴产业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措施,具体如下:4.1 新兴产业企业在前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4.2 从第6年开始,新兴产业企业可享受50%的企业所得税减免。

4.3 对于科技创新型企业,年度研发费用可全额扣除。

五、个体工商户纳税优惠针对个体工商户的特殊情况,自2020年1月1日起,调整个体工商户纳税优惠政策,具体如下:5.1 个体工商户的日常生活必需品、设备购置等开支可以作为扣除项目,合理降低纳税金额。

5.2 对于个体工商户进行优质服务、创新科技等方面的支出,可享受额外的税收减免和优惠。

六、税务合规奖励为鼓励企业加强税务合规管理,增加税收收入,自2020年1月1日起,推出税务合规奖励政策,具体如下:6.1 税务合规得分高于90分的企业,可享受全年1%的税收优惠。

6.2 税务合规得分高于80分的企业,可享受全年0.5%的税收优惠。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 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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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持物资供应
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享受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 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 告2020年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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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防护救治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取得单位发放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 的个人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 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 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 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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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汇总
三、鼓励公益捐赠 8.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 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9.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10.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 加; 11.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四、支持复工复产 1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财政疫情防控工作情况汇报

财政疫情防控工作情况汇报

财政疫情防控工作情况汇报尊敬的领导:根据要求,我们向您汇报我国财政疫情防控工作的情况。

一、疫情对经济的冲击2020年新冠疫情的爆发对全球经济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中国也不例外。

疫情的持续蔓延导致国内经济活动大幅下滑,特别是旅游、餐饮、零售等行业受到了严重影响,一些企业甚至面临破产倒闭。

对此,政府采取了一系列财政政策来应对疫情对经济的冲击,其中包括了财政支持和紧急救助措施等。

二、财政支持措施1. 财政资金投入:国家财政加大了对疫情防控工作的财政投入,主要用于支持医疗卫生体系建设、加强疫情防控物资的采购和储备、支持基层防疫工作等方面。

2. 减税降费:为了减轻企业和个人的负担,国家取消或减少了一系列税收,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同时提高了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门槛,鼓励企业复工复产。

3. 财政补助:针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和地区,国家提供了一定的财政补助来支持其渡过难关,保障就业和生活。

4. 消费券发放:为刺激消费,国家推出了一系列消费券政策,通过直接发放消费券来刺激居民的消费需求,带动市场的复苏。

三、紧急救助措施1. 宏观调控措施:国家采取了一系列宏观经济调控措施,包括降息、增加货币供应等,以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流动性。

2. 救助企业: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国家开展了包括延期还款、减免利息、贷款贴息等一系列救助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3. 社会保障:通过提高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的补贴标准,鼓励城乡居民参与保险,以提高其抵御风险的能力。

四、财政疫情防控工作情况总结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我国财政疫情防控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一方面,全国各地疫情防控取得了初步胜利,经济活动逐步恢复,国内生产总值得到较快增长。

另一方面,财政政策和紧急救助措施有效稳定了市场预期,保障了企业和个人的生存和发展。

然而,也有一些问题需要我们重视和解决。

一方面,部分地区和行业仍然面临着严峻的挑战,疫情的不确定性和变异性依然存在;另一方面,财政资金的投入和使用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和乱象,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政策和加强监管。

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捐赠所得税优惠政策

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捐赠所得税优惠政策

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捐赠所得税优惠政策随着新型冠状病毒的全球爆发,各国纷纷采取措施应对疫情的蔓延。

在中国,政府及社会各界广泛动员,积极投入到疫情防控的工作当中。

为鼓励更多的公民和企业参与到疫情防控的捐赠活动中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文将重点探讨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捐赠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相关内容,以及一些备受关注的问题。

一、政策背景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爆发给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冲击和挑战。

为了加快遏制疫情的蔓延,减轻疫情对经济的影响,我国政府迅速出台了一系列的支持政策,其中包括针对捐赠行为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优惠政策具体内容为了支持和鼓励捐赠者积极参与抗击疫情的捐赠活动,我国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捐赠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免征捐赠所得税根据相关规定,对于自疫情发生以来,个人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捐赠用于支援新型冠状病毒防控工作的物资、货物、资金等,依法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

2.企业捐赠所得税优惠针对企业的捐赠行为,我国税法规定,企业捐赠用于支援新型冠状病毒防控工作的物资、货物和资金,可以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物资捐赠免税在疫情防控期间,从境外进口的用于新冠病毒防控的药品、医疗器械和防护物资,可以免征进口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三、政策实施过程1.证明材料个人或企业在进行捐赠时,需要保留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捐赠协议、捐赠凭证、收据等。

这些证明材料对于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非常重要。

2.申报流程个人在进行捐赠时,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相应的申报。

而企业在进行捐赠时,则需要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相关的扣除申报。

3.防范风险在享受政策优惠的同时,个人和企业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防范风险。

不得采取虚假捐赠行为以获利,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各方关切与解答在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捐赠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备受关注的问题,以下一些常见问题的解答供参考:1.什么捐赠活动可以享受优惠政策?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捐赠需要用于支援新型冠状病毒防控工作的物资、货物、资金等,才能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疫情防控相关税费政策

疫情防控相关税费政策

疫情防控相关税费政策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缓解疫情对经济和企业发展的影响,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根据现行税收政策法规,梳理了助力疫情防控工作相关税费支持政策,包括支持医疗救治、鼓励科研攻关、支持物资供应、支持受疫情影响行业、支持公益性捐赠、支持补助救济、其他与疫情防控相关的政策等七大类共62项税费政策,助力纳税人及时享受各项税费支持政策,降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促进经济和企业发展。

今后国家如出台新的疫情防控支持政策,将一并执行落实。

目录一、支持医疗救治(一)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三)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四)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五)卫生防疫站调拨或发放的由政府财政负担的免费防疫苗不征收增值税(六)非营利医疗机构、卫生机构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其取得的捐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八)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九)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十)血站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十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十二)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十三)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十四)血站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十五)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十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用途的免征契税(十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十八)药品生产企业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二、鼓励科研攻关(一)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二)企业委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三)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四)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得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五)为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六)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七)高新技术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弥补年限延长至10年三、支持物资供应(一)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二)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三)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四)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和大豆免征增值税(五)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免征增值税(六)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七)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八)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九)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凭证免征印花税四、支持受疫情影响行业(一)对于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二)对因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定额(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四)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六)小型微型企业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七)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八)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九)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十)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十一)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十二)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取得各级人民政府拨付的财政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十三)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可依法申请房产税减免(十四)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可依法申请困难减免五、支持公益性捐赠(一)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三)无偿提供服务或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无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四)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五)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六、支持补助救济(一)个人取得的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二)个人取得的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三)符合条件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七、其他与疫情防控相关的政策(一)广州降低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率(二)广州下调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三)广州下调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优惠(五)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优惠(六)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优惠一、支持医疗救治(一)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内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都有哪些

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都有哪些在我国的税收体系中,增值税是一项重要的税种。

为了促进经济发展、支持特定行业和企业,以及实现一定的政策目标,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旨在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推动产业升级和创新发展。

接下来,让我们详细了解一下常见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都有哪些。

首先,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是比较常见且广受关注的。

小规模纳税人通常是指年销售额未超过一定标准的纳税人。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相对较低。

而且,在一定销售额范围内,还可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这对于众多小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来说,是一项实实在在的减负措施,有助于他们降低经营成本,增强生存和发展的能力。

其次,农业相关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也是重要的一部分。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这是因为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为了保障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促进农业的稳定发展,给予了这一优惠。

此外,与农业生产相关的一些生产资料,如化肥、农药、农机等,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也可能享受增值税的减免优惠。

再者,对于一些特定的行业和业务,也有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比如,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这一政策体现了对民生领域的关注和支持,保障了居民冬季的采暖需求。

还有,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领域的一些业务,也可能根据相关政策享受增值税的减免,以促进这些领域的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在技术创新和研发方面,增值税优惠政策也发挥着重要的激励作用。

对于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这鼓励了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技术进步和创新,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有助于促进产业的转型升级和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另外,在促进就业和保障残疾人权益方面,增值税也有相应的优惠政策。

例如,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符合一定条件的,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这既为残疾人提供了就业机会,保障了他们的生活,也为企业减轻了负担,实现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支持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优化税收服务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支持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优化税收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布日期】2020.02.06•【字号】渝税发〔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支持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优化税收服务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各区县(自治县)税务局,各派出机构,重庆市税务干部学校,局内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全市税务系统要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进一步落实税收政策,改进税务管理,优化办税服务,大力支持纳税人、缴费人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要不折不扣落实好现行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和减税降费政策,确保应享尽享、应退尽退。

要认真落实好2月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的应对疫情影响的税收优惠政策,即自2020年1月1日起,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这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助力中小企业发展。

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14号)。

严格落实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纳税定额调整、延期缴纳税款、缓缴社会保险费、简化税务注销登记程序等措施,助力中小企业渡过难关。

三、支援一线抗疫人员。

对参加疫情防控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得的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临时性工作补助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疫情防控期间对其暂缓开展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

多措并举 确保疫情防控减税降费政策落地生根

党建之窗•庚子年初突然爆发的新冠肺炎病毒疫情,给 我国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重大损失,在这严 酷的疫情面前,我国人民处惊不乱全力应对,党 中央勇站潮头力挽狂澜,不仅在极短时间内有效 控制了疫情的蔓延发展,而且迅速遏制和扭转了 急速下滑的经济形势。

为全世界树立了一个社 会制度优越的大国风范。

国以民为本,民安则国 安。

为民减负就是其中之一,继续落实落细减税 降费这项国策,这就是政府“德不失民,度不失 事”的英明之处。

陕西省委省政府及全省税务系 统、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采取多项有力措 施,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一系列应对疫情减税降 费的政策,确保省、市经济向好发展。

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减税降费为国减压6月9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 务委员会上,针对疫情下恢复经济,如何做好“六 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时明确指出,这是各级 政府刻不容缓的重要工作。

并确定新增减税降 费2.5万亿,其中减免企业社保费,将为市场主体 减免1.6万亿。

这个大手笔、大战略是何等有气 概有魄力,它有力地支持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 业纾困。

解决了困难群众之急,确保今年剩余农 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实现“两不想”“三保障”贫 困县全部摘帽。

为民解忧,为民减负,这就是共 产党人“为政以安民为本,不以修饰为先”的灵魂 经典。

落实好减税降费系列政策,为国家减轻疫情 下的经济压力,是陕西省委省政府的一项宗旨。

2019年全省经济实现生产总值25793.2亿元,同比增长0.6个百分点;组织各项税收收人1845.97 亿元,同比增长4个百分点。

但是今年第一季度 受到疫情影响经济急速下滑。

省委省政府根据 国务院有关部署,迅速采取一系列的止滑、停稳、启升和恢复、发展等有效措施,使全省经济逐步 企稳恢复。

到6月底,全省生产总值达到了11794.92亿元。

虽然与去年同比下降了 0.3个百 分点,但第二季度的降幅收窄了 5.3个百分点,高于全国1.3个百分点,经济企稳回升形势向好发 展。

疫情下餐饮行业的应对措施政府

疫情下餐饮行业的应对措施政府疫情对餐饮行业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为了帮助餐饮企业渡过难关,政府可以采取以下应对措施:1. 税收减免政策:政府可以暂时减免餐饮企业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减轻企业的负担。

此外,可以推出特殊补贴政策,帮助企业支付员工工资、租金等日常开支。

2. 延期缴税政策:餐饮企业缴纳税款的时间可以适当延期,让企业有更多的时间来恢复经营和回收资金。

政府可以积极与税务部门合作,加快相关流程,确保延期缴税政策的落地。

3. 优化金融支持政策:餐饮企业可以申请低息贷款或贷款担保,帮助企业渡过资金紧张的时期。

政府可以与银行合作,确保金融支持政策能够及时落实,加快审批流程,提供更多的贷款额度。

4. 推动数字化转型:餐饮企业可以通过线上销售、外卖平台等方式拓展销售渠道。

政府可以提供技术支持、培训和资金扶持,推动企业实现数字化转型。

此外,政府可以加大对餐饮企业的宣传力度,提高消费者对餐饮行业的信任度。

5. 简化审批程序:政府可以简化餐饮企业的审批手续,缩短办理时间,减少企业的开办成本和经营风险。

例如,可以推出快速审批通道,为餐饮企业提供更便捷的经营环境。

6. 加强监管和协调:政府可以加强对餐饮行业的监管工作,确保餐饮企业严格遵守卫生要求和防控措施,提高消费者对餐饮行业的信心。

同时,政府可以与相关部门和企业协调合作,共同应对疫情带来的挑战。

7. 举办促销活动:政府可以组织举办多样化的促销活动,吸引消费者前来就餐。

例如,推出优惠折扣、赠送礼品等活动,增加消费者的购买意愿,促进餐饮行业的复苏。

总之,疫情对餐饮行业带来了严重的冲击,政府应该积极采取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通过减免税收、延期缴税、优化金融支持政策等方式,缓解企业的经营压力;推动数字化转型、简化审批程序,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加强监管和协调,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举办促销活动,刺激消费需求。

这些措施的实施将有效支持餐饮行业的恢复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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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 年第28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 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疫情防控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梳理
疫情防控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梳理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清单
来源: 工信部
疫情防控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梳理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清单
来源: 工信部
疫情防控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梳理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清单
来源: 工信部
疫情防控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梳理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清单
疫情防控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202005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C 目录 ONTENTS
疫情防控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梳理 政策解答 风险提示 感谢聆听
第一节
C 目录 ONTENTS
疫情防控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梳理
疫情防控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梳理
➢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 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 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17号) ➢ 六、《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 第22号) ➢ 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 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 八、《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 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疫情防控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梳理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 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 第8号)
◆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 公告》(2020年第8号)
疫情防控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梳理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 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 第8号)
◆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 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 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 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 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 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 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来源: 工信部
疫情防控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梳理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 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 第8号)
◆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 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 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疫情防控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梳理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 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 第8号)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享受主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 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 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 产企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 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疫情防控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梳理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 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 第8号)
◆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 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 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疫情防控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梳理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 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 第8号)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 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 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 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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