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税指南广州市现行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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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指南-增值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声明

办税指南-增值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声明

增值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声明一、事项名称增值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声明二、事项类别➢发起方式:纳税人➢办结方式:即办➢全省通办:是➢网上办理:是➢适用层级:县(市、区)级➢最多跑一次:是三、办理条件(一)自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二)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三)加计抵减政策适用所称“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办税指南-通用申报(税及附征税费)

办税指南-通用申报(税及附征税费)

通用申报(税及附征税费)一、事项名称通用申报(税及附征税费)二、事项类别➢发起方式:纳税人➢办结方式:即办➢全省通办:是➢网上办理:是➢适用层级:县(市、区)级➢最多跑一次:是三、业务描述通用申报是税务机关为了方便纳税人办理纳税(缴费)申报业务,提高征收单位的办公效率,综合了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及相关规费申报的基本元素而设计的一项申报业务,纳税人可以通过一张通用申报表完成多项税(费)种的申报。

1.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个人出租房产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其他个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3.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指引的通知-穗地税函[2009]148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指引的通知-穗地税函[2009]148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指引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指引的通知(2009年3月6日穗地税函[2009]148号)局属各单位: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广州科学发展建设全省“首善之区”的决定》(穗字[2008]8号)、《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若干问题的决定》(穗字[2007]2号)等文件的精神,积极发挥税收服务经济社会的职能作用,促进我市农业生产进步、农民生活条件改善、农村经济发展,市局根据现行税收法律和政策梳理了23条有关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今后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新的税收规定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一、我市农民从事营业税应税行为,营业额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一)相关政策规定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

对从事营业税应税行为(租赁业除外),按期纳税的,月营业额未达5000元的,免征营业税;按次纳税的,每次(日)营业额未达100元的,免征营业税。

对提供租赁业行为,月营业额未达1000元的,免征营业税。

(二)办理程序属于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

但是有关合同、收入证明、发票存根等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二、我市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一)相关政策规定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增值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业务操作指引

增值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业务操作指引

增值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纳税人享受增值税事后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的,应当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首次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备案资料,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备案手续。

一、以下增值税优惠1、避孕药品和用具增值税优惠2、古旧图书增值税优惠3、农业生产资料增值税优惠4、边销茶增值税优惠5、抗艾滋病药品增值税优惠6、铁路货车修理增值税优惠7、残疾人用品增值税优惠8、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优惠9、蔬菜、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优惠10、军队租赁空余房产增值税优惠11、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增值税优惠12、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增值税优惠13、邮政服务增值税优惠14、中国信达、华融、长城、东方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增值税优惠15、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增值税优惠16、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政策优惠备案17、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增值税优惠18、婚姻介绍服务增值税优惠、殡葬服务增值税优惠19、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服务增值税优惠20、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增值税优惠21、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增值税优惠22、军队租赁空余房产增值税优惠23、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增值税优惠24、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增值税优惠25、邮政服务增值税优惠26、中国信达、华融、长城、东方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增值税优惠27、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增值税优惠28、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政策优惠备案29、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增值税优惠(一)报送资料《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广州市国家税种一览表(新)

广州市国家税种一览表(新)

2008年10月9日起免征个人存款利息所得税
1、证券登记公司扣缴的A种股票税款,以 一个交易周为解缴期,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 将税款解缴入库,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结清 上月代扣的税款; 2、证券登记公司扣缴 的B种股票税款,以两个交易周为解缴期, 卖出时按1‰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将税款解缴入库,于 次月1日起10日内结清上月代扣的税款; 3 、证券登记公司扣缴的非交易转让税款, 以一个月为解缴期,于次月1日起10日内将 税款解缴入库 纳税时间同地税 自购置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并一次缴清 税款 相关项目的税率同地方税 10%
申报时间 次月的1日至15日的征期内申报纳税,期限 一般为1个月 税率
基本税率为17%,低税率为13%,出口货物为 0%(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征收率一般为3%
纳税期限与增值税的纳税期限相同
3%-45%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与增值税、消费税基本 除了娱乐业实行20%(其中台球、 保龄球适用5%)的税率外,其他税 相同 目的税率为3%或5%. 按月或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 补的征收办法。即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 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符合条 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 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为 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 20%。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 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 术企业,适用税率为15%。 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广州市国家税种情况一览表
税种 税目/纳税对象 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 对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 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包括烟、酒和 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等18 个税目 铁道部门、金融、保险公司缴纳的部分营 业税 1、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集 中缴纳的所得税; 2、中央企业缴纳的所 得税; 3、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 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 得税; 4、 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 5、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2024最新参考工具:增值税64种数目税率V1

2024最新参考工具:增值税64种数目税率V1
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0%
41
航天运输服务
0%
42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
0%
43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0%
44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设计服务
0%
45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0%
46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软件服务
5%
7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5%
8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5%
9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5%
10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
0%
47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0%
48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信息系统服务
0%
49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0%
50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0%
51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转让技术
0%
52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0%
53
销售或者进口货物
17%
54
粮食、食用植物油
11%
55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11%
56
图书、报纸、杂志

最新小规模企业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附加税和所得税减免汇总

最新小规模企业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附加税和所得税减免汇总

最新小规模企业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附加税和所得税减免汇总A 小规模企业增值税普惠性减免政策解析--三年有效期一、免税销售额确定(一)按月纳税的,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二)销售额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

(三)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计算确定免税销售额。

二、不动产销售可剔除在4号公告的第一条明确,免税销售额包含不动产销售额,但是,如果当期合计销售额超过免税标准时,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仍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仍然可享免税优惠。

举例:A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销售货物4万元,提供服务3万元,销售不动产10万元。

合计销售额为17(=4+3+10)万元,剔除销售不动产后的销售额为7(=4+3)万元,因此,该纳税人销售货物和服务相对应的销售额7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销售不动产10万元应照章纳税。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不在此次免税政策调整范围之内,还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实行按次纳税。

并且继续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比如,如果其他个人销售住房满2年符合免税条件的,仍可继续享受免税;如不符合免税条件,则应照章纳税。

三、纳税期限选择独立自主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

确定之后不要乱变化。

四、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事不过三”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但是如果第2次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又出现累计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被强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了,或者自愿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了,以后连续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就不能第三次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了。

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适用3%征收率的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

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适用3%征收率的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

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适⽤3%征收率的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适⽤3%征收率的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适⽤对象⼩规模纳税⼈⼆、政策内容⾃2020年3⽉1⽇⾄2021年12⽉31⽇,增值税⼩规模纳税⼈,适⽤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其中,⾃2020年3⽉1⽇⾄2021年3⽉31⽇,对湖北省增值税⼩规模纳税⼈,适⽤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免征增值税;适⽤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暂停预缴增值税。

三、操作流程1.享受⽅式纳税⼈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即可享受优惠。

2.办理渠道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址可从省(⾃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站“纳税服务”栏⽬查询。

3.申报要求⼩规模纳税⼈应申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其中,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规模纳税⼈适⽤)》“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规模纳税⼈适⽤)》“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相应栏次。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4.发票管理(1)⼩规模纳税⼈出于⾃⾝原因可以放弃享受减税政策,向购买⽅开具3%征收率增值税专⽤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和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规模纳税⼈发⽣多项适⽤3%征收率的应税⾏为,其中部分开具了3%征收率增值税专⽤发票,需要按照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和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他没有开具3%征收率增值税专⽤发票的部分,仍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政策。

(3)已经按照3%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专⽤发票的应税收⼊,若要享受减按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政策,需要按规定将增值税专⽤发票作废或者开具红字专⽤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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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现行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一览表
序号
减免方式
减免对象
政策依据
1
直接免税
农膜、部分氮肥、磷肥、钾肥、复混肥;部分农药;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粤财法[2001]78号)
2
直接免税
饲料产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粤财法[2001]76号)
3
直接免税
废旧物资回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粤财法[2001]59号)
4
直接免税
军队系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11号,粤税发[1994]191号)
5
直接免税
军队系统所属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35号,粤财法[1998]2号)
6
直接免税
粮食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粤国税发[1999]247号)
7
直接免税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
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粤国税发[1995]194号
8
直接免税
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等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
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粤国税发[2000]081号)
直接免税
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订用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粤国税发[1999]350号)
10
直接免税
医疗卫生机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42号,粤国税发[2000]245号)
11
直接免税
污水处理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粤税发[2001]68号)
12
直接免税
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
型器、脊椎侧弯矫型器)
《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60号,粤国税发[1994]093号)中的残疾人用品
13
减征税款
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
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粤财法[2001]131号)14
减征税款
旧货和旧机动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粤财法[2002]30号)
15
税务部门即征即退
民政福利企业
《关于民政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5号)
16
税务部门即征即退
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税负超过3%部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
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
17
财政部门先征后返
尿素
《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中的尿素)
18
财政部门先征后返
铸锻件产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41号)
19
财政部门先征后返
模具产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32号)
20
财政部门先征后返
数控机床产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数控机床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9号)
21
直接免税
校办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6号,财税[2000]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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