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建筑开放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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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建筑使用导则

文物建筑使用导则

文物建筑使用导则导言:文物建筑是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等价值的建筑物,是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的重要载体。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文物建筑,制定一套科学的使用导则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文物建筑的保护、使用规划、维护保养、安全管理等方面,介绍文物建筑使用导则的相关内容。

一、文物建筑的保护1. 保护原则:文物建筑保护应遵循“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既要保护其历史风貌和文化内涵,又要满足现代社会的需求。

2. 保护范围:文物建筑的保护范围包括建筑本身、附属建筑、环境及相关文物,应全面考虑其完整性和真实性。

3. 保护措施:采取物理保护、环境保护、修缮保护等措施,确保文物建筑的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二、文物建筑的使用规划1. 规划原则:文物建筑使用规划应注重保护性利用、功能性利用和经济性利用的统一,兼顾文物建筑的历史价值和现实需求。

2. 规划内容:明确文物建筑的用途、功能定位、空间布局、改造范围等,合理规划文物建筑的使用方式和活动场所。

3. 规划编制:由专业团队编制文物建筑使用规划方案,充分考虑文物建筑的特点和保护要求,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三、文物建筑的维护保养1. 维护保养原则:文物建筑维护保养应遵循“原则性、可行性、可持续性”的原则,确保文物建筑的长期保存和使用价值。

2. 维护保养计划:制定合理的维护保养计划,包括日常维护、定期检查和专项维护,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防止文物建筑的损坏和老化。

3. 维护保养方法:采用科学、专业的维护保养方法,如物理修复、化学修复、结构加固等,保持文物建筑的原貌和完整性。

四、文物建筑的安全管理1. 安全管理机构:建立专门的文物建筑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文物建筑的安全监测、巡查和应急处理工作,确保文物建筑的安全。

2. 安全监测措施:采用现代化的监测手段,如视频监控、智能报警等,定期监测文物建筑的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3. 应急预案:制定文物建筑的应急预案,包括火灾、地震等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提前做好应急准备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传统建筑维修导则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传统建筑维修导则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传统建筑维修导则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传统建筑的维修是保护和传承传统文化的重要任务。

为了确保修缮工作的准确性和可持续性,制定一份维修导则十分必要。

下面是一份维修导则的草稿,以供参考。

一、修缮原则1. 文物优先:修缮过程中应始终以保护文物为首要目标,尊重历史建筑的原貌和历史风貌。

2. 保留原材料和技术:尽量保留和使用原有材料和技术,以确保修缮工作的真实性和可持续性。

3. 严禁伪造古建:修缮工作不得进行任何与历史事实不符的伪造行为,禁止使用仿古材料和制作假古建。

4. 全面考虑历史性、功能性和安全性:修缮过程中应全面考虑历史建筑的历史价值、功能需求和安全标准,保持历史建筑的实用性和可用性。

二、修缮流程1. 考古勘测:在修缮前应进行必要的考古勘测,了解历史建筑的历史背景和演变过程,为修缮工作提供必要的历史资料。

2. 定义修缮范围:明确修缮范围,包括主体建筑、附属建筑、园林环境等部分,确保修缮工作的全面性和连贯性。

3. 文物保护方案:根据考古勘测结果和修缮范围,制定文物保护方案,确保修缮工作符合文物保护要求。

4. 材料保护和维护技术:针对历史建筑的特点和状况,选择合适的材料和维护技术,保护和修复历史建筑的砖石、木材、彩绘等元素。

5. 建筑结构加固:对因年久失修、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的建筑结构受损进行加固修复,保证历史建筑的结构安全。

6. 修缮工艺:参照历史建筑的原有工艺,进行修缮工作,保持历史建筑的真实性和原汁原味。

三、修缮管理1. 规范施工:修缮工作应由专业队伍进行,严禁随意拆除或改变历史建筑的原貌,保证修缮工作按照规定进行。

2. 监督和验收:修缮工作应有专业监督和验收机构进行监督,确保修缮工作符合文物保护要求。

3. 打造宣传教育平台:修缮完成后,可以通过建立展览、讲解、宣传等方式,向大众宣传历史建筑的价值和意义,加强对传统文化的认知和保护意识。

以上是一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传统建筑维修导则的初步草稿,该导则旨在指导修缮工作的进行,保证历史文化的传承和保护。

文物建筑开放导则

文物建筑开放导则

文物建筑开放导则
文物建筑开放导则是为了保护文物建筑而制定的一项行为规范,由各类文物建筑的管理机构和景区统一组织实施。

文物建筑开放导则旨在宣传文物文化,从而引导公众有效参与文物建筑文化,增进人民群众与文物建筑的情感关系,让文物建筑的保护意识在社会上得到普及和弘扬,激励更多的人参与到文物建筑的保护和修复中来。

具体而言,文物建筑开放导则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点:
1、开放时间规定:文物建筑的管理机构应根据文物建筑的特殊历史、环境、实际情况等因素,制定安全有效的开放和关闭时间,并及时通知游客。

2、游客安全行为管理:游客参观文物建筑时,必须做到严格按照管理机构的说明,遵守景区的各项安全规定,不得擅自进出禁区,严禁投放垃圾,不得擅自采摘、损坏文物建筑及其公共设施,不得文物拍照、录像等,不得携带火种及类似物品进入文物建筑。

一旦发现违章行为,应及时纠正,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管理机构维护责任:管理机构应加强文物建筑开放场所的严格管理,及时修理文物建筑公共设施,维护文物建筑的安全,避免发生任何安全事故。

4、文物文化宣传:管理机构应做好文物建筑开放导览工作,通过宣传文物文化和文物建筑的知识,引领公众了解和参与文物建筑的保护,使更多的人参与到文物建筑的保护和修复中来,以此促进文物建筑的可持续发展。

经过以上介绍,可以看出文物建筑开放导则是一个有效的管理手段,它不仅能够保护文物建筑,更能够增进人民社会对文物建筑文化的了解和参与,从而推动文物建筑的持久发展。

未来,文物建筑开放导则有望成为文物保护的一个重要工具,担负起激发人们保护文物建筑的责任和义务的重要作用。

文物建筑开放导则

文物建筑开放导则

文物建筑开放导则一、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指导和规范文物建筑开放工作,满足公共文化服务需求,确保文物和人员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所规定的开放条件、要求和操作规范,适用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古建筑以及近代现代重要代表性建筑等所有文物建筑,重点引导一般性文物建筑开放使用。

第三条文物建筑开放应有利于阐释文物价值、发挥文物社会功能、保持文物安全、提升文物管理水平,在不影响文物建筑安全的前提下,依托文物建筑进行参观游览、科研展陈、社区服务、经营服务等活动。

文物建筑应采取不同形式对公众开放,现状尚不具备开放条件的文物建筑应创造条件对公众开放,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文物建筑对公众开放。

开放可采取全面开放或在有限的时段、有限的空间开放。

文物建筑开放应遵循正面导向、注重公益、促进保护、服务公众的原则。

第四条具体使用文物建筑并负责开放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集体和个人等文物建筑的开放使用方是文物建筑开放使用的直接责任主体,应落实日常养护和管理责任。

文物建筑所有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和监管责任。

第五条鼓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出台促进文物建筑开放的激励办法和保障措施。

二、开放条件第六条文物建筑开放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文物本体无安全隐患,具备基本的开放服务保障,符合安防、消防的基本要求,能够保障人员安全和文物安全。

(二)文物建筑开放使用方责任清晰,能够承担开放的各项工作,履行文物日常保养职责。

(三)文物价值载体认定清晰。

第七条文物建筑开放使用方应进行开放可行性评估,评估开放使用对文物的影响,根据文物保护要求和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开放策略和计划,并以恰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开放策略和计划需明确开放区域、开放内容、开放时间、日承载量、配套服务、保养维护、安全防范等内容。

第八条文物建筑出现下列情况应立即停止开放并公告,进行整改:(一)开放过程中出现重大文物险情,影响文物安全和文物价值,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二)开放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威胁人员安全。

20151101浙江省传统民居类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导则(试行)

20151101浙江省传统民居类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导则(试行)

浙江省传统民居类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导则(试行)浙江省文物局2015年11月一、总则第一条为探索浙江省传统民居类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管理要求,引导该类建筑的保护利用方式,指导相关技术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导则。

第二条 传统民居类文物建筑保护利用技术措施指空间布局调整、室内环境改善、基础设施配套、消防保障设置等相关技术措施。

第三条本导则适用于浙江省传统木结构体系的民居类文物保护单位。

其他具有文物价值的同类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及传统建筑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传统民居类文物建筑的保护利用应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遵循真实性、完整性、适应性、安全性、社会效益优先的保护利用原则。

以尊重文物为前提,适应经济社会现状,满足生产生活基本需要,惠及百姓民生,实现文物建筑的活态保护。

二、基本原则第五条 保护利用技术措施应尊重文物建筑,不得破坏文物建筑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应影响文物建筑的传统风貌,不应改变、损坏、遮挡文物建筑的主要价值载体和特征要素。

第六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利用技术措施不得改变文物建筑原状,重点是不得改变建筑立面、结构体系、特色构件和主要空间格局。

第七条 保护利用技术措施可结合现状不合理的改动部位设置,如结合现状铝合金门窗部位改善采光通风。

对现状已拆除并对文物建筑价值影响较小的部分如板壁等,可根据使用需要暂时不做修复。

第八条 保护利用技术措施应保证必要性、有效性、可逆性,做到最小干预,以满足使用功能的基本需求为前提,降低利用强度,并在必要时可进行移除。

第九条 保护利用技术措施采用的材料、设备设施的体量、形式、色彩应与文物本体相协调,并符合防火防潮等要求。

安装方式应保证文物建筑的安全。

三、居住功能第十条 鼓励传统民居类文物建筑延续居住功能,通过保护利用更好地满足基本生活需要、改善民生,体现作为建筑基本属性的使用价值。

文物建筑开放导则

文物建筑开放导则

文物建筑开放导则(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指导和规范文物建筑开放工作,满足公共文化服务需求,确保文物和人员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所规定的开放条件、要求和操作规范,适用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古建筑以及近代现代重要代表性建筑等所有文物建筑,重点引导一般性文物建筑开放使用。

第三条文物建筑开放应有利于阐释文物价值、发挥文物社会功能、保持文物安全、提升文物管理水平,在不影响文物建筑安全的前提下,依托文物建筑进行参观游览、科研展陈、社区服务、经营服务等活动。

文物建筑应采取不同形式对公众开放,现状尚不具备开放条件的文物建筑应创造条件对公众开放,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文物建筑对公众开放。

开放可采取全面开放或在有限的时段、有限的空间开放。

文物建筑开放应遵循正面导向、注重公益、促进保护、服务公众的原则。

第四条具体使用文物建筑并负责开放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集体和个人等文物建筑的开放使用方是文物建筑开放使用的直接责任主体,应落实日常养护和管理责任。

文物建筑所有权人应承担法定责任和监管责任。

第五条鼓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出台促进文物建筑开放的激励办法和保障措施。

二、开放条件第六条文物建筑开放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文物本体无安全隐患,具备基本的开放服务保障,符合消防、安全防范有关基本要求,能够保障人员安全和文物安全。

(二)文物建筑开放使用方责任清晰,能够承担开放的各项工作,履行文物日常保养职责。

第七条文物建筑开放使用方应进行开放可行性评估,评估开放使用对文物的影响,根据文物保护要求和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开放策略和计划,并以恰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开放策略和计划需明确开放区域、开放内容、开放时间、配套服务、保养维护、安全防范等内容。

第八条文物建筑出现下列情况应立即停止开放并公告,进行整改:(一)开放过程中出现重大文物险情,影响文物安全和文物价值,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二)开放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威胁人员安全。

文物建筑展示设计导则(试行)

文物建筑展示设计导则(试行)引言本导则的目的是为文物建筑展示设计提供指导,以确保文物建筑的展示能够充分展示其历史和文化价值,同时保护其完整性和可持续发展。

本导则适用于各种文物建筑的展示设计活动。

设计原则1. 尊重文物建筑的历史特征和原始功能,避免对其进行过度改造和破坏。

2. 突出文物建筑的独特性和文化特色,展现其历史背景和重要价值。

3. 结合现代科技手段,利用适当的展示方式和技术设备,提升观众的参与感和体验效果。

4. 保持文物建筑的原始环境和周围景观的和谐统一,避免对其造成不利影响。

5. 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考虑文物建筑的长期保护和维护,减少资源消耗和环境影响。

设计要求1. 设计应符合文物建筑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和保护单位的要求。

2. 设计应考虑文物建筑的安全性和可达性,确保游客的安全和便利。

3. 设计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建筑空间和展示设备,避免过度扩建和浪费资源。

4. 设计应具备可操作性和灵活性,方便对展示内容进行调整和更新。

5. 设计应考虑文物建筑的气候环境和防护要求,保护其免受自然环境的损害。

设计流程1. 调研和分析:对文物建筑和其相关历史文化进行调研和分析,了解其特点和价值。

2. 概念设计:根据调研结果,提出符合展示目标的创意和概念设计方案。

3. 方案评审:与相关专家和管理单位进行方案评审和修改,确保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4. 施工图设计:根据最终确定的方案,进行详细的施工图设计和技术方案编制。

5. 施工和验收: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和装修,最终完成文物建筑的展示设计。

6. 后期维护:对展示设计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其保持良好的展示效果和使用功能。

结论本导则的实施将能够有效指导文物建筑展示设计的工作,保护和展示文物建筑的历史和文化价值,提升观众的参与感和体验效果,同时确保其可持续发展和保护环境。

各相关单位应积极推进导则的落实,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设计和施工。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门头沟区文物建筑保护与开放利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门头沟区文物建筑保护与开放利用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9.13•【字号】门政发〔2021〕24号•【施行日期】2021.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门头沟区文物建筑保护与开放利用实施细则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现将《门头沟区文物建筑保护与开放利用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2021年9月13日门头沟区文物建筑保护与开放利用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文物建筑保护与开放利用工作,充分发挥文物资源在促进地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地区文物、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第一条为科学指导和规范门头沟区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工作,充分发挥文物资源优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修正)》《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19修正)》《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物建筑开放导则》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门头沟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古建筑以及近代现代重要代表性建筑等文物建筑,重点引导一般性文物建筑保护与开放利用。

第三条门头沟区文物建筑保护与开放利用应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确保文物本体及其环境安全,协调本区文物保护、文化传承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环境提升的关系,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

二、保护管理第四条为进一步加强门头沟区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区文旅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实施监督管理,逐级签订区、镇(街道)、村(社区)保护责任书,落实保护职责,督促落实文物保护属地管理责任。

文物建筑开放导则

文物建筑开放导则一、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指导和规范文物建筑开放工作,满足公共文化服务需求,确保文物和人员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所规定的开放条件、要求和操作规范,适用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古建筑以及近代现代重要代表性建筑等所有文物建筑,重点引导一般性文物建筑开放使用。

第三条文物建筑开放应有利于阐释文物价值、发挥文物社会功能、保持文物安全、提升文物管理水平,在不影响文物建筑安全的前提下,依托文物建筑进行参观游览、科研展陈、社区服务、经营服务等活动。

文物建筑应采取不同形式对公众开放,现状尚不具备开放条件的文物建筑应创造条件对公众开放,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文物建筑对公众开放。

开放可采取全面开放或在有限的时段、有限的空间开放。

文物建筑开放应遵循正面导向、注重公益、促进保护、服务公众的原则。

第四条具体使用文物建筑并负责开放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集体和个人等文物建筑的开放使用方是文物建筑开放使用的直接责任主体,应落实日常养护和管理责任。

文物建筑所有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和监管责任。

第五条鼓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出台促进文物建筑开放的激励办法和保障措施。

二、开放条件第六条文物建筑开放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文物本体无安全隐患,具备基本的开放服务保障,符合安防、消防的基本要求,能够保障人员安全和文物安全。

(二)文物建筑开放使用方责任清晰,能够承担开放的各项工作,履行文物日常保养职责。

(三)文物价值载体认定清晰。

第七条文物建筑开放使用方应进行开放可行性评估,评估开放使用对文物的影响,根据文物保护要求和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开放策略和计划,并以恰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开放策略和计划需明确开放区域、开放内容、开放时间、日承载量、配套服务、保养维护、安全防范等内容。

第八条文物建筑出现下列情况应立即停止开放并公告,进行整改:(一)开放过程中出现重大文物险情,影响文物安全和文物价值,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二)开放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威胁人员安全。

文物建筑使用导则

文物建筑使用导则文物建筑使用导则是指在文物建筑的使用过程中,为了保护文物的完整性、延续其历史价值和文化传承,制定的一系列准则和规范。

以下是关于文物建筑使用导则的详细说明:一、目的和原则:1.目标:保护和传承文物的历史、文化和艺术价值,确保其原始风貌的保存和再现。

2.原则:保护优先、恢复性使用、合理利用、谨慎干预、可持续发展,并在尊重文物本身特点的基础上统筹保护与利用的关系。

二、分类规定:1.文物建筑的保护级别:设置不同的保护级别,根据文物价值和历史背景,包括国保单位、省保单位、市保单位等级。

2.文物建筑的用途划分:根据文物建筑的功能、用途和特点,进行合理的用途划分,例如作为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文化展示中心等。

三、使用原则:1.尊重文物:在文物建筑的使用过程中,要尊重文物本身的特征和历史价值,不随意更改、破坏或篡改其建筑风貌。

2.保护文物:对于文物建筑的修缮、维护和保护工作,要依据科学技术标准和方法,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确保文物建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3.干预谨慎:在需要进行改造或修缮时,要进行充分的研究和探讨,考虑文物本身特点和历史背景,保持修缮工作的谨慎性和可逆性。

4.满足功能需求:在文物建筑的使用中,要合理满足实际功能的需求,同时要充分考虑文物的保护和传承。

四、使用流程和控制:1.应该建立科学、规范的使用流程,明确文物建筑使用的各个环节和责任,包括申请使用、审批、使用管理等。

2.建立使用控制制度,明确文物建筑的使用权限和限制,确保文物建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加强保护与利用的平衡,通过严格的管理措施,保护文物建筑的安全和完整性,同时推动其合理利用和文化传承。

五、文物建筑使用的风险防范:1.加强安全管理,防范火灾、水灾等意外事故的发生,并采取防范措施,保障文物建筑的安全。

2.建立文物建筑使用档案,定期对文物建筑进行检查和维护,保持其良好的使用状况。

3.制定应急预案,对于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或灾害,进行预防和控制,尽快采取应对措施,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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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建筑开放导则
(试行)
国家文物局
年月
一、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指导和规范文物建筑开放工作,满足公共文化服务需求,确保文物和人员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所规定的开放条件、要求和操作规范,适用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古建筑以及近代现代重要代表性建筑等所有文物建筑,重点引导一般性文物建筑开放使用。

第三条文物建筑开放应有利于阐释文物价值、发挥文物社会功能、保持文物安全、提升文物管理水平,在不影响文物建筑安全的前提下,依托文物建筑进行参观游览、科研展陈、社区服务、经营服务等活动。

文物建筑应采取不同形式对公众开放,现状尚不具备开放条件的文物建筑应创造条件对公众开放,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文物建筑对公众开放。

开放可采取全面开放或在有限的时段、有限的空间开放。

文物建筑开放应遵循正面导向、注重公益、促进保护、服务公众的原则。

第四条具体使用文物建筑并负责开放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集体和个人等文物建筑的开放使用方是文物建筑开放使用的直接责任主体,应落实日常养护和管理责任。

文物建筑所有权人应承担法定责任和监管责任。

第五条鼓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出台促进文物建筑开放的激励办法和保障措施。

二、开放条件
第六条文物建筑开放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文物本体无安全隐患,具备基本的开放服务保障,符合消防、安全防范有关基本要求,能够保障人员安全和文物安全。

(二)文物建筑开放使用方责任清晰,能够承担开放的各项工作,履行文物日常保养职责。

第七条文物建筑开放使用方应进行开放可行性评估,评估开放使用对文物的影响,根据文物保护要求和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开放策略和计划,并以恰当的方
式向社会公布。

开放策略和计划需明确开放区域、开放内容、开放时间、配套服务、保养维护、安全防范等内容。

第八条文物建筑出现下列情况应立即停止开放并公告,进行整改:(一)开放过程中出现重大文物险情,影响文物安全和文物价值,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二)开放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威胁人员安全。

整改后,文物建筑开放使用方应重新进行开放可行性评估,确定文物建筑符合开放条件后,方可对外开放。

重新开放前,应及时将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告。

三、功能类型
第九条文物建筑的使用功能应综合考虑文物价值、保存状况、重要性、敏感度、社会影响力以及使用现状等确定。

第十条文物建筑使用功能调整或改变,应进行可行性评估,客观分析影响,提升开放使用的社会效益。

调整或改变功能应符合法定程序,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文物建筑开展宗教活动应符合国家有关宗教政策并履行法定程序。

第十二条文物建筑使用功能可参照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社区服务:祠堂、会馆、书院和图书馆、学校等近现代建筑,可作为社区书屋、公益讲堂、文化站、管理用房等,开展文化活动,发挥服务功能。

(二)文化展示:文物价值、建筑特征、空间规模等方面具备条件的古建筑和行政、会堂、工业等功能的近现代建筑,可作为博物馆、展示馆、美术馆或科研展陈场所等,进行文物建筑现状展示或进行陈列布展,发挥文化传播、科研和教育功能。

(三)参观游览:宫殿、庙宇、园林、牌楼、塔幢、楼阁、古城墙、门阙、桥梁和文化纪念、交通等功能的近现代建筑,可作为参观游览对象,发挥
游憩、纪念和教育功能。

(四)经营服务:民居古建筑和住宅、商业等功能的近现代建筑,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作为小型宾馆、客栈、民宿、店铺、茶室、传统工艺作坊等经营服务场所,发挥服务功能。

(五)公益办公:文庙、书院等古建筑和行政、金融、商肆等近现代建筑,可作为公益性机构、院校等办公场所,划定开放区域,明确开放时段,并采取信息板、多媒体、建筑实物展示等方式开放。

第十三条鼓励文物建筑开放使用方加强文物建筑价值的发掘和综合研究,向社会公布研究成果、普及文化知识、宣传文物价值,提高公众文物保护意识。

四、开放方式和要求
第十四条文物建筑可采用以下开放方式:
(一)景区景点中的文物建筑,应尽最大限度向公众全面开放,可根据文物建筑特点和开放需要,采取日游和夜间游览等分时段开放方式,提升游客观光体验。

(二)具备开放条件的办公、居住或存在私密性空间的文物建筑,可采取有限开放方式,明确开放区域和时间。

(三)保存状况脆弱、敏感度较高的文物建筑,应根据游客承载量采取限流措施,可推行参观游览预约制。

第十五条文物建筑开放应重点阐释和展示其独特价值和历史文化信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积极健康的文化导向,提高公众审美水平。

第十六条文物建筑阐释和展示主要采用建筑实物陈列展示、建筑图文信息展览、设计建筑游线、导览和讲解、应用多媒体和建设网站等方式,说明文物建筑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及相关的社会、文化、事件、人物关系及其背景,为增进公众对文物建筑的认知。

文物建筑的阐释和展示应在研究基础上,采用多种方式真实、准确、生动地展现文物建筑的价值特征。

(一)文物建筑展示方式可采取本体展示、陈列展示、标识展示、数字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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