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档案管理办法——民发〔2008〕119号

合集下载

宁波市民政局关于规范民政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民政局关于规范民政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民政局关于规范民政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2.08.03•【字号】甬民发[2012]101号•【施行日期】2012.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宁波市民政局关于规范民政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工作的通知(甬民发〔2012〕101号)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民政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我局依法行政水平,全面推进“法治民政”建设进程,结合我局实际,就规范民政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民政行政执法案卷工作的重要意义民政行政执法案卷是民政行政执法工作的书面载体,反映和记载了民政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民政行政执法案卷的制作质量直接体现了民政行政执法行为的专业化水平和规范化程度,是衡量民政行政执法水平的重要标准。

(一)规范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是适应法治建设深入推进的需要。

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行政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完善,国家先后出台了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行政法律法规,民政部和省民政厅也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民政行政执法文件,对民政行政执法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规范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有助于增强执法人员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民政部门依法行政水平。

(二)规范行政执法案卷是适应民政行政执法运行机制改革的需要。

随着民政事业的发展变化,我局行政执法体制机制不断改进,建立了行政审批、管理以及处罚相互分离、相互衔接的行政运行机制。

规范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有助于明晰行使行政审批、管理以及处罚职能处室之间的行政执法责任,加强相互之间的沟通衔接,更好地行使政民政行政执法职能。

(三)规范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是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的需要。

公民法治意识不断增强,民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争议案件数量逐渐增多,从而对作出民政行政执法行为各个环节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等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规范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有助于保全行政执法行为的证据,有效应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行政争议案件。

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公布日期】2010.07.15•【文号】民发[2010]101号•【施行日期】2010.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10〕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档案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档案局:为了加强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共同制定了《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国家档案局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依法为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申请筹备成立、成(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章程核准、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

第三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级负责,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管理制度,确保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并逐步实现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信息化管理和服务。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1999)-厅办发[1999]5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1999)-厅办发[1999]5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1999)正文:----------------------------------------------------------------------------------------------------------------------------------------------------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厅办发[1999]5号1999年5月18日)各司(局):新修订的《民政部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从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民政部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为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实现民政部公文处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文处理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公文划分民政部公文包括在开展工作中形成的公文和电报。

民政部公文分为正式公文和非正式公文两类。

正式公文(一)民政部令发布行政规章。

(二)民政部公告1.发布全国行政区划变更、命名、更名等事宜。

2.其他以民政部名义发布的重大事宜。

(三)民政部行政复议文书1.民政部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

2.民政部补正复议申请通知书。

3.民政部行政复议不予受理裁决书。

4.民政部行政复议决定书。

5.民政部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回证。

6.其他行政复议文书。

(四)民政部行政处罚文书1.民政部行政处罚告知书。

2.民政部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3.民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4.其他行政处罚文书。

民政部行政复议文书和民政部行政处罚文书的使用、管理另行规定。

(五)民政部文件1.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工作、反映问题、提出建议。

2.向国务院请示有关工作。

3.批复经国务院批准的县级行政区划变更、地名变更和其他民政职能范围内的请示类公文。

4.发布民政工作方针、政策、决定、决议和其他规定性的通知等。

5.印发党和国家领导人对民政工作的指示和部领导在全国性重要会议上的报告。

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则

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则

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及《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区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是区本级行政复议机关。

区司法局是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具体承办区人民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承担以区人民政府为被告(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的应诉案件(行政复议案件)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工作,并按照“谁承办,谁负责”原则确定案件承办部I1o第四条区人民政府启用“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由区司法局保管。

在具体办理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出具法律文书时,可以加盖专用章。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成立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为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复议案件和应诉案件提供咨询意见。

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由相关政府部门负责人以及行政系统外部的专家学者组成,区司法局主要负责人为召集人。

区司法局具体承办复议应诉工作的相关科室承担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职责,负责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委员遴选、聘任及日常业务管理等工作。

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委员应当独立发表咨询意见,咨询意见作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和应诉案件的参考,不对外公开。

第六条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行政复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七条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承办,并确定主办人员。

第八条除本章另有规定以外,行政复议文书按以下规定审批:(一)决定受理、不予受理、转送申请、补正通知、延期审理、中止审理、恢复审理、终止审理等涉及行政复议案件的程序事项,由区司法局分管负责人审批;涉及重大、敏感案件的,由区司法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决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责令限期履行复议决定或者达成行政复议调解的,由区司法局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重大、敏感案件的,由区长或者常务副区长审批。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8.05.28•【字号】浙司[2008]89号•【施行日期】2008.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浙司〔2008〕89号)各市司法局、义乌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现将《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八日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全省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司法部的有关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进行。

第三条全省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承担;全省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和进行行政应诉活动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司法行政机关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复议:(一)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吊销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办理颁发资格证、执业证、许可证,司法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三)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刑事赔偿或者行政赔偿决定不服的;(四)对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委托作出的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认定国家司法考试成绩无效、两年内或者终生不得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处理决定不服的;(六)认为司法行政机关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七)认为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八)认为司法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8.06.04•【文号】国法函[2008]196号•【施行日期】2008.06.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法制工作正文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国法函[2008]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国务院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的规范化水平,现将《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二○○八年六月四日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目录[1]行政复议申请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3]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5]行政复议告知书[6]行政复议申请转送函[7]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8]被申请人答复书[9]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一)[10]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二)[11]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12]责令受理通知书[13]责令恢复审理通知书[14]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15]恢复审理通知书[16]延期审理通知书[17]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18]行政复议调解书[19]行政复议和解书[20]行政复议决定书[21]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2]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23]行政处分建议书[24]行政复议意见书[25]行政复议建议书[1]行政复议申请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工作单位住所(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住所(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电话被申请人:(名称)行政复议请求:。

事实和理由:。

此致(行政复议机关名称)附件:1.申请书副本份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议件3.其他有关材料份4.授权委托书(有委托代理人的)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年月日[2]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工作单位住所(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委托代理人:(姓名)电话被申请人:(名称)行政复议请求:。

行政复议条例(1994年修订)-国务院令第166号

行政复议条例(1994年修订)-国务院令第166号

行政复议条例(1994年修订)正文:---------------------------------------------------------------------------------------------------------------------------------------------------- 行政复议条例(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1994年10月9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复议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本条例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第三条复议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复议机关,是指受理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

本条例所称复议机构,是指复议机关内设的负责有关复议工作的机构。

第五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

第六条行政复议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复议机关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

第八条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不适用调解。

第二章申请复议范围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九)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民政部公告第193号--民政部关于清理本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民政部公告第193号--民政部关于清理本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民政部公告第193号--民政部关于清理本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2010.12.27
•【文号】民政部公告第193号
•【施行日期】2010.12.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民政部公告
(第193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有关要求,我部开展了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

经2010年12月20日我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继续有效的规章33件,废止的规章1件;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30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72件。

现将民政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民政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2.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2: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政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档案管理办法
民发〔2008〕119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民政部门、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民政部门、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民政部门,应当整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形成的文书材料、声像材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归档。

第三条民政部门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承办机构应当在结案后3个月内完成案件文件材料的初步整理,由直接负责人审核后移交本机关档案管理机构。

本机关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案件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进行指导,并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档案的接收、保管和利用工作。

第四条整理案件文件材料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一)清除重份的或者与本案无关的文件材料;
(二)破损的文件材料要进行一定的修裱;
(三)字迹容易褪色的文件材料要制作复印件;
(四)纸张过大的文件材料要折叠,纸张过小的文件材料要粘贴在A4规格的白纸上,装订线部分有文字内容的文件材料要加贴衬纸;
(五)信封上要保留邮票或者专递记录;
(六)文件材料上的金属物应当拆除。

第五条案件文件材料按照一案一卷的原则立卷归档。

立卷分为正卷、副卷。

主要文书、反映外部程序的材料归入正卷;集体讨论记录、请示与批复、涉及秘密的材料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内部程序材料归入副卷。

正卷、副卷编制同一个案卷号。

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审判监督程序形成的案件文件材料分别立卷,编制同一个案卷号,用A、B、C卷区分。

案件文件材料较多的,可以分开立卷,编制分案卷号。

有关案件的证据材料,凡是能够附卷的应当编写证据目录,附卷保存;不能附卷的,应当装入证物袋,注明年度、案由、案卷号等事项,随同本案卷宗归档。

第六条卷内文件材料排列,应当将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诉讼判决书或者裁定书等结案材料排在前面,其他材料应当按照形成的过程依顺序进行排列。

(案件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排列顺序参照附件1)。

第七条卷内文件材料一律用阿拉伯数字逐页连续编写页号,页号编写在有文字页面的正面右上角和背面左上角。

照片、图表等正面难以编写页号的,可以编在背面左上角。

第八条案卷内应当附文件目录和备考表(见附件2图1和图2)。

卷内文件目录按照以下要求填写:
(一)在件号栏目,填写卷内文件的顺序号,每份文件编一个件号;有证据目录的,可以保留原证据目录,将证明一个事实的证据目录编一个件号;
(二)在责任者栏目,填写制发文件的组织或者个人;
(三)在文号栏目,有文件发文字号的要填写文号;
(四)在题名栏目,有文件标题的按原文件标题填写,没有文件标题的可以自拟标题,并用“﹝﹞”符号标明;
(五)在日期栏目,填写文件的形成时间;
(六)在页号栏目,标明每份文件的起始页号,最后一份文件同时标明终止页号;
(七)在备注栏目,填写本份文件需要说明的其他有关情况。

卷内备考表按照以下要求填写:
(一)在本卷情况说明栏目,说明卷内文件是否完整,有无破损,是否有重要价值或者有特别意义的重要文件等情况;
(二)在整理人栏目,由负责整理归档的人员签名;
(三)在检查人栏目,由案卷质量审核人签名;
(四)在立卷时间栏目,填写立卷完成的时间。

第九条档案管理机构接收案卷材料后,应当将案卷分为行政复议档案和行政应诉档案,分别按照形成时间顺序排列,编制案卷号。

案卷号按年度从“1”开始标注。

第十条案卷应当加装封面或者装入档案盒。

封面、档案盒脊或者底边应当设置以下项目(见附件2图3):
(一)在全宗名称栏目,填写立档单位的全称;
(二)在类别栏目,填写行政复议档案或者行政应诉档案;
(三)在年度栏目,填写本案卷的归属年度;
(四)在案卷号栏目,填写已编制的案卷号;
(五)在保管期限栏目,填写本案卷的保管期限。

第十一条案卷制作完成后,应当分别编制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档案案卷目录(见附件2图4)。

行政复议档案案卷目录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一)在案卷号栏目,填写编制的案卷号;
(二)在行政复议受理情况栏目,根据案件受理的不同情况填写不予受理、受理、告知、转送、转接或者责令受理;
(三)在行政复议案件名称栏目,填写行政复议申请人名称、被申请人名称和申请事项;
(四)在行政复议结果栏目,根据案件办理结果的不同情况填写撤回、维持、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和解、驳回申请或者终止;
(五)在日期栏目,填写行政复议结案日期;
(六)在文件数量栏目,填写卷内文件的总件数;
(七)在页数栏目,填写卷内文件材料的总页数;
(八)在备注栏目,填写与本案卷有关的其他情况说明。

行政应诉档案案卷目录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一)在案卷号栏目,填写编制的案卷号;
(二)在人民法院栏目,依次填写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级人民法院全称;
(三)在行政诉讼案件名称栏目,填写行政诉讼原告名称、被告名称和诉讼请求;
(四)在行政应诉结果栏目,根据审判的不同情况填写撤诉、维持、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或者终止;
(五)在日期栏目,填写行政诉讼判决或者裁定日期;
(六)在文件数量栏目,填写卷内文件的总件数;
(七)在页数栏目,填写卷内文件材料的总页数;
(八)在备注栏目,填写与本案卷有关的其他情况说明。

有副卷的,按照案卷编排的各项要求直接编排在正卷后面,并且与正卷使用同一个案卷号。

第十二条案卷目录应当装订成册,并加档案目录封面。

封面应当设置全宗名称、类别、年度、保管期限、编制机关、编制日期等项目(见附件2图5)。

第十三条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应当参照上述规定将行政复议案件材料归档。

案卷材料包括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答复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行政复议机关结案材料等。

第十四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档案的保管期限为30年。

第十五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档案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本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的查阅、借阅制度,对副卷的利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
(二)案件承办人或者本单位综合机构需要查阅、借阅档案,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借阅的需要在5日内归还;
(二)业务处(科、室)需要查阅与业务内容相关的档案,须经本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并通报案件承办机构;
(三)上级民政部门,政府法制、监察、公安部门,检察院、法院等单位因公务需要可以查阅档案;
(四)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查阅与承办法律事务有
关的档案正卷;
(五)查阅、借阅或者复印档案,不得损毁、丢失档案材料。

第十六条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案件承办机构、办公综合机构,对保管期限到期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档案进行鉴定,对无保存价值的档案予以销毁,有继续保存价值的延长保管期限。

销毁的档案应当建立销毁清册。

销毁清册与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档案目录一起永久保存。

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派专人监督档案销毁过程,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十七条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档案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制作副本。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1
行政复议案件文件材料排列顺序
一、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撤销、变更、责令履行职责)
二、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四、行政复议调解书
五、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六、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申请笔录)
七、行政复议告知书
八、行政复议补正通知书
九、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
十、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告知书(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书)十一、复议申请转送函
十二、责令受理通知书
十三、责令履行通知书
十四、提出答复意见通知书
十五、答复意见书(附证据、依据和有关材料)
十六、行政复议听证告知书、通知书、笔录
十七、行政复议委托鉴定书
十八、复议机构实地调查核实证据、调查询问笔录
十九、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通知书
二十、行政复议中止、恢复通知书
二十一、行政复议决定延期通知书
二十二、规范性文件处理转送函
二十三、强制执行通知书
二十四、行政复议意见书
二十五、行政复议建议书
行政复议案件有其他的文件材料需要入卷的,按逻辑顺序适当确定编排位置。

附件1.2
行政应诉案件文件材料排列顺序
一、行政判决书
二、行政裁定书
三、行政赔偿调解书
四、应诉通知书
五、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六、答辩状
七、证据材料(包括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关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文件材料等)
八、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九、代理词
十、开庭通知书
十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行政应诉案件有其他的文件材料需要入卷的,按逻辑顺序适当确定编排位置。

附件2
文件目录
图1 文件目录式样
图2 备考表式样
图3A 封面式样
图3B 档案盒盒脊及底边式样。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