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上海市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10年9月17日修正版)( 2003年10月10日根据《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10年09月17日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和资格第三章工程发包和承包第四章工程合同和造价第五章工程质量和安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管理和建设工程的建筑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本市建筑市场的具体管理工作。
本市有关专业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专业建筑活动的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管理。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建筑活动应当坚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经济效益相统一,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建筑活动实行从业单位资质认定制度、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制度、报建制度、招标投标制度、施工许可制度、质量监督制度和安全监督制度。
建筑活动实行发包代理制度、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第六条鼓励建筑科学技术研究和人才培训,支持开发和采用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促进建筑市场发展。
第二章资质和资格第七条本市下列单位,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建筑活动:(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二)建设工程发包代理、监理、造价咨询单位。
第八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或者外国的从事建筑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应当经本市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获得承接业务许可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
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沪建建管[2003]第170号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外省市沪办建管处、市安质监督站:现将《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二00三年十二月一日抄送:建设部质量安全司、市建委市资质资格办、市招投标办、市标定站、市监理协会、市建设安全协会、各区(县、专业)安监站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指导意见为指导和督促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提高本市建设工程总体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市建委《关于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制度的通知》(沪建建[2003]605号)的要求,现对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制度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安全监理业务应由建设单位委托自2003年12月1日起,本市新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应包含安全监理内容。
2003年12月1日之前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尚未包含安全监理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和监理企业办理补签手续。
二、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和要求监理企业行政负责人对本企业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全面负责。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并根据工程项目特点,确定施工现场具体安全监理人员,明确其工作职责。
安全监理人员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从事施工现场日常安全监理工作。
安全监理人员须经安全监理业务教育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三、安全监理文件的编制监理企业编制的项目监理规划应包含安全监理方案,并明确安全监理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
编制的监理实施细则应包含安全监理的具体措施。
对于5m以上深基坑、连续排架面积100m2以上模板及支撑架体、悬挑和附着升降式脚手架、拆除爆破、大型结构或设备吊装、施工起重机设备装拆等高危作业(以下简称高危作业),以及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安全施工风险大的工程,应单独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四、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一)协助建设单位与施工承包单位签订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协议书。
沪建建管[2008]80号
![沪建建管[2008]80号](https://img.taocdn.com/s3/m/58bcef05b52acfc789ebc984.png)
沪建建管[2008]80号
关于推广使用《上海市建筑业劳动合同》(推荐文本2008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在本市建筑业更好地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规范建筑企业的用人用工行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市建管办、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工会工作委员会和市施工行业协会等单位联合制订了《上海市建筑业劳动合同(推荐文本2008版)》(以下简称推荐合同文本)。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推荐合同文本适用于建筑企业聘用劳务作业人员和一般管理人员,除有特殊用人要求外,建筑企业在聘用上述人员时宜使用该推荐合同文本。
2、当用人单位有特殊用人要求,该推荐合同文本不能适用时,用人单位可参考推荐合同文本自行制订劳动合同文本,但其内容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免除或减轻自己的法定义务。
3、推荐合同文本可从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网站()“用工管理”栏目下载。
4、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推荐合同文本开始使用。
同时市建管办《关于加强上海市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建建(2005)第109号]》文提供的《建筑劳务作业人员劳动合同(参考文本)》停止使用。
附:《上海市建筑业劳动合同》(推荐文本2008版)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工会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备案流程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备案一、办理依据《关于改进本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沪建建管[2006]第086号)《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操作程序》(沪建建管[2006]第097号)二、携带材料1、《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备案表(沪建合同07表)》(一式两份)注:该表由总包单位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上填报后打印,盖章确认。
分包合同在总包合同备案完成后,方可填报。
2、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副本(1份,加盖骑缝章)3、《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手册》注:专业分包为外市省进沪企业的,须在备案表上加盖相应外省市驻沪办建管处核认章。
三、办理程序1、核对网上填报的内容与合同副本是否一致;2、材料正确,在《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备案表》盖合同登记备案专用章,合同副本上盖骑缝章,并将《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备案表》(1份)装订在《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手册》中,留存《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备案表》(1份)和合同副本(1份)。
材料有误,告知补正。
四、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五、受理部门和时间:受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
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下午停止领号)11:001100:至:30(9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停止领号)4:30(00:5至30:1.沪建建管(2006)第086号关于改进本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有关单位: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建立统一、便捷的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第l24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现行合同登记备案实施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了改进和完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参与各方所签订的各类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合同,以及施工总包、专业分包(包括桩基土石方、钢结构、幕墙、门窗、绿化等各类专业工程)和劳务分包合同;本市建筑业从业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外承接以上类型的建设工程合同。
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管理规定

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建设工程执行合同信息报送制度。
投资额1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管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以及各类一体化、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等合同。
第三条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的监督管理。
市建设管理委行政服务中心、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和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委会负责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的监督管理。
交通、水务、绿化、房屋、民防等专业管理部门负责相应的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市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合同应当依法完成招标或直接发包手续,并在施工许可申请环节前完成信息报送。
分包合同信息报送前,总包合同应当完成信息报送。
直接发包手续和合同信息报送合并办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合同实行网上合同信息报送。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合同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报送的建设工程合同进行抽查,发现合同约定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及时要求合同当事人予以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条本市建设工程合同应当在签订合同后三十日内,由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人或被委托人使用本单位数字证书登录“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网上办事大厅—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系统”,填写《建设工程合同信息表》,双方分别在网上确认合同报送信息并进行数字签名后,完成合同信息报送。
合同的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人或被委托人存在二个及以上的,涉及单位都应当确认合同报送信息并进行数字签名。
合同报送信息主要包括:合同类型、发承包单位名称、承包方式、承包内容、结算方式、合同价、项目负责人、合同起止日期、签订日期、数字签名串等。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1号]](https://img.taocdn.com/s3/m/89a8a706cc1755270722085f.png)
沪府发[2011]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为深刻吸取“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教训,切实解决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施工管理混乱和监管缺失等问题,加强各类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出如下若干意见:一、全面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一)集中整治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全市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落实责任,针对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用一年左右时间集中开展建筑市场的整治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堵住质量安全管理漏洞,完善管理措施,进一步形成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的建筑市场管理长效机制,推进上海建筑行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二)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审批程序。
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包括房屋修缮项目中的改扩建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大修工程)必须按照建设程序规定,严格履行项目立项、项目报建、环境影响评价、规划许可、征地拆迁、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等审批和备案程序。
各级建设交通、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环保、安全监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部门要根据项目的规模和性质,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建设管理流程,不得越权审批、不得擅自改变和减少审批环节。
对严重违反建设程序的建设项目,要依法停止项目施工,使用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停止资金拨付,并严肃查处违反建设程序的有关部门责任人和企业法人代表。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经理质量安全管理履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经理质量安全管理履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9.22•【字号】沪建管[2014]802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经理质量安全管理履职规定》的通知(沪建管〔2014〕802号)各区县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管理,规范项目经理履职行为,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我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经理质量安全管理履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经理质量安全管理履职规定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经理质量安全履职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经理)的质量安全履职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项目经理,是指已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根据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范围期限和内容履行管理职责并对项目实施全过程全面管理的项目负责人。
本规定所称的休息时段,是指法定工作时间外自行支配的时间,包括两个班次之间的间歇时间,每日的休息时间,法定休假日。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项目经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职责分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项目经理质量安全履职的监督管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总包分包管理暂行规定-沪建建[95]第0081号
![上海市建设工程总包分包管理暂行规定-沪建建[95]第0081号](https://img.taocdn.com/s3/m/6a24f40a53d380eb6294dd88d0d233d4b14e3f36.png)
上海市建设工程总包分包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上海市建设工程总包分包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2月13日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发布沪建建(95)第0081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总承包、承包、分包行为,健全建设工程承包责任制,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建设工程的施工发包、承包方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方要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管理和监督,要办理报建手续,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
对实行分包的项目,建设方须具备发包资格和条件,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部分工程分别发包,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符合资质等级的单位承包,也不得强行指定分包单位或工程物料的采供渠道。
第四条建筑企业须按企业资质证书(外省市企业还须根据进沪施工许可证和经营手册),规定的范围承接工程施工,不得擅自越级承包或超越经营范围。
第五条建筑企业承包工程实行总承包负责制。
承包方应与发包方(业主或总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
直接与业主签订合同的承包方(包括总承包方、施工承包方),对该合同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等应全面负责。
第六条建筑企业承包工程后,不得将与工程承包内容相一致的工程施工转包给其它施工企业,并从中收取费用。
第七条分部及部分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的施工可以实行分包,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分包工程承包单位具备与分包工程相符合的资质等级、经营范围。
(二)分包发包方与分包承包方要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益、义务和法律责任。
(三)分包发包方须承担对分包工程的管理和监督责任。
(四)分包承包方承包的工程施工须自行完成,不得再行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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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上海市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公布日期】2005.08.12•【字号】沪建建管[2005]第109号•【施行日期】200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上海市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建建管[2005]第109号)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规定,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加强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管理,现将合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分包管理,做好合同备案1、施工总承包企业进行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必须与具有专业分包、劳务分包资质的施工企业签定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合同。
2、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取得中标通知书后,必须在3日内凭中标通知书和承包合同,并核定好施工所用劳务作业人员的预计用工数到项目所在地分包、劳务市场办理综合保险手续。
3、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办理综合保险手续的同时,必须书面承诺严格按照建设部87号令和124号令的规定签订分包合同,并督促专业分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及时到项目所在地的分包、劳务市场办理分包合同备案。
4、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在签订分包合同后7日内,携合同原件和《诚信手册》,到项目所在地的专业分包、劳务市场办理合同备案。
5、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须加盖双方单位合同专用章。
6、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须使用统一的《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附件一)。
7、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在签订劳务作业人员个人用工合同后7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的分包、劳务市场办理个人用工合同备案和综合保险。
8、劳务作业人员个人用工合同须使用统一的《建筑劳务作业人员劳动合同》(附件二)。
二、专业分包、劳务市场的任务各专业分包、劳务市场应当按其职责认真做好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备案工作,合同备案工作主要内容如下:1、见证劳务供需双方签订劳务用工合同,办理劳务用工合同备案。
2、督促所有企业设立、提供用于从业人员工资专户的银行帐号(该专户内的预留款要达到劳务合同总价款的10%),并做好银行帐号备案工作。
3、督促企业办妥劳务人员工资卡。
工资卡实行实名制,企业必须通过工资卡定期足额向劳务人员计发工资。
4、对劳务用工合同备案的外来从业人员,组织进行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和专业知识培训,并对考试合格者颁发岗前培训证书。
岗前培训证书有效期暂定一年。
5、设立综合保险缴费卡号,方便企业缴纳综合保险费。
6、按规定收取企业缴纳的综合保险费,同时采集、处理、保存相关的管理数据。
7、实行信息联网,及时反映全市用工动态,提供分包市场供需信息,受理并发布企业信息。
8、对施工企业开展经常性的经营行为测评和规范用工测评工作。
测评情况登记在企业《诚信手册》中。
三、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相互协作1、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是本市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市场的管理部门。
2、本市建设工程建筑业企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市场的具体协调管理工作。
3、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负责核定中标工程通知书上的预计用工数和传递中标工程概况等基本信息。
4、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负责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查验有关合同。
5、各区、县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工程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市场的管理工作。
6、各区、县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市场负责办理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合同备案手续和收缴施工劳务作业人员综合保险费。
7、各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积极做好配合工作,对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于2005年9月1日起实施,希望各相关管理部门在实施过程中加强沟通联系。
附件:一、《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二、《建筑劳务作业人员劳动合同》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二00五年八月十二日附件一:建筑劳务作业分包合同(参考文本)甲方(发包单位):乙方(承包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就建设工程劳务作业合作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劳务作业分包合同,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工程名称:二、工程地点:三、工程内容、性质及数量:四、工程工期:五、工程质量要求:六、工程造价:七、工程承包方式及取费标准:八、工程价款的拨付及结算方式:九、本工程由甲方按工程施工的进度计划供应材料,其规格、型号等均由甲方核验后乙方点交签证。
其中:十、考核验收:本合同甲方要求在四个方面对乙方进行考核后方可结算:1、安全生产:乙方应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2、工程质量:坚持工程质量标准,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等有关要求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要求。
3、工程工期:4、文明施工: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
十一、甲方责任:1、组织有关人员对乙方进场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综合治理等方面的教育,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2、组织及负责对乙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施工技术、措施等方面的交底。
3、负责对乙方施工人员的安全、工程质量、文明施工等方面的工作进行指导、监控,并按规定及时做好验收工作。
4、负责解决乙方进场施工作业人员的住宿、就餐等问题,并及时对其进行卫生等方面工作的指导、监管。
5、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十二、乙方责任:1、按甲方的各项交底要求,严格按国家操作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精心组织施工。
2、按甲方的工期计划要求,认真编制施工作业计划,每月应按时完成甲方下达的月工期计划。
3、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
4、严格执行安全协议书中的规定,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措施,做好各项基础工作。
5、按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办理好进场前的规范用工手续。
(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等有效证件。
(2)乙方进入甲方施工区域的生产作业人员,应出具作业人员身份证件、特殊工种操作证件等有效证件。
6、乙方应加强对劳务作业人员的管理,自觉遵守各项管理规定。
十三、双方协议工价如下:┌────┬────┬────┬────────────┬─────┐│分部分项│单位名称│人工基价│经考核验收后达到标准在基│备注││工程名称││(元)│价上加或达不到标准在基价││││││上扣除│││││├───┬───┬────┤│││││ 质量│ 工期│文明施工││├────┼────┼────┼───┼───┼────┼─────┤││││││││├────┼────┼────┼───┼───┼────┼─────┤││││││││├────┼────┼────┼───┼───┼────┼─────┤││││││││├────┼────┼────┼───┼───┼────┼─────┤││││││││├────┼────┼────┼───┼───┼────┼─────┤││││││││└────┴────┴────┴───┴───┴────┴─────┘十四、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下列合同附件。
下列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安全生产协议书;2、治安、保卫、防火等协议书。
十五、甲、乙双方就材料、设备、工具物品、工艺等方面的事项,可另行约定。
十六、违约责任: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1)甲方不按约定核实乙方的工程量、或不按约定支付劳务作业工程款、或不按约定支付劳务作业工程款尾款时,应按乙方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拖欠劳务作业工程款的利率,并按拖欠金额量向乙方支付每日‰的违约金;(2)甲方不履行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元,甲方尚应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并顺延延误的乙方工作时间。
2、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1)乙方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元的违约金;(2)乙方施工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但能够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元的违约金;(3)乙方不履行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应向甲方支付元的违约金,乙方尚应赔偿应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延误的乙方工作时间不予顺延。
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在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十七、本工程甲方委派同志为现场负责人,乙方委派同志为现场负责人,共同负责履行本合同的各项约定。
十八、争议: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争议,可自行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的,可向工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九、本合同自签定后即生效,至全部工程作业内容竣工验收、工程价款结清后即失效。
二十、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另订补充协议。
本合同正本壹式叁份,双方各执壹份,另壹份报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劳务作业分中心登记备案。
本合同副本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
甲方(合同章):乙方(合同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地址:地址:电话: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年月日年月日附件二:建筑劳务作业人员劳动合同(参考文本)甲方:注册地址:资质类别:经营地址:联系电话(或手机号码):邮政编码:乙方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地址:根据建筑劳务市场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劳动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一、工作内容:1、工程名称:2、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承担岗位(工种)工作。
二、合同期限:1、合同期限选择方式(以下两种选择一种,选中的打勾):(1)()本合同期限为个月。
自年月日生效,至年月日终止。
如双方需要,可以在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协商续签合同。
(2)()本合同期限以完成约定的岗位(工种)工作为止。
三、劳动报酬:1、甲方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标准为元/工日,每月日前现金支付。
若遇上春节,须在春节前15天支付完乙方的应得工资。
2、甲、乙双方对劳动报酬的其他约定:四、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及本合同各条款约定,对乙方进行管理。
(2)甲方可根据生产(工作)需要以及乙方的工作表现和能力,适当调整乙方的岗位(工种)。
(3)甲方应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