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区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备案须知-宁波市建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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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市区施工备案须知

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市区施工备案须知

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市区施工备案须知根据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地建筑业企业进甬施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08]4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市区施工备案应注意以下事项:一、施工备案具体操作流程:1、申领登陆《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住处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http//221.136.80.149/)的用户名、密码及IC卡设备和指纹考勤设备。

其中IC设备和指纹考勤设备为有偿使用。

市建管处地址:宁波市柳汀街169号联系电话:873069592、在市建管处办理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

提保额度为:施工总承包企业一级及以上企业150万元人民币,二级企业120万元,三级企业8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5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金在50万及以下的企业20万元;劳务分包企业10万。

(联系电话:87316925)3、将企业住处和人员情况输入《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并确认提交,同时企业驻甬机构管理人员须到市建管处在指纹考勤系统中录入指纹。

4、企业向宁皮市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提交备案材料复印件并装订成册(提供原件核对)。

行政服务中心地址:宁波市海曙区老实巷70号五楼联系电话:871855185、建委窗口受理备案申请后,市建管处对企业和人员网上信息进行审核,符合备案条件且《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审核通过的,建委窗口在7个工作日内发放《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证》(以下简称《信用证》)。

6、企业持《信用证》可在宁波市区(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

企业到宁波其他县、市、区承接业务可持《信用证》到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二、企业进甬施工备案须提供下列资料复印件并装订成册(提供原件核对):1、备案申请表(附件2);2、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驻甬机构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3、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内企业所在地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进甬施工及近两年内未发生较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4、建筑业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注册地税务登记证副本;5、企业自有在甬办公场所产权证或办公用房租赁登记证。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2.05•【字号】文号:甬建发[2008]248号•【施行日期】2008.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甬建发〔2008〕248号)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市建管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根据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的要求,决定对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实行备案登记管理,现将《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试行)二○○八年十二月五日附件: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的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除江东、江北、海曙和高新区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的管理工作。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委托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安质总站)负责对市区(江东、江北、海曙和高新区)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制度。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产权备案(登记)、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产权备案(登记),是指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外地产权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在进入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现场安装前,向本单位在甬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劳务合同备案所需资料

劳务合同备案所需资料

劳务合同备案所需资料篇一:劳务备案资料建筑业企业使用建筑劳务工登记表填表日期:年月日施工工地农民工党员摸底登记表填报单位:填表日期:年月日劳务合同备案所需资料一、中标通知书;二、填制表格:1、建筑劳务作业分包合同备案表2、建筑业企业使用建筑劳务工登记表3、施工工地农民工党员摸底登记表三、劳务企业资质证书;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五、劳务备案合同一式三份;六、平安卡原件。

建筑劳务作业分包合同备案表填表日期:年月日篇二:劳动合同网上备案办理须知劳动合同网上备案办理须知时间:2010年7月10日作者:审批依据:1、《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2、《关于印发〈劳动合同网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劳社[2007]54号)受理范围:驻市内四区的中央、省、市属用人单位审批条件: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已提交《劳动合同网上备案业务申请表》和《“网上办事大厅”业务承诺书》。

申请材料:1、《劳动合同网上备案业务申请表》一式两份;2、《“网上办事大厅”业务承诺书》一式两份;3、备案数据电子版。

审批程序:1、申请:用人单位可从大厅窗口领取或直接从网络下载《劳动合同网上备案业务申请表》和《“网上办事大厅”业务承诺书》,按要求填写表格。

2、受理并审核:对资料齐全的,窗口工作人员为申请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及《申请材料登记表》;对资料不全的,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并为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3、开通网上办事:劳动保障部门信息中心为企业开通劳动合同网上备案权限4、登陆网站:用人单位根据授权登陆青岛劳动和社会保障网(网址:),选择“我的办事大厅”或“单位办事”栏目,录入劳动保障部门授权的登陆用户名及密码,进入劳动合同网上备案系统,按照网上备案要求,如实填写并保存备案信息。

5、备案时间: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备案。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4.26•【字号】•【施行日期】2017.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建管处):近日,广东、河北、安徽、湖北等地接连发生建筑施工群死群伤事故,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

现按照省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就相关安全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各地主管部门、各企业要充分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紧迫性,坚决克服麻痹大意和侥幸思想,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底线意识,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要严格按照“三个必须”的要求,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

要充分认识近期一些项目集中开工、部分企业赶工期、抢任务对安全生产的挑战,有针对性的采取有力措施,强化监管,强化责任落实,坚决防范事故发生。

二、进一步落实重大危险源管控各地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大型工程、高边坡堆土、临山临水工地及支模架、脚手架、深基坑、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控,实时掌握本辖区内所有房屋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数量、位置、施工进度、责任人员,落实专人巡查管控,加大检查巡查频次,严防严治各类安全隐患。

建设各方主体要对本单位在建工程的重大危险源施工进行“一对一”管控,落实责任人员,专人全程盯防,确保重大危险源一个不漏地在施工安全管控范围内。

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按照标准规范认真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执行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制度。

要严格验收环节,施工材料须经检验合格方可进场使用,施工过程要按照严格专项方案作业,不得擅自变更,要组织各方主体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

宁波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

宁波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

宁波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筑工地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保障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号)、《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等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结合宁波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宁波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其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应达到市区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宁波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最高奖,是申报宁波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条件之一。

本办法所称宁波市区是指宁波市海曙、江东、江北、科技园区。

第三条成立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评审委员会和建立评审验收专家库。

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的评审工作由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

评审委员会由宁波市建筑安装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建管处)、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总站)、宁波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宁波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以下简称监察支队)、科技园区建设局的工作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市建管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四名,由市安质总站、招标办、监察支队和科技园区建设局负责人担任,委员若干名,由上述五家单位的工作人员组成。

评审委员会职责:1、审核批准年度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创建工作计划;2、选聘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评审验收专家;3、审核批准年度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称号,审核批准撤消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称号;4、研究分析市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评选的有关事项。

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评审办公室设在市建管处。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担保试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担保试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担保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11.18•【字号】甬建市[2002]438号•【施行日期】2002.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担保试行办法》的通知(甬建市〔2002〕438号)各县(市)、区建设局,市招标办、建管处、质监站、建筑市场监察大队、前期办、城投公司、市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各有关单位:为完善建设市场运作机制,规范工程交易行为,降低工程建设风险,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国际惯例,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宁波市建设工程担保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同时,对试行工作提出以下要求:1、试行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建设工程担保的,可采用本办法;2002年12月1日后发布招标信息的本市海曙、江东、江北及科技园区的城市建设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按本办法实施。

2、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函告我委建设市场处。

二00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宁波市建设工程担保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建设市场运行机制,规范工程交易行为,降低工程建设风险,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国际惯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担保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担保活动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专业分包合同必须要备案吗

专业分包合同必须要备案吗

专业分包合同必须要备案吗在现实生活中,在涉及到一些工程方面的合同的时候,有可能会分包出去,对于这个分包合同所涉及到的内容很重要,那么是否针对于专业分包合同必须要进行备案。

因此接下来将由我为您介绍关于专业分包合同必须要备案吗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专业分包合同必须要备案吗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一定要进行备案。

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备案原因如下:1、根据法定要求,总承包单位都对施工安全、质量等负有主要责任的,所以为了对中下层服务单位有一定的约束,就形成了协议合同以及备案这一种书面文件。

2、总包对应的便是分包,意义有着买卖方、委托与被委托、甲方和乙方等类似的合法关系,只是通过书面形式、并备案到当地建设部门,才能使得项目施工正常开展,使工程得以进行。

3、公检法是根据合同或协议、有依有据、依法办事的合同备案是指加工贸易企业持合法的加工贸易合同到主管海关备案、申请保税并领取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或其他准予合同备案凭证的行为。

、二、需要准备的资料1、《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备案申请表》原件;2、合同正式文本一式4份原件;3、合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4、招标工程,应提交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招标(发包)程序完成证明书”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核原件);5、非招标工程,应提交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执业专用章及编制单位公章的工程预算书原件,同时需提交该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复印件;6、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的已办理备案手续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复印件;7、建设单位同意工程分包的证明原件(劳务分包或已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分包的专业工程可不);8、分包工程承包人为外地企业的,应提交其资质证书,以及项目经理(建造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核原件);9、非招标工程,应分包工程承包人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复印件(核原件)。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9.29•【字号】甬建发〔2017〕149号•【施行日期】2017.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甬建发〔2017〕149号各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出如下若干意见:一、依法履行建设程序,强化质量安全风险源头控制。

(一)严格履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包括装饰装修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必须按照法定建设程序履行国家有关土地、规划审批,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质量与安全监督、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等审批或备案程序,以及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节能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对严重违反建设程序的建设项目,按层级和属地管理原则,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停止项目施工,并依法查处建设程序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或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通报违法事项。

(二)加强施工图审查管理。

施工图应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未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不得使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施工图修改部分需经图审的,须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三)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工程建设周期。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工程充分评估和论证,科学合理确定施工工期。

在工程招标投标时,要将合理的施工工期安排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不得任意压缩合理的施工工期;确需将合同工期压缩到定额工期70%以内的,必须组织专家充分论证其相应措施方案,并增加相应的技术措施费用和提前竣工增加费,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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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区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备案须知
一、备案范围:
本市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生建筑劳务分包活动时, 应按规定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书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并在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后7个工作日内到我处服务窗口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手续。

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主体内容、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造价、工程款支付和结算方式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自合同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到我处服务窗口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二、备案主体对象:
劳务分包合同备案工作由劳务发包人(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负责办理,劳务分包企业负责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原件。

三、申请办理需符合下列条件:
1、在本市从事劳务分包活动的企业须依法取得劳务分包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已办理市区施工备案(登记),取得《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证》。

2、备案的劳务项目负责人和劳务队长须持相应证书。

3、备案合同采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GF-2003-0214)(附件3)。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对示范文本的《专用条款》内容进行适当修改和必要补充。

劳务分包合同须明确约定劳务内容、合同金额、支付时间、完成期限、工程质量和安全要求、劳务项目负责人和劳务队长、承发包人义务和权利、劳务报酬计算方法、工资结算方案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四、合同备案需提交的资料:
1、《宁波市区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登记表》(附件1)原件一份;
2、《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原件3份(1份备案后留存);
3、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分包合同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4、办理合同变更手续仅须提供变更后资料。

五、提请备案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备案:
1、备案材料不全的;
2、签订合同的主体未办理市区施工备案(登记),取得《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证》的;
3、签订合同的主体不合法或劳务分包内容与其企业资质不相符的;
4、单项劳务分包合同额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
5、未明确劳务作业承发包双方单位的投诉受理人姓名
及联系电话的;
6、未明确施工现场劳务负责人或劳务项目负责人(劳务队长)未取得相应证书的;
7、劳务项目负责人在两个以上劳务作业项目施工现场同时兼职的;
8、合同中劳务内容、支付时间、工作期限、质量标准、劳务负责人、承发包人义务、劳务报酬计算方式、结算方式、支付形式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约定不明的;或劳务分包合同未加盖双方单位合同专用章的;
9、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情形的。

六、办理程序:
1、办理事项所需报件齐全,予以受理;
2、审核报件(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是可知性备案,报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由提供方负责);
3、对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办理;并在劳务合同上加盖合同备案专用章(附件2)。

七、办理时限:
报件齐全,符合要求,当日办结。

附件1:宁波市区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登记表
附件2:劳务分包合同备案专用章印模
附件3:《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
宁波市区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登记表
注:本表一式一份,备案受理单位留存。

附件2
宁波市建筑安装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专用章印模
宁波市建筑安装管理处
劳务分包合同备案专用章
附件三
GF-2003-0214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03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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