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农资供应服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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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印发供销合作社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印发供销合作社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印发供销合作社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2019.03.07•【文号】•【施行日期】2019.03.07•【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印发供销合作社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各部局、各直属单位、各主管社团、供销集团各成员企业: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 的通知》(中办发〔2019〕8号)精神,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方面的独特优势与重要作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研究制定了《供销合作社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2019年3月7日供销合作社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工作实施方案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农情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对于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 的通知》(中办发〔2019〕8号)精神,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方面的独特优势与重要作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按照中央决策部署要求,结合供销合作社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小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与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为引领相协调,坚持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宜大则大、宜小则小,按照服务小农户、提高小农户、富裕小农户的要求,以密切与小农户的经济利益联结为核心,以实施“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惠农工程”和“供销服务带动小农户工程”为抓手,发挥供销合作社组织网络和服务优势,加强面向小农户的生产生活服务,提升小农户组织化程度,提高小农户生产经营能力,拓宽小农户增收空间,促进传统小农户向现代小农户转变,让小农户共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成果,切实在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作出更大贡献。

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推进农

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推进农

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推进农资连锁经营发展的意见【法规类别】农产品购销【发文字号】农市发[2003]16号【发布部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发布日期】2003.12.17【实施日期】2003.12.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推进农资连锁经营发展的意见(农市发[2003]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委)、工商行政管理局、供销合作社: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通知》(中发[2003]3号)精神,引导和推进我国农资连锁经营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资连锁经营的重要意义连锁经营是指经营同类商品、使用统一商号的若干门店,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或授予经营权等方式,实现规模经济效益的一种现代商品流通方式,主要有直营连锁、特许(加盟)连锁、自由连锁等类型。

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和统一销售价格等是连锁经营的基本规范和内在要求。

连锁经营具有规模化、网络化、信息化的优势。

农资流通要大胆创新,积极采用连锁经营方式。

农资是重要农业生产要素,目前适合开展连锁经营的产品主要包括种子(种苗)、肥料、农药、农膜、农机具、饲料及添加剂等。

我国农资消费市场巨大,竞争激烈。

发展连锁经营能够尽快形成规模化的营销网络,有利于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发展连锁经营能够理清农资物流渠道,规范售后服务,有利于控制农资商品质量;发展连锁经营是促进农资大流通,改造农资营销体制的重要措施。

各地农业、工商行政管理、供销社等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农资连锁经营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推进农资连锁经营工作。

二、加强指导,推进农资连锁经营发展(一)培育农资连锁经营龙头企业连锁经营依靠规模效益盈利,投资大。

发展农资连锁经营必须有实力较强的大型龙头企业带动。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全面实施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惠农工程的指导意见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全面实施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惠农工程的指导意见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全面实施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惠农工程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2019.09.03•【文号】•【施行日期】2019.09.03•【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全面实施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惠农工程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各部局、各直属单位、各主管社团、供销集团各成员企业: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精神,加快落实2018年全国供销合作社基层工作会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六届七次理事会议工作部署,进一步推动供销合作社深化综合改革,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发挥更大作用,总社就全面实施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惠农工程(以下简称“惠农工程”)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比较完整、经营网络比较健全、服务功能比较完备的优势,以为农服务为宗旨、综合平台建设为重点、线上线下融合为方向,坚持经营性与公益性、专业性与综合性相结合和因地制宜、分类推进的原则,积极构建以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为主导、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推动供销合作社由流通服务向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延伸,向全方位城乡社区服务拓展,在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实现乡村振兴中发挥独特作用。

二、目标任务到2022年,供销合作社系统基本建成综合性、规模化、可持续的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业综合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对小农户服务带动水平明显提升,有效发挥为农服务国家队作用。

2017年供销社工作心得体会总结

2017年供销社工作心得体会总结

2017年供销社工作心得体会总结在供销社的工作中,主要是负责加强政策宣传,在宣传工作中坚持换位思考,强化改制透明度,耐心做好改制对象的思想工作,协调关系。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收集整理的2017年供销社工作心得体会总结,欢迎大家阅读。

2017年供销社工作心得体会总结篇1一、上半年工作回顾上半年,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社紧紧围绕年初确定的“创新改革方式、加快发展步伐、盘活资产资源、维护大局稳定、夯实各项基础”的工作思路和主要预期工作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改革与发展为主线,以大局稳定为基础,全体供销干部职工精诚团结,敢于拼搏,锐意进取,较好地完成了市社以及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现将我社上半年主要工作情况回顾总结如下:一、企业改革稳步推进。

半年来,我们始终把改革作为重要工作来抓,一是完成了原改制企业工业品批发公司企业34名改制职工移交社区工作。

二是完成了原改制企业汇丰家电公司拍卖资产(汇丰商场)的土地与邻边单位和个人的界址确认的盖章和签字工作,为该宗土地的分户办证工作奠定了基础。

三是妥善处理了改制企业的遗留问题。

上半年,我们切实履行指导、服务基层企业职责,积极同有关部门协调,帮助各企业解决、处理各项遗留问题4件,分别是新组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公司的工商、税务核准登记问题、土产公司和福贵宾馆与财富广场三角债的经济纠纷问题、妇女“两癌保险”问题以及改制职工移交社区问题。

二、资产盘活成效显著。

半年来,我们始终把强化改制企业资产的盘活工作作为维持企业正常运转的日常工作来抓。

一方面我们组织有关人员以台帐形式对社属企业涉外租赁门店的租赁情况进行认真清理,了解和掌握各企业的资产运作情况,另一方面我们对到期的租赁门店,根据不同的地段和资产的优劣,分别采取续签、对外公开招标等多种形式,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半年来,我们共盘活各类资产近万余平方米,年增收入达40万元,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转,也为稳定大局夯实了一定的资金基础。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财政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6.09•【文号】农办财〔2017〕41号•【施行日期】2017.06.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7〕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财政厅(局):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是引领小农户开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途径。

近些年来,中央财政持续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发展,在一些省份开展了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形成了农业生产托管等直接服务农户和农业生产的多种有效形式,对于推进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解决“谁来种地”“怎样种地”等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总结推广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经验,现制定以下实施指导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贯彻落实2017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紧紧围绕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带领小农户发展现代农业为主要目标,兼顾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通过政策引导小农户广泛接受农业生产托管、机械化烘干等社会化服务,努力培育主体多元、竞争充分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市场,集中连片地推进机械化、规模化、集约化的绿色高效现代农业生产方式,着力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促进农业绿色发展和资源可持续利用。

在工作推进中坚持四项原则:一是坚持服务小农户。

要把引领小规模分散经营农户走向现代农业发展轨道作为发展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重点。

要始终坚持带动而不是代替农户发展的原则,把服务小农户作为政策支持的主要对象,着力解决小农户的规模化生产难题。

二是坚持推进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

要把突破小规模分散经营制约、发展农业规模化生产作为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关键。

要以支持农业生产托管为重点,推进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在尊重农户独立经营主体地位前提下,集中连片推进规模化生产。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良好农业规范认证试点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产品购销合作经济组织【发文字号】供销厅科字[2007]64号【发布部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发布日期】2007.09.05【实施日期】2007.09.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良好农业规范认证试点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供销厅科字[2007]64号)为加强对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良好农业规范试点基地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良好农业规范试点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的立项、审批、监督检查与验收工作程序,切实保证项目运行质量,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经研究,制定《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良好农业规范试点基地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请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总社科技教育部。

附件: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良好农业规范试点基地管理办法(暂行)二OO七年九月五日附件: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良好农业规范试点基地管理暂行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良好农业规范试点基地项目的管理,推进全国供销合作社各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采用和贯彻良好农业规范(以下简称GAP)系列国家标准(GB/T20014)和实施GAP认证,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生产的质量安全水平,促进供销合作社系统农产品生产、加工和贸易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GAP试点基地项目重点支持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内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或领办,自愿采用和贯彻实施GAP系列国家标准,并申请GAP认证,以提升基地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目标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本办法指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指由供销合作社牵头发起成立或者已经加入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县联社)或已加入由县联社成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协会等。

农业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做好2017年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做好2017年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减轻农民负担【发文字号】农经发[2017]4号【发布部门】农业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6.07【实施日期】2017.06.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农业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做好2017年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7]4号)加强农民负担监管,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持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2017年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经国务院减轻农民负担联席会议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村级组织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担监管。

全国农民负担监测和检查情况显示,近年来部分地区村级组织负担有所增加。

要按照中央切实减轻村级组织公共服务支出负担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对村级组织负担的监测和检查力度,及时纠正向村级组织乱收费和集资摊派行为,健全村级组织支出的村民民主管理制度和部门监督管理制度。

各地在开展新农村建设和扶贫开发工作中,要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严禁向村级组织摊派、集资或者要求村级配套;有关部门和单位安排村级组织协助开展工作,要有相应经费保障,严禁违规将工作经费转嫁村级组织。

推动落实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不断提高村干部报酬、村办公经费,严格执行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

加强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负担监管,坚决查处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规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推动落实各项扶持政策,进一步减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担。

二、严格监管涉农收费和价格。

加强涉农收费和价格监管,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对新出台的涉农收费文件要严格审核把关。

全面推进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制”,相关事项必须在乡镇政。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大农资供应、稳定市场价格、提升服务水平的通知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大农资供应、稳定市场价格、提升服务水平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4.18•【文号】供销办发明电农字[2012]7号•【施行日期】2012.04.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市场规范管理,服务贸易正文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大农资供应、稳定市场价格、提升服务水平的通知(供销办发明电农字〔20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中国供销集团:当前,正值春耕生产高潮阶段,农资市场进入销售旺季。

据中国农资流通协会监测,化肥价格由于生产成本推高、运输价格上涨等原因,近期全国化肥价格连续上涨,已经部分影响农民种粮投入的积极性。

为稳定市场,确保供应,提升服务,特作如下通知:一、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要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农业生产会议精神,围绕农业生产大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抓好春耕农资供应工作,为实现全国粮食生产的“九连丰”、“九连增”,做出积极贡献。

二、各地供销合作社要把农资供应工作作为当前头等大事抓紧抓好,一把手要亲自抓本地区的农资统筹协调,努力发挥好农资流通主渠道作用,把稳定价格作为近期的主题,采取一切措施,全力确保农资市场的量足、价稳、质优、服务好。

三、供销合作社所属农资企业,要加大采购、扩大直供、降低库存、减少环节、稳价销售,自觉维护市场秩序,稳定市场价格。

积极提升为农服务的科技含量,在送肥上门、送技术上门中协助农民搞好春耕生产,提高农民种粮的合理施肥和科学种田水平。

四、各级供销合作社农资业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资协会,要深入农资供应一线,及时了解和掌握农资市场信息,分析市场发展趋势,客观、前瞻性地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对策,确保春耕农资市场平稳运行。

各地在农资市场运行中的新情况、新变化、新经验,请及时上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农资局。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农村综合服务社规范》供销合作行业标准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农村综合服务社规范》供销合作行业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0.14•【文号】供销厅合字[2011]77号•【施行日期】2011.10.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标准化正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农村综合服务社规范》供销合作行业标准的通知(供销厅合字〔2011〕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为了规范农村综合服务社建设,健全供销合作社现代流通网络终端,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于今年4月1日发布了《农村综合服务社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为推进《规范》的贯彻实施,切实发挥其引导农村综合服务社健康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农村综合服务社是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的终端,是供销合作社服务“三农”的前沿阵地和重要载体。

截止2010年底,全系统共发展农村综合服务社21.97万家,在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构建、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整体来看,各地农村综合服务社建设和管理缺乏标准规范,硬件设施、服务功能、经营管理等方面水平不一,不利于社会形象和服务品质的提升。

各级供销合作社要以《规范》发布为契机,切实提高对农村综合服务社规范化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将《规范》的贯彻实施工作抓紧抓好,并发挥其引导、示范、标杆作用,实现农村综合服务社发展质、量并举,为构建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打造全新供销合作社奠定坚实基础。

二、积极开展宣传、培训工作(一)大力宣传推广。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

各级供销合作社要结合当地农村综合服务社建设实际,广泛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对《规范》的作用及其重要意义大力宣传,扩大《规范》的影响,提高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标准意识和对贯彻实施《规范》重要性的认识。

二是积极推广典型。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做好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做好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供销合作【发文字号】供销合字[2017]26号【发布部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发布日期】2017.04.22【实施日期】2017.04.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做好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供销合字〔2017〕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2014年全国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启动以来,全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综合改革工作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

国务院批复的河北、浙江、山东、广东四个试点省供销合作社围绕农业现代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需要,因地制宜进行管理体制和服务机制创新,努力打造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形成了一批改革创新成果。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试点工作组结合对试点省的评估验收和全面深化综合改革工作进展情况,提炼总结了11项成熟经验做法。

经总社研究决定,将这批试点经验在全国各地供销合作社复制推广。

为做好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复制推广的经验内容(一)河北省供销合作社《推进基层社分类改造夯实为农服务组织基础》、《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联合社构建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建设现代化农产品市场体系提升农产品流通服务水平》、《整合经营服务资源打造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平台》的经验。

(二)浙江省供销合作社《推进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打造为农服务大平台》、《创新农资服务方式推动农资销售与技术服务有机结合》的经验。

(三)山东省供销合作社《创新农业社会化服务开展土地托管服务》、《创新联合社治理机制构建联合社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开展“党建带社建、村社共建”促进农村发展农民致富》的经验。

(四)广东省供销合作社《加强社有企业产权业务合作促进供销合作社上下贯通》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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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农资供应服务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供销合作
【发文字号】供销厅农字[2017]11号
【发布部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发布日期】2017.03.10
【实施日期】2017.03.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农资供应服务工作的通知
(供销厅农字〔2017〕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
为深入贯彻落实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和全面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更好地发挥供销合作社系统在农资流通中的主渠道和主力军作用,现就做好2017年农资供应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保障农资供应,满足春耕等市场需求
化肥、农药等农资产品是农业生产的重要物资,是供销合作社的传统主营业务。

做好农资供应服务工作,对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农资产业结构调整、加快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意义重大。

各地供销合作社系统要发挥好保障农
资市场供应的主渠道作用,及早部署,周密安排,深入田间地头,了解需求变化,加强业务和信息沟通,扎实做好农资供应;积极适应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带来的需求变化,不断优化货源结构,千方百计满足农民用肥用药需求;要加快到货进度,尽快把各类农资商品调往基层门店,迎接销售旺季的到来;对目前供货偏紧的个别化肥、农药品种,要加大采购力度,保证市场供应,保障春耕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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