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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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印发供销合作社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印发供销合作社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印发供销合作社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2019.03.07•【文号】•【施行日期】2019.03.07•【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印发供销合作社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各部局、各直属单位、各主管社团、供销集团各成员企业: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 的通知》(中办发〔2019〕8号)精神,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方面的独特优势与重要作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研究制定了《供销合作社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2019年3月7日供销合作社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工作实施方案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农情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对于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 的通知》(中办发〔2019〕8号)精神,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方面的独特优势与重要作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按照中央决策部署要求,结合供销合作社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小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与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为引领相协调,坚持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宜大则大、宜小则小,按照服务小农户、提高小农户、富裕小农户的要求,以密切与小农户的经济利益联结为核心,以实施“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惠农工程”和“供销服务带动小农户工程”为抓手,发挥供销合作社组织网络和服务优势,加强面向小农户的生产生活服务,提升小农户组织化程度,提高小农户生产经营能力,拓宽小农户增收空间,促进传统小农户向现代小农户转变,让小农户共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成果,切实在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作出更大贡献。

农质发〔2015〕4号 关于印发《2015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农质发〔2015〕4号 关于印发《2015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2015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农质发[201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经济、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供销合作社: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严厉打击各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在总结前几年农资打假工作经验基础上,针对当前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制定了《2015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贯彻落实,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维护好广大农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

在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斗争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联系。

电话:010-********;传真:010-********。

附件:2015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2015年3月20日2015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2015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等违法行为,确保农资供应充裕、价格平稳、质量可靠,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从源头上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广大农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印发本工作要点。

一、严把市场准入关口。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进一步梳理农资产品行政审批权力清单,明确审批事项的要件、流程、时限,并向社会公示。

依法加强农资生产主体及其产品的资质审查,严格执行有关条件、程序和标准,严禁降低标准和越权审批,严把农资市场准入关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组建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5]3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组建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5]3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组建方案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组建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5]39号一九九五年六月九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组建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组建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组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供销总社)。

供销总社是全国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由国务院领导。

一、主要职责(一)负责研究制订全国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的发展和改革。

(二)按照政府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经营进行组织、协调、管理。

(三)维护各级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四)协调同有关部门的关系,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的业务活动,促进城乡物资交流。

(五)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

(六)代表中国合作社参与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各项活动。

(七)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供销总社内设10个职能机构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厅负责供销总社机关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组织有关调查研究和起草重要文件等工作;协调机关内部各部门的工作关系,制定机关工作制度,保证机关工作正常运转;负责公文管理、秘书、机要、保卫、保密、档案、信访、政务信息、新闻发XXX机关行政事务、房产管理等工作。

(二)人事教育部负责供销总社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与编制管理工作;负责省级供销合作联合社主任任职资格的管理工作;管理直属院校,研究制订全国供销合作社教育发展规划;组织指导本系统职工的业务、技术培训和职业技术教育。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1.30•【文号】供销办字[2010]69号•【施行日期】2010.1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供销办字〔2010〕69号)总社各部局、中国供销集团及其成员企业、各直属事业单位、各主管社团:《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近日已经国家档案局以档函〔2010〕242号文件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一条为正确界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加强档案的管理和利用,更好地为本机关工作服务,根据《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文件材料是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机关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经济工作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要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监事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监事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监事会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1.29•【文号】供销监字[2010]67号•【施行日期】2010.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监事会工作规则》的通知(供销监字〔2010〕67号)各位监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监事会工作规则》已经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请及时向总社监事会反馈。

附件:《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监事会工作规则》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附件: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监事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监事会(以下简称总社监事会)工作,推进总社监事会工作的制度化建设,根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总社监事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总社党组领导下,紧紧围绕中心工作,按照“调查研究,反映情况,监督检查,提出建议”的工作方针,全面履行《章程》赋予的职能,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总社监事会由供销合作社成员社监事(以下称成员社监事)、中央和国家机关相关部门监事(以下称部门监事)、专家学者监事、农民监事和社情民意信息联系点监事等组成。

成员社监事必须是该成员社监事会主任。

成员社监事和部门监事实行单位替补制,其替补程序是:(一)替补单位向总社监事会提交书面报告(包括调整原因、替补申请和替补人简历);(二)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在下一次监事会会议上履行替补手续。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特色专业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特色专业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特色专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可是个很厉害的存在呢,它的特色专业那也是相当有看头的。

1. 农业经济管理专业这个专业在供销合作总社的体系里超重要。

供销合作总社一直跟农业打交道,农业经济管理专业的同学能学到好多关于农业生产、农产品销售、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的知识。

比如说怎么给农产品定个合理的价格,既能让农民赚到钱,又能让消费者接受。

就像咱们平常买水果,要是价格定得太高,消费者就不乐意了;要是太低,农民就亏了。

在这个专业里就能学到怎么平衡这种关系呢。

而且,还会学到怎么管理农业企业,从一个小小的农村合作社到大型的农业企业,都有不同的管理模式。

同学们还能接触到各种农业政策,了解国家对农业的支持方向,这样就能更好地为农业经济的发展出谋划策啦。

2. 农产品流通与贸易专业这专业就像是一座桥梁,连接着农产品的生产和消费。

同学们要学习农产品的储存、运输、加工等知识。

你想啊,像那些新鲜的水果、蔬菜,从地里摘出来到咱们的餐桌上,中间得经过好多环节呢。

要是在储存或者运输过程中出了问题,那可能就会有很多损耗。

这个专业就是要解决这些问题,让农产品能够高效、安全地流通。

在贸易方面,要学习如何跟国内外的商家打交道。

现在全球化这么厉害,咱们的农产品也要走向世界。

这个专业的同学就要了解国际农产品贸易的规则,学会谈判技巧,把咱们中国的优质农产品推广出去,同时也能把国外的一些好的农产品引进来。

3. 农村合作金融专业在农村,金融可是个大事情。

这个专业就是专门为农村的金融服务的。

同学们会学到农村金融机构的运作模式,像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这些。

还会学习如何给农民提供合适的金融产品,比如小额贷款。

很多农民想创业,但是没有启动资金,这个时候就需要金融机构给他们提供贷款支持了。

而且,这个专业还要防范农村金融风险。

农村的金融环境和城市不太一样,风险也有它自己的特点。

要学会如何识别风险、控制风险,这样才能保证农村金融的稳定发展,让农村的经济发展有足够的资金支持。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征求《供销合作社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征求《供销合作社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征求《供销合作社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公布日期】2019.10.0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征求《供销合作社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供销合作社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登录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供销合作网查看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9年11月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n。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45号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法制工作办公室(邮编:10080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供销合作社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2019年10月7日附件1供销合作社条例(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体系第三章职责任务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五章管理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引领和推动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规范供销合作社组织和行为,保护供销合作社及其社员合法权益,发挥供销合作社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促进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供销合作社是按照合作制原则组织起来的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促进城乡商品流通、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重要力量,是党和政府做好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供销合作社应当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建设与农民联结紧密、为农服务功能完备、市场化运行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发展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

第四条供销合作社应当坚持合作经济基本属性,实行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民主管理、开放办社,联合合作、互助互利。

第五条供销合作社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实行政事分开、社企分开。

第六条国家保护供销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意见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意见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供销厅合字[2010]8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意见(供销厅合字〔2010〕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五次代表大会精神,进一步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更好地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总社决定在“千社千品”富农工程实施基础上,自2010年起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活动。

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国发40号文件和“五代会”精神为指导,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立足供销合作社优势和资源,以规范化建设为手段,以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为重点,以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依托,以供销合作社流通网络为纽带,全面提升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活力和市场竞争力,增强带动力和影响力,推动农村繁荣、农业发展、农民增收。

(二)目标任务。

自2010年起,每年选择一定数量的专业合作社,引导其加强规范化管理,开展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示范带动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其制度更加健全、管理不断规范、竞争力和带动力明显增强。

2010年建设200个示范专业合作社,平均每个发展社员500户以上,带动社员1000户以上,帮助每户社员年实现收入5000元以上。

二、主要内容(一)规范化管理。

一是强化组织机构建设。

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完善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健全相应工作机构,明确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经理阶层的职责和理事长、监事长和经理的责权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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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良好农业规范认证试点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法规类别】农产品购销合作经济组织
【发文字号】供销厅科字[2007]64号
【发布部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发布日期】2007.09.05
【实施日期】2007.09.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良好农业规范认
证试点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供销厅科字[2007]64号)
为加强对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良好农业规范试点基地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良好农业规范试点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的立项、审批、监督检查与验收工作程序,切实保证项目运行质量,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经研究,制定《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良好农业规范试点基地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请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总社科技教育部。

附件: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良好农业规范试点基地管理办法(暂行)
二OO七年九月五日
附件:
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
良好农业规范试点基地管理暂行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良好农业规范试点基地项目的管理,推进全国供销合作社各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采用和贯彻良好农业规范(以下简称GAP)系列国家标准(GB/T20014)和实施GAP认证,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生产的质量安全水平,促进供销合作社系统农产品生产、加工和贸易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GAP试点基地项目重点支持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内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或领办,自愿采用和贯彻实施GAP系列国家标准,并申请GAP认证,以提升基地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目标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本办法指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指由供销合作社牵头发起成立或者已经加入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县联社)或已加入由县联社成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协会等。

第二章GAP试点基地申报条件
第三条GAP试点基地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视农业标准化工作,支持供销合作社组织开展农业标准化和GAP基地建设,并有相应的政策和经费保障。

第四条根据《良好农业规范实施规则》的有关规定,GAP试点基地以作物、水果、蔬菜、肉牛、肉羊、奶牛、生猪和家禽为主要示范品种(见附件1)。

第五条GAP试点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组织规范,管理体系健全。

由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办的农产品基地,该专业合作社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注册登记,并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该专业合作社财务状况良好,具有充足的资金用于GAP试点基地建设。

(二)具有较大的生产规模和较好的农田水利等基本设施,参与农户的积极性高。

(三)具有较好农业产业化基础,产品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高,有注册商标。

(四)具有较好的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工作基础,具备基本的产品检测条件。

(五)应有专门机构负责GAP体系的建立及组织管理工作。

(六)基地应有明确的GAP认证计划,并与总社认证机构签订认证合同。

第六条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优先立项:
(一)通过验收的国家级、总社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
(二)纳入“千社千品”富农工程的农产品基地;
(三)全国供销合作社县级社综合改革试点县建设的农产品基地;
(四)出口潜力大、产品深加工后附加值高,助农增收效果明显的基地。

第三章GAP试点基地建设目标与任务
第七条GAP试点基地建设的目标是:
(一)基地质量管理水平与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显著提高,能够满足消费者安全健康需求;
(二)农业生产的组织与管理效率明显提高,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三)基地产品生产与流通的组织化与标准化程度大幅提高,基本实现规模化、组织化和标准化;
(四)基地助农增收效果显著,参与农户的农业标准化意识与生产技能明显提高。

第八条GAP试点基地的主要工作任务是:
(一)组织贯彻实施GAP系列国家标准,并实施GAP认证;
(二)组织实施种子、苗木、种畜、种禽以及种植(养殖)等方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及操作规程和规范;
(三)建立健全基地标准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实现标准化生产;
(四)建立必要的管理机构,以确保满足GAP试点基地建设的要求;
(五)按照《良好农业规范实施规则》和GAP系列国家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基地质量管理体系,完善各类管理制度,确保基地通过认证机构的认证;
(六)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统计信息,总结GAP试点中的经验与成果,充分发挥GAP试点基地的示范作用;
(七)其它规定任务。

第四章GAP试点基地的管理
第九条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科技教育部负责对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GAP试点基地进行布局、立项审批、考核和验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省级供销社)负责对GAP试点基地项目初审、推荐、指导和监督检查;
总社认证机构受总社委托负责依据《良好农业规范实施规则》和GAP系列国家标准,对申报产品的适用性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评价结论;受理GAP试点基地的认证申请,并实施认证检查。

第十条GAP试点基地建设周期为1年,总社对于批准立项的GAP试点基地给予补助。

补助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一条GAP试点基地的申报与立项
(一)满足申报条件的基地应填写《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良好农业规范(GAP)试点基地项目任务书》(附件2),报省级供销合作社。

(二)省级供销合作社应组织主管业务处室与财会部门对基地提交的项目任务书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查意见。

(三)省级供销合作社初审通过的申请报告和任务书,由其正式上报总社科技教育部。

(四)总社直属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可直接向总社科技教育部提出申请。

(五)总社科技教育部会同财会部负责对项目的审查和组织专家评审(鉴定),通过审查的项目予以立项。

第十二条各省级供销合作社负责对本省列入总社GAP试点基地的项目按本办法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其按期完成项目;总社直属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承担的项目由总社科技教育部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GAP试点基地验收
(一)项目期满,取得总社认证机构颁发的GAP认证证书,并圆满完成任务书规定的项目内容的GAP试点基地可申请验收。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验收的,应于项目期满前两个月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总社科技教育部批准的,可延期验收。

(二)省级供销合作社负责对GAP试点项目验收报告的初审,经省级供销合作社初审符合验收条件的,由省级供销合作社提出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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