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人格权的立法模式
人格权立法模式的发展变化及其对我国民商法典的启示

人格 权 的立法 是 一个 渐 变 的过 程 , 格 权 的概 人
而 , 关人格权 立法模 式 的发 展 、 有 变化 及其运用 的立 法技巧 、 哲学基 础和现 实依据学 者们谈及 的较少 , 这 将 影 响我 国未来 民商法典 对人格 权制度 确立 的主动
性 。本文将 依据人 格 权 的核 心 内涵 和 表现 形式 , 对
说 , 有人 格权之 内容 , 对后 来的民法典产 生很 大影 响 , 但 且 尤其 对《 国民 法典》 法 影响 巨大。《 国民法典》 法 在
理性主 义和 自由主义的影 响下采取 了整体 的人 格权观 点 , 法典 在立 法技 术上采 取概括 的人格权 保护方 式 ; 随
社会的发展 , 的人格 权 能不断被吸 纳进 去 , 未产 生一般 人格 权 制度 。 而《 国民法典 》 实证 主 义和康 新 故 德 受
、
罗马法对 人格权 内涵的认 识
肇 始于 罗 马法 的人 格理 论 , 最初 反 映在概 念上
仅 表现为 三个关 于人 的概 念 , hm 、a u pr — 即 o o cp t、es o
n 或 s t 。 “ o o 是 指生 物 学 意义上 的人 , a tu as Hm , 不一
在我 国学者 们主持起 草 的民法典 中都 有一般人 格权 制度 和多个 具体 的人 格 权 , 于 未来 我 国 民 对 商法典 中确立这 些 制度 , 者们 基 本都 能认 同。然 学
念是一个逐 渐发 展 、 步丰 满 的 民法范 畴 。古代 人 逐
格 权 的成文 立法散见 于法 的各 个部分 , 缺乏 系统性 , 更 不具概括性 。至 民法 法典 化 以后 , 体 人格 权保 具 护 的种类大 为增 多 ; 同时 , 对一般人 格权 的保护 出现
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在民法典中,人格权保护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领域。
人格权是指每个人基于其独特的人格特征所享有的权利,包括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声音权等方面的保护。
本文将从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入手,探讨相关法条的内容和作用。
第一章人格权及其保护第一节人格权的性质和内容根据民法典第一章第一节的规定,人格权是以个人身份为基础,在合法的范围内保护每个人的主体地位和尊严。
人格权包括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声音权等。
其中,身体权指个人对于自己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保护权利;姓名权指个人对于自己姓名的使用和保护权利;肖像权指个人对于自己形象的保护权利;声音权指个人对于自己声音的保护权利。
第二节人格权的限制和排他性人格权并非绝对的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
根据民法典第一章第二节的规定,限制人格权的原因可以是公共利益、个人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当社会公共利益、个人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需要保护时,可能会对人格权进行限制。
但是,限制人格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不能侵犯人格权的本质属性。
第二章人身权利第一节生命权根据民法典第二章第一节的规定,每个人都有生命权的保护。
生命权是每个人最基本的人格权利之一,它保障了每个人的生存权和身体健康权。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权。
第二节健康权健康权是人格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民法典第二章第二节的规定,每个人都有健康权的保护。
健康权保障了每个人的身体健康、生活环境健康等方面的权益。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健康权。
第三节身体自由身体自由是人格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根据民法典第二章第三节的规定,每个人都有身体自由的保护。
身体自由包括个人的身体不受非法拘禁、非法侵害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限制他人的身体自由。
第三章人格权属性第一节姓名权姓名权是人格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民法典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每个人都有姓名权的保护。
姓名权保障了每个人对于自己姓名的选择、使用和保护权利。
论人格权概括保护的立法模式——“一般人格权”概念的废除

、
般 人格权 ” 由来及 有关 其性 质 的学说 的
众 所周 知 , 一 般 人 格 权 ( a l e e e P r? “ d sal m i es g n
常将 一般 人 格权 简 单 理解 为 各 种 具 体 的人 格 权 的 “ 上位 概念 ” 如 同物 权 是 所 有 权 、 物权 的上 位 概 , 他 念 。但 此种理 解 显然 是 有 问题 的 : 即便 忽 略一 般 人 格 权产 生 的特 殊 背景 和 原 因 , 纯从 法 律 概念 设 定 单 本 身来 看 , 种具 体 的人 格 权 的上 位 概 念 也应 当是 各
制 , 目的在 于弥补《 国民 法典 》 关 自然人 人格 利益 保护规 定之 不足 。 “ 其 德 有 一般人 格权 ” 的标 的为 自然人 的
全部人 格 利益 , 其产 生的原 因和存 在 的必要 性在 于 民法典缺 少人格 保护 的一般 性 条款 , 故其 并非 是对特 别人 格权 及其他 应 受保护 的人格 利益 的抽 象概括 。在我 国民 法典设 置人 格 权保 护 一般 条款 的 条件 下 , 当废 除 应
分 析着 手 , 即一 般人 格权所 保 护 的对 象 , 竟是 部 亦 究
分人格利益还是全部人格利益?如其标的为部分人 格 利益 , 则其 应为人 格 权之 一种 ; 如其 标 的为 全部人 格利益 , 则其应等同于整体意义上的人格权。 前述 德 国法上 “ 般人 格 权 ” 制 的过 程 表 明 , 一 创
权是 人格权 的一 种 ) 是 等 同关 系 ( 一般 人 格 权 还 即 就是 人格 权 的另 一 种 表 达 ) ?对 此 , 种 解 释 似 是 各
中国的人格权法

中国的人格权法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逐渐增强。
在这种背景下,人格权法的出台成为当务之急。
本文将探讨中国的人格权法及其对个人权益的保护。
二、人格权的概念及意义人格权作为法律概念,涵盖了个人的自由、尊严、姓名权、肖像权等内容。
这些权利的保护对于每个人的个人尊严和社会地位至关重要。
人格权的法律保护,不仅是对人的尊重,更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象征。
三、中国的人格权法发展历程1. 人格权法的起步阶段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开始逐步建立起人格权法的法律框架。
最早的一部涉及人格权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该法规定了公民的身份权、姓名权等基本权益,并为其提供了一定的保护。
2. 修订和完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人格权的要求提高,我国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一系列法律文件,进一步完善了人格权的保护机制。
3. 人格权法的立法进展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人格权,我国于2020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格权法》。
该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人格权利和保护措施,以及侵犯人格权的法律责任和追究机制。
这是我国在人格权保护领域的重大突破,标志着我国法律对人格权的保护水平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四、中国人格权法的主要内容1. 人格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格权法》的规定,人格权是公民享有的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
这包括了个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多个方面。
法律明确了这些权利的边界和保护措施,确保公民的人格权能够得到切实的保障。
2. 人格权的保护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格权法》对人格权的保护机制进行了详细规定。
法律明确了公民行使人格权的自由、免于侵犯的原则,保障公民依法享有人格权,并规定公民对人格侵权行为的救济途径以及法律责任追究等内容。
3. 人格权的实施与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格权法》还规定了人格权的实施和监督机制。
最新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法规解析

最新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法规解析随着中国法制建设不断完善,人格权保护在最新通过的民法典中得到了更加全面和明确的界定。
本文将对最新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法规进行解析,以便更好地了解和应用这些法规。
一、人格权的概念和范围最新民法典第109条明确规定,人格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这些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在不同情况下有所不同。
1. 生命权和身体权生命权是人格权中最基本的权利,包括保护自己的生存和身体健康。
根据最新民法典第110条的规定,他人不得以侵害个人身体权利合法的行为为由进行侵权行为,如殴打、虐待等。
同时,个人对自己身体的合法自主决策也受到严格保护。
2. 姓名权和肖像权姓名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姓名的保护权利,个人的姓名无论是真实的还是艺名,都应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
根据最新民法典第111条的规定,他人不得无故使用他人的姓名,以及对他人的姓名进行诋毁、贬低等侵权行为。
肖像权是指个人对自己形象的保护权利,包括照片、画像等形式。
根据最新民法典第112条的规定,未经个人同意,他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个人的肖像,以及对个人肖像进行侵权行为。
3. 名誉权和荣誉权名誉权是指个人对自己声誉的保护权利,根据最新民法典第113条的规定,他人不得故意损害他人的名誉,如造谣、诽谤等。
荣誉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社会地位和社会价值的保护权利,根据最新民法典第114条的规定,他人不得侵犯他人的荣誉权。
4. 隐私权隐私权是指个人对自己个人生活的保护权利,包括个人通信、住宅、通信秘密等方面。
根据最新民法典第115条的规定,他人不得非法侵入他人的住宅,侵犯他人的通信秘密等。
二、人格权的保护方式和救济措施最新民法典明确了人格权的保护方式和救济措施,以保障个人的人格尊严和权益。
1.民事责任根据最新民法典第116条的规定,损害他人人格权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当个人的人格权遭受侵害时,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的人格权法规

民法典的人格权法规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个体的人格权得到了更加广泛的关注和重视。
为了保护人们的人格权,我国于2021年颁布了民法典,明确了人格权的法律地位和保护范围。
本文将探讨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的法规,并分析其对个人和社会的意义。
一、人格权的法律地位在民法典中,人格权是属于民事权利的一种,具有法定的民事主体地位。
根据法典规定,人格权是个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和受到保护的个人权益。
人格权包括了个体在生存、名誉、身体、自由、隐私等方面的权益。
通过明确人格权的法律地位,民法典为个人提供了法律保护,使其能够自主决定自己的身体和名誉,享受自由和隐私权。
这为个人在社会中的平等参与和公正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在民法典中,对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生存权:生存权是每个人最基本的权利,民法典规定了个人享有生命权和身体健康权的保护。
这意味着个人有权拒绝不必要的医疗干预,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因他人侵犯而导致的身体损害。
2. 名誉权:名誉权在社会交往中十分重要,民法典保护了个人的名誉权,禁止他人诽谤、中伤他人名誉。
个人可以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并可以要求公开道歉等。
3. 自由权:自由是每个人的天赋权利,民法典规定了个人的自由权受到法律保护。
这包括了个人的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
任何未经个人同意的侵犯个人自由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4. 隐私权:隐私是个人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典对个人隐私权进行了明确规定。
他人未经授权侵犯他人隐私是不被允许的,个人有权要求停止侵犯,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通过对人格权的保护范围进行规定,民法典为个人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护,保障了个人的合法权益。
这不仅有助于个人的自由发展和全面发展,也有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人格权法规的意义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的法规对个人和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个人而言,人格权法规的出台为其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护。
人格权立法模式

我国人格权立法模式一、我国学界关于人格权立法模式的争论当下,我国学者对制定民法典的呼声渐高,人格权在我国将来的《民法典》中地位和位置如何,是否应该独立成编,便成为了民法学界最为关注的话题之一。
同时,这也是学者在人格权制度制定过程中争议最多的问题。
当前,关于我国人格权的立法模式,学界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思路:(一)人格权独立成编说主张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学者,他们的理由主要包括:第一,人格权制度独立成编是民法典逻辑体系的需要,人格权与财产权分别调整不同对象间的法律关系;第二,人的主体制度无法包含人格权的内容,人格权作为一种基本的民事权利类型,民法分则应对其有所体现;第三,人格权制度不能被侵权法制度所替代,侵权法虽然能够对人格权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但是不具备确权的功能,反之人格权制度能够起到权利宣示的作用,因此两者既不重复也不冲突;第四,人格权独立成编符合人格权制度发展的需要,自 20 世纪始,经济、社会、科技的进步与发展不断推进着各国人权运动,也推动了各国人格权立法的进步;第五,民法人文关怀的发展趋势需要人格权独立成编,人格权独立成编符合民事权利体系的构成以及民法典整体逻辑的需要。
(二)人格权非独立成编说反对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学者,他们的理由主要是:第一,人格权与人格密不可分,不存在所谓的“人格关系”之说。
有人格者必有人格权,而无须借助其他法律媒介,因而人格权是“自然人法律地位的一种权利表达”,它并不是一种能够与物权、债权等并列的民事权利;第二,人格权是一种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它不是一种支配权,而只有在其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简言之,其只有在受到侵害时才有意义;第三,人格权类型有限,内容单薄,民法典草案中规定的人格权种类只有 9 种,且多为消极权能,所需条文甚少,难以独立成编;第四,我国沿袭大陆法系立法模式,而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中均未将人格权列为独立篇章。
这些反对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学者对于未来民法典如何规定人格权益的内容又有不同的主张。
论我国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论我国人格权的民法保护摘要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民事权利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与民事主体的人身须臾不可分离。
人格权是一个人成为一个完整的社会整体的不可分割的一部份。
我国在人格权保护问题上还存在着薄弱的环节。
我国经济社会也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与之相对应的人格权利的内涵和外延也随之发生了重大转变。
在此情势下,顺应时代变革,构建一个全面、完备的人格权法律制度迫在眉睫。
本文试从民法角度出发,借鉴人格权保护的有关成果,以探讨我国人格权制度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关键词:人格权人格权的民法保护一般人格权目录论我国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1)摘要 (1)目录 (1)一、人格权概述 (2)1、人格权的含义 (2)2、人格权的特征: (2)3、人格权的构成 (3)4、人格权的具体内容 (3)二、加强我国人格权民法保护的重要意义 (4)1、我国民法对人格权的保护: (4)2、我国上述关于人格权法律保护的规定其意义在于: (5)三、我国人格权的立法现状与不足 (5)1、有关人格权的立法现状 (5)2、人格权法律保护存在的缺陷 (6)四、对我国人格权保护的立法展望 (6)1、单独制定《人格权法》的必要性 (6)2、单独制定《人格权法》的现实性 (6)3、制定《人格权法》应该注意的事项 (7)结语 (7)参考文献: (8)一、人格权概述1、人格权的含义所谓人格权,是指作为公民的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权利。
这是一个民事主体的当然享受、不可剥夺的权利,它始于人的出生,终于死亡。
人格权是维护主体人格独立不可或缺的权利,旨在维护其自身价值,保护人的自由、独立、尊严。
从广义上说,人格权也是基本人权的一部分,一国对人格权的规定,可以体现出该国人权保护的状况。
笔者认为,“人格”这一概念在法律上具有三种不同含义:1.1、人格是指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个人和组织,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指依自然规律出生的,具有血肉之躯的人格;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由法律所确认的,能够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我国人格权的立法模式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关键词: 人格权/法人人格权/民法典
内容提要: 人格权不是实证法上的权利,而是人之为人的本质属性在民法上的反映与
保护。
权利一方面具有与他人划清界限的功能,同时也可以让主体通过对权利的支配以获
得利益。
对于人的属性应当定位于保护而非支配,故应对“身体、健康、生命”等规定不
受侵犯及侵犯后的民事责任,而不是罗列一系列权利。
因此,人格权在民法典中没有必要
单独成编。
同时,法人不应具有人格权。
我国民法典正在起草过程中,关于人格权的本质、人格权是否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以
及法人是否具有人格权等问题,学术界正在进行广泛的讨论,并形成了不同的甚至是决然
对立的观点。
本文拟对此问题予以论析。
一、我国民法学界关于人格权立法模式的争议
我国学者在关于如何设计我国民法典之人格权的模式时,存在重大争议。
主要存在如
下观点: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一)人格权独立说
这种观点以王利明教授为代表,主张不能将人格权仅仅规定在“总则”的主体中,也
不能仅仅规定在侵权行为中,人格权应当独立成编。
[1]
(二)人格权非独立说
在这种观点之下,又有不同的理由与设立主张。
有的学者认为:人格权与主体不能分离,它不是一种与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并列的权利,不应独立成编,而是应当在民法
典“自然人”一章中专设“自然人人格保护”一节,从“保护”之角度出发而非从“设权”之角度出发,对一般人格权与各具体人格权作出规定。
[2]
有的学者主张:人格权不能独立成编,而是将人格权纳入民法典“总则”编的“自然人”一章中。
这种主张与上面的主张有很大的不同:这种主张是同意规定“人格权”的,
仅仅是独立成编还是不成编的问题;而上面的主张则是人格权不能以权利的形式加以规定,而仅仅以“权利保护”的方式加以规定。
[3]
有的学者主张:人格权不能独立成编,而是在“自然人”一章中,设一节对人格权的
相关问题作出概括性规定,而不应像现在民法典草案中那样对每一种人格权进行罗列,并
对侵害每一种人格权的行为以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及后果都作出具体规定。
这些应当在侵权行为中作出规定,就如德国民法典那样。
[4] (三)折中说
这种观点认为:人格权的客体是人的伦理价值。
但人的伦理价值可以分为“内在于人
的伦理价值”与“外在于人的伦理价值”,也可以称为“无财产利益的伦理价值”与“有
财产利益伦理价值”。
根据这样的划分,在民法典中应区别对待,具体来讲,对于不存在
财产利益、并与人的本体密不可分的人的价值,应该把它们视为人的要素,而规定于人的
制度中。
对于具有财产利益,或者可以与人的本体相互分离的人的价值,则应把它们规定
于人格权的制度中,从而满足法律保护或者人的支配的需要。
这个立法模式,保持了大陆
法系民法对于人的伦理价值的认识理论,以及人格权利理论中的逻辑一贯性,反映了大陆
法系民法自近代到现代的发展历程。
而且在我国民法典的“人格权是否独立成编”的争论中,这种模式也可以看成是一种“折衷观点”,容易被争论的各方所接受。
(注:对此,
可详见马俊驹教授与其博士生关于人格权问题的讨论:www. civillaw. com. cn, 2021年
2月17日。
)这种观点实际上是将专属于自然人享有的、与自然人不可分离的非财产性属
性规定于自然人一编,而具有财产性的属性(价值)则规定为独立的人格权一编。
在该编中,无疑也有“法人人格权”的内容。
这种观点常常令人生疑的是:有财产价值而且能够用财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产衡量的东西还是不是人格权?人格权一个很重要的作用实际上是与财产保持距离,
即使是肖像权这种商业味十足的人格权,也很难说能够用金钱来衡量这种权利。
二、对人格权立法模式的分析与论证
在对人格权的立法模式进行选择时,首先应当谨慎地思考这样一个问题:人格权的立
法模式的选择的意义何在?各方争议的实质是什么?是价值方面的还是技术方面的?
我个人认为:关于人格权立法模式的选择与对人格权本质的认识有极大的关系。
如果
将人格权看作是自然法上的权利,即与生俱来的天赋人权,则无论实证法如何规定,都是
技术层面的问题;如果将人格权看成是实证法上的权利,则要讨论它是宪法上的权利还是
民法上的权利。
如果将其看成是宪法上的权利,则民法不负有赋权的使命,仅仅具有保护
的功能,自然也就不需要对具体人格权一一宣示,仅仅在侵权行为法上保护即可;如果将
人格权看成是民法上的权利,民法就负有赋权的功能与使命,就需要对各种具体人格权进
行一一列举以宣示,在侵权行为法部分再详细规定侵犯各种人格权的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
由此可见,我国民法学界对于人格权立法模式的争论,是价值层面的而非技术层面的问题。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在讨论人格权立法模式时,许多人都会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到目前为止,世界上许多
影响较大的民法典,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为什么没有正
面以赋权或者宣示的方式规定人格权而是在侵权行为编中规定了侵犯后的责任?但却规定
了姓名权?德国判例发展出一般人格权概念,其原因为何?是否真的如有的学者所说的那样,是一种“重物轻人”的表现或者是一种严重的疏漏?如果真的是严重的疏漏,这些法典为
什么不在今天去修订、填补?德国人与法国人多次修订其民法典,特别是德国最近才完成
债法的修订,为什么不去修订中国学者认为的德国民法典上关于人格权的“重大缺陷”?
对这些问题,我们不能不进行认真的分析与思考。
对此问题,学者有不同的解释。
有
的学者认为:《法国民法典》并不是忽略自然人的人格权,而只是否定从法定权利的角度
规定人格权而已。
在对近代法国立法有影响的关于自然人法的学者中,相当多的人就已经
承认自然人对自身利益具有高于法律权利的支配权 [5]。
有的学者提出了颇有见地的
观点:德国民法典上那些被我国许多学者认为是“人格权”规定的内容,实际上并没有被
按照“权利”来对待。
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的规定:“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和自由、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者,对他人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从这一条规定可以看出,一方面,在法典用语上,德国民法所规定的“生命、身体、健康
和自由”,它们的后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