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管理办法外经贸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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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发展与改革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发展与改革

品招投标管理实施的变革。
我在 一家 知名 的境外 医疗器
● 7号令
招投标市场的竞争加剧 ,在实际
机 电产 品招 投标 的第一 个 监 操 作 中 7 号 令 已然 因为 太笼 统 而
械厂‘ 商一
飞利浦医疗保健系统 管办法是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 不能起到更好的监管作用。依托
工作 ,负责处理医疗部门的招投 标实施 办法》 ( 外 经贸部 2 0 0 0年 电子商务的发展 ,政务改革步伐 标事务 、数据统计及部分客户联 第 7 号令 , 以下简称“ 7 号令” ) 。7 的推进 ,商务部授权某网站进行 络。飞利浦医疗保健系统在 中国 号令显然是个 纲领性 的文件 , 在 招投标项 目的网上操作及机 电证
主要 从事 的是飞 利浦 医疗 器 械 的 招投 标 大法 基础 上 ,规 定 了机 电 的 申报 , 进 行 了数字 化监 管 。 基 于
生产和销售 ,为医院提供飞利浦 产品招投标 中,外经贸部的监管 以上种种原 因,对于 7 号令 的修
医疗 保健 系 列产 品及 相关 配 套 的 权 力 、 各地 方机 电办 的监 管权 力 , 解决 方 案 ,信息 系统 的 经销 及售 必须 招标 的机 电产 品 的范 围及 不 改 已迫 在眉 睫 。
开、 公正性 。 譬 如 医疗 器械设 备厂 力 量也 没有 强大 到与 外经 贸部抗 延 项 目执行 时 间 ,结 果绝 大多 数
商的市场信息公开化程度高 , 投 衡。 评标结果无公示程序 , 国际招 质疑都是维持原判。而招标公司
标 人 几乎 可 以根 据 公 开 唱标 , 计 标 的评 标结 果就 是终 审 ,然后 直 对有 争议 的项 目也消 极逃 避投 标 算 出 各 家 的评 标 价 和 中标 人 , 因 接 进 入到 由项 目当地 机 电办 审批 商 的质疑 , 譬 如挑 选7 天长 假前 一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外经贸部2000年第七号令)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外经贸部2000年第七号令)
第二十一条买方或招标机构应在开标两日内将开标记录(见格式三)送至或邮寄(以邮戳为准)到相应的进出口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当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停止开标,并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第五章评标规则
第二十三条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相关领域专家、买方和招标机构代表等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与招标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或与投标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六)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评标过程中如遇重大意见分歧时,可向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议。
第三十七条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买方、招标机构提出异议,或向相应的进出口机构以及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投诉。
第三十八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七)评标报告未经审定或未办理有关手续而签订供货合同的;
(八)买方不履行与中标人签订供货合同或者中标人不履行与买方签订供货合同的;
(九)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处罚
(一)属招标机构责任,当次招标无效并给予通报批评,视情节暂停或取消其招标资格。
(二)属投标人责任,当次投标按废标处理,视情节暂停或取消其投标资格。
(二)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
(三)投标人与买方、招标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四)资格证明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五)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
(六)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商务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地区、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协调和全面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3号),商务部制定了《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日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第一章招标文件第一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投标人必须进行小签的相应内容,其中投标文件的报价部分、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加注“*”的条款或参数,下同)响应等相应内容必须逐页小签。

第二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允许的投标货币和报价方式,并注明该条款是否为重要商务条款。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不接受选择性报价或者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

第三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对投标人的业绩、财务、资信和技术参数等要求,不得使用模糊的、无明确界定的术语或指标作为重要商务或技术条款(参数)或以此作为价格调整的依据。

招标文件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认证标准、国家关于安全、卫生、环保、质量、能耗、社会责任等有关规定以及公认的科学理论。

违反上述规定的,招标文件相应部分无效。

第四条招标文件如允许联合体投标,应当明确规定对联合体牵头方和组成方的资格条件及其他相应要求。

招标文件如允许投标人提供备选方案,应当明确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只能提供一个备选方案并注明主选方案,且备选方案的投标价格不得高于主选方案。

凡提供两个以上备选方案或未注明主选方案的,该投标将被视为实质性偏离而被拒绝。

第五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一般参数偏离加价最高不得超过1%,是指每个一般参数的累计偏离加价最高不得超过该设备投标价格的l%。

_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_试行_1号令_解读

_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_试行_1号令_解读

(1 号令)解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基调,进一步转变职能和简政放权,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

2014年2月21 日,商务部发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 年第1 号)(以下简称 1 号令),取消了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批事项,大幅减少了备案环节,同时加强了对招标投标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 年第13 号)(以下简称13 号令)更加适应改革的新形势,更加贴合行业发展需求,更加细化、更便于指导实践。

为使广大读者理解贯彻好文件精神,本刊记者就此次修订工作专访了商务部机电和科技产业司招标处有关负责人。

现将相关内容整理如下,以供读者学习理解。

问:今年2月21 日,商务部发布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1 号令),请您就出台背景、必要性、依据等做一个简单介绍?答:13 号令自2004 年发布实施以来,对于规范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加强反腐败制度建设,节约采购资金,保证采购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十一五”期间,全国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委托金额累计1474.88亿美元,实际中标金额1256.13 亿美元,年均增长l6.3%,节约采购成本218.75 亿美元,节资率达14.8%。

2012 年国际招标额达到298.87 亿美元。

但是,随着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市场和法律环境的不断发展,13 号令在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方面的局限性也逐渐显现出来,无法充分适应新形势新变化的需要。

尤其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要求全面清理招投标有关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3 号令中有部分内容与《条例》不一致,应当严格依据上位法予以修改或废止。

此次修订以《条例》颁布实施为契机,以规范招投标活动为主线,修订旨在通过修改、废止相关规定,加强招投标的监督管理,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筑牢国际招标领域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制度屏障,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68页》课件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68页》课件

01
规定了国内招标投标的程序、要求和责任,适用于机电产品的
国内招标。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02
详细规定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程序、要求和标准,是实施机
电产品国际招标的主要依据。
产业政策与技术标准
03
国家针对不同产业和技术领域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标准,影响机
电产品的国际招标。
地方性法规与政策
地方政府采购法规
加强技术研发与创新
鼓励企业加大技术研发投入,提升产品的技术水平和竞争力。
建立全球化的业务网络
拓展国际市场,建立广泛的业务网络,增强国际竞争力。
熟悉和掌握国际法律法规
加强国际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降低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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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总结词
跨国公司参与招标
详细描述
某跨国公司在需要采购机电产品时,通过国际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吸引了全球范围内的供应商参与 投标。跨国公司对投标者进行了严格的资格预审和现场考察,最终选择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签订合同。
04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的 法律法规与政策
国际条约与惯例
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
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包括投标函、技术方案 、商务方案等,并确保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程序
发布招标公告
通过国家指定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潜在投标人参与招标。
投标人资格预审
对所有报名参加投标的投标人进行 资格预审,筛选出符合资格要求的 投标人。
发放招标文件
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发放招标 文件,并收取招标文件费用。
投标
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 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 间和地点递交投标文件。

预算单位采购进口机电产品应适用哪部法律?

预算单位采购进口机电产品应适用哪部法律?

预算单位采购进口机电产品应适用哪部法律?问:某事业单位,因工作关系须采购一台进口机电设备,该项目拟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请问:进口机电设备招标适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还是《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1号令),招标活动受哪个部门监管?答:预算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采购进口机电产品,须遵循《政府采购法》体系相关规定,其招标投标活动受财政部监管。

《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除在我国境内无法获取或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所需货物、工程和服务以及为在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项目外,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因此,预算单位从境外采购货物需经财政部门依法核准方可开展采购活动。

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第七条规定:"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除详细规定了采购人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的相关材料、论证要求和检查要求以外,该办法第十五条还明确要求“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文件中应当载明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电子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货物中的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有关特殊事宜,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依据财政部的上述规定,预算单位在开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时,其进口产品论证、采购活动审核和优先采购政策落实等方面遵循《政府采购法》体系的相关规定,由财政部门监管;其采购程序遵从财政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由财政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商务部关于印发《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印发《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8.08.15•【文号】商产发[2008]311号•【施行日期】2008.09.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商务部关于印发《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的通知(商产发[2008]3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地方、国务院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提高评标工作的科学性,鼓励采购先进技术和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3号),商务部制定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

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二OO八年八月十五日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提高评标工作的科学性,鼓励采购先进技术和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3号,以下称“13号令”),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综合评价法,是指根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以下称“招标项目”)的具体需求,设定商务、技术、价格、服务及其他评价内容的标准和权重,并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以确定中标人的一种评标方法。

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价法的,应当将综合评价法相关材料报商务部备案;使用国内资金及其他资金的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价法的,应当将综合评价法相关材料经相应的主管部门转报商务部备案。

第二章适用范围及原则第四条综合评价法适用于技术含量高、工艺或技术方案复杂的大型或成套设备招标项目。

第五条采用综合评价法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科学合理、量化择优的原则。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结果公示及质疑投诉办法()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结果公示及质疑投诉办法()发文单位:办文号:外经贸机电字[2021]67号发布日期:2021—6-3执行日期:2021-6-3失效日期:20211201第一条为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工作,增加透明度,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人民招标投标法》和《机电产品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外经贸部二○○○年七号令,以下简称“七号令"),实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结果公示制度,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每次评标结束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或买方(自行招标)须在“国际招标网”(://./,以下简称)上填写并刊登《评标结果公示表》将评标结果进行公示,同时在公示期内将评标报告送至相应的机电产品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备案.第三条《评标结果公示表》的**项填写内容,包括“建议中标商(制造商)名称”、“评标价格”和“不中标理由”等,必须与评标报告一致,并符合七号令规定的评标规则。

第四条对每一位不中标商的不中标理由按商务评议、技术评议和价格评议三类逐项填写。

填写的内容必须明确说明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商的响应情况和内容。

如一个投标商的某一类不中标理由过多,招标机构可填写其中最主要的若干项理由。

但公示为一次性公示,凡未公示的不中标理由不再作为废标或不中标的依据。

第五条在的机构按权限查看公示内容.同一招标项下的有关机构、府主管机构和投标商有权对正在公示的评标结果进行质疑或投诉.第六条公示期为十个工作日。

在公示发布十个工作日内,若无投标商或相关机构提出质疑或投诉,机构即对中标产品按规定办理有关进口手续或函复买方和招标机构.第七条有关府主管部门如对评标结果提出质疑,应在公示期内相关机构提出。

第八条如一项招标的投标商对评标结果提出质疑,可在在线填写《评标结果质疑表》,针对公示的不中标理由提出质疑或对该项招标程序问题进行投诉.《评标结果质疑表》及相关材料必须由投标商法人代表或法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于公示期后三个工作日内按管理权限送达相应的机构方为有效.属地方或部门管理的产品,投诉材料可同时抄送外经贸部。

新版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发布

有 与招 标 项 目规 模 和 复杂 程 度 相适 应 的技 术 、 经 济
低评标价法。技术含量高、工艺或技术方案复杂的 大型或成套设备招标项 目可采用综合评价法进行 评标 。所有评标方法和标准应当作为招标文件不可
分 割 的一部 分并 对潜 在投标 人公 开 。招标 文件 中没
有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依据。采用 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评标依据 中应当包括:一般 商务和技术条款( 参数) 在允许偏离 范围和条款数 内进行评标价格调整的计算方法 ,每个一般技术条 款 ( 参数 )的偏 离加 价一般 为该设备投标价格 的 0 . 5 %,最高不得超过该设备投标价格 的 l %,投标
招标文件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 除另有约定 的, 出现不

《 实施办法》 主要适用于机电产 品国际招标投 标活动。适用 的机电产品包括机械设备 、 电气设备 、
交 通运 输工 具 、 电子产 品 、 电器 产 品 、 仪 器仪 表 、 金 属
致时以纸质招标文件为准 。 《 实施 办法》 规定, 招 标文件 中应当 Nhomakorabea明确评 标
《 实施办法》 规定 , 招标文件 的发售期不得少于
5 个 工作 日。
文 件 中没有 单独 列 出该设 备分 项报 价 的 ,评标 价格
等方面专业人员 , 具备编制国际招标文件( 中、 英文 )
和组 织评 标 的 能力 。依 法 必 须进 行 招 标 的项 目, 招
标人 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 , 应当向相应 主管部 门备
案。
调整时按投标总价计算 ; 交货期 、付款条件等商务
《 实施办法》 强调 ,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机电产品
国际招标 的项 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 应当 使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标准文本。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已于2013年12月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13年第1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 年4月1日起施行。

原《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2004年第13号令)同时废止。

部长:高虎城2014年2月21日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范围第三章招标第四章投标第五章开标和评标第六章评标结果公示和中标第七章投诉与处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对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招标人根据采购机电产品的条件和要求,在全球范围内以招标方式邀请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的一种采购行为。

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

机电产品的具体范围见附件1。

第三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择优原则。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管理和协调全国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投标工作,制定相关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调整、公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范围;负责监督管理全国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负责利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以下简称国外贷款、援助资金)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负责组建和管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专家库;负责建设和管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电子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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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管理办法》(外经贸部1999年第一号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行为,建立公开、公平的国际招标竞争机制和公正的评标准则,根据国务院批准发布的《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利用国外贷款项目进口机电设备管理的通知》(国发[1990]6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12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 国际招标”系指国际公开竞争性招标。

第三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负责协调、管理和监督全国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工作、制定其国际招标规则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审定机电产品招标机构的资格、承担国家评标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各地区、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进出口机构)依据本办法,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过程的监督、协调、管理,承担本地区、本部门评标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承担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

本办法所称买方,是指通过国际招标采购机电产品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其它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招标机构,是指依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另行发布),取得招标资格并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的法人或社会中介组织。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依照招标文件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

第二章招标范围第七条强制实行国际招标的机电产品:1.国家规定通过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具体目录由外经贸部负责制定、调整并公布;2.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OECF)、日本输出入银行(以下简称国外贷款)采购的机电产品;3.政府采购项下规定通过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4.其他贷款机构要求通过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8.自愿委托国际招标的机电产品:(一)对国家管理的进口机电产品(如配额、特定产品等),若采用国际招标方式采购,应由买方经相应进出口机构报外经贸部(申请函见附件一)同意后,向招标机构办理招标委托;(二)实行进口自动登记的机电产品;(三)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的机电产品。

第九条除国外贷款项目,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不招标:(一) 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出口信贷;(二) 对外不需支付外汇;(三) 供生产配套用零部件;(四) 旧机电产品;(五) 一次进口金额少于10万美元;(六)其它不适于通过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第三章招标文件第十条由买方根据采购需要与招标机构或委托咨询服务机构编制招标文件。

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招标邀请;2.投标人须知;3.招标产品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4.合同条款;5.合同格式;6.附件:1.投标书;2.开标一览表;3.投标报价表;4.货物说明一览表;(5)规格偏离表;(6)投标保证金格式;(7)预付款保函格式;(8)法人授权书格式;(9)制造商授权函格式。

第四章招标程序第十一条买方须向具备机电产品招标资格的招标机构签订招标委托协议,并提供招标保证金(使用国外贷款项目除外)。

委托招标金额在200万美元及以下的,其保证金为委托招标金额的2%;委托招标金额在200万美元以上的,其超过200万美元部分保证金不得超过委托招标金额的1%。

第十二条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包括技术、商务部分(包括对制造商的业绩要求和评标依据),对其中重要条款要加注“*”号,若其中一条不满足将导致废标。

第十三条评标依据除构成商务废标条款外,还应包括:技术废标的主要参数与偏差范围;价格评估允许偏离范围及其折价的计算方法。

第十四条买方将招标文件及设备采购清单、有关项目批复文件按《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报相应的进出口机构组织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

进出口机构要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于小型单台设备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文件审核复函(见格式一)通知买方及有关单位。

若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复函,应及时向买方说明理由和需要延长的时间。

第十五条未经相应进出口机构同意,不得擅自修改已经审定的招标文件。

第十六条买方和招标机构在接到招标文件审核复函后,在国家规定的报刊及传媒上刊登招标公告(见格式二)。

第十七条投标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一般不得少于三十天,对大型成套产品不得少于六十天。

第十八条按照招标公告发布的时间、地点开标。

投标人的投标方案、备选方案、降价声明或价格折扣都要在开标时一并唱出,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承认。

开标时,须有买方、投标方及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九条 &127; 招标机构要在开标三日内将开标记录(见格式三)送至或邮寄(以邮戳为准)到相应的进出口机构备案。

第五章评标规则第二十条初评工作由初评委员会负责。

初评委员会由买方、招标机构及有关专家等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评标人数不得少于半数。

第二十一条初评工作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书进行评审,分为商务、技术、价格三大部分进行。

商务、技术均满足标书要求时,评估价格最低者为中标者。

第二十二条商务评标要求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废标:1.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或出证银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

3.代理投标人未附有制造商有效委托书的。

(四)投标书无法人代表签字,或签字人无法人代表有效委托书的。

(五)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六)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第二十三条技术评标要求(一)投标书不满足技术规格书中主要参数和超出偏差范围的,应予废标。

(二)填写技术比较表时,要按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书中的参数如实填写,不得以符号填写。

对需要并可以接受澄清的技术问题,经澄清后满足要求的按有效标接受,但要在比较表中注明。

第二十四条价格评标要求(一)按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因素进行评标,计算评标价时对需要加减价的部分要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书的内容加以说明。

(二)投标人必须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产品技术状况列出质量保证期内必备件的清单和价格,并将该备件价计入投标总价。

若所提供的产品不需必备件,应在投标书中说明,否则,评标时将其它有效标中必备件的平均价计入该标评标总价(或按贷款机构要求计入有效标中的最高价)。

(三)利用国外贷款的项目,计算评标总价时,国外产品以CIF价、国内产品以出厂价(不含增值税)为计算基础。

(四)除国外贷款的项目,计算评标总价时,以货物到达买方指定安装地点为依据。

国外产品为CIF价+进口环节税+国内运输、保险费等;国内产品为出厂价(含增值税)+国内运输、保险费等。

(五)在进行价格评标时,如果投标价中有多种货币,以开标当日中国银行卖出汇率统一转换成美元。

第二十五条评标中其它若干问题处理原则(一)银行资信证明应提供原件,也可提供银行在开标日前三个月内开具资信证明的复印件。

(二)允许对投标书中不清楚问题进行澄清,不允许对技术、商务、价格等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

澄清要通过书面方式进行。

(三)投标人复印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作为其投标书中一部分可导致废标。

(四)境内的合资合作企业生产的产品,技术总负责方业绩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视为业绩合格。

第六章办理进口手续第二十六条初评结束十五个工作日内,买方和招标机构要将加盖双方公章并有各评委签名的评标报告(见附件二),按进口管理权限报相应的进出口机构。

第二十七条进出口机构组织评标委员会在十个工作日内对评标报告进行审核。

若无异议,对国外中标产品即按《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招标机构凭有关进口手续发出中标通知书。

其中使用国外贷款项目,在评标报告审核后,还需凭国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通知》向贷款方报送评标报告,获其批准后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第二十八条国外中标产品办理有关进口手续后,方可对外签定供货合同,供货合同签订后五日内向买方退还招标保证金。

第七章违规与处罚第二十九条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违规:(一)相互串通虚假招标的;(二)评标期间泄漏评标情况的;(三)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评标工作的;(四)未按本办法评标规则评标的;(五)评标报告不如实反映招标文件、投标书实际情况的;(六)评标报告未经审定或未办理进口手续而签订供货合同的;(七)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条处罚(一)属招标机构责任,当次招标无效并给予通报批评,视情节暂停或取消其招标资格。

(二)属投标人责任,当次投标按废标处理,视情节暂停或取消其投标资格。

(三)属买方责任,招标无效并给予通报批评,相应进出口机构不予办理进口手续。

(四)属初评委员会责任,评标报告视为无效。

对严重责任人将禁止参加评标工作。

(五)买方未按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供货合同的,没收其招标保证金,其中50%支付给中标人,50%支付给招标机构。

中标人未按规定与买方签订供货合同的,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其中50%支付给买方,50%支付给招标机构。

(六)属违纪的,由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如政府(金融组织)间贷款协议另有特殊规定,则按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使用国外贷款项目采用当地 (区域性)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须经贷款机构同意,其程序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招标服务费用的收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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