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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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原创版2篇)篇1 目录1.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的概念与意义2.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特点与作用3.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发展和现状4.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问题与对策5.智慧赋能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实践案例6.结语: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未来发展趋势篇1正文一、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的概念与意义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是指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对不动产权属登记、权籍调查、审批、颁证等环节所形成的文件、资料、图表等进行收集、整理、归档、查询和利用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该制度对于保证不动产登记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查询性具有重要意义。

二、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特点与作用1.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特点:不动产登记档案具有永久性、权威性、完整性、可靠性和可查询性等特点。

2.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作用:不动产登记档案在保障不动产权益、维护不动产市场秩序、促进不动产交易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发展和现状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在法律法规、技术手段、服务模式等方面不断发展和完善。

目前,我国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已经进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阶段,各地开始采用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提高了档案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四、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问题与对策1.存在的问题: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档案管理不规范、信息共享程度低、查询效率低等。

2.对策建议:规范档案管理流程,加强档案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提高查询效率,引入智能化技术手段等。

五、智慧赋能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实践案例例如,北海市采用“智慧”赋能,构建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三化”体系,实现了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提高了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篇2 目录一、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的概念和意义二、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特点与作用三、当前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面临的挑战四、如何构建高效的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体系五、北海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实践案例六、总结与展望篇2正文一、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的概念和意义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是指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对不动产权属登记、权籍调查、审批、登记、发证等环节所形成的文件、资料和档案进行管理的一套制度。

不动产档案安全管理制度

不动产档案安全管理制度

不动产档案安全管理制度第一部分:总则一、为了规范不动产档案的管理,保障不动产档案的安全完整、准确性,修订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对不动产档案的管理。

工作职责范围涉及不动产档案的管理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二部分:不动产档案的安全管理一、不动产档案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一)不动产档案的安全管理应坚持保密性、完整性、真实性、可控性的原则。

(二)不动产档案的安全管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进行管理。

(三)不动产档案的安全管理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的技术、制度、管理的结合。

二、不动产档案的安全保管(一)不动产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定期进行整理、翻检。

(二)不动产档案存放应该按照保密要求,设立相应的保密等级,采取物理封存、电子加密等方式进行保护。

(三)不动产档案要设立专门的存储空间,配备防火、防水、防盗等设施,确保档案安全。

三、不动产档案的利用管理(一)不动产档案的利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结合档案的实际需要进行管理和归档。

(二)不动产档案的利用必须经过审批程序,由专人负责查阅并进行记录。

(三)不动产档案的外借应当经过单位领导批准,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管理,并设定期限和要求。

第三部分:不动产档案的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一、不动产档案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管理管理文件。

二、不动产档案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配合单位有关部门开展档案安全检查和整改工作,并积极配合有关工作。

三、不动产档案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加相关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四、不动产档案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对工作中知悉的涉密信息保密。

五、不动产档案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定期进行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确保自身在不动产档案管理过程中无违规行为。

第四部分:不动产档案的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一、不动产档案的安全管理监督和检查应当从制度、流程、机构、人员等多个层面进行检查。

二、不动产档案的安全管理监督和检查内容包括不动产档案的存储查验、不动产档案的利用查验、不动产档案的整理查验等。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原创版4篇】篇1 目录一、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的概念和意义二、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特点和作用三、当前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面临的挑战四、如何构建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三化”体系五、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发展趋势篇1正文一、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的概念和意义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是指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对不动产权属登记、权籍调查、确权登记、档案归档等环节进行规范管理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对于保证不动产登记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及时性,维护不动产权属关系的稳定和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特点和作用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特点主要体现在:档案的唯一性、完整性、连续性和安全性。

其中,唯一性是指每个不动产档案都具有唯一的标识符,确保档案的唯一性;完整性是指档案应当包含不动产的全部信息,确保档案的完整性;连续性是指档案应当记录不动产的历史变更情况,确保档案的连续性;安全性是指档案应当妥善保管,防止档案遗失、损坏或被非法访问,确保档案的安全性。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保障不动产登记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及时性;维护不动产权属关系的稳定;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政府决策提供数据支持等方面。

三、当前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面临的挑战当前,我国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面临的挑战主要包括:档案管理规范化程度不高,导致档案信息不准确、不完整、不连续;档案管理信息化水平不高,导致档案查询、更新和维护效率低下;档案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导致档案遗失、损坏或被非法访问等问题。

四、如何构建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三化”体系为解决当前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面临的挑战,我们需要构建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三化”体系,即规范化、信息化和安全化。

具体措施包括:制定完善的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规定,规范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查询等环节;推广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信息系统,提高档案管理效率;加强档案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全文总则1一般规定1.1总体要求1.1.1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简称《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1.1.2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严格贯彻落实《物权法》《条例》以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确定申请人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的种类和范围,并将所需材料目录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布。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随意扩大登记申请材料的种类和范围,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没有规定的材料,不得作为登记申请材料。

1.1.3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应当依法提供原件,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依据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

能够通过部门间实时共享取得相关材料原件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1.1.4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规范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环节,严禁随意拆分登记职责,确保不动产登记流程和登记职责的完整性。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依据而设置的前置条件,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将其纳入不动产登记的业务流程。

1.1.5不动产登记过渡期内,农业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办理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耕地以外的承包经营权登记、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和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按照《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规范不再另行规定。

1.2登记原则1.2.1依申请登记原则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下列情形除外:1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有权机关依法作出的嘱托文件直接办理登记的;2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实施细则》的规定依职权直接登记的。

1.2.2一体登记原则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所有权登记应当与其所附着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是指以登记为主要方式,建立不动产相关信息的档案管理制度。

该制度旨在确保不动产权益的登记权威、便捷和有效,保障不动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包括登记主体、登记范围、登记方式、登记程序、档案管理等方面。

首先,登记主体是指参与不动产登记活动的主要机构或个人。

在我国,不动产登记主要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登记主体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素养,确保登记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其次,登记范围是指适用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不动产类型和具体事项。

我国不动产登记包括土地、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等不动产的登记。

登记范围应当明确,确保不动产的权属关系和其他相关情况得到全面、准确的登记和记录。

再次,登记方式是指不动产登记的具体方法和方式。

常见的登记方式包括现场登记、网上登记等。

登记方式应当灵活多样,以满足不同登记主体的需求,提高登记效率和服务质量。

此外,登记程序是指不动产登记的具体流程和程序。

登记程序应当依法确定,透明公正,确保登记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登记程序涉及到申请、审查、核准等环节,要确保各环节的工作有序推进,并及时反馈登记结果给申请人。

最后,档案管理是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环节。

档案管理是指对不动产登记材料和信息的存储、整理、保护和利用。

档案管理要建立科学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为相关权利人和利益相关方提供有力的档案查询和利用服务。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不动产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建立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可以提高不动产登记的效率和准确性,减少不动产纠纷的发生,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

同时,也可以为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相关工作提供重要的基础资料和支持。

总之,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是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可以提高不动产登记的权威性和效率性,保护不动产权益,促进不动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5.30•【文号】国土资规〔2016〕6号•【施行日期】2016.05.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相关司局和单位:2016年是巩固拓展不动产统一登记成果,抓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基层落地的关键年,要力争年底前所有市县颁发新证、停发旧证。

为实现这个目标,切实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进一步明确操作依据,部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总结地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现予以印发,并就贯彻落实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机构建设,为实施统一登记提供组织保障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落地实施需要运转有效的机构作保障。

机构建设到位、人员划转到位、职责履行到位是机构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按照《条例》、《实施细则》和《规范》开展工作的先决条件。

为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顺利实施,各地要尽快落实职责机构整合文件的要求,迅速将文件确定的事项落实到位,切实加强不动产登记机构建设,明确组织架构和领导班子,确保原来从事各类登记的业务骨干划转到位、落实到岗。

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是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法定职责,要确保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职责的完整性,不得违法违规随意割裂、拆分,不得将不动产登记的审核职责游离于整个登记程序之外,或分割到不同部门办理。

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过程中,既要做好不动产登记与相关行业监管、交易管理等工作的有效衔接,确保平稳有序,也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和履行法定职责,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依法合理审慎开展登记审核,保证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真实准确。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中的风险及对策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中的风险及对策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中的风险及对策摘要:随着不动产业务的发展和数量的增加,不动产记录档案查询和利用变得越来越频繁,这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风险,因此,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来防范和避免这些风险,以确保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安全和有序进行。

文章深入探讨了不动产登记归档的必要性,从凭证功能、参考功能和潜在功能三个方面进行了剖析,并且根据当前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所面对的法律、技术和安全等几个重要方面的挑战,提出了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以期提高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的安全。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风险引言2013年,我国国务院提出了整合不动产的政策,这些不动产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提到的不可移动的物品,如森林、土地、草地和其他建筑物,它们可以随时间和地点的变化而发生变化。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是保护不物权的重要手段,它不仅可以记录下不物权的信息,如文字、图像和声像,还可以为不动产的转移、抵押、买卖和查封等业务提供重要依据,是我国居民最重要的财产权。

由于不动产交易的日益增多,不动产登记文件的查阅和使用也变得越来越繁琐,这也会大大增加危险的概率,因此,我们应该采取有效的举措来预防和降低风险的发生率,以确保不动产的安全性。

1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概述1.1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内涵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是一项重要的任务,它旨在透过在特定的场所中对具有不动产观念的财产和物品予以明晰记录,以便更好地记录其所属权,并为其赋予应有的利益。

透过不动产登记存档,工作人员可以更加准确地调整和变更财产和物品的权利,并将这些操作记录在实际文件中,以保证财产管理的规范化和完善。

为了保证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有效性,工作人员需要对大量的数据资料加以系统的整理,建立完善的数据库,以便更好地管理和处理财产,从而发挥其职能和作用。

所以,在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过程中,必须保证存档内容的全面、准确度和可信度,以便有效提升我们的效率和质量。

1.2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特点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具有显著的有效性,这一特点体现在五大层面:一是实时性,由于商品交易行为的日益增加,档案保存人员也能及时反映出实际情况,从而提高工作效率。

房产交易所的档案管理制度

房产交易所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产交易所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交易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交易所所有房产交易、登记、评估、中介等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类档案。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二)科学分类,便于查找、利用;(三)规范管理,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四)信息化建设,实现档案资源的共享。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档案收集:(一)各业务部门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应及时收集相关档案资料,确保档案的齐全性;(二)档案资料应真实、完整、清晰,不得伪造、篡改、损毁;(三)收集的档案资料应分类存放,便于管理和利用。

第五条档案整理:(一)档案资料按时间、类别、项目等要求进行分类整理;(二)立卷时应确保卷内文件的完整、关联;(三)档案卷内文件应按照顺序排列,编制卷内目录;(四)立卷完成后,由立卷人填写卷内目录,交档案管理员审核、登记。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六条档案保管:(一)档案资料应存放在通风、干燥、防火、防盗、防虫蛀、防霉变的场所;(二)档案柜、档案室应定期进行清洁、消毒,保持档案整洁;(三)档案管理员应定期检查档案,发现破损、丢失等问题,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四)档案借阅、复制等事宜,需经档案管理员审核批准。

第七条档案利用:(一)档案资料供内部查阅、借阅、复制等,需填写借阅单,经档案管理员审核批准;(二)档案资料对外提供查阅、复制等,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三)档案资料利用过程中,应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不得擅自修改、篡改。

第四章档案鉴定与销毁第八条档案鉴定:(一)档案资料达到规定保存期限后,由档案管理员组织鉴定;(二)鉴定结果报经领导批准后,对不再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予以销毁。

第九条档案销毁:(一)销毁档案资料前,应编制销毁清单,经领导批准;(二)销毁档案资料时,应由两名以上人员在场监督,确保档案资料全部销毁;(三)销毁后的档案资料,应由销毁人员填写销毁记录,并报领导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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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维护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安全完整,有效保护和利用不动产登记档案,保障不动产登记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动产登记档案,是指在登记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包括:
(一)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
(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登记原因文件、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等申请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查验、询问、实地查看或调查、公告等形成的审核材料;其他有关机关出具的复函、意见以及不动产登记过程中产生的其他依法应当保存的材料等。

第四条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在人员配备、档案库房、查阅室建设及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

第五条不动产登记档案应当依法保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档案完整与安全的义务。

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档案管理职责
第六条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对全省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

各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管理和监督。

各县(市、区,含市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具体负责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接受上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二)负责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
(三)加强不动产登记档案形成过程的管理,对不动产登记档案的连续性、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第八条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制作档案专用章,配备专职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人员,明确工作职责,保障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第九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掌握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熟悉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各项制度并严格执行;
(二)做好档案的整理、登记、统计等基础工作,熟悉库藏档案情况;
(三)忠于职守,遵纪守法,维护不动产登记档案安全;
(四)做好档案的科学管理、利用和保护等其他工作。

第十条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对档案管理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档案管理业务素质和水平。

第十一条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保持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人员相对稳定,实行AB岗岗位设置,每个岗位做到不断岗、不脱岗。

档案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当做好业务交接工作。

第三章档案的管理
第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档案应当在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集中统一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结后,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收集、整理登记资料,并及时、完整地移交档案管理人员立卷归档。

第十四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对移交归档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和准确进行审查核对,符合归档要求的,应予签收。

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补充完整后予以接收归档。

第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档案应当字迹工整、内容规范、图形清晰、数据准确,符合档案立卷归档的要求。

手工填写的应当使用符合档案保管要求的碳素墨水、蓝黑墨水等耐久材料书写。

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档案立卷宜采用1件1卷的原则,即每办理1件不动产登记所形成的材料立1个卷。

不动产登记档案卷内文件应当排列顺序,编页码,制作卷内文件目录和备考表。

卷内文件目录放在卷首,卷内备考表放在卷尾。

不同年度、不同类别的案卷分别排列,分别编号。

第十七条不动产登记档案应当逐步电子化,不动产登记电子登记资料应当通过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进行管理、开发和利用。

第十八条从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等部门接收的档案资料应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的要求,进行规范化整理,建立数据间有效关联。

第四章档案的保管
第十九条不动产登记档案应当保存于符合档案安全保护要求的专用库房,并配置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

使用密集架保管不动产登记档案,使用专门图柜保管房屋平面图、地籍图等图纸资料,并保持标准的温湿度,做到防火、防水、防盗、防尘、防光、防霉、防潮、防虫、防高温、防有害气体等“十防”,保证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完整、安全。

库房内应当
干净整洁,不得堆放杂物。

第二十条电子档案资料应当进行实时备份和异地保存。

不动产登记簿、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不动产权籍调查相关图件等重要电子档案应当实行异质备份保管。

第二十一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台账,对档案的接收和移出、保管数量、销毁等情况进行及时、准确的登记和统计,严禁不动产登记档案散失和外泄。

库藏不动产登记档案每年应当至少进行一次清点核对,做到账物相符。

对破损或者变质的不动产登记档案,应当及时修复。

第二十二条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档案管理的保密规定。

第二十三条除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登记档案存放区。

第二十四条不动产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定期,具体分类要求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及权籍图应当永久保存。

不动产权籍图包括宗地图(界址图)和房屋平面图等。

不动产登记原始档案资料应当按照规定整理后归档保存和管理。

已有电子介质,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纸质不动产登记原始档案资料保管期限为注销之日起五年:
(一)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注销的;
(二)查封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注销的。

第五章档案的利用
第二十五条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做好登记档案资料的移交和整理,按照齐全完整、准确可靠、基准一致、格式统一、内容规范的要求,将现有分散存放、介质不同、格式不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规范整合,为不动产登记提供数据支撑和数据服务。

第二十六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依法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的原则,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提供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的服务。

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对外查询与利用,严格执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查阅管理制度,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不动产登记档案,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查阅不动产登记档案应在查阅室进行;
(二)不得将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带离查阅室,不得拆散、调换、抽取、撕毁、污损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
(三)严禁私自复印、抄录和拍照,确因工作需要需复印和抄录的,需说明使用目的,并经不动产登记机构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申请查阅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的,应当承诺不将查阅获得的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登记信息用于其他目的,不泄露查阅获得的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登记信息,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八条档案管理人员对归还的档案应当当面检查、清点,确认无误后方将档案入库。

发现拆卷、涂改、圈划、撕页、抽换、损坏、丢失等,应当及时报告不动产登记机构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九条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机制,明确共享范围、内容、方式等,推进登记资料信息共享应用,为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提供以权证内容为主的不动产信息共享服务,实现部门间数据互通共享。

在数据共享过程中,要确保网络和数据信息安全,保护好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云南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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