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维护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安全完整,有效保护和利用不动产登记档案,保障不动产登记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动产登记档案,是指在登记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包括:

(一)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

(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登记原因文件、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等申请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查验、询问、实地查看或调查、公告等形成的审核材料;其他有关机关出具的复函、意见以及不动产登记过程中产生的其他依法应当保存的材料等。

第四条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在人员配备、档案库房、查阅室建设及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

第五条不动产登记档案应当依法保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档案完整与安全的义务。

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档案管理职责

第六条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云南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对全省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各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管理和监督。各县(市、区,含市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具体负责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接受上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二)负责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

(三)加强不动产登记档案形成过程的管理,对不动产登记档案的连续性、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第八条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制作档案专用章,配备专职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人员,明确工作职责,保障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第九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掌握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熟悉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各项制度并严格执行;

(二)做好档案的整理、登记、统计等基础工作,熟悉库藏档案情况;

(三)忠于职守,遵纪守法,维护不动产登记档案安全;

(四)做好档案的科学管理、利用和保护等其他工作。

第十条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对档案管理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档案管理业务素质和水平。

第十一条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保持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人员相对稳定,实行AB岗岗位设置,每个岗位做到不断岗、不脱岗。档案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当做好业务交接工作。

第三章档案的管理

第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档案应当在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集中统一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结后,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收集、整理登记资料,并及时、完整地移交档案管理人员立卷归档。

第十四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对移交归档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和准确进行审查核对,符合归档要求的,应予签收。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补充完整后予以接收归档。

第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档案应当字迹工整、内容规范、图形清晰、数据准确,符合档案立卷归档的要求。手工填写的应当使用符合档案保管要求的碳素墨水、蓝黑墨水等耐久材料书写。

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档案立卷宜采用1件1卷的原则,即每办理1件不动产登记所形成的材料立1个卷。

不动产登记档案卷内文件应当排列顺序,编页码,制作卷内文件目录和备考表。卷内文件目录放在卷首,卷内备考表放在卷尾。

不同年度、不同类别的案卷分别排列,分别编号。

第十七条不动产登记档案应当逐步电子化,不动产登记电子登记资料应当通过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进行管理、开发和利用。

第十八条从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等部门接收的档案资料应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的要求,进行规范化整理,建立数据间有效关联。

第四章档案的保管

第十九条不动产登记档案应当保存于符合档案安全保护要求的专用库房,并配置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使用密集架保管不动产登记档案,使用专门图柜保管房屋平面图、地籍图等图纸资料,并保持标准的温湿度,做到防火、防水、防盗、防尘、防光、防霉、防潮、防虫、防高温、防有害气体等“十防”,保证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完整、安全。库房内应当

干净整洁,不得堆放杂物。

第二十条电子档案资料应当进行实时备份和异地保存。不动产登记簿、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不动产权籍调查相关图件等重要电子档案应当实行异质备份保管。

第二十一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台账,对档案的接收和移出、保管数量、销毁等情况进行及时、准确的登记和统计,严禁不动产登记档案散失和外泄。

库藏不动产登记档案每年应当至少进行一次清点核对,做到账物相符。对破损或者变质的不动产登记档案,应当及时修复。

第二十二条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档案管理的保密规定。

第二十三条除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登记档案存放区。

第二十四条不动产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定期,具体分类要求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及权籍图应当永久保存。不动产权籍图包括宗地图(界址图)和房屋平面图等。不动产登记原始档案资料应当按照规定整理后归档保存和管理。

已有电子介质,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纸质不动产登记原始档案资料保管期限为注销之日起五年:

(一)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注销的;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312-EUATWW-MWUB-WUNN-INNUL-DQQTY-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有效保护和利用不动产登记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四川省不动产登记规范化操作手册》等法律、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各级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 第二章档案管理部门 第二条内江市不动产登记局负责全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市县两级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负责各自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管理和保护利用。 第三条各级不动产登记中心应成立专门的档案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提供必要条件,明确工作责任,保障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正常开展,指导本级不动产登记业务部门完成归档工作。 第二章档案内容 第四条不动产登记档案包括从房管部门移交的房屋登记档案、从农业部门移交的承包地登记档案、从林业部门移交的林权登记档案以及不动产登记中心制作的不动产登记档案,含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两种形式。 第五条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内容包括在登记工作中形

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包括权属来源资料、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的内部审核文件以及具有保存价值的其他材料(如:实地查看记录、登记现场询问笔录及照片或声像、各种税费的缴纳凭证、契约、司法协助文书、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测绘资料、不予登记决定、查询申请表等)。 第六条不动产登记簿以电子介质存放为准,存储于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中,做好不动产登记簿的实时电子备份。电子不动产登记薄应转换形成唯一的纸质不动产登记簿,纸质不动产登记簿须存放在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部门,并由登记实施部门会同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维护。 第七条不动产测绘资料为不动产登记中心测绘管理部门移交的不动产测绘的相关资料,一般以宗地为单位立卷归档保存。 第三章立卷归档 第八条从房管、林业、农业等部门接收的电子档案应留底存档,同时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求,逐步进行档案资料融合形成不动产登记电子档案库;接收的纸质档案应单独保存,在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过程中逐步整理为不动产登记档案。 第九条不动产登记档案必须在各级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管理部门集中归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房地产档案管理分类

房地产档案管理分类 档案管理制度之档案管理编号 行政类 XZ 工商税务等证照 01 资质管理 02 政府来文 03 总部来文 04 公司发文 05 公司会议纪要 06 制度一(执行版) 07-1 制度二(原版) 07-2 工程合同一08-1 工程合同二 08-2 其他合同 08-3 招标文件 09 投标文件 10 项目证件及相关资料一 11-1 项目证件及相关资料二 11-2 其他 12 人力资源管理类 HR 本部门、员工工作计划及绩效考核资料 01 在职员工档案 02 离职员工档案 03 公司部门、员工工作计划及绩效考核一 04-1 公司部门、员工工作计划及绩效考核二 04-2 劳动合同 05 社保、医保及其他保险 06 考勤记录 07 其他 08 财务部 CW 财务管理制度 01 财务管理计划 02 年度报表 03 月度报表 04 会计账簿 05 会计凭证 06 税务材料 07 审计报告 08 资产评估 09 本部门、员工工作计划及绩效考核资料 10 其他 11 营销部 YX 本部门、员工工作计划及绩效考核资料 01 业务合同 02 市场调研资料 03 月度市场分析报告 04 营销管理制度 05 与代理单位往来 06 销售日报 07 面积与测绘 08 预售证 09 预(销售)售合同 10 客户档案一 11-1 客户档案二 11-2 客户档案三 11-3 其他 12 工程部 GC 政府来文 01 工程管理制度与技术标准 02 本部门、员工工作计划与考核资料 03 对外发文 04 与设计院往来 05 与监理单位往来 06 与主体施工企业往来 07 与其他施工企业往来 08

云南省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维护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安全完整,有效保护和利用不动产登记档案,保障不动产登记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动产登记档案,是指在登记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包括: (一)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 (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登记原因文件、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等申请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查验、询问、实地查看或调查、公告等形成的审核材料;其他有关机关出具的复函、意见以及不动产登记过程中产生的其他依法应当保存的材料等。 第四条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在人员配备、档案库房、查阅室建设及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

第五条不动产登记档案应当依法保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档案完整与安全的义务。 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档案管理职责 第六条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云南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对全省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各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管理和监督。各县(市、区,含市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具体负责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接受上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二)负责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 (三)加强不动产登记档案形成过程的管理,对不动产登记档案的连续性、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第八条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制作档案专用章,配备专职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人员,明确工作职责,保障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不动产登记条例

编者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确,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对普通市民影响小:东北师范大学经济研究所所长、经济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金兆怀指出,该制度的确立,对普通市民的影响可以说微乎其微,因为,大部分市民都只有一套普通房产,而对单套普通住房征收房产税的可能性几乎没有。 中国政府网22日消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全文如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房地产档案管理制度

房地产地产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公司档案管理的统一性、完整性、规范性和安全性,充分发挥档案的有效作用,维护公司合法权益,防止档案丢失、损坏、被盗、受潮、蛀蚀等,特制定本制度。 一、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二)《国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三)《XX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规划》 (四)《XX企业网、机关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 二、总则 (一)公司档案是指各职能部门及个人在房地产开发建设中所形成的,对公司有保存、查考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文件材料。 (二)公司档案是公司在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全部档案的总和,包括行政管理、营销策划、工程开发建设、财务审计、人事劳资、设备等。 (三)档案是公司的宝贵财富,必须坚持集中统一管理,按照《档案法》规定,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手段将应归档

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 (四)公司档案由公司总工程师分管,行政隶属总经办。 (五)公司开发建设的工程项目各施工、监理单位应遵照本制度有关条款执行。 二、归档范围: (一)行政管理,归口单位总经部。 1、本级组织所形成的各种会议记录、总结、报告、文件资料及上级组织下发的文件资料等; 2、本公司总经理工作会、司务会、专题会、工程协调会会议记录、纪要、决定; 3、本公司中长远规划、工作计划、总结及制定的规章制度等; 4、本公司的资质证书、工商、税务登记、营业执照等各项证书; 5、本公司形成的各类行政性经济合同、民事案件等; 6、本公司向上级及有关部门呈送的请示、报告及汇报资料及其上级批示等; 7、本公司的《简报》、机构沿革、大事记等;

8、上级及本公司法律事务等工作的资料; 9、公司《章程》法人治理结构的便宜,议事规则,董事会、监事会的预案、议案、决议等。 (二)财务审计,归口单位财务部 1、财务工作计划、总结、上级及本公司有关财务管理方面的制度、规定、办法、通知; 2、有关财务、税费检查的文件资料; 3、各类财务报表、凭证、帐簿、工资表等; 4、固定资产的新增、调拨、报废、核资的请示、批复等文件资料; 5、上级及本单位关于审计工作的决定、规定、请示、批复等; (三)人事劳资,归口单位:人力资源部 1、有关本公司机构设立、撤消、合并、更名和改变关系的决定、通知等文件; 2、有关本公司定员、定编的文件资料; 3、有关本公司干部任免、聘用文件资料; 4、本公司人员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聘用资料;

不动产档案数字化方案3

1、项目背景 在市级政府各部门中,国土资源局(原土地管理局)是设立较晚的一个部门,然而国土资源部门目前承担的管理职能,使其产生了大量的各类档案需要管理。传统县级国土资源档案管理采取手工方式,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保管、利用、编研等工作都主要以手工为主,这中间包括建立全引目录本、索引卡等。这种方式工作效率较低,国土资源档案得不到充分利用。部分国土资源部门的档案管理信息化采用了一般的条目管理方式的方案,这种方式对于纯粹的档案管理来说促进了档案管理的现代化,但对于国土资源部门来说,大量的档案是通过办事流程产生的,与以档案馆档案管理模式开发的档案管理系统在模式上存在显著的不同。数据格式多样,给土地归档工作带来了不便,急需把各个部门各个系统的相关数据进行同一归档管理。所以建立优质、高效、具有国土资源特点的档案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国土资源局数字档案室,不仅从根本上解决传统手工作业方式所带来的诸多问题,而且能更好的促进我县国土资源局信息化建设的快速发展,保障土地档案信息的有效管理利用,还为今后逐步建立国土电子政务系统打下良好的基础。通过我公司现场调研统计,这部分档案包括房管档案约14万卷,国有土地档案8万卷。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国土资源局对于这些档案一直处于手工管理方式,这部分档案的查阅利用目前只能采用手工方式查阅,严重影响档案的查阅速度和利用效率;基于上述情况,国土资源局急需对这部分档案进行规范化整理,在管理方式上,迫切需要由传统的档案管理模式向现代化的档案管理模式转变,采用电子化管理手段将这些档案全部数字化保存并用于档案的查阅,同时也为国土资源局的不动产数据整合提供良好的基础。 2、建设目标 项目总体目标是:将国土资源局的纸质档案进行规范化整理,然后进行档案属性录入,完成所有档案的数字化(内容包括:扫描、图片处理、数据挂接等工序),建立完整的机读目录数据库和全文数据库,实现档案的检索和全文文件浏览,为国土资源局的办公自动化及公众提供高效服务,为不动产数据整合提供良好的数据基础。 3、不动产数字档案数字工作流程 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模、人员以及所承担的业务,其不动产数字档案数字化主要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通过集成高速扫描仪、大幅面图纸扫描仪、平板扫描仪等采集设备采集纸制文档资料。经过流水线数字化处理,实现纸制文档到数字化电子文档的转换。 包括国土和房产档案出入库登记、数据双机录入、文件扫描、影像处理、一次质检、二次审核,实现文档数字化流水线作业。完成档案数字化加工所涉及的全部工作流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

2014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四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五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的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的用海、用岛等不动产的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 第七条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惟一编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

不动产档案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1号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8月23日建设部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 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房地产权属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三章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 第四章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利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保护和利用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房地产权属档案是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地产权属登记、调查、测绘、权属转移、变更等房地产权属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的真实记录和重要依据,是城市建设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具体管理工作。 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业务上受同级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健全工作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确保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从事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经过业务培训后,方可上岗。 返回第二章房地产权属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七条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权属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制度。 第八条下列文件材料属于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归档范围: 一、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权属登记确权、房地产权属转移及变更、设定他项权利等有关的证明和文件: (一)房地产权利人(自然人或法人)的身份(资格)证明、法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土地来源证明,房屋拆迁批件及补偿安置协议书,联建或者统建合同,翻改扩建及固定资产投资批准文件,房屋竣工验收有关材料等; (三)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房产继承书、房产赠与书、房产析产协议书、房产交换协议书、房地产调拨凭证、有关房产转移的上级批件、有关房产的判决、裁决、仲裁文书及公证文书等; (四)设定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有关合同、文件等。 二、房屋及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权属界定位置图;房地产分幅平面图、分丘平面图、分层分户平面图等。

2019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

2019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 不动产登记条例是社会的一大关注点,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9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国土资源部正式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明确产权未发生变更、转移的,原来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可以不更换新证书。实施细则已于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对于老百姓来说,最关心的一个问题是,不动产登记后,之前的房产证等证书是否依然有效?是否需要立即申请更换呢? 对此,《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05条明确规定:“本实施细则施行前,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不动产权利未发生变更、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强制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更换不动产权属证书。”简单来说,就是在产权未变更、转移的情况下,可以一直持有旧证书,老百姓不用着急去换新证。

如何进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呢?《实施细则》规定: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专家还表示,如果当事人不申请,登记机构不会主动或强制登记。 三类主体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关于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问题,《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提出,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并把查询主体限定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而这三类主体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范围也不一样。 根据细则,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执行公务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依照本条规定办理。

房地产企业档案管理办法

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档案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一条年度组织结构图下发后5日内,公司组织成立档案管理小组,总经理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明确公司档案员和部门档案员,形成档案管理网络图。 第三条更换部门档案员的,应通知公司档案员,并由公司档案员向组长、副组长报备;由部门负责人组织、公司档案员监督新老部门档案员档案交接工作。 第四条更换公司档案员的,由直接上级向组长、副组长报告审批;直接上级监督新老公司档案员档案交接工作。 第五条档案管理小组成员职责 (一)组长对公司档案工作负全面责任,负责档案管理督导工作,审核批准档案管理网络图。 (二)副组长负责档案管理具体指导工作。 (三)公司档案员职责: 1、负责档案管理制度及办法的宣贯工作。 2、根据公司业务开展和人员变更情况完善档案管理网络图。 3、制定年度档案管理工作计划并实施. 4、拟定年度档案归档通知,明确归档范围、要求、责任分工及时间安排,并负责监督实施。 5、接收、检查部门档案员归档的档案文件并正式立卷归档. 6、负责公司档案的保管和查询、借阅。 7、负责公司大事记汇总整理工作. (四)部门档案员职责 1、负责本部门文件材料的收集、鉴别、整理和归档工作。 2、对本部门所属的文件材料进行预立卷,并按规定移交档案室。 3、负责本部门档案资料的日常保管和利用工作。 4、负责编写本部门业务范围内大事记. 第二章档案分类、归档范围和时间 第一条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将档案统一划分为以下十一大类:经营及开发

类证书档案、合同档案、基建类档案、行政文书档案、销售文书档案、设备(仪器)档案、财务档案、人事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电子档案。 第二条部门档案员按本章规定的归档范围、分类标准和时间要求,对本部门档案进行收集、整理、预立卷和归档;部门档案员和公司档案员应加强沟通,结合实际情况,优化分类标准。 第三条经营及开发类证书档案 (一)范围或分类 1、资质证书:主要包括与企业经营管理有关的各类证书,如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开户许可证等。 2、基建证书:主要指与项目开发建设有关的各类证书及批文,如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立项批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绿化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质量监督证书、结建人防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 (二)归档时间和要求:形成后5日内,由部门档案员负责收集、移交档案室。 第四条合同类档案 (一)范围或分类:指业务往来合同及审批附件。 (二)归档时间和要求: 1、合同盖章后,发起部门档案员将1份合同移交公司档案员,公司档案员在每页页眉处加盖“归档章”后归档,该份存档合同只接受查询校阅,不可借出;可分设计与工程、材料(设备)采购、营销推广、行政及其他等类别。 部门档案员负责将合同及审批附件按年度归档. 第五条基建类档案 (一)范围或分类:指项目提出、立项、审批、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监理、验收等工程建设及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主要包括勘察测绘及设计文件(图纸)、招标(议标)资料、设计变更、签证及批价资料、结算资料、施工管理文件、报批报建资料、施工文件、监理文件、验收资料、竣工资料等。 (二)归档时间和要求 1、勘察测绘及设计文件:主要包括规划方案、单体设计方案、请照图、施工图、勘察或测绘报告等;形成成果性资料后5日内归档,报审过程中形成的有明确修改意见的批复文件及过程稿资料一并存档。 2、招标(议标)资料:主要包括招标申请、招标公告、招标控制价、工程量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有效保护和利用不动产登记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档案是指在登记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包括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的内部审核文件以及具有保存价值的其他材料。 第三条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以下简称市国土局)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全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管理工作,对各分局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级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各类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管理和保护利用。 第四条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和各区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应当设立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提供必要条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标准,明确工作责任,保障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第五条各级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机构应履行下列职责: —1—

(一)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二)负责接收、整理本单位不动产登记业务部门移交的登记档案; (三)指导本级不动产登记业务部门完成归档工作; (四)统一管理本单位的不动产登记档案并提供利用。 第六条各级不动产登记业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本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集中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第七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备专业知识。各单位应当保持档案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加强对档案管理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第八条不动产登记档案,应当做到书写材料合乎标准、字迹工整、内容规范、图形清晰、数据准确、符合档案立卷归档的要求。 第九条档案管理机构应配备与档案管理工作相适应的库房、办公室、阅览室。档案库房应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保持规定的温湿度,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做好防火、防盗、防高温、防尘、防光、防潮、防有害生物、防有害气体等工作,确保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档案—2—

房地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

房地产公司档案管 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1条目的 档案是过去工作和历史情况的记录,它能够为工作提供备查的依据。档案是历史的真凭实证,是第一手的参考材料。档案是企业文化的重要部分,是企业成功的金桥。为了加强档案管理,特制定本制度,请各部门执行。 第2条管理部门 行政管理部是企业文书档案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1)制定或参与制定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2)对企业其它部门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3)做好企业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4)做好永久性档案向有关档案机构的移交工作。 (5)提高档案管理的水平和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科学化。 第二章企业档案管理体制 第1条归档范围 公司各种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方案、软件、图片、音像、实物等都必须立卷、归档。具体分类: (1)办公文件包括公司的各种请示和批复文件、各种申请文件(如:用印申请文件)、公司对外发文(公司发出的各类工作计划、方案、安排、总结、汇报、简报、通知等文件)、注册年检

资料、验资文件、融资资料、法律事物、处理纠纷等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 (2)证件性文书资料:包括法人营业执照、土地许可证、开发资质证、施工许可证、规划许可证、预售许可证、企业和产品获得各类荣誉牌匾和证书,证书、证明等。 (3)法规性文件:包括上级频发、需企业执行的,或由企业发行的各种标准、规章制度等。 (4)企业的重大决议:包括由企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及其相关行政会议等形成的文件和会议材料会议记录等。 (5)计划性文件:包括企业总体计划或规划、开发计划、项目质量计划营销计划、财务计划等 (6)总结性文件:包括企业年度和月度工作总结、下属部门的年度和月度工作总结、单向性工作总结调查报告等 (7)批示性文件:包括企业各类计划指标、技术指标、营销指标等以及企业各类任命工作指示等。 (8)凭证性文件:包括企业各部门上报的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原始记录和凭证、如财产状况房屋销售、合同书、协议书、意向书等原始记录和文本。 (9)汇报性文字资料:包括企业上报各级主管部门的文件资料和相关统计表,以及公司领导在外部公共场合发言,汇报或发布的各类文书资料。

房地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档案的系统管理,实现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为公司各项工作服务,根据档案法和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必须按规定定期向总公司机要档案室移交,集中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已有。 第二章档案管理体制 第三条公司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保管,分级查阅的原则。其中:一级管理是指公司综合部的统筹管理,由综合部指定专职人员负责;二级管理是指各部门的档案资料管理工作,由各部门指定人员专(兼)职本部门的档案管理工作,或由综合部派驻专职人员协助管理。 第四条公司档案管理的分散与集中。 1、与公司财务有关的资料由财务部保管。经总经理许可,综合部可视情况保存财务管理方面的文件资料复印件。 2、有关人事方面的资料,由综合部人事专员保管。 3、属工程项目方面的资料,由工程部保管,并于每季度末将档案清单交到综合部档案管理员备案留底;其中,属于政府或专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图纸、批文或批件一律交由综合部归档保管,本部门可视情况保留复印件。在工程项目竣工档案备案后半个月内,把所有档案移交到综合部档案室统一保管。 4、设计部负责工程图纸资料的临时保管,并在每月初第一个工作日向综合部档案室移交上个月已办结的资料,但属机密级以上的资料应当在办结后立即移交。设计图纸的原稿制作份数根据合同约定及实际需要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5、营销中心对外签定的广告、策划合同,应当在签署完毕时,即向综合部档案管理员移交,本部门可视情况保存复印件。并在每月初向综合部档案室移交已办结的有关上个月市场调查报告,项目策划与广告,和销售策划方案方面的资料。 6、销售合同的档案管理:销售人员在合同签署完毕后的第一时间即向综合部档案管理员移交一份售楼合同,编号永久保存。并在房管局办完手续,合同上加盖备案章(按揭贷款需再加盖预抵押章)后,当日即移交另一份售楼合同,和网上备案单、明码标价书各一份到综合部

最新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最新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下面是CN人才网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最新版《不动产登记暂行实施》,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最新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的除外。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第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办理或者接受指定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在登记完毕后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以及不动产坐落、界址、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登记结果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四条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的登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依照国土资源部《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等规定办理。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 第五条《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没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该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与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前款所称房屋,包括独立成幢、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以及区分套、层、间等可以独立使用、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

不动产登记7大规范

(1)《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以《条例》、登记制度和《簿册样式》为主要依据,基于原有土地、房屋、林业、草原、海域等登记数据,面向各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建设需求,明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的术语定义、内容、要素分类与编码、数据结构、命名规则、字段常量等内容,指导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建设、数据交换与数据共享。《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主要规范不动产登记结果数据,各地结合本地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等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扩展,满足本地不动产登记业务需要。 (2)《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依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面向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前各级(主要是市、县级)已有的各类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建库,明确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的目标、任务、内容、方法和程序,指导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开展存量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工作。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后产生的登记数据满足统一的标准规范要求。 (3)《不动产登记数据汇交规范》。面向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整合建库的成果数据,编制《不动产登记数据汇交规范》,明确汇交数据内容、汇交格式、汇交时间、汇交程序、汇交职责等内容,为不动产登记统一接入系统运行奠定基础。 (4)《不动产登记数据共享交换规范》。主要面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与住建、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交换,明确不动产登记机构所需共享的住建、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的审批与交易数据,住建、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所需共享的不动产登记数据,以及共享的方式、共享职责、共享流程等内容,为实现不动产登记、审批、交易数据的实时互通共享奠定基础。 (5)《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接入技术规范》。对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本地运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接入信息平台提出技术要求,确保各级相关系统与信息平台平稳对接。(6)《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建设技术规范》。依据不动产登记制度设计,面向不动产登记业务全过程网络化管理,编制《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建设技术规范》,明确系统功能模块、接口要求等内容,指导市、县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建设。 (7)《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服务规范》。对利用信息平台提供的各类服务提出技术要求,确保各类服务对象与信息平台平无缝对接。

房地产档案管理制度模板

房地产档案管理制 度 1

房地产地产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公司档案管理的统一性、完整性、规范性和安全性, 充分发挥档案的有效作用, 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防止档案丢失、损坏、被盗、受潮、蛀蚀等, 特制定本制度。 一、编制依据: (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 二) 《国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 三) 《XX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规划》 ( 四) 《XX企业网、机关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 二、总则 ( 一) 公司档案是指各职能部门及个人在房地产开发建设中所形成的, 对公司有保存、查考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文件材料。 ( 二) 公司档案是公司在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全部档案的总和, 包括行政管理、营销策划、工程开发建设、财务审计、人事劳资、设备等。 ( 三) 档案是公司的宝贵财富, 必须坚持集中统一管理, 按照《档案法》规定,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手段将应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 ( 四) 公司档案由公司总工程师分管, 行政隶属总经办。 ( 五) 公司开发建设的工程项目各施工、监理单位应遵照本制度有关条款执行。 二、归档范围: (一)行政管理, 归口单位总经部。 1、本级组织所形成的各种会议记录、总结、报告、文件资料及上级组织下发的文件资料等; 2、本公司总经理工作会、司务会、专题会、工程协调会会议

记录、纪要、决定; 3、本公司中长远规划、工作计划、总结及制定的规章制度等; 4、本公司的资质证书、工商、税务登记、营业执照等各项证书; 5、本公司形成的各类行政性经济合同、民事案件等; 6、本公司向上级及有关部门呈送的请示、报告及汇报资料及其上级批示等; 7、本公司的《简报》、机构沿革、大事记等; 8、上级及本公司法律事务等工作的资料; 9、公司《章程》法人治理结构的便宜, 议事规则, 董事会、监事会的预案、议案、决议等。 ( 二) 财务审计, 归口单位财务部 1、财务工作计划、总结、上级及本公司有关财务管理方面的制度、规定、办法、通知; 2、有关财务、税费检查的文件资料; 3、各类财务报表、凭证、帐簿、工资表等; 4、固定资产的新增、调拨、报废、核资的请示、批复等文件资料; 5、上级及本单位关于审计工作的决定、规定、请示、批复等; ( 三) 人事劳资, 归口单位: 人力资源部 1、有关本公司机构设立、撤消、合并、更名和改变关系的决定、通知等文件; 2、有关本公司定员、定编的文件资料; 3、有关本公司干部任免、聘用文件资料; 4、本公司人员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聘用资料; 5、本公司临时短聘人员聘用计划、考核及聘用工资待遇、解聘等; 6、关于本公司人员退职、退休、调动、奖惩等资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 为保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不动产范围】 依照本细则登记的不动产包括: (一)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水域、滩涂、建设用地以及因自然淤积和人工填海、填湖形成的土地等; (二)定着于地表、地上或者地下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特定空间; (三)海域及海上建筑物、构筑物; (四)定着于土地的森林和林木;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登记的其他不动产。 第三条【连续登记】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一体登记】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以土地、海域为基础一体登记。 第五条【跨区域不动产的登记管辖】 依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指定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登记机构,在登记完毕后应当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有关事项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六条【国家级不动产的登记管辖】 国务院确定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的登记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依法向权利人颁发证书。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依照《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 第七条【不动产单元】 不动产单元由权属界线固定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构成。不动产单元编码规则由国土资源部制定。 无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土地、海域,以土地、海域权属界限封闭的范围为不动产单元。

房地产档案管理程序

房地产档案管理程序 1.目的和范围:建立公司档案立卷、归档、整理、保管、利用、销毁等程序,确保公司档案完整、齐全、高质,档案资源得到妥善保管、有效利用和持续补充。该程序适用于以上环节所涉及的相关部门及个人。 2.职责: 2.1公司档案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办法进行组织管理,即图书档案室(隶属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档案的总体管理,部门资料员负责本部门的立卷归档工作,图书档案室对各部室进行业务上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2.2鉴于财务档案的特殊性,公司财务档案(包含各类合同)由财务计统部自管,图书档案室提供存放点。使用时,由财务计统部指定专人调档。 2.3鉴于人事档案的特殊性,公司人事档案由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口自管,人力资源部经理指定专人按集中管理、严格保密的原则进行管理。 3.流程: 3.1档案分类: 3.1.1文书档案:即在公司管理过程中产生的有保存价值的普发性内外部文件。

3.1.2基建档案:即以竣工图为核心的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专业材料。 3.1.3财务档案:即在公司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会计凭证、帐簿和财务报告等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核算专业材料。 3.1.4人事档案:即公司员工在应聘、转正、考评等人事活动中形成的反映个人基本情况、工作表现的个人资料。、 3.1.5经营销售档案:即公司房产经营销售活动中产生的具有保留和存查价值的历史记录,如合同评审记录、商品房预售合同、客户档案、市场调研资料、楼盘宣传资料等。 3.1.6客户服务档案:即公司在提供客户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留和存查价值的历史记录,如客户投诉记录、处理方案、落实反馈记录、客户满意度调查与分析记录等。 3.1.7对外联络档案:即公司在项目报批报建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留和存查价值的历史记录。如政府和公共事业单位的批文、文件和专题会议纪要等。 3.1.8声像档案:即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以音像或图象记录在特殊载体上的并配有文字说明的历史记录。 3.2具体管理: 3.2.1立卷归档: A.流程: B.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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