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云南省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维护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安全完整,有效保护和利用不动产登记档案,保障不动产登记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动产登记档案,是指在登记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包括:(一)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登记原因文件、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等申请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查验、询问、实地查看或调查、公告等形成的审核材料;其他有关机关出具的复函、意见以及不动产登记过程中产生的其他依法应当保存的材料等。
第四条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在人员配备、档案库房、查阅室建设及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
第五条不动产登记档案应当依法保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档案完整与安全的义务。
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档案管理职责第六条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对全省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
各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管理和监督。
各县(市、区,含市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具体负责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接受上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制度;(二)负责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三)加强不动产登记档案形成过程的管理,对不动产登记档案的连续性、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原创版2篇)篇1 目录1.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的概念与意义2.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特点与作用3.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发展和现状4.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问题与对策5.智慧赋能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实践案例6.结语: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未来发展趋势篇1正文一、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的概念与意义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是指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对不动产权属登记、权籍调查、审批、颁证等环节所形成的文件、资料、图表等进行收集、整理、归档、查询和利用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该制度对于保证不动产登记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查询性具有重要意义。
二、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特点与作用1.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特点:不动产登记档案具有永久性、权威性、完整性、可靠性和可查询性等特点。
2.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作用:不动产登记档案在保障不动产权益、维护不动产市场秩序、促进不动产交易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发展和现状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在法律法规、技术手段、服务模式等方面不断发展和完善。
目前,我国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已经进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阶段,各地开始采用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提高了档案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四、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问题与对策1.存在的问题: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档案管理不规范、信息共享程度低、查询效率低等。
2.对策建议:规范档案管理流程,加强档案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提高查询效率,引入智能化技术手段等。
五、智慧赋能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实践案例例如,北海市采用“智慧”赋能,构建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三化”体系,实现了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提高了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篇2 目录一、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的概念和意义二、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特点与作用三、当前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面临的挑战四、如何构建高效的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体系五、北海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实践案例六、总结与展望篇2正文一、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的概念和意义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是指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对不动产权属登记、权籍调查、审批、登记、发证等环节所形成的文件、资料和档案进行管理的一套制度。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法信汇编版)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03.10•【文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物权综合规定正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法信”平台根据2024年3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汇编整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三章登记程序第四章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有效保护和利用不动产登记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档案是指在登记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包括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的内部审核文件以及具有保存价值的其他材料。
第三条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全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管理工作,对各分局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级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各类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管理和保护利用。
第四条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和各区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应当设立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提供必要条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标准,明确工作责任,保障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第五条各级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机构应履行下列职责:—1—(一)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制度;(二)负责接收、整理本单位不动产登记业务部门移交的登记档案;(三)指导本级不动产登记业务部门完成归档工作;(四)统一管理本单位的不动产登记档案并提供利用。
第六条各级不动产登记业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本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集中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第七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备专业知识。
各单位应当保持档案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加强对档案管理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第八条不动产登记档案,应当做到书写材料合乎标准、字迹工整、内容规范、图形清晰、数据准确、符合档案立卷归档的要求。
第九条档案管理机构应配备与档案管理工作相适应的库房、办公室、阅览室。
档案库房应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保持规定的温湿度,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做好防火、防盗、防高温、防尘、防光、防潮、防有害生物、防有害气体等工作,确保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原创版4篇】篇1 目录一、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的概念和意义二、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特点和作用三、当前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面临的挑战四、如何构建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三化”体系五、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发展趋势篇1正文一、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的概念和意义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是指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对不动产权属登记、权籍调查、确权登记、档案归档等环节进行规范管理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对于保证不动产登记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及时性,维护不动产权属关系的稳定和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特点和作用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特点主要体现在:档案的唯一性、完整性、连续性和安全性。
其中,唯一性是指每个不动产档案都具有唯一的标识符,确保档案的唯一性;完整性是指档案应当包含不动产的全部信息,确保档案的完整性;连续性是指档案应当记录不动产的历史变更情况,确保档案的连续性;安全性是指档案应当妥善保管,防止档案遗失、损坏或被非法访问,确保档案的安全性。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保障不动产登记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及时性;维护不动产权属关系的稳定;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政府决策提供数据支持等方面。
三、当前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面临的挑战当前,我国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面临的挑战主要包括:档案管理规范化程度不高,导致档案信息不准确、不完整、不连续;档案管理信息化水平不高,导致档案查询、更新和维护效率低下;档案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导致档案遗失、损坏或被非法访问等问题。
四、如何构建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三化”体系为解决当前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面临的挑战,我们需要构建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三化”体系,即规范化、信息化和安全化。
具体措施包括:制定完善的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规定,规范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查询等环节;推广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信息系统,提高档案管理效率;加强档案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 条文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条文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是指对不动产登记资料进行归档、整理、保存、检索和利用的管理工作。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相关条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管理条例》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健全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做好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归档、整理、保存、检索和利用工作。
此外,《不动产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也对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确保登记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并依法提供不动产登记档案查询服务。
因此,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相关条文主要涉及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档案管理制度建立、档案的归档、整理、保存、检索和利用等方面的规定,旨在保障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便于查询和利用。
房产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产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房产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房产档案是指本单位在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销售、售后等环节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类文件、资料、图表等。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本单位设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房产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五条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房产档案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房产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鉴定、保管和销毁工作。
(三)建立健全房产档案的检索系统和查询服务。
(四)负责房产档案的数字化和电子化管理。
(五)对房产档案的利用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定期对房产档案进行清理、检查和评估。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六条房产档案的收集范围:(一)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移交等文件资料。
(二)销售、售后、物业管理等相关文件资料。
(三)房产证、土地证、测绘报告等相关证件。
(四)其他与房产相关的文件资料。
第七条房产档案的整理要求:(一)按照档案分类、编号、装订、编目等规定进行整理。
(二)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清晰。
(三)采用统一的标准格式和术语。
(四)对重要档案进行备份。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八条房产档案的保管要求:(一)按照档案的保存期限和保管要求进行分类存放。
(二)定期对档案进行防潮、防霉、防虫、防尘、防火、防盗等措施。
(三)确保档案的物理安全。
(四)对借阅档案实行登记制度。
第九条房产档案的利用要求:(一)档案的借阅、复制、拍摄等利用,需经档案管理部门批准。
(二)档案的利用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
(三)档案的利用不得损害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五章档案销毁与移交第十条房产档案的销毁要求:(一)销毁档案需经档案管理部门批准。
(二)销毁档案前,应进行鉴定,确认无保存价值。
不动产管理规章制度

不动产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不动产管理,维护不动产安全,保障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不动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不动产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平等、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不动产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第五条不动产管理的费用,应当合理确定,不得越权收费。
第六条不动产管理应当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推广绿色、低碳的管理理念。
第七条不动产管理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八条不动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维护不动产管理的一致性和规范性。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管理第九条不动产登记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确保登记记录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事项包括不动产权属、使用权、抵押权、地役权等内容,应当依法登记。
第十一条不动产登记主体包括国家、集体所有权单位、个人等,不同登记主体的登记程序和方式有所不同。
第十二条不动产登记应当向社会公开,不得隐瞒事实,对登记信息进行保密。
第十三条不动产登记应当依法办理,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十四条不动产登记应当及时更新,对登记错误或遗漏的信息,应当及时更正。
第十五条不动产登记信息应当建立健全,提供可查询、可比较、可持续的服务。
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应当加强电子化管理,推广不动产电子证照,方便公民和法人查询。
第十七条不动产登记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保障各方利益。
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应当加强对登记主体的诚信管理,防止虚假登记。
第三章不动产交易管理第十九条不动产交易应当依法进行,合同有效未过房产局审批。
第二十条不动产交易项目包括不动产出售、租赁、抵押、拍卖等活动,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不动产交易应当遵循市场经济原则,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十二条不动产交易应当公开、公平、透明,保障各方权益。
第二十三条不动产交易应当以契约为准绳,确保卖方和买方利益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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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312-EUATWW-MWUB-WUNN-INNUL-DQQTY-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有效保护和利用不动产登记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四川省不动产登记规范化操作手册》等法律、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各级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
第二章档案管理部门
第二条内江市不动产登记局负责全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市县两级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负责各自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管理和保护利用。
第三条各级不动产登记中心应成立专门的档案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提供必要条件,明确工作责任,保障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正常开展,指导本级不动产登记业务部门完成归档工作。
第二章档案内容
第四条不动产登记档案包括从房管部门移交的房屋登记档案、从农业部门移交的承包地登记档案、从林业部门移交的林权登记档案以及不动产登记中心制作的不动产登记档案,含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两种形式。
第五条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内容包括在登记工作中形
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包括权属来源资料、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的内部审核文件以及具有保存价值的其他材料(如:实地查看记录、登记现场询问笔录及照片或声像、各种税费的缴纳凭证、契约、司法协助文书、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测绘资料、不予登记决定、查询申请表等)。
第六条不动产登记簿以电子介质存放为准,存储于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中,做好不动产登记簿的实时电子备份。
电子不动产登记薄应转换形成唯一的纸质不动产登记簿,纸质不动产登记簿须存放在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部门,并由登记实施部门会同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维护。
第七条不动产测绘资料为不动产登记中心测绘管理部门移交的不动产测绘的相关资料,一般以宗地为单位立卷归档保存。
第三章立卷归档
第八条从房管、林业、农业等部门接收的电子档案应留底存档,同时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求,逐步进行档案资料融合形成不动产登记电子档案库;接收的纸质档案应单独保存,在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过程中逐步整理为不动产登记档案。
第九条不动产登记档案必须在各级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管理部门集中归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第十条每件(宗)不动产登记工作完成后,登记人员应当及时将整好的权属资料、文件等经登记负责人审查后,送交档案室立卷归档。
档案管理部门要对送来的资料进行审查,确保送来的资料符合要求后签字接收。
第十一条不动产登记档案应当做到书写符合标准、字迹工整、内容规范、图形清晰、数据准确、符合档案立卷归档的要求。
手工填写的部分采用墨汁或碳素墨水书写档案,字迹要工整,图样要清晰。
由原电子档案或各级房管部门通过数据接口推送而来的电子档案资料转化的纸质资料应加盖档案专用章。
第十二条应建立电子档案库,方便档案的查询工作。
电子档案由纸质档案扫描录入而成,纸质档案的扫描入库工作须在信息化工作人员的协助下进行,应建立电子档案与不动产登记数据的关联。
单页材料采用JPG格式存储,多页材料可以采用pdf格式或JPG格式存储,适当减小页面数据量,以图面清晰能识别为度。
第十五条不动产档案的立卷归档整理的其他要求,按照《四川省不动产登记规范化操作手册》第九章归档的要求执行。
第三章档案安全和保密
第十六条档案管理机构应配备与档案管理工作相适应的库房和办公室。
档案库房应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保持规定的温湿度,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做好防火、防盗、防高温、防尘、防光、防潮、防有害生物、防有害气
体等工作,确保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不动产登记局(分局)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不动产登记档案损毁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收集、保存和移交不动产登记档案的;
(二)涂改、伪造不动产登记档案的;
(三)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不动产登记档案的;
(四)出卖或者转让不动产登记档案的;
(五)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六)其他违反档案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备专业知识。
各级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当保持档案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若需变动,应由级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人主持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加强对档案管理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条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档案管理的保密规定,防止档案散失和泄密,定期对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密级进行鉴定,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调整档案密级。
涉密不动产登记档案应设有独立的专用库房或专用区域,由专人负责管理。
利用涉密不动产登记档案,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的,严禁提供利用。
第二十一条不遵守保密规定造成损失、泄密并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非档案管理人员,一般不准进入档案存放区,存放区内严禁接待非工作人员。
第二十三条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实行AB岗岗位设置,每个岗位做到不断岗、不脱岗。
第五章档案的查询和利用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必须在登记册上签字,方可借阅。
凡须将不动产登记档案借离不动产登记档案室的,须经各级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批准,借阅人和经办人均需在档案查询记录上签字,否则不予借出。
第二十五条查询原始登记凭证,应由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人员进行查询,查询人不能进入档案存放区。
查阅档案,一般不出档案室。
未经许可不得摘录、复制,特殊情况确需摘录或复制,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并审核加盖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查询章。
第二十六条登记机构正在受理、办理、整理、维护、修缮登记资料过程中暂不提供原始凭证的查询服务。
第二十七条任何查阅人须对查阅的信息做好保密的工作,严禁私自泄露,对于泄露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信息等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档案查询和利用的其他规定严格执行《四川省不动产登记规范化操作手册》第八章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查询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