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房屋二次装饰装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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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装修管理办法

建设部装修管理办法

建设部装修管理办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房屋二次装饰装修管理规定(1)

房屋二次装饰装修管理规定(1)

房屋二次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为了加强住区小区房屋装修的管理和监督,有效制止违章装修行为,保障房屋的结构安全和外观统一,维护业主、住户的生活秩序,使住户安居乐业,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号令)、《市建法[2001]616号》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凡业主(住户)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均需遵守。

一、申报1、房屋装修应由业主本人或业主委托人持业主书面委托书到物业公司申报。

2、装修申报应提交以下材料:入伙会签单、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申请人及装修负责人身份证件、装修申请表、装饰装修方案、施工平面图(包括建筑施工平面图和水、电线路施工平面图等)、装修企业的营业执照及资质证明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变动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专用管线和设施的须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非业主装修的还须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3、自行装修须签订《自行装修承诺书》。

二、审核1、物业公司在三个工作日内(需经开发商批准的除外)对装修申报予以回复。

2、装修申请、装修方案经过审核同意后,施工单位确定施工负责人及防火责任人,填写《装修登记表》,与业主及装修队三方共同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书》。

3、由业主持《房屋装修缴费通知单》预交一定数额的装修押金及相关装修管理服务费用,签署《装修垃圾清运委托书》或《自行清运承诺书》。

收费内容及收费标准如下:装修人员出入证押金30元可退,工本费5元不退,施工许可证工本费10元不退,装修押金可退。

4、由装修公司负责持装修作业人员身份证或暂住证的复印件及免冠照片1张,到物业公司办理《装修人员出入证》手续。

5、以上手续办理完毕后,业主和装修负责人持装修缴费通知单和财务收据领取《装修施工许可证》和《装修人员出入证》。

三、开工1、物业公司将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户和装修户委托的装饰装修队;装修户应在装修前将自家装修事宜告知邻里。

国家建设部110号文件《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国家建设部110号文件《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国家建设部110号文件《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建设部令第110号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10号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二年三月五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部长汪光焘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注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第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第八条: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第九条: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第十条: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第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第十二条: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第三章开工申报与监督第十三条: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第十四条: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二)申请人身份证件;(三)装饰装修方案;(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第十六条: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三)允许施工的时间;(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七)管理服务费用; (八)违约责任;(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号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号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6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第三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与承包第四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发展,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

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本规定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己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返回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第六条新建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的,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可参照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第七条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协议。

协议中应明确装饰装修后的修缮、拆迁和补偿等内容。

第八条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6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第三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与承包第四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发展,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

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本规定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己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返回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第六条新建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的,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可参照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第七条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协议。

协议中应明确装饰装修后的修缮、拆迁和补偿等内容。

第八条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

国家建设部110号文件《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国家建设部110号文件《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国家建设部110号文件《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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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小区装修的管理,维护房屋完好和居民生活秩序,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0号令)及武汉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1 总则
1.1 业主如需对物业进行装修、改造,须提前向管理处提出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所有装修工程从接到《装修许可证》开始,必须在三个月内完成。

1.2 业主和装修施工队必须如实填写装修表格,保证所出具的所有证件、批文、图纸及数据的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管理处保留对业主的不实行为进行法律追究的权力。

1.3 小区内任何装修均不得改变小区规划布局、外貌及配套设施的使用功能,不得影响大楼的整体形象。

2 具体责任要求
2.1 外墙、阳台
2.1.1 为了保证楼宇外观整洁、统一,禁止在屋外或阳台加建、改建,禁止用防盗网加封阳台,或在窗口、阳台附加楼棚、广告、招牌及标志等。

2.2 空调机、热水器安装
2.2.1 空调室外机应安装在管理处指定的位置上,业主及装修施工单位在安装前应先咨询管理处。

2.2.2 小区严禁安装直排式燃气热水器,应使用强排式燃气热水器(双管道抽排式)。

2.2.3 热水器应安装在设计位置,如需打洞须报请管理处批准。

2.3 室内装修
2.3.1 室内的梁、板、柱、承重墙及公共烟道等禁止更改或拆除,禁止拆除、打、凿与邻居毗邻的隔墙、承重墙。

2.3.2 不得改动进户门及门框,允许对户内天棚、地面进行表面装修,但非木质材料厚度不得超过10毫米,总厚度不得超过30毫米。

2.3.3 如需要隔墙,禁止用红砖砌墙,一律使用轻型材质。

2.3.4 不得改变厨房、卫生间的结构和功能,不得将生活污水排入雨水管道。

2.4 防盗网、窗玻璃
2.4.1 各业主不得改变窗户玻璃的颜色,以保证外观的整齐统一。

2.4.2 阳台门、外窗均不得改动,但允许在窗内侧安装防盗网。

2.4.3 一楼阳台如确需加装修防盗网应按规定尺寸、式样制作(附后)。

2.5 电气要求
2.5.1 业主装修时,不得随意移动、更换配电箱及其电源管线。

有特殊需要的,须报请管理处审批,费用由业主承担。

2.5.2 业主装修时,如需在室外接电,须先到管理处申请,不得随意接至公用设施上。

经批准后,由管理处派专业电工接线。

2.5.3 严禁裸线直接插入插座。

烧电焊时,须请有电焊工操作证,并避免将焊渣落在地上,烧坏墙面、地面及构成火险隐患。

2.5.4 一条线路上不准将PVC管和钢管串接、混用,装修电线及管材(PVC线管)应选用阻燃型ZR-BV(R)。

2.5.5 管线与接线盒务必衔接并嵌固墙内,严禁两者脱节造成裸线埋入,所有线管均须装于墙内。

2.6 给排水要求
2.7 所有给排水装修用管,一律使用PPR型熔接管或开泰管。

2.8 厨房、卫生间装修必须重做防水层、保证不渗漏,如日后影响其相邻业主和楼层而造成损失,由肇事业主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额费用。

3 其他要求
3.1 如业主属自行装修,应与管理处签订《自行装修质量承诺书》,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3.2 业主和装修施工队应仔细阅读本规则及辖区有关管理规定,并严格遵守。

3.3 业主和装修施工队必须接受管理处管理人员不定期对施工现场的监督与检查。

3.4 所有装修必须在所购房内进行,关门闭窗,不得占用、堵塞公共地方堆放垃圾、装修材料及搅拌水泥沙浆等。

3.5 搬运装修材料及家具时,切勿损坏公共走道、电梯、安全出口指示等公用设施。

3.6 装修施工队在施工期间必须持《临时出入证》进出小区。

在施工结束验收时,若发现装修实际情况与申报内容不符,又无再申报审批,则按相关规定加以处罚。

3.7 散装垃圾及材料必须袋装化运输,迅速搬进施工现场;装修垃圾应按管理处指定时间、方式、位置进行堆放,管理处统一清运。

3.8 严禁串门串户,聚众赌博、打架斗殴。

乱丢垃圾、果皮、纸屑、烟头等杂物,随地吐痰和大小便。

3.9 严禁高空抛物、制造超量噪音,践踏草坪、攀摘花、树及占用绿化地。

3.10 严禁违反规定存放、排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

4 电梯管理
4.1 装修施工人员和运输装修材料、装修垃圾需使用电梯的,必须先到管理处办理有关手续,并严格遵守管理处制定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4.2 电梯对装修施工人员和运输装修材料、装修垃圾开放时间为每日9:00~11:00,14:30~16:30,其他时间严禁施工人员及装修材料、垃圾进入电梯。

4.3 严禁下列物资进入电梯:
1) 板料尺寸超出电梯轿厢内空间尺寸;
2) 铝合金、不锈钢型材的长度超过2米;
3) 未密封的液体材料,如天那水、油漆等;
4) 易挥发粉尘的物资,如散装水泥等;
5) 氧气、乙炔、瓶装气等易燃、易爆炸物资;
6) 超长超宽的其它物资和未用袋装好的装修垃圾。

5 装修时间
5.1 装修施工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8:00~12:00,14:00~20:00。

周六、周日上午及休息期间严禁装修,否则管理处有权采取措施责令停工,对于屡禁不止者将给予处罚。

6 违章处理
如出现违反本规则的现象,管理处将视情节的轻重及给业主或小区造成经济损失的大小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

6.1 具体程序,下发《违章通知书》:
A. 限期整改;
B. 责令恢复原状;
C. 停工(停水、停电);
D. 赔偿经济损失;
E. 处以5000元以下的违约金;
F. 提起诉讼(适用于给小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而拒不赔偿,经业主委员会调解无效的违章事件)等。

6.2 装修违章违约金,由装修保证金中扣除。

如装修保证金不足以补偿扣款的,可要求业主给予赔偿。

6.3 业主进行装修时不得影响小区的正常生活秩序,否则,管理处将责令其停止施工。

6.4 业主要求施工队停工时,请及时通知管理处。

管理处本着为业主利益考虑的原则,可协助业主限制装修施工人员出入小区。

6.5 业主有责任对施工单位在本小区的所有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并对施工单位的所有行为负各类责任包括违约金。

6.6 本管理处保留对本装修规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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